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中亚国家税收合作机制研究
2021-01-27肖学旺岳学元马艳文
◆肖学旺 ◆赵 军 ◆岳学元 ◆马艳文
内容提要:国际重复征税、税收争议处理等是区域税收合作中的重要议题。我国与中亚国家在区域税收合作方面,存在着发展程度和税制差异较大、税收协定较陈旧且功能不全、税收征管合作基础薄弱、税收合作效率不高、国际税务人才匮乏等现实问题。为此,文章提出积极推进“分步式”税收合作、优化税收协定机制、加强税收征管协调、深入开展税务合作交流和推动国际化人才建设等政策建议,以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区域税收合作制度体系。
受全球新冠肺炎疫情蔓延、逆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下行等不利因素影响,我国外向型经济受到严峻挑战。中亚国家①中亚国家主要包括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哈萨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五国,下同。作为我国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合作伙伴,逐渐成为我国实现国内国际经济双循环的突破口。从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来看,我国与中亚国家经贸合作日益密切,我国已成为乌兹别克斯坦②中国新闻网:中国重返乌兹别克斯坦最大贸易伙伴国地位(2020-06-20)[2020-08-23].http://www.chinanews.com/gj/2020/06-20/9217827.shtml。、吉尔吉斯斯坦和土库曼斯坦③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2019-09-30)[2020-08-23].http://fec.mofcom.gov.cn/article/gbdqzn/index.shtml。的第一贸易伙伴国,是哈萨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最主要的贸易伙伴国之一。作为深化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保障,国际税收合作是服务“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领域。但我国与中亚国家在税收合作方面还存在诸多短板。通过研究我国与中亚国家税收合作机制,能够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沟通,提升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
一、我国与中亚国家税收合作的背景、必要性与紧迫性
国际税收合作包括税制设计、征管水平和国际税收协作等三方面的内容,均与本国的经济水平以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密切相关。我国与中亚五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经济社会环境差异较大,税收制度迥异,这些情况构成了税收合作的现实条件。随着我国增值税改革、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和优化营商环境等重要财税政策落地,国内税制不断优化,带动了区域税制合作与优化的节奏。2018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实施新税法,也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中亚主要国家的税制环境。无论从宏观方面还是微观方面,我国与中亚国家税收合作都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宏观环境:中亚各国经济总体稳定
1.中亚各国经济基本面稳定但发展不平衡
从GDP总量来看,中亚国家最高的是哈萨克斯坦,其次是乌兹别克斯坦,最低的是吉尔吉斯斯坦。2019年哈萨克斯坦GDP为2132.5亿美元,同年吉尔吉斯斯坦仅为72.08亿美元。2010—2019年的十年间,中亚国家GDP均实现正增长,其中土库曼斯坦增幅最大,达到1.1倍。2019年中亚各国GDP增长率均超过4%,其中塔吉克斯坦达7.01%,哈萨克斯坦最低,也达到了4.5%。总体看,中亚各国经济向好的趋势明显。
从人均GDP来看,中亚各国差异较大。最高的是哈萨克斯坦,2019年达11,518美元,最低的是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2019年尚不足1200美元。对比2010年,中亚五国人均GDP均有所增加,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增长较快。
2.税收营商环境总体不高,有待进一步优化
本文借鉴世界银行《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的指标来衡量我国与中亚国家的税收营商环境(见表1)。2019年,我国和中亚国家在总体税收营商环境方面的评分均不高。哈萨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税收营商环境较好,分别排65和69位,我国与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均排在100名以后。其中,吉尔吉斯斯坦的纳税人每年纳税次数达26次;塔吉克斯坦的税负在中亚国家中最高,达67.26%;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每年纳税花费时间超过了220个小时。这说明我国和中亚国家需要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整体竞争力。
表1 中国与中亚国家税收营商环境情况
3.税收负担有进一步降低空间
