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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中新乡贤的作用研究

2021-01-21黄文记

关键词:三治德治乡贤

黄文记

[提要]源于浙江桐乡的自治、法治和德治“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是破解乡村治理困境的有效途径,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并最终上升为国家顶层设计。作为一种治理模式和工具,“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在理论和实践中仍有待丰富和完善。从乡村的历史和现实逻辑思考不难发现,当下乡村治理仍陷于困境的关键在于乡村内生动力不足,最大限度地激发乡村内生动力是实现乡村有效治理的根本途径。中国源远流长的乡贤文化恰是激发乡村内生动力的宝贵资源,在乡村治理体系中引入新乡贤的参与、保障、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其道德示范、能力引领与学识涵养,有望全面激活乡村自治体系、有效培育乡村法治精神、充分唤醒乡村德治传统,全方位激发乡村内生动力,进而重塑乡村共同体,达到乡村善治的目的。

21世纪以来,由于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中国乡村社会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乡村社会呈现出流动性、多样性、空心化和弱治理、行政化的特征,社会纠纷,民主法治等问题日益凸显,乡村治理环境日益复杂,呼唤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化治理机制。当前中国的乡村治理是一项十分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要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对治理主体、治理规则、治理工具等各要素、各环节“进行总体性建构”[1]。自治、法治和德治“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就是在此背景下产生并被迅速推广开来,最终上升为国家的顶层设计。近年来,有关“三治”结合的研究产生了一批高水平的成果,但从实践层面看,“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并非包治乡村百病的神丹妙药,仍存在不少问题,且有一定的“内卷化”趋势,研究仍有待深入。目前关于这一模式的探讨,总体上是对以桐乡经验为中心的总结、反思与修补,对其中“人”的因素关注较少。笔者认为这恰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三治”结合的旨归在于达成理想的“自治”,而理想的“自治”最终需要主体来实现,而从乡村精英(新乡贤)的层面来思考“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本质及存在问题的根源,或能为当前乡村治理体系和模式的完善及推动乡村治理的实践提供一些启发。

一、“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实践及困境

(一)生成逻辑与实践成效

长期以来,自治、法治和德治作为乡村治理的基本手段,分别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法治太‘硬’,德治太‘软’,自治太‘任性’的局限性”[2]。为应对传统乡村治理模式的失灵,弥补自治“异化”、法治“弱化”、德治“虚化”的困境,2013年,浙江省桐乡开始探索“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不断对治理主体、规范、机制进行整体建构并优化,“是对‘单兵突进’式乡村治理模式的超越”[3]。

“三治”结合是三种治理方法在结构、功能等方面的有机组合[3],三者相互支撑,综合发挥作用。其中,自治是出发点和旨归,但自治需要利用法治的“硬性约束”和道德准则的“软性约束”来提高治理的水平和质量,二者“共同制约和规范着自治的行为”[4]。德治和法治作为自治的粘合剂、润滑剂,能够大幅降低治理的成本。因此,在自治中引入法治和德治元素,进行固本培元,有利于乡村社会善治的实现。

桐乡的实践成效明显,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受此影响,浙江德清县、象山县相继开展了类似试验,这一经验也被迅速复制到广东、山东、湖北、四川、云南等东中西部省份。桐乡模式得到了中央的高度肯定并上升为国家顶层设计,在系统总结全国各地“三治”结合乡村治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中共十九大报告正式提出,“要加强乡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5]。十九届四中全会继续强调了这一点,并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6],这表明了党对中国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体系整体性认识的深化。“三治”结合促进了乡村治理体系的全面变革,是对村民自治遇到实际困难以及乡村治理长期低效的一种反应,[7]也有效契合了当前乡村振兴的实际需要。

(二)问题及应对

“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有效提升了城乡基层治理水平,这对重建乡村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推行这种治理模式的村庄,乡村治理仍面临巨大挑战和诸多难题,这一模式一定程度上呈现着“内卷化”趋势,在理论和实践中仍有待完善。比如,当前学界对“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普遍认同,经验总结和学理阐释也十分趋同,但大多是对“三治”结合各种模式建构的理论阐释和中央有关“三治”结合相关文件的解读,过多地陷入了“三治”的关系及其功能的梳理和分析。在桐乡模式中,社会精英起了十分重要作用,他们在一定程度上通过载体创新将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从而激活了自治制度。但是,目前在这方面的研究还不够,笔者认为这恰是问题的关键和症结所在,因为“三治”结合本质还是如何实现“自治”,“自治”的主体是人,从人的视角来探讨“三治”结合,无疑更能直击问题的根源。

