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成立的诘难:论规范伦理学对美德伦理学之应用问题的批评
2021-01-16韩燕丽
韩 燕 丽
(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2)
一种普遍的说法是,美德伦理学主要关注人应该如何生活,以及道德行为者拥有怎样的卓越品格和整体生活状态等,而规范伦理学则主要关注道德行为者会作出何种具体的道德行为以及具体行为的对与错等问题。美德伦理学并未直接把重点放在对行为规范问题的研究之上,并由此被规范伦理学指责为既缺乏行动规范,又无法对行动给出规范性说明,进而无法应用于诸如堕胎或安乐死这样现实的道德事件。本文认为规范伦理学对美德伦理学之应用问题的这种诘难无法成立,因为这些诘难皆建立在对美德伦理学的误解之上,且美德伦理学既可以为道德行为者提供具体的行为指南,也可以在规范意义上对道德行为给予指导。下面我们将在规范伦理学与美德伦理学在美德伦理学应用问题已有争论的基础上,对美德伦理学之应用问题进行一些新的探索,并以此反驳规范伦理学对美德伦理学的诘难。
一、规范伦理学对美德伦理学的诘难主要基于误解
规范伦理学对美德伦理学的诘难主要基于以下三种误解:第一种误解,规范伦理学错解了当代美德伦理学复兴的目的与意图,错置了美德伦理学在当代道德哲学理论中的定位。规范伦理学的支持者们误以为,美德伦理学当代的复兴意在取代规范伦理学,并摒弃规范伦理学已有的所有架构与逻辑,尤其是规范伦理学对规范的建立与理解。
一种代表性的带有误解以及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是,美德伦理学的存在是为了反对规范伦理学,美德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是“两个对立的派别”(1)江畅:《再论德性论与伦理学的关系》,《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19年第5期。。以此为依据,论断美德伦理学自身是一种狭隘的、带有诸多不完善特质的伦理学类型。比如有学者说,“就美德伦理学本身而言,它仍然是一种有偏颇的、甚至自我封闭的研究,所研究的领域仅仅局限于美德问题,对其他领域的研究基本上持否定态度”(2)江畅:《再论德性论与伦理学的关系》,《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19年第5期。。甚至有学者指出美德伦理学是“理想的自负:试图取代现代规则伦理学”(3)黄显中:《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学研究的迷失》,《哲学动态》,2010年第1期。。诸如此类论断,皆表明很多学者的讨论研究均未明晰美德伦理学的正确定位。美德伦理学的复兴、发展对传统道德哲学理论形成了挑战,但同时也促进了传统道德理论的发展,这种促进不仅表现在对传统道德理论自身某些问题的回应,更表现在如何以一种更丰富多维的道德理论,呈现更贴近真实的道德图景。与此同时,美德伦理学“反叛”现代道德理论只是一种表现形式,而不是为了“反叛”而“反叛”。换言之,在美德伦理学复兴早期,相关学者为了更好地凸显美德伦理学复兴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对一些问题进行了激进的批评与论断,也就是被学界经常提及的,如伊丽莎白·安斯库姆(G.E.M. Anscombe)、迈克尔·斯托克(Michael Stoker)、苏珊·沃尔夫(Susan Wolf)等痛陈规范伦理学弊端及种种问题的相关文章。安斯库姆宣称“道德义务与道德责任以及道德上的对错之事,对‘应当’的道德意识概念应当抛弃”(4)伊丽莎白·安斯库姆:《现代道德哲学》,谭安奎译,载徐向东编:《美德伦理与道德要求》,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41页。。赫斯特豪斯亦宣称“现代美德伦理学可以被很大程度地认为是义务论和功利主义的可能竞争者”(5)Rosalind Hursthouse,“Virtue Theory and Abortion”,i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20,1991,p.223.。
