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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信用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2021-01-27施歌

中国经贸导刊 2021年35期
关键词:信用体系建设模式信用

摘 要:发达国家都有较为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根据国情形成不同模式。我国信用法治建设深入推进,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通过对民营模式、公共模式、会员制模式、混合模式等信用体系主要模式及我国现行信用体系模式对比分析,提出新时期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国外先进经验对标、兼并和合作的思路,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信用体系建设模式,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上新台阶。

关键词:信用 信用体系 建设模式 

一、国外信用体系主要模式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法制文化环境相异,信用体系的发展模式存在很大差别。目前,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相对成熟,信用体系起步较早,已形成较为成熟的模式,其中,有以美国、英国、加拿大及北欧国家为代表的“民营模式”;以法国、德国等西欧国家为代表的“公共模式”;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会员制模式”。此外,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发展中国家开始重视信用体系建设,但发展模式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区别,兼具“民营模式”和“公共模式”的特点,形成“混合模式”。

(一)民营模式:以商业征信服务为特征

民营模式,又称市场主导型模式。其主要特征是市场化运作,商业征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收集、加工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独立的第三方服务。在这种模式下,征信机构是独立于政府之外、以盈利为目的的私营商业组织,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全由私有公司经营,征信服务完全商业化。如美国已形成由信用管理协会(NACM)及标准普尔公司(Standard & poor`s)、穆迪公司(Moody)、惠普评级公司(Fitch IBCA)和邓白氏集团(Dunn & Bradstreet)等著名公司为主体的信用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政府不直接参与征信活[HJ1.7mm]动,主要是制定信用管理相关法律,规范行业发展,同时监督信用管理法律的执行。美国、英国、加拿大和北欧国家均采用类似模式。

(二)公共模式:以公共征信服务为特征

公共模式,又称政府主导型模式。其主要特征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兼有私营征信机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是由政府出资建立、非营利性的数据库网络系统,隶属于中央银行。因政府的介入,征信方式具有强制性,系统的信用信息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进行金融监管及执行货币政策。据世界银行统计,法国、德国、意大利等7个西欧发达国家有公共信用登记机构,即中央信贷登记系统。除法国外,其他6国都有市场化运营的私人征信机构。

(三)会员制模式:以协会会员制为特征

会员制模式,又称日本模式。其主要特征是通过行业协会建立征信机构,并从事征信业务,实行会员制。在这种模式下,由行业协会组建信用信息机构,为会员企业提供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平台,会员有义务提供由会员自身掌握的信用信息,同时也仅限于在协会会员之间共享信用信息。目前这种模式仅日本采用。日本银行协会建立非营利性的企业信用信息中心,负责企业征信,会员银行共享企业信用信息。同时,与之并存的还有一些商业征信机构,如帝国数据银行等。

(四)混合模式:多种方式共同存在并发挥作用

混合模式,是在民营模式和公共模式基础上形成的,这种模式既有民营模式的特点又具有公共模式的特征。目前,这种模式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采用。例如泰国在信用体系建设初期,先由国家中央银行推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由商业银行发起设立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其股东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同时还由中央银行推动信用立法工作开展,政府在政策上给予支持,一方面发挥政府“看得见的手”的推动作用,统筹协调,积极引导,有效调控;另一方面让市场“看不见的手”发挥管理作用,政府只在市场机制所不能及的情况下进行调控和规范。采取这种模式的主要有印度、马来西亚、尼泊尔等发展中国家。

无论哪种发展模式,从信用体系发展进程来看,都有其共性:一是信用体系建设内生于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伴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而发展;二是有较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信用交易行为和信用行业发展;三是有较活跃的信用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各类信用产品和服务;四是有较健全的信用监管体系,政府、行业协会等在信用建设中相互补充,各司其职。

二、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模式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信用体系起步较晚,发展模式也不尽相同。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信用法治建设深入推进,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各地方也结合经济发展实际,探索出适合自身发展的建设模式。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特征为:

(一)政府主导

由政府统领全局,引导并推动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广泛开展。首先表现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并作出一系列战略决策和重大部署,各级党委、政府直接领导,积极推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

1国家发改委和人民银行双牵头。2012年8月,国务院批复同意调整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牵头单位为发展改革委和人民银行,召集人由发展改革委主任和人民银行行长担任。2014年5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一套组织体系、两个顶层设计、三大关键举措、四大重点领域、五大推进载体”展开,重点是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人民银行是依法的征信监管机构。

2设立征信中心和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200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其直属事业单位专门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2017年9月,经中央编办批准,国家发改委成立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作为其直属单位负责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建设、运行和维护。各地政府在发改委设立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辦负责组织协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建设,归集共享各地各部门信用信息。