我国与中亚国家的税收负担均不高,基本上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10—2018年,哈萨克斯坦税负变动较大,自2014年税制改革后整体呈下降趋势,税收占GDP的比重2011年达到18.26%的峰值,2015年最低为9.84%。吉尔吉斯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税负变化不大,分别位于16%~18%和13%~15%区间。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行减税降费,税负整体呈下降趋势,税收占GDP比重从2011年的10.31%降至2017年的9.42%,虽然降幅不是十分明显,但均低于俄罗斯、世界平均水平和欧亚地区(见表2)。
表2 2010—2018年我国与欧亚部分国家及地区税收占GDP比重比较 单位:%
数据来源:根据世界银行WDI数据库的相关数据整理。
4.经贸合作日趋密切,合作规模不断增大
近年来,我国对中亚国家的进出口和直接投资总体呈正向增长态势。2013年进出口总额达到737.94亿美元的峰值。尽管2014—2016年间有所回落,但2017年后呈现稳步上升势头。2019年我国对中亚国家进出口贸易总额463.42亿美元,同比增长11.12%(见图1)。2018年,我国对中亚国家直接投资流量为6.67亿美元,直接投资存量146.81亿美元。从投资存量来看,我国对中亚国家直接投资波动上升,且增长速度有持续加快趋势。从投资流量来看,我国对中亚国家的直接投资不均衡,但除了2015年为负值外,其余年份均为正数。随着经贸规模不断扩大,我国与中亚国家在税收征管、税收服务以及税收争议解决等方面有着迫切的合作需求。
图1 2005—2019年我国对中亚各国进出口情况
图2 2005—2018年我国对中亚各国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情况
(二)必要性:我国与中亚各国税制存在较大差异
在世界性税制改革的浪潮之下,中亚国家注重优化税制、简并税种、拓宽税基、降低税率和改善税收营商环境,从而不断提高本国税制的竞争力。2016年以来,我国和中亚五国在简化税制和提高税收确定性等方面均有较大成效。但总体上看,我国与中亚各国税制有较大差异。
1.税种设置差异明显。目前,中亚五国税种整体较为简单。虽然均开征所得税,并以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但由于各国国情和发展状况不同,税种存在较大差异。(见表3)。
表3 我国与中亚国家主体税种统计
2.各税种课税要素差异较大。我国与中亚国家虽然征收的主体税种相似,但各国从本国国情出发,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吸引外资,造成各税种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见表4)。增值税方面,我国和中亚国家均在20世纪90年代引入了增值税或类似税种,虽然总体税制设计上相差不大,但各国在税率、课税范围上差异较为显著。消费税方面,各国设置的税目差异明显。我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征收品目较多,较为复杂,其他国家征收品目较少,土库曼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仅对酒类和烟草业征税。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和中亚国家在纳税人和税率设置方面差异不大,但优惠政策差异较大。从纳税人身份来看,我国和中亚五国关于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不尽相同。我国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是按照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两个标准来确定居民纳税人,但中亚国家主要以该纳税人是否为本国法人来界定。从税率上看,中亚国家的名义税率普遍低于我国,特别是土库曼斯坦税率仅为8%。但考虑到优惠政策,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与中亚国家税率水平基本相当。个人所得税方面,我国和中亚五国均按照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区分纳税义务,但在税率设置上,我国采用综合所得和分类相结合的形式,且超额累进税率和单一比例税率并存,税制设置较中亚国家更加复杂。中亚五国中,仅乌兹别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采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均为单一税率。关税方面,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为欧亚经济联盟①欧亚经济联盟(Eurasian Economic Union)成立于2015年,成员国包括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和亚美尼亚。成员国,欧亚经济联盟国家间有统一的关税政策,成员国间有单独的进口关税分配标准。
综上,我国和中亚国家税制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走出去”企业如对税制差异不熟悉,有可能会遇到各种税收争议。
表4 2019年我国与中亚国家主要税种税率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比较
资料来源:同表3。
(三)紧迫性:税收管辖权冲突产生重复征税现象
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各国税务部门反避税能力和执法和服务水平。虽然我国与中亚国家之间的资本投资规模不大,但随着我国企业越来越多地走向中亚国家,资本项目的涉税需求将会逐步增加。在反避税规则中,各国对于特别纳税调整规则的设置不尽相同。中亚五国对转让定价均做出了公平交易原则的规定,哈萨克斯坦还规定可以采用预约定价安排,但对资本弱化方面,仅哈萨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有规定,我国与中亚国家关于国际反避税的税收合作存在较大改进空间。
表5 中亚五国的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则
二、我国与中亚国家税收合作现状
我国与中亚国家的税收合作自20世纪90年代起步。近年来,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多边税收征管互助条约等方式,初步建立了税收合作网络。特别是“一带一路”倡议以来,税收合作进一步深化。