需要辨别的是,美德伦理学成为义务论以及功利主义的有力竞争者,并不等于彻底否定或取代规范伦理学。如果我们去看原文语境,会发现上述话语的本意是说明美德伦理学为何必须复兴,表达相关学者对美德伦理学复兴的迫切期望。这也是赫斯特豪斯此后进一步指出“我更希望未来哪一天,这三种流派所培养出来的道德哲学家,他们不再感兴趣把自己划分为哪一种学派”(6)Rosalind Hursthouse, On Virtue Ethic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 p.5 p26 p29 p36.的真实目的。在讨论规范伦理学与美德伦理学的分歧时,我们不应该将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在自己认同或归属于何种伦理学流派,而应该重点理解道德问题自身。任何一种道德理论都存在某种程度的局限性,均不能涵盖道德图景的全部内容。学界探究相关问题的目的是对同一问题给出多维度的追问,对某一问题给出更加澄明的解读,而不是为了完全推翻或取代以往的道德理论。国内亦有学者支持这一结论,指出关于现代美德伦理学身份再确认问题,认为美德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元伦理学的划分仅仅是为了学科讨论,而不是实质性的价值规范划分(7)万俊人:《关于美德伦理学研究的几个理论问题》,《道德与文明》,2008年第3期。。这些论述间接地批评了在美德伦理学定位问题上存有错误认知的学者。
第二种误解认为,美德伦理学是一种不具备独立性的伦理学科,对行动规范性问题不作处理或仅仅依赖于美德品质作出处理。这种论断的代表性表述是,“每一种美德的定义都依赖相应的规范伦理学理论,因此,美德伦理学理论上没有自身的独立性,最多只能是其他伦理学理论的补充”(8)邓安庆:《美德伦理学:历史及其问题》,《伦理学术》第七辑,上海教育出版社,2019年,第14页。。“任何试图拒绝道德、义务等规范概念的哲学根本不可能阐明‘德性’,而缺失‘德性论’的伦理学就不是‘实践’伦理学,伦理学的实践必定是指向人自身‘成人’,即伦理理念和道德原则内化为自身的德性品质。把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的伦理学显然是作茧自缚,不可能成功,因而也是没有前途的事业。”(9)邓安庆:《美德伦理学:历史及其问题》,《伦理学术》第七辑,上海教育出版社,2019年,第16页。“不从行动的立法原理出发,‘有美德的人’如何能成为一种‘规范’是说不清楚的。”(10)邓安庆:《美德伦理学:历史及其问题》,《伦理学术》第七辑,上海教育出版社,2019年,第15页。这些论断对美德伦理学持一种否定性态度,认为它不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伦理学科。
这些论断在错置了当代美德伦理学定位的基础上,聚焦于美德伦理学行动规范性问题,对美德伦理学进行了错误的攻击。美德伦理学要想对行为规范性给出诉诸美德自身合理性的说明,必须对美德与规范的关系给出证成(11)很多学者对美德规范给出过讨论,比如韩东屏:《德性伦理学的迷思》,《哲学动态》,2019年第3期;童建军,刘光斌:《化德性为规范:西方的理论尝试及其批评》,《现代哲学》,2009年第4期。。有的学者尽管没有明确指出美德伦理学复兴过程中的准确定位,但是基于美德伦理学形态下各种美德品质的规范意蕴,对美德品质如何具有规范维度作出了很好的分析。如杨国荣在多篇文章中曾指出,“成为什么样的人”与“做什么”并不是彼此割裂的两个问题,对于道德行为者来说,行为方式和行事风格与人格的塑造和道德品质的养成紧密相连。他以美德品质“仁”为例,说明道德行为者在为仁、践行仁这一准则,遵循仁这种规范时也成就了自我,成为仁者(12)杨国荣:《成己与成物意义世界的生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117页。。同时,为了更好地证成美德伦理学中仁、义、礼等美德品质的自足性,杨国荣将美德品质的规范称为引导性规范。这种分析实质上就是对美德伦理学中仁、义、礼等美德品质如何指导实践行为作出论证。
