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护水平与企业创新
2021-01-19张舒婷关柳卿
张舒婷,关柳卿
(南京审计大学会计学院,南京211815)
一、引言
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竞争异常激烈的环境下,能否与时俱进、能否拥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生存的关键,而这一切的实现离不开创新。我国关于法律保护水平与企业创新关系的研究并不多,法律具有调节和规范的作用,会对市场主体的行为产生重要影响,研究法律保护水平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具有一定的意义。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Pazderka(1999)对加拿大一项加强专利保护力度的改革进行考察,研究发现这项改革导致医药企业的研发支出显著增加。我国学者易先忠等(2007)研究发现我国过去的技术进步主要依赖于模仿,只有当我国技术提高到一定水平之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能够鼓励自主创新。刘小鲁(2011)实证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自主研发的比重呈现倒U型关系。温军(2011)从立法和执法两个角度考察法律水平与企业自主创新的关系,发现提升立法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创新投入水平和创新效率,而执法只与企业的创新效率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我国法律体系在不断地完善中,由于我国东西部市场化进程的不同步,东西部地区法律规制及其执行存在着较大差异,所以在不同地区企业受到的法律制度保护程度也较为不同(李云鹤和李昱,2018)。法律保护水平高的地区能够对侵权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减少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能够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为企业创新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更愿意去进行创新活动。而在法律保护水平较低的地区,违法成本很低,权利人的利益很有可能得不到保障甚至会被侵犯,那么企业创新的积极性就会被大大削弱。此外,企业的资源基础理论认为企业是“资源的集合体”,企业要进行创新,就需要持续投入高额资金,企业资源的丰富程度对企业创新活动的成败有着重要的影响(温军,2011)。法律保护水平不同的地区,市场化进程不一样,企业的融资渠道以及企业治理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在法律保护水平较高的地区,违法成本较高、信息不对称程度相对较低,企业更容易通过正式渠道获得融资,企业治理更加规范,并且企业进行创新所需要的财力、人力等相对更容易获得,所以企业更有能力进行创新活动。而在法律保护水平较低的地区,其市场化进程也较落后,市场竞争不够充分,信息传递不够顺畅,企业进行创新会面临着相对更大的阻碍,所以创新产出水平就会较低。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1a:法律保护水平越高,企业的创新投入越高。
H1b:法律保护水平越高,企业的创新产出越高。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7-2018 年间的沪深两市A 股上市公司作为初始样本,剔除了金融类行业,剔除了ST 和PT 公司样本,删除了所需变量数据缺失的公司,经过以上筛选,本文获得样本公司年度观测值4 943 个。为了避免极端异常值的干扰,本文对所有的连续变量进行缩尾处理。本文的研究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采用的处理软件是Stata13。
(二)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现有的文献中,通常从两个方面来衡量企业创新。一方面是企业创新的意愿,即企业研发投入水平,一方面是企业创新的产出,即企业研发成果。本文参考李云鹤和李昱(2018)等人的研究,从以下两个方面对企业创新进行衡量。企业创新投入(RD),选用企业研发投入总额的自然对数进行衡量。企业创新产出(Patents),选用企业专利的申请数量进行衡量。
2.解释变量。法律保护水平(Law)。樊纲和王小鲁等不断更新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中的指标体系衡量了我国各个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法制发展水平的差异,获得众多学者的认可,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本文同时参照高凤莲和王志强(2016)等人的实证研究,采用“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中各省的指标值来衡量各地区法律保护水平(Law)。该指标的值越高,表明该地区的法律保护水平较高。
3.控制变量。参考了以往学者的研究文献,本文决定选用以下控制变量:公司的规模(asset),选用总资产对数进行衡量;公司的资金流动性(liquidity),选用每股经营现金流量净额衡量;公司的营运能力(operate),选用总资产周转率进行衡量;公司的盈利能力(profit),选用净资产收益率进行衡量;公司的发展能力(develop),选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进行衡量;公司的独立性(indepen),选用独立董事比例进行衡量; 是否两职合一(position);股权集中度(owner),选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衡量;行业变量(Industry),属于该行业的为 1,否则为 0;时间变量(Year),属于该年份的为1,否则为0。主要变量定义如如表1 所示。
(三)研究模型
表1 变量定义
本文的被解释变量是企业创新投入(RD)和企业创新产出(Patents),解释变量是法律保护水平(Law),为了验证假设,本文构建实证模型如下: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本文所用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从表中可以看出,就样本公司而言,公司的研发投入自然对数的最小值是14.72,最大值是21.74,标准差是1.281,专利申请量的最小值是0,最大值是2 553,标准差为336.2,说明公司之间的研发投入和专利申请数量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法律保护水平指标的最小值为1.840,最大值为20.01。独立董事的比例最小值是0.333,最大值是0.571,均值是0.372,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比例基本在法律要求的30%左右。是否两职合一变量的均值是0.988,说明董事长和总经理为同一人的公司在样本公司中占多数。
(二)相关性分析
表2 描述性统计
本文主要变量的相关系数如表3 所示。从表中可以看出,各变量的相关系数均小于0.5,说明变量之间存在多重共线性的可能性较低。法律保护水平与企业研发投入、企业创新产出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初步验证了本文的假设,即法律保护水平与企业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存在正相关关系。
表3 主要变量的相关系数
(三)回归分析
表4 列示了法律保护水平与企业创新的回归系数,从回归结果来看,法律保护水平与和企业创新投入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说明法律保护水平越高,企业越愿意去创新,企业的创新投入越高。法律保护水平与企业创新产出在5%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说明法律保护水平越高的地区,企业的创新产出,即专利申请数量越高。
本文还将样本观测值进行划分,分为国有样本组和非国有样本。从表4 中也可以看到,从企业创新投入来看,法律保护水平与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在10%的水平上正相关,与非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在1%的水平上正相关。就企业创新产出来讲,法律保护水平与国有企业的专利申请数量在1%的水平上正相关,而对非国有企业的专利申请数量的影响并不显著,原因可能是法律保护水平越高,越能够提高非国有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但由于非国有企业在资金实力、人才资源、技术设备方面存在弱势以及一些限制政策的阻碍,非国有企业专利申请量的提高并不明显。此外,从表4 中也可以看到,企业规模与企业研发投入和企业专利申请量都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并且在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中同样都成立,说明,企业规模越大,越倾向于创新,并且也有实力提高企业专利申请量。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基于2007-2018 年A 股上市公司的数据,考察了我国法律保护水平对企业创新的影响,选用樊纲等人的地区法律保护指数来衡量我国各地去法律保护水平,并从企业研发投入和企业专利申请数量两个层面对企业创新进行衡量。实证研究发现,法律保护水平对企业创新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不仅促进了企业的创新投入,也促进了企业的创新产出,并且法律保护水平对企业研发投入的促进作用在国有和非国有企业中均成立,而法律保护水平对企业专利申请数量的促进作用在国有企业中更为显著,而在非国有企业并不明显。
通过上文分析提出以下建议。第一,随着我国经济向着高质量方向发展,应该完善健全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保护制度,加大司法投入,改善法律环境,切实提升各个地区的法律保护水平;第二,在全国统一的法律保护原则下,也应该调整完善对非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根据具体地区条件、企业性质等因素来制定更加符合当地情况、更适宜当地企业的法律保护政策,以促进企业创新。
表4 法律保护水平与企业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