(一)税收制度协调现状
我国和中亚国家的税收制度共性与差异性并存,主体税制基本相似,但在税种、税率、税基上差异较大。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以及由此产生的重复征税、国际偷税漏税和有害税收竞争等问题也日益突出,税收冲突和不协调已逐渐成为经贸关系发展的障碍。由于税制设计涉及一国的税收主权,在税收合作过程中,应该考虑各国利益。因此,税收制度的协调需要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逐步推进。
1.关税协调。关税协调往往是区域税收协调的第一步,且与区域发展程度相匹配。目前,我国与中亚国家的区域经济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虽然我国与中亚国家均已签订最惠国待遇协定,进出口均有一定程度的优惠,并不断拓展边境贸易和免税区,但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我国与中亚国家之间贸易额的不断增长,关税协调将会成为重要的税收协调议题。
2.所得税协调。我国的所得税国际协调主要通过签订税收协定的方式进行,形式比较单一。1997年,我国最先与乌兹别克斯坦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截至目前,我国与中亚国家均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并依据经济发展签署了相关议定书。虽然税收协定网络在协定税种、预提税、居民、常设机构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安排,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如税收协定均不适用税收饶让,哈萨克斯坦等国未规定股息预提所得税,部分税收协定未及时签订相关议定书等(见表6)。
表6 我国和中亚各国税收协定比较
(二)税收征管合作现状
目前,我国与中亚国家开展税收征管合作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共同加入多边税收公约及多边专项税收协定;参加“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
1.双边税收协定。作为世界各国开展税收情报交换的主要方式,双边税收协定中一般会加入税收信息交换条款,以规范双方可以用于交换的情报范围、保密义务、提供情报交换的例外情况等相关内容。目前,我国与中亚国家的税收协定中均签署了相关情报交换条款和相互协商程序(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MAP)(详见表7)。
表7 我国与中亚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
2.多边税收公约及多边专项税收协定。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对于提高税收透明度的要求不断提高,从而产生了多边税收信息交换渠道。但中亚国家中仅哈萨克斯坦较为积极主动,参加了旨在通过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打击跨境逃、避税行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①《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in Tax Matters)(以下简称《公约》)规定了信息交换、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的税收征管合作方式,同时允许缔约方对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条款做出保留。《公约》提高了信息交换的透明度和效率,又为缔约国依据本国情况给予了灵活性。2013年8月27日,我国正式签署了《公约》。。我国和哈萨克斯坦还参加了OECD的税收征管论坛②为了帮助各国税务机关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性、有效性和公平性并降低遵从成本,从而实现更佳的纳税服务和税收遵从,OECD在2002年发起成立税收征管论坛(The Forum on Tax Administration,FTA)。截至目前已经举办12届。目前共有OECD和G20成员国在内的50多个国家和地区税务管理机构参加。FTA指导委员会会议由担任指导委员的有关国家税务局局长参加,定期就一些重大国际税收议题进行研究讨论。、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③2014年7月,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旨在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截至2020年9月,共109个国家和地区承诺实施CRS,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分别于2018年9月和2020年9月开展首次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以及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④为了堵塞国际税收规则漏洞,防止跨国企业人为筹划转移利润,OECD于2013年正式启动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2017年6月,中国等67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代表共同签署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公约的签署,实现了国际税收合作的多重目标,既能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保护国家税基安全,又为多边税收合作提供法律框架,为跨境纳税人提供税收确定性,增进跨国投资者的信心。截至2019年9月,有137个国家或地区和14个观察员组织成为BEPS包容性框架成员,中亚国家中,仅有哈萨克斯坦是成员,其他中亚国家尚未加入。,但其他中亚国家均未参加。