类似的分析推进了我们对美德品质与道德规范关系的认知,完善了学界关于美德规范的道德理论,加强了学者对美德伦理学的认识,促进了美德伦理学的发展。这亦从侧面证明了我们最初的结论,美德伦理学从未想否定道德规范,它不是走向规范伦理学的对立面。我们需要在整体道德实践的视角下,重新审视探析美德伦理学及美德品质如何对道德行动给出美德自身合理性的说明。
第三种误解认为,美德伦理学不能应用于现实道德问题,不能指导如何行动,美德伦理学对现实道德生活并不奏效。这种误解多表现为对美德与规则关系的阐述,诸如“在美德伦理学应用过程中完全不存在规则”,“美德伦理学难以应用到实践中”(13)方熹,江畅:《德性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之争及其影响》,《哲学动态》,2017年第3期。,“绝大多数论者都认为美德与那些告诉人们应当如何的道德规范不仅毫不相干,而且是不相容的排斥关系”(14)韩东屏:《德性伦理学的迷思》,《哲学动态》,2019年第3期。。美德伦理学复兴的初衷就是为了证明道德理论能更好地指导实践,指导道德生活。余纪元指出,伦理学在古代被视为一种实践学科,伦理学是改变人的生活的,且这种古代哲学的实践概念具有一种伦理目标,即我们应该如何生活。但是现代社会伦理学的目标或侧重点却是我们应该怎么做。即,在当代美德伦理学规范化的争论中,这种实践性目标的转变被遗漏。如何在当代美德伦理学应用的过程中,把古代伦理学的实践性目标进一步深化,是美德伦理学规范化讨论的重点。换言之,如果我们仅仅在伦理学方法上去谈论美德伦理学的复兴,而遗漏了美德伦理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人成为一个更好的人,那么美德伦理学的复兴就是片面的(15)Yu Jiyuan: The Practicality of Ancient Virtue Ethics: Greece and China, Dao, No.9, 2010,pp.289-302.。
上述三种误解紧密相关,正是因为学界误解了美德伦理学在当代道德理论中的错误定位,误解了美德伦理学复兴的真正意图,才会导致美德伦理学规范化的误解以及应用问题的误解。如果这种论述是正确的,那么当我们再次审视近年来关于美德伦理学应用问题的诸多讨论时,就会发现很多规范伦理学的秉持者对美德伦理学之应用的讨论,都打偏甚至打错了靶子。美德以及美德伦理学并不像规范伦理学批评的那样,试图用美德品质建立起纯粹的美德王国,美德以及美德伦理学应用问题并不排斥规则,甚至并不排斥义务论规则。
二、美德伦理学家对美德伦理学之应用问题的分析
在美德伦理学的发展过程中,很多美德伦理学家都已意识到,美德伦理学要想真正复兴,就不能“只破不立”,就不能仅仅停留在对规范伦理学的批判(16)这里的批判主要指美德伦理学复兴过程中一些现代道德哲学家对规范伦理学批判的一系列文章,比如G.E.Anscombe, “Modern Moral Philosophy”, in Philosophy, Vol.33.No.124, 1958, pp.1-19. Michael Stocker, “The Schizophrenia of Modern Ethical Theories”,in Virtue Ethics, eds by Roger Crisp and Michael Slote,Oxford University, 1997, pp.67-77.以及规范伦理学批判的反批判层面上,而必须对援引美德自身指导行动合理性等美德伦理学的应用问题给出说明。为此,学者们作出很多有意义的尝试,主要给出了以下几种方案——
方案一:从道德规范入手,着重梳理规范与美德品质的含义。有学者指出,所谓道德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指一种行为指令,很多关于道德规范争论的实质,就是求证美德品质呈现的规范是否可以发挥有效行为指令的作用。比如,罗伯特·罗伯茨(Robert C. Roberts)曾对美德与规则的关系进行反思,得出美德与规则不仅相容,且会对美德的反思带来更为丰富多维的规则概念。他以道德实践中“感激的语法规则”为例,指出道德规则有多种呈现形式,它可以是某些行为命令的简单语言公式,也可以是被当作范例的道德人物,还可以是类似于语言规则中的语法规则。对于道德行为者来说,语言规则嵌入并具体化在语言之中。同样,道德规则嵌入并具体化在道德行为者的道德生活中,遵循道德规则以便成为拥有美德的人,与遵循语法规则以便说出某种语言异曲同工。