二、新乡贤融入“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逻辑

(一)新乡贤的内涵及界定

中国历史悠久的农耕文明孕育涵养了厚重而独特的乡贤文化,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独特且重要。乡贤是指中国传统社会乡村的贤达,其品德、才学、能力为乡人所推崇。他们一般是科举出身或告老返乡官员,也有一些富商。乡贤组织乡村各种公益事业,教化乡里,维持着乡村社会的稳定。中国最早的乡贤可以追溯到尧舜禹时代,舜就是一位杰出乡贤。汉代作为乡贤的“三老”,主要任务就是“劝导乡里,助成风化”[8]。文翁担任蜀郡守期间,“仁爱好教化”,选拔培养一批乡贤,运用儒家文化教化蜀地人民,故“至今巴蜀好文雅,文翁之化也”[9](P.1019)。唐代地方志开始记载乡贤事迹,所谓“郡书者,矜其乡贤,美其邦族”[10](P.3)。宋元明清时期,乡贤文化日臻完善。

何谓新乡贤?目前各地有不同称谓和表述,并没有官方权威统一的界定。也有学者认为,对于新乡贤的界定应把握四点:第一,德才兼备。德才兼备才能被村民广泛认可和效仿,才能推进乡村德治。这是新乡贤与富人、能人的根本不同。第二,情感纽带。新乡贤与其反哺的乡村具有一定的地缘、血缘关系,否则极有可能演变为 “招商引资”、 “资本下乡”。第三,建设乡村。包括乡村经济建设、基层民主建设、保护发展乡村文化、乡村社会建设等领域。第四,具有民主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新乡贤区别于传统乡贤的根本,也就是说,当新乡贤参加乡村治理并处理乡村事务时,必须贯彻现代民主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不是简单地套用传统社会伦理规则和人际规则。概言之,“新乡贤是指具有一定知识和才能,品行高尚,具有一定的口碑威望,秉承现代民主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一直生活的或曾经生活过的乡村建设的贤达人士。”[11]按这一界定,新乡贤的来源可谓广泛,退休干部、乡村老党员、宗族族长、教师、学者等人人可为。但不管怎么定义,最关键的一点是能够获得乡村社会的普遍认同,较早开展新乡贤文化建设的山东省邹城市唐村镇更是将新乡贤概括为三句话,即“老百姓心中的自己人,党委政府眼中的明白人,支部书记眼中的德高望重者”[8](P.93)。

(二)乡贤文化回归的历史与现实逻辑

中国乡村社会有着悠久的自治传统,在中国历史上,乡村社会长期以来保持着“乡绅自治”的传统,乡贤们参与或领导乡村社会治理。在传统社会中,一些士绅和长老依靠自身的威望、能力和德行,成为连接官民的纽带,他们担任政府税收、启蒙及其他乡村管理事务的助手,从而构建了独特的乡贤文化。通过各个时期的继承和创新,形成了独特的“双轨政治”模式,构建了中国古代社会中央无为而治的乡村治理模式。[12](P.160)

20世纪初,由于科举制废除等原因,乡村士绅阶级逐渐消失,乡贤文化也随之逐渐衰落。另外,近代化进程及国家政权不断向下延伸从外部打破了原有的基层治理格局,迅速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全面控制,乡村固有文化和社会结构瓦解,这是近代中国乡村衰败的重要内在原因。21世纪以来,城市化和工业化加快了乡村社会精英涌入城市,导致传统乡村解构,加之当今多元思想文化的冲击,乡村“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态处于一种被肢解而又尚待重构的状态”,“乡村治理陷入了缺乏内生权威和外生权威弱化的双重困境”[13]。由于乡村传统文化衰落,道德失范等问题严重,甚至黄赌毒泛滥,犯罪率上升。要改变当前乡村的思想道德状况,有效地凝聚人心,一方面需要以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另一方面需要挖掘和发扬传统乡贤文化智慧。在这种背景下,传统的乡贤文化成为国家解决乡村治理困境的重要资源和选项,新乡贤对乡村传统文化和乡村情况比较了解,又具有新的价值观念,可以成为上级政策与乡村传统之间沟通的桥梁,因此,以乡贤理(参)事会为代表的“新乡贤治村”模式逐渐被各级政府提倡和采纳。[14]近几年,中央文件反复提及要培育 “新乡贤文化”,充分“发挥新乡贤作用”,也充分表明了这点。①