3.“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2017年9月,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访问哈萨克斯坦国家收入委员会,双方同意建立高水平的“一带一路”多边税务合作机制,并设立中哈合作委员会税务分会,形成了加强税收能力建设等共识。2018年5月14日至16日,哈萨克斯坦国家收入委员会、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等主办“一带一路”税收合作会议,对税收法治、纳税服务、争议解决及能力建设等达成一致意见,通过《阿斯塔纳“一带一路”税收合作倡议》。2019年4月18日,“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BRITACOM)成立,哈萨克斯坦等中亚五国均出席并参加合作机制。同时,作为论坛的一大成果,“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BRITACEG)正式组建,以北京、扬州、中国澳门以及哈萨克斯坦税务学院为基础,建立“一带一路”税务培训与研究中心。“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建立,开创了我国与中亚国家税收对话新平台,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税收营商环境的改善。
三、我国与中亚国家税收合作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程度和税制差异较大,区域税收合作推进较缓慢
根据世界银行2019年标准,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属于中等收入国家,乌兹别克斯坦为中低收入国家,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属于低收入国家。由于我国与中亚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税制构成的差异,可能导致在区域税收合作中所获利益和成本分担方面存在差异。根据博弈分析理论,各国在税收合作中收益与成本差异失衡,不仅妨碍合作共识的达成,也会影响税收合作的长期性和有效性。同时,区域间税收合作方式较为单一,国际税收合作落后于区域经贸发展速度,全面税收合作行动迫在眉睫。首先,直接税协调不够全面。由于多边税收协定短期内难以完成,区域国家税制中存在的直接税税率不一致、国内税收优惠政策差异较大、利用不足等问题需要双边税收合作来解决,客观上增加了协商成本。其次,关税和增值税等间接税协调的局限性较为明显。目前,我国和中亚国家主要是通过给予优惠税率和最惠国待遇来完成间接税协调,未来还需要将关税协调和区域一体化税收政策纳入重点考察范围。
(二)税收协定较陈旧且功能不全,难以适应当前合作需要
目前,双边税收协定是我国和中亚国家税收合作的主要方式,但实施过程中存在执行困难和条款不甚明确的问题。受到企业核算水平、中介服务能力和各国征管现状的影响,我国“走出去”企业在当地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条款时,存在未能正确享受或无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等问题,从而产生税收争议。而且,由于我国和中亚国家的税收协定中尚未签订税收饶让条款,使得“走出去”企业即使享受了东道国的国内税收优惠政策,也会因为缺少税收饶让条款而无法享受实质性的税收优惠。此外,我国与中亚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时间有些久远,均为2010年前签订(见表7),最早与乌兹别克斯坦签订的至今已24年,在5个税收协定中,也只有乌兹别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签订了《议定书》,其余国家并未签订。
(三)税收征管合作基础薄弱,缺乏合理有效的征管合作机制
由于我国和中亚国家的国内法律环境差异较大、法律制度保障程度不一、信息化程度参差不齐、国际税收征管体制不完善以及纳税文化和传统各异,推动我国和中亚国家共同开展多边税收征管协作仍面临较多障碍。如哈萨克斯坦虽然参与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但仅限于签订了避免重复征税的信息共享条款,而没有实质性签订情报交换和争议解决的相关条款。我国与中亚国家之间税收情报交换存在交换时间过长、情报交换内容和形式单一等问题。同时,由于国际税收仲裁体制尚未完全建立,在出现税收争议时,很难采取国际仲裁这种短平快的争端解决机制,只能采取相互磋商机制。但相互协商机制不能解决缔约双方因国内税制差异带来的税收争议,并且完成时限较长,且不具有强制性,很多“走出去”企业难以达到保障自身利益的目的。
(四)沟通交流不够,税收合作效率亟待提高
国际税收合作的效率取决于中亚国家对税收合作协议的执行力度,但中亚部分国家还存在行政效率不高、执法方式简单、透明度不高和税务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跨境经贸往来,还导致国际税收合作执行效率较低,税收合作成效不够明显。如尽管签订了税收协定、税收情报交换协议等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内容,但由于中亚部分国家在税收征管中的税收管辖权冲突以及无法准确认定纳税人身份信息,导致重复征税依然存在。
(五)国际税务人才匮乏,税收合作人才培养亟须提速
在我国与中亚国家税收合作的进程中,需要熟悉各国税制,掌握英语或俄语,了解各国经济环境、法律体系、宗教习俗和商业规则等因素的人才。同时,由于新冠疫情、逆全球化等突发事件,更需要国际专业人才具备应急应变、组织协调和沟通交流等综合素质。但我国和中亚国家均属于发展中国家,税收现代化的道路晚于发达国家,受限于财政经费,国际化人才培养尚处于起步阶段,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不足。我国与中亚各国税务机关中国际化专业人才普遍缺乏,是制约有效开展区域税收合作的重要因素。
四、完善我国与中亚国家税收合作的建议
(一)明确目标,积极推进“分步式”税收合作