他指出,“美德规则主要的存在形式不是公式,而是具体化在有美德的社会和个人的生活中的东西”,“这种具体化不只是在有德的个人行为中,而且也在他们的动机、情感、认知能力和实践以及他们的关注模式等中”(17)罗伯特·罗伯茨:《美德与规则》,段素革译,载徐向东编:《美德伦理与道德要求》,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42页。。即是说,美德规则具体化在每个道德行为者的具体生活中,美德规则按照语法规则的模式,在道德领域指导着人们的行动。尽管有学者认为罗伯茨这种解读过于固化,但是将美德规则理解为一种类似于语法规则的存在,清楚地呈现了美德规则的作用模式,对美德规范在何种意义上发挥行为指令的作用给出了说明,更加有利于我们清晰地了解美德规范作用模式。
方案二:对美德规则与规范伦理学的规则应用形式展开类比分析。赫斯特豪斯(R.Hursthouse)在其两篇文章中都对这一问题展开过分析。在《美德伦理学的应用》(ApplyingVirtueEthics)一文中(18)Rosalind Hursthouse, “Applying Virtue Ethics”, Rosalind Hursthouse, Gavin Lawrence & Warren Quinn edited, Virtues And Reasons Philippa Foot and Moral Theor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p.56-71.,她聚焦于美德伦理学的美德规则,指出在美德品质基础上的美德规则(v-rule)必须在道德行为者概念基础上加以呈现。在一个具体情境中,美德行为者如何给出美德行动,这要在美德行为者对“何为真正的善”“何为真正的恶”这一系列价值观的理解基础上通过运用美德规则并结合实践智慧才能作出最终决定。概言之,在这篇文章中,她主要阐释了两个观点:第一,美德伦理学不可能以规范伦理学期望的方式,用“正确”或“错误”等概念来解决每一个道德难题;第二,美德伦理学通过诉诸“什么是真正的善”“什么是值得的”等来解决具体道德难题(主要指安乐死、堕胎等)。换言之,美德伦理学在应用于具体道德问题时,在何种情况下给出何种道德选择,是根据有德之人的实践慎思,在其固有的信念、欲望、情感基础上给出道德行动。以现实道德问题安乐死为例,当我们在决定一个饱受病痛折磨的病人是否选择安乐死时,我们不能用简单的正确、错误、应该等规范伦理学所强调的道德语词来决定是否作出安乐死的抉择,而是应该以道德行为者的生命尊严以及生命严肃性等为核心考虑内容,以“美德”和“恶”等词语为重点来作出抉择。
不过,规范伦理学并不认同类似的辩解,他们认为以“美德”和“善恶”为出发点考虑问题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这种考虑方式是老生常谈的传统智慧。以“安乐死”问题为例,即便我们认同赫斯特豪斯等人慎重对待生命、谨慎考虑病患的生命尊严等论断,也依旧难以对某个情境中是否应该选择安乐死作出抉择。对此,赫斯特豪斯在《规范美德伦理学》(NormativeVirtueEthics)一文中继续直面问题(19)Rosal and Hurst house,“Normative Virtue Ethics”,Roger Crisp edited, How Should One Live,Clarendon Press,1996,pp19-36. 罗莎琳德·赫斯特豪斯:《规范美德伦理学》,邵显侠译,《求是学刊》,2004年第2期。,她通过阐述美德规则的具体作用形式来证成美德伦理学对行动规范问题的处理。她指出,美德伦理学和其他规范伦理学一样具有相似的结构,美德规则也可以和规范伦理学的规则一样发挥作用,每一种美德都蕴含并对应一种美德规则,比如诚实——做一个诚实的人,勇敢——做一个勇敢的人。美德行为者运用美德规则时,在复杂的道德情景中,根据道德感知能力、实践理性,以及处理各种情境的实践智慧给出正确判断(20)学界有很多对此观点的阐释,比如文贤庆:《美德伦理学对正确行动的说明》,《哲学动态》,2019年第3期。。与此同时,依据赫斯特豪斯对美德伦理学应用问题的阐释,美德伦理学应用过程中美德规则可以发挥作用,义务论规则也同样蕴含其中。换言之,美德伦理学在阐释应用问题时,从未否定义务论规则的作用。