在当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是实现乡村振兴的方法论。[15]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的关键在人才,新乡贤回归有望解决乡村振兴中主体力量不足的问题。与外来人才相比,新乡贤对当地的习俗更加熟悉,村民们往往对他们有一种信任和亲近感,期待他们带着资金、技术、管理经验领导乡村致富。新乡贤一般威望很高,村民容易接受他们的意见,因此他们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弥合社会分歧。另一方面,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新乡贤也有回归故土、回报家乡的想法,乡村治理需求与新乡贤回归之间“存在极大的匹配合力”。[16]总体上,当前乡村治理仍陷于困境的根本在于乡村内生动力不足,激发乡村内生动力是构建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的关键所在。传统乡贤文化和现实治理需要为新乡贤治村提供了历史和现实基础。

三、新乡贤在“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中的角色与作用

(一)促进乡村“三治”的有效结合

考察历史不难发现,中国乡村有着悠久的自治、德治、法治结合的传统,其中的关键角色在于以士绅为代表的乡贤阶层。当下,乡村秩序重建的关键是在乡村的传统与现代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的结合点与平衡点,最大限度地激发乡村内生动力。当前乡村社会需要一个精英阶层,将国家行政管理与乡村社会有机地联系起来,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兼顾国家意志与民众意志,新乡贤无疑是担当这一角色的最佳选择。他们可以在重塑自治、引领法治、践行德治方面发挥独特作用,推动“三治”有效结合。

1.全面激活乡村自治体系

当前,不少地区乡村“空心化”现象严重,个人“原子化”特征明显。在这种环境下,由于监督机制缺乏,村干部选举曾经发生过贿赂和腐败现象,甚至黑社会力量也渗透到乡村公共事务管理中。村干部在决策过程中个人拍板,农民利益受到侵蚀,群众对村干部的信任度降低,干群关系紧张。另外,后农业税时代村级组织大多数无法提供村庄发展所需的公共品,大量的社会事务无人管理,很多地区的村民自治实际已处于“空转”状态。建立和完善由多个主体共同参与,有序表达诉求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的当务之急。

新乡贤的加入有望重新唤醒乡村自治活力。新乡贤是乡村社会中具有一定威望的“带头人”,也是懂政策、法律和乡村习俗的 “明白人”,他们可以成为村民与村干部、乡镇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他们可以利用亲情、乡情和自己的声望来调节乡村社会中的冲突和争端,维持乡村秩序。他们可以凭借自身的资源和资金优势,在扶贫济困、公益助学、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有效弥补后农业税时代乡镇财政匮乏、乡村公共事务财政供给有限的问题。新乡贤参与并重塑乡村自治的途径可以灵活多变、因地制宜。比如,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枫源村的“治村型乡贤”直接加入村两委主导决策。而贵州铜仁等民族地区由于本身就具有深厚的自治传统,形成了 “村‘两委’+乡贤会”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新乡贤与村“两委”协同治理,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村级民主治理体系。粤西某村庄的公共产品是在乡贤带头村民合作参与中产生的,而不是新乡贤个人的行为,该村的乡贤理事会实际变成了乡村的动员机制,“在生产公共产品的同时也在生产村民的公共精神和民主能力”[17],充分激发了乡村自治的活力。

