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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捕食野生动物的伦理考量

2021-01-17邱瑞洁陈建明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1年10期
关键词:野生动物物种权利

邱瑞洁,陈建明

(苏州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0)

随着新冠病毒在全世界范围内流行,2020年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通过关于禁止捕食野生动物的决定,随即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禁野”政策,人与动物的关系问题再次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当中。野生动物为在野外环境中自由生存和繁衍的动物,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在自然中生存,其生长环境和过程完全没有经过人类干预的动物;另一种为在天然中生存,虽经过人类的驯养,但并未改变其野性本质的动物。人类有责任和义务保护野生动物,禁食野生动物对人类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试从动物伦理方面考量禁捕野生动物的依据。

一、捕食野生动物的原因

第一,贩卖野生动物能够为不法分子创造经济利益。大量不法分子捕捉、贩卖野生动物,利用其组织器官制成商品,来满足不良的消费需求,从而获取大量经济利益。人们固化地认为野生动物味道鲜美,有时愚昧地当其为补品食用,这种落后的习惯传统是该被摒弃的,“滥食‘野味’就是对动物生命的任意剥夺”。[1]大量研究表明,动物携带的病菌一旦越过动物体内这一道屏障进入人体在人群中实现传播,便可能会发生瘟疫,以目前的医疗技术水平,尚且不足以控制所有局面,最终会严重危害人类的生命健康安全。

第二,动物药用具体是指利用动物的组织、器官和生理产物而制成的一类中医药品。一方面,因为其有机活性突出,药效显著,一直受民间的推崇和信赖;另一方面,又因为动物药用成分复杂难以实现人工合成,所以倍显珍贵。我国古籍中记载的中医药方常常利用野生动物入药,如对熊胆、麝香、虎骨等野生动物器官组织的利用。[2]战国时期的《山海经》中便有动物药用的记载:“有鸟焉,……名曰青耕,可以御疫。”[3](P231)伴随着生态的恶化,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环境遭到破坏,其数量也相继减少,甚至有些濒临灭绝,所以中医利用野生动物资源也常常遭到生态伦理的反对。

二、捕食野生动物的道德分析

针对上述两点原因,需要我们对人与动物的关系进行分析,从而全面提出禁止捕食野生动物的措施,以此来规范我国捕食野生动物的行为。

(一)人类生物属性与道德属性的分析

在整个生态系统中,人类作为其中的一个物种存在着与其他生命形态相似的生物属性,达尔文“生物进化论”明确了自然选择的进化机制,确立了人类的生物进化优势在自然界中的主导地位,由此生态理论成为人类利用动物行为正当性的依据。随后达尔文在著作《人类的由来与性选择》中将生物进化的思想应用于人类道德,提出“道德进化论”。他认为随着人的进化发展,人类道德体系的范围自然而然会从人数较少的部落涉及到包括较多的共同体。首先是“国家、民族”,其次是“白痴、残疾人和社会中其他无用的成员”,再次是“对低于人类的动物施于人道”,最终形成“对所有生物的无私的爱”。[4](P149)所以达尔文的“道德进化论”从道德哲学的角度出发,明确了人类应该爱护动物和其他物种的思想。

人类处于自然界生物链的重要一环,在数百万年的进化过程中逐渐发展到自然生物链的顶端,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生物物种。然而这并不代表人类较于其他物种就具有绝对优势,就能够任意地利用和改造自然世界。几百万年的自然进化使人类能够超越生物属性发展成为具有道德意识的物种,虽然生物属性为我们利用动物提供了辩护,但道德属性也对我们善待动物提出了伦理要求。这种更为全面的进化论,为我们如何对待野生动物提供了理论指导。

(二)人与动物内在价值的分析

基于动物内在价值的考量,动物权利者认为应该给予动物同人类一样的道德关怀。但是,这种内在价值是从生存意义的角度考虑的。因为动物缺乏人类的理性,所以它们行为的目的往往是满足自身生存的需要。因此,在生存意义上动物的内在价值代表其生命价值的自我利益。但是对于人类而言,内在价值除了代表自我利益的自利性还具有理性,这种理性使得人类将自我价值的范围扩大并延伸至其他物种以此实现它们的内在价值。这可以防止人类利己主义的无限膨胀,在道德意义上产生利他主义,积极保护除自身以外其他物种的生命形态。关键在于当人类和动物的基本利益发生矛盾或者冲突时,该如何判断利益的天平倾向何方。动物解放论者彼得·辛格认为“平等的基本原则并不要求平等的或相同的对待,而是要求平等的考虑。对不同的生命做平等的考虑,也可以导致不同的对待和不同的权利,……总之,如果平等的要求是基于所有人在事实上的平等,那我们会停止要求平等”,[5](P7)这便是利用功利主义对平等原则进行完善。简而言之就是在处理人与动物的利益冲突时,人类生命自身利益的内在价值可以作为优先价值基础。因为只有保证人类自身的生存利益,才能使人类的理性得以发挥,最终扩展至关爱其他动物。