我国应发挥引领作用,积极参与中亚税收治理体系改革。第一,明确与中亚税收合作的目标。建立和发展双边和多边税收合作机制,逐步实现税制协调和征管协作,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努力开拓税收合作共赢新局面,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第二,积极推进“分步式”税收合作。借鉴我国和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的经验,分步走、分阶段推进税收合作,不仅使税收协调与区域经济合作步调一致,而且促使税收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润滑剂。在我国和中亚国家自由贸易区谈判协商中,应当将税收合作融入到谈判全过程,根据区域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区域经济合作的进展,采取阶段性、递进性举措开展税收协调。由于我国与哈萨克斯坦经贸联系十分紧密,两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可以选择与哈萨克斯坦优先推动双边税收合作,先行先试,逐步覆盖整个中亚地区。第三,税收合作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阶段。从短期来看,建立我国与中亚国家税务部门官员会晤机制,以促进税收征管技术交流、税收情报交换、打击国际逃避税以及解决区域内的税收争端等工作。从中期来看,建立以中亚区域整体利益为导向的多边合作机制,设立税收合作常设机构,形成我国与中亚国家的协调法律框架。从长期来看,设立我国与中亚区域自由贸易区,废除商品流动的税收障碍,逐步实现“高水平,全方位”税收合作目标。
(二)完善机制,构建税收合作基础体系
完善的税收协定网络是加强国家间税务合作和防止国际偷逃骗税的重要基础。我国虽然与中亚国家均签署了税收协定,但由于签订时间较早,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不相适应,需进一步优化更新。第一,更新现有协定部分条款。根据经贸和投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加强对话交流,适时修改税收协定的条款,如放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企业的常设机构认定时限;设置股息红利所得的优惠税率及适用条件;考虑合理设定双边税收饶让条款;适当调整消极所得限制税率;等等。第二,加快多边税收合作渠道建设。在充分尊重各国税收利益主权的前提下,努力推动中亚国家积极参与多边税收合作,或者尝试建立区域内多边税收合作模式,畅通区域内税收信息交流。第三,简化税收协定执行程序。通过经验推广、强化培训等措施,帮助中亚各国进一步规范和简化税收协定征管程序,减少资料报送,提高税务行政效率,推行预约定价等服务。
(三)优化协调,强化征管合作运行质效
优化税收征管协调是确保区域税收协调产生实效的重要举措。一是应完善情报交换机制。随着新经济、新业态兴起和偷逃骗税方式升级,原有情报交换规程已无法满足需要。建议在我国新疆设立区域情报交换中心,在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的情况下,与中亚国家共同商定情报交换工作规程。同时,探索运用同期税务检查、境外税务检查等情报交换合作新模式,全面获取所需专项情报,拓展自动情报交换内容和频次。二是完善争议解决机制。针对中亚国家税收争议较多的实际,发挥外派税务官员的作用,协助“走出去”企业优先采取东道国行政复议或诉讼方式。同时,进一步完善与中亚国家的相互协商机制,优化协商流程,简化协商程序,提高争端解决效率。还可以引入仲裁机制,借助第三方“独立专家小组”力量,建立公平高效争端解决机制,协调解决或减少争议。三是加强税收征管硬件和软件建设。牵头组织税收征管能力较强、营商环境水平较高的国家分享经验,支持帮助较落后国家加强税收征管硬件和软件设施建设,依托信息技术,共享技术平台,建设“智慧型”税收综合征管体系,探索推广信用等级和“黑名单”制度,逐步实现标准化模式处理相关涉税事项。
(四)搭建平台,深入开展税务合作交流
广泛参与国际税收合作研究。加强与联合国(UN)、经济与合作组织(DEC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和上海合作组织(SCO)等国际组织的合作,依据我国国情和中亚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税收合作相关议题,形成高质量报告,定期予以公布。充分借助“一带一路”税务学院、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等平台,加强与中亚国家税务机构的沟通,促进双方国际税收征管能力和纳税服务水平的提升。积极搭建国家税收合作平台,探索成立我国与中亚国家税收合作办公室,建立联络员机制,确保各国严格执行税收协定和相关合作协议。持续推进国别税收信息交流,设立“跨境交流”合作平台,建立税收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密切跟踪各个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和征管制度变动情况,定期发布本国税法双语版本,更好地为各国“走出去”企业服务。
(五)培育人才,夯实税收合作基础
针对目前精通国际税收业务的税务干部较少,且综合素质和能力不高等问题,我国与中亚各国应建立人才合作培养机制,有计划地培养一支懂政策、会服务、善创新的专业化国际税收人才。立足中亚国家语言种类繁多、税法变化较快的实际,建立国际税收人才合作培养机制,定期开展培训,广泛开展区域税收合作论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研讨会等活动。引入法律、财会、计算机、经贸、金融和投资等方面人才,与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共同组建税收合作专业化团队,定期开展线上线下会晤,共同研讨税收合作相关事宜。加强与国际知名财税、法律等咨询机构的沟通合作,为我国与中亚区域税收合作提供可行性意见。同时,与欧洲税收管理组织、美洲税务管理中心和欧盟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取得联系,借鉴相关税收合作经验,提高我国与中亚区域税收合作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