2.有效培育乡村法治精神

法治是基层自治的指引,其作用在于“确保基层治理规范有序”[18]。乡村法治包括法律、法规、村规民约、民间协议以及公共秩序,还包括在开展群众工作和解决冲突与争端时树立法治观念、贯穿法治思想、使用法治方法。中国数千年乡村社会秩序得以维持主要是依靠民众对乡村习惯、传统等的普遍遵从,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精神始终贯穿于传统乡村社会。乡村法治弱化的关键在于传统乡村社会规则的崩解和共同认同的消失,近些年来,乡村社会基础的变化导致传统乡村习惯法体系消解,虽然乡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已大有提高,但现代法律并没有将乡村所有社会关系纳入调节范畴,法治意识淡薄、选择性执法严重,法治建设仍是乡村社会治理的薄弱环节。

因此,乡村法治建设的根本在于构建一套适合新时代乡村情况又有着高度认同的乡村社会规范。新乡贤一般有很高的威望,也有较高的法治素养,其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本身就是乡村法治建设的过程。新乡贤可以在重构乡村法治精神方面发挥关键作用,他们通过介入乡规民约的完善、乡村政权的监督,以及宣讲普法、帮助村民在征地拆迁、乡村集体财产分配等方面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等,可以引导乡村社会回归秩序。

3.充分唤醒乡村德治传统

在中国传统的乡村社会中,崇德尚礼的儒学长期占据思想主流地位,“德治”是传统乡村社会治理模式的核心。宗族和士绅根据儒家准则、村规民约和民间习俗,通过道德启蒙来维护乡村社会秩序。而当代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导致乡村精英大量流出,乡村内生性规则的平衡被打破,乡村德治失去依托,导致乡村社会精神信仰缺失,人际关系冷漠,诚信危机、孝道危机严重,消费主义、享乐主义盛行。[19]而一些所谓的乡村德治建设大多是口号式的宣传,缺乏可操作性的举措,乡村德治成为一个难以实现的理想。现代意义的德治除了传统道德精髓外,还应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要义,需要结合新时代的特征和要求对乡村社会道德创新发展。[18]在 “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新乡贤可以扮演“德治”角色,有效地弥补“三治”结构中道德治理主体的缺失。通过他们参与乡村治理发挥道德榜样,有望培养乡村道德新风尚,重建乡村道德体系。

新乡贤以多重身份参与到“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构建中,充分发挥其模范、规引作用,可以解决乡村治理主体弱化且缺乏协调的问题,有效加强各主体之间的协同治理,形成良性互动的协作治理网络。桐乡的实践经验提到“地方精英扮演关键性角色”,我们从桐乡形成的“一约两会三团”模式也可以看到,这些组织均吸纳了有威望、群众信服的以新乡贤为主的多元化乡村治理主体参与。新乡贤在整合乡村民众参与、重构乡村社会资本、构建完备合理的治理主体和治理规范体系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他们通过参与乡村民主决策、构建乡村合作组织、激发乡村内生动力、整合乡村社会资本,实现了高效的乡村治理。

(二)重构乡村社会共同体

1.修复乡村社会组织

乡村社会的组织化是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前提。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乡村组织规模小、活力不足、效力不高,乡村组织发育不良已严重制约了乡村治理水平的提高,而促进乡村组织发展需要借助“乡村本土人才的力量”[20]。新乡贤和乡村组织是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关系,新乡贤的活动有赖于乡村各类组织,反之,将新乡贤引入乡村组织,可以有效地提高乡村组织水平,新乡贤通过乡村组织把农民组织起来,可以实现乡村社会有序和有效治理。新乡贤可以在乡村合作社和其他乡村组织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实现自下而上的乡村社会资本重塑,逐步恢复民众对乡村社会的信任,建立基于契约、法律规范的乡村法治,恢复基于传统价值观与传统文化的乡村德治,进而激发实现乡村自治的内生动力。

2.重建乡村社会契约

乡村治理体系既要有法律、法规等硬规则,也需要村规民约、道德习俗等软约束。“礼法合治”是我国乡村社会的传统和经验,乡约并非简单的道德教化,它的实际约束力非常大,它是中国传统宗族社会中自治、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功能合一的制度设计,能够有效地保持乡村社会的和谐。[21](P.11)宋代《吕氏乡约》的“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大条款即体现了德、礼、法合一的乡村自治理念。当前,中国乡村熟人社会的底色未变,“礼”在调节乡村社会秩序中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村规民约也可以促进国家法律与公序良俗的有机联系。[22]村规民约等软规则的制定要注意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结合乡村实际和各方要求,找到法治与礼治的最佳平衡点,从而真正发挥其教育、引导、约束以及惩戒等作用。[23]而新乡贤的参与能有效推动这一目标的实现。