滥杀滥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完全忽视了动物的内在价值,以人类自我的利己主义为道德行为的指导,而没有将动物的自利性纳入道德考虑的范围。这不仅是人类道德意识的退步,也是人类占有自然造成生态破坏的根源。但人类利用野生动物入药,则是以人类生存的自我价值为前提,可以促进人类健康事业的发展。

(三)人与动物的权利与义务的分析

权利和义务如果跨越了物种之间的局限就会是一种不对等的关系。人类基于整体生态的角度拥有对自然保护的义务,但这与动物是否拥有权利无关,反之也是如此。卡尔·科亨认为:“我们有义务不去残忍地对待动物,跳跃到动物权利则是一个错误。”[6](P243)因为要求动物与人类拥有绝对平等的权利,会走向极端最终迈入道德虚无主义的深渊。在医疗领域尤其是我国中医药产业,面临大量利用动物入药的问题,如果完全放弃人类对动物利用的权利,以极端的动物权利论来要求杜绝一切动物利用的行为,必然会使医学的发展陷入囹圄。

从整体生态观的视域来审视人类与动物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我们发现这种关系包含着个体利益与共同利益的交织,同时它又属于整体自然生态关系的一部分。“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7](P55)正是这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系使得生态系统成为一个密切联系的、不断发展的生命共同体。人类需要以人道主义的方式来对待自然界的其他物种,在利用动物的同时禁止施加给它们不必要的痛苦。所以滥捕滥杀动物的行为是被绝对禁止的,关爱动物是我们人类的道德义务。人与动物的权利关系启示我们,在利用动物的行为过程中应该注重目的和手段的正当性,而不是以一种极端的道德虚无主义来抬高动物的自然权利。

三、我国禁捕野生动物的措施建议

首先,我国儒家思想重视以伦理为支撑进行道德实践,儒家学者在说“仁”时也常常把道德范畴扩展到动物和自然界,从仁民而爱物,[8]提倡以“仁”的主导思想来对待动物。一方面,野生动物的内在价值值得我们尊重。在动物利益与人类利益没有发生冲突时,人类基于理性基础的利他性应该确保动物基本的生存价值;另一方面,非法捕食贩卖野生动物会给其造成巨大的痛苦,“子钓而不纲,弋不射宿。”[9](P246)中医利用动物入药的医疗结果需要事先明确防止对动物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捕获的手段也需合理,杜绝使用残忍的方式滥杀滥捕。

其次,对于捕获具有药用价值的野生动物的行为应明确其伦理边界。利用野生动物入药是我国中医的传统,这种行为立足于人类健康事业的发展。但需要明确的是,对野生动物的药用应当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不能任意滥用。滥就是过度,这个“度”不是自然的限度,或经济的边际,而是道德的边界。孟子提出“食之以时,用之以礼”,[10](P346)表示对于物质需要的欲望需要节制。这一点不光体现在钱财方面,还体现在人类赖以生存的食物中。如果超过了这个范围,将人类的健康事业作为野生动物药用的终极目的,从而忽视除人类自身以外其他一切生物的生存发展,这就会造成人在发挥自身主导性改造自然过程中的异化,忽视自然整体的客观规律,破坏生态环境,这时捕获野生动物进行药用的方式就不具有道德的正当性了。所以应以时序性来克制人类向自然随意索取的恶习,从而达到万物和谐生长的局面。

最后,推崇“等差之爱”,在人类与动物基本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人类基本利益。儒家将整个自然界中的生命体系分成人类、动物和植物三个部分,每个部分的等级关系呈依次递减的趋势,人类属于最高等级,动物次之,植物第三。当面临三者的冲突时,必然也是按照这个次序进行矛盾调和,将对人的仁爱放在首位然后依次递减,这是人类与其他物种的一种远近亲疏关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入药对象是野生保护动物甚至是濒临灭绝的珍稀物种,这时人类需要则应排在这些野生动物之后,因为人类拥有保护动物物种延续的义务。捕获野生动物进行药用研究以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为目的,并不意味着毫无顾忌地追求人类群体的目的,其伦理边界已将动物基本的物种生存纳入考量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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