(二)市场为基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秩序,需要政府自上而下强力推动与市场由内而生自发养成两种机制共同发挥作用。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离不开信用服务。信用服务依赖于信用服务市场,信用服务市场以及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信用服务产品,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主线,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一直是贯穿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问题。要坚持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统一性,既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又要发挥市场的基础作用,二者有机结合、相辅相成。

(三)社会共建

我国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自律、主体自治”的社会信用共治格局。加强行业组织的行业自治功能,鼓励制定行业信用自律规范和参与行业信用标准制定,建立行业信用体系,充分发挥服务企业发展、规范行业主体信用行为、维护行业信用秩序的重要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作用,依法加强对会员企业的信用管理。强化行业协会商会自身诚信建设,面向社会公众郑重作出并严格履行信用承诺。加强诚信宣传和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提高诚信意识和自律,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中外信用体系的比较分析

不同的发展模式在表现形式上不尽相同,各有侧重,经过梳理分析,主要表现见表1:

以美国为代表的民营模式,其优点在于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规范的信用服务机构市场化运作,也因此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国家信用管理系统,培育了一批大型综合信用服务机构,如邓白氏、标准普尔、穆迪等。不足之处在于监管,市场化运作要求由严密的监管体系,从美国“安然事件”和“次贷危机”来看,在整个过程中存在很多虚假信息,一方面是机构受到利益驱使采取的失信行为,另一方面也折射出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以法国为代表的公共模式,其优点在于是非营利性的,由中央银行统一监管,能够客观地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由政府信用保障企业信用的真实性、客观性和中立性。其不足之处也相对明显,一是没有市场化的信用服务机构,不能培养信用市场,不能很好地发展信用服务业;二是中央银行收集的信用信息来源和使用范围有限,不能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无法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以日本为代表的会员制模式,其优点在于信用信息收集和使用范围都仅限于会员企业,实现了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统一,保障了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其不足之处在于对信息的征集、使用等规范来源于行业协会自律,不具有强制性,同时信用信息仅限于会员企业共享,不能扩大信用信息应用范围,不利于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壮大。

以泰国为代表的混合模式,其优点在于实现了民营模式和公共模式的互补,有利于发挥民营模式和公共模式的优点,克服两者的不足。其不足之处在于:一是监管机构的确立,政府(银行)既是参与者,也是监管者,在实际过程中难以处理好“参与”与“监管”的关系;二是选择该模式的发展中国家信用法律机制不够完善,不能保障混合模式有点的充分发挥。

我国信用体系与西方国家信用体系在本质和范围上存在差别。在西方经济文化中,“诚信”这个概念与经济活动中以偿还为条件的“信用”是区分开的,他们在保障信用交易各方权利及失信惩戒方面侧重于法制化和制度化,从而使信用交易成为促进现代经济发展的一种有效形式。在我国,“信用”的概念更广泛,是主观上的诚实守信和客观上的偿付能力的统一,可以说,西方国家的信用体系是经济信用体系,我国的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范围更加广泛。

四、对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启示和借鉴

深入开展世界范围内不同国家和经济体信用体系建设及管理模式的比较分析和研究,十分有助于探索出更好的信用建设目标和路径。从国际经验来看,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突破口可能要从非经济因素,比如法制和文化中去寻求;其次,信用体系建设和推进应依靠信息、法制、文化和经济等不同方面的“协同”效应;第三,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循序渐进和讲求效率,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既是信用体系建设的终极目标,也是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各种要素投入的基本依据,要争取在相对较低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上实现并维持相对较高的信用水平。对此,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通过与国外先进经验的对标、兼并和合作,进一步向纵深推进,开启新时代背景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征程。

(一)对标:加快信用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

国外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经验表明,健全的信用法律体系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的根本保障。美国是世界公认的信用立法最完备的国家,有完整的信用管理法律制度,与信用相关的法律共有几十部,分为信用管理、个人隐私保护、规范信息公开三个方面。英国出台了《消费信用法》,韩国出台了《信用信息使用与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标国外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我国要加强信用法治建设,加快形成健全的“信用立法+专项立法+目录清单+制度标准”的法规制度体系。

1加快信用立法。国家层面信用建设已经转向了法治建设,《社会信用法(草案)》正在征求各地方和相关部门意见。地方立法有积极进展,目前,上海、河北、江苏等16个省(区、市)已出台省级信用相关地方性法规,12个省(区、市)已提请审议或列入立法计划。各地要加大力度推动立法工作,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重要作用。