新乡贤融入“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引领乡村善治的路径与机制图

四、新乡贤引领乡村善治的制度保障

(一)保障机制

1.制度保障

乡村治理现代化主要体现在“制度体系和制度执行能力”[24]。新乡贤作用的发挥需要乡镇、村级行政力量支持。在建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保障方面,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走在了前列,早在2014年,该县就专门制定制度保障乡贤理事会的发展,制度建设是德清县乡贤建设的重要保障。山东省邹城市唐村镇在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方面进行了更加细致深入的探索,自2016年起,该镇逐步建立了乡贤列席村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制度,以确保新乡贤有知情权和议政权。[21](P.100)另外,唐村镇还在全镇推行四级“新乡贤恳谈”制度。其一,新乡贤与群众恳谈,新乡贤向群众宣扬党的政策,弘扬优良的传统文化,调解各种纠纷,收集群众诉求,并把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反映给村两委,同时把村两委的决定向群众做好宣传和解释。其二,村两委与新乡贤每月进行一次恳谈,分析研究群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并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 其三,管区与新乡贤每两个月进行一次恳谈,执行该镇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和部署,并研究和解决群众报告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其四,镇政府与新乡贤每个季度恳谈,就全镇重要工作召开恳谈会,征求和反馈意见建议。[21](P.123)

当前,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政策依据主要见诸于地方党政文件,在国家法律层面较少涉及,因此,应加大相关立法工作。2020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对社会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保障机制作了要求,明确了各级政府在推进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中的责任与义务,[25]这在中央立法层面提供了新乡贤治村的依据。各地可因地制宜作出更为细化的规定,重点要涵括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方式、新乡贤待遇和保障的落实、基层政府的职责和考核,完善新乡贤回流的组织、动员、指导、资金支持、激励机制等制度保障,以推动乡村普遍建立新乡贤治村制度。

2.组织保障

新乡贤的作用发挥取决于良好的组织形态。当前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主要包括组织化和非组织化两种形式。组织化形式主要是指新乡贤以乡贤理(参)事会等组织平台参与乡村事务,非组织化形式主要是指新乡贤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乡村治理。广东云浮市在新乡贤组织化建设方面成效明显,早在2014年该市“已基本实现自然村乡贤理事会全覆盖,总数达到8000多个,理事成员中乡贤超过总数的50%”[26]。乡贤理事会在建设乡村公共事业、弘扬优良传统文化、调解乡村矛盾纠纷、培育乡村风俗和文明方面发挥了引擎作用。目前,学术界对乡贤理(参)事会总体持积极态度,有学者认为这是对传统乡绅治村的继承和创新,是未来村民自治的新模式。[27]各地应制定政策培育和发展乡贤组织,促进乡村组织与新乡贤的对接、互动和交流。比如,镇一级可以成立乡贤联谊会,村一级可以设立乡贤理(参)事会,通过建立乡贤工作站,举办乡贤代表大会、乡贤联谊会,成立乡贤论坛等形式,形成协调、合作机制,为新乡贤治村提供组织基础。此外,可以通过节日慰问、信息交流、项目搭桥的形式,激发外出乡贤带着资金、技术回流支持家乡建设。

(二)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新乡贤参与基层治理的组织平台有助于解决乡村社会的治理难题,但是任何理想的设计都有异化的风险。因此,要加强新乡贤治村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防止其功能异化。

1.强化监督机制

一方面,新乡贤是极具威望和号召力的,这是其引领乡村治理的优势所在,但反过来也要警惕新乡贤利用个人威望代替法律,甚至将新乡贤理(参)事会异化为“道德工具”。另一方面,多数乡村较为重视“官乡贤”、“富乡贤”,而比较忽视“文乡贤”、“德乡贤”,比如目前多数乡贤组织都将“经济能人”列为重点,这样极容易演变为变相的“资本下乡”,形成“富人治村”或 “能人治村”。而一些德行不高的“经济能人”在缺乏约束的情况下极易演变为 “新村霸”,对乡村民主法治建设造成严重破坏。因此,完善机制,对新乡贤及乡贤理(参)事会加强监督,使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依法依规参与是十分必要的。

2.完善制约机制

新乡贤与村“两委”关系处理不好,容易产生矛盾,相互推诿内耗,破坏村民自治。一方面,村两委可能会对乡贤组织进行排斥和控制,一些村干部工作中消极对待,导致新乡贤作用难以发挥。唐村镇新乡贤建设伊始就遇到这一问题,有的村支书顾虑地说:“搞那个东西干什么,会给村里添多大麻烦?有什么事都得找新乡贤,他要是不来呢?他要是不说公道话呢?”实际上村支书的主要顾虑在于怕争夺他的权力。新乡贤威望比他高,“太上皇”来了,他怎么办?[21](P.94)另一方面,新乡贤强势则容易引发过度参与村“两委”事务,由于新乡贤掌握丰富的资源,容易在村“两委”决策过程中“越位”,与村“两委”在村庄治理上争权,甚至架空村“两委”。此外,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好处是可以弥补集体资源的不足,但是容易导致村“两委”和基层政权对于私人资源的过度依赖。因此,在培育新乡贤的同时需要注意建立对新乡贤治村的制约机制。

五、结语

中国乡村社会有着悠久的自治、法治与德治传统与精神。20世纪以来,科举制的废除造成“四民社会”②的解体,加之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的不断延伸控制以及21世纪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导致传统的乡村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态瓦解,传统乡村社会基础不复存在,造成长期治理乏力。当前,中国乡村治理比历史任何时期都更为复杂艰巨,任何单兵突破的形式已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乡村社会环境。为应对已有乡村治理模式的失灵,浙江省桐乡开始探索“三治”结合乡村治理模式,这一模式在实践中取得明显成效,得到了广泛的社会认同并上升到国家顶级设计。治理模式是实践工具与实践经验的总结,“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乡村治理水平,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从本质上进一步思考如何完善。

从历史和现实的逻辑来看,当下乡村治理陷入困境的根源在于近现代以来诸种内外因素交叠导致的乡村内生动力严重不足,而最大限度的激发乡村内生动力是实现现代乡村治理有效的根本途径和关键所在。中国源远流长的乡贤文化恰是激发乡村内生动力的宝贵资源,在“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中引入新乡贤的参与、保障、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并有效地发挥新乡贤的作用,通过新乡贤的道德示范、能力引领与学识涵养,全面激活乡村自治体系,有效培育乡村法治精神,充分唤醒乡村德治传统,可以全方位激发乡村内生动力。正如《中国新乡贤唐村宣言》所言,“积极培育新乡贤,通过聚乡贤强党建,聚乡贤传家风,聚乡贤转村风,聚乡贤惠民生,聚乡贤保平安,聚乡贤促发展”,最终“找到激活农村发展的新动能”[21](P.114)。现代乡村治理是一个高度融合、协调发展的过程,而以行政村为基础的村民自治具有封闭性与排他性的局限,作为连接乡村与社会的精英群体,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他们的道德、眼界、经验、学识、财富等优势,不仅能够增强乡村社会的凝聚力,重塑乡村共同体,还能够提高乡村治理的开放性、外向性、科学性、民主性,再造符合当代乡村社会特点的乡村公共价值、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最终达到乡村的善治。

注释:

①2015-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四年写入“新乡贤文化”,提出积极发挥新乡贤作用。2016年3月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解释材料专门解释了“新乡贤文化”。2017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专门解释了“新乡贤文化建设”的内涵。201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明确要求“建设新乡贤文化”。

②钱穆先生探究中国社会之演变时提出此观点,他认为中国社会自春秋战国以下可称之为“四民社会”,“四民”指士、农、工、商,四民社会乃是以“士”为中心。相关学者认为:“士绅是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中介,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国家政权的后备军,又是乡村社会中的精英,平衡着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利益。一方面,士绅依照国家政策,管理本地公共事务;另一方面,他们在地方上又代表着平民百姓,向国家官僚机构表达意见。”(杨小辉:《近代中国知识阶层的转型》,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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