2加快专项立法。目前国家层面41部法律、49部行政法规中专门写入了信用条款。正在制定的专项法律法规中,基本也都增加了专门的信用条款。要更加注重专项立法,推动更多信用措施进入地方专项立法,为更多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法律支撑。

3健全信用法规体系。围绕信用信息处理、信用信息应用、信用监管、信用服务等信用管理各环节,创新制度建设,全面构建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框架。特别是在个人信用管理方面,我国目前还沒有专门的针对个人信用的法律,对个人隐私、个人数据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加快制定规范个人数据共享开放、完善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制度,切实保障个人合法权益。

4加快信用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支撑性工作。目前国家层面已出台《公共信用信息交换方式及接口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分类与编码规范》《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标准》等国家标准,各地要做好与国家标准的衔接,按照国家标准统一建设,同时要加快地方标准的研究编制。规范目录清单。国家即将下发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各地根据国家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

(二)兼并:完善“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信用体系建设模式

实践证明,信用体系建设模式的选择与国家的国情密切相关。我国十多年来信用体系建设实践表明,政府主导、社会共建的模式是正确且有成效的。随着市场机制与法律环境的逐步完善,政府的作为将逐步减弱,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需要过渡到市场化运作的成熟阶段。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秩序,需要政府自上而下强力推动和市场自内而生自发养成两种机制共同发挥作用。

1持续发挥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导地位。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不可能单纯依靠市场经济的自然演进和社会主体的强烈呼吁而自发形成,依然需要政府的正确引导和大力推动。国家通过顶层设计和一系列制度安排,完善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公开政府掌握的信用信息、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制定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运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手段,强化信用监管,建立和维护信用秩序;弘扬诚信文化,普及信用教育,充分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信用体系的建构中,提高信用主体诚信意识,增强自律约束,全面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在此过程中,政府自身的诚信也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构建诚信政府,引领社会诚信风尚。

2充分發挥市场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断强化。要把信用作为一种资源,将经济利益作为建立我国信用体系的原动力,按照商品交易的原则,运用有偿交易、等价交换、第三方中介等市场机制建立现代经济的信用规则和管理制度。要培育、发展征信市场,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条件,发展新业态征信,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加强自身信用建设,依法推进征信市场对外开放,统一行业标准,加强服务监管,促进征信业规范健康发展,确保信用市场的交易行为遵循经济规律,依照市场原则运行。在此过程中,要高度重视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在法制轨道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止超越法律法规,侵犯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要完善信息主体的异议、投诉及责任处理机制,建立个人信用修复的制度性安排。

(三)合作:积极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信用服务市场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直接关系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成效。当前我国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现状与经济全球化、与“一带一路”建设、与我国的国际地位和经济体量极不相称。我国信用服务行业应朝着市场化、法制化、现代化、国际化方向发展,不断加强与国际上的合作和交流,逐步形成以国内市场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市场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1发展壮大本土信用服务机构。通过政策、资金等支持保障,积极扶持发展本地信用服务机构,推动建立市场化信用服务与公共信用服务互为补充、市场信用信息与公共信用信息相互融合、信用信息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信用服务体系。通过政策措施引导,以市场应用为牵引,支持鼓励信用服务产品研究开发,加大对创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力度,进一步激发信用服务市场活力,促进信用服务机构做大做强,推动我国信用服务行业整体水平提升。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提高信用服务机构的公信力、竞争力。

2积极融入国际市场。在发展国内市场的基础上,融入国际市场,更好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我国信用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支持本土信用服务机构立足中国,放眼世界,准确把握国际信用服务市场发展趋势和需求变化,积极培育新形势下我国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国家合作和国际竞争力的实力。推动信用服务全球合作,鼓励支持国内有实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与国外高水平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合作,拓展国际市场,积极“走出去”。加强与国际信用服务行业组织的沟通交流,深度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国际标准制定,增强我国信用服务机构的国际影响力、国际权威性和国际话语权。

3依法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透明高效的监管机制是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健全信用服务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建立信用服务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法规范信用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加强对信用服务市场的监管,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失信行为进行公示,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准入,并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切实维护信用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汪育明社会信用管理: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20—11

[2]江苏省信息中心编区域社会信用监管体系研究[M].江苏人民出版社,2017—5

[3]丁海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诚信建设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2017(5).

[4]中国新闻网,央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EB/OL].http://wwwchinanewscom/gn/2014/09—03/6558051shtml,2014—09—03

[5]高茜“十四五”时期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特征与推进举措[J].征信,2021,39(05).

(施歌,江苏省战略与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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