“美德伦理学不仅提出了隐含在美德和恶习词汇中的美德规则,而且更进一步地说,它也不排除许多人们更为熟悉的义务论规则。”(21)罗莎琳德·赫斯特豪斯:《规范美德伦理学》,邵显侠译,《求是学刊》,2004年第2期。或者说,美德伦理学从未否定规则,它否定的是一种单一的、绝对的、刻板的规则,它支持的是情境的、多维的丰富规则体系,它认为任何孤立、刻板看待规则问题的相关观点都是错误的,美德伦理学中规则的应用只能在道德行为者基础上得以实现,这是以道德行为者为中心的美德伦理学的根本宗旨。遗憾的是,学界很多讨论只侧重于赫斯特豪斯对美德规则应用模式或应用方式的分析,忽略了她对美德规则应用模式分析的更深意图,忽略了她对美德规则反法典化(anti-codify)(22)Codify、Anti-codification(uncodification)学界多译为编码化、不可编码化,或法典化、不可法典化,为与学界多数译法统一,本文采用后一种译法。应用具体语境的说明,更忽略了她对义务论规则同样重要的相关阐述。赫斯特豪斯对美德伦理学中义务论规则的存在与作用方式的轻描淡写,亦为后期规范伦理学家对她的攻击埋下伏笔。
方案三:很多美德伦理学家认同规范在美德伦理学中的存在含义,对赫斯特豪斯及相关美德伦理学家的基本论证思路及内在逻辑都极其认同,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分析完善美德伦理学反规范化应用模式。麦克道维尔(John MCDowell)指出,当我们对美德伦理学中美德规则援引美德自身合理性给出说明时,必须以一种“从里到外”(inside out)而不是“从外到里”(outside in)的方式对美德进行说明。所谓“从外到里”是指,我们不能从一种外部立场(外部的诸多因素)去审视道德行为者,而必须从道德行为者的内在美德品质出发,结合当下语境的道德敏感性,审视美德规则的应用问题。他提出“美德即感知”,即任何道德规则的运用都不是呆板的单个的规则应用,而是在道德行为者动机、情感、信念、欲望组成的固有价值观的基础上,结合当时的具体道德情境、道德感知,作出运用何种美德规则的决定。若如此,我们应该关注道德行为者背后的道德价值理念,应该思考如何才能过上一种有价值的生活,而不是仅局限于单个道德规则来进行概念分析。麦克道维尔对此给出的最凝练的总结是,“重申一个人应该怎么做,必须回归到有美德的人这个概念中来。如果一个人应该如何生活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一般性的话给出一个直接回答,那么美德概念在道德哲学中就只能居于次要地位。但不可法典化(不可规范化)论题却对这一问题给出了解决方案。一个人在每个场合都知道该去做什么,但那不是通过应用一般性的原则,而是通过成为一种特定类型的人:一个以某种独特方式看待情境的人”(23)John McDowell, “Virtue and Reason”, The Monist, Vol.62, No.3, The Concept of a Person in Ethical Theory, 1979, pp.331-350. 约翰·麦克道维尔:《美德与理性》,刘叶涛译,载徐向东编:《美德伦理与道德要求》,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31页。。当道德行为者在考虑如何行动时,决定他给出何种选择的决不是单个的道德规则或道德原则,而是在基于自身价值观的道德情境中给出一种道德认知。或者说,决定道德生活意义以及价值的不是道德规则或道德规范,而是“人应该如何生活”以及对“人应该如何生活”这一问题反思的价值观。至此,他对美德规则应用的不可法典化给出进一步说明。他将这种认知的作用方式以类比论证的方式,借用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给出说明。他指出,实践三段论中的大前提不可能被确定,任何对这一大前提的理解都只是接近。美德伦理学中的美德规则应用过程,就是亚氏运用“已学到的知识”到“实践三段论”的过程,道德规则在这一过程中不能法典化(codify)地加以理解,也不能确定下来,美德规则的应用必须反法典化。
总之,美德伦理学家们试图通过对美德规则的反法典化应用作出不同阐释。尽管这些阐释极大地推动了美德伦理学规范性问题,但规范伦理学家对这些阐释仍然没有认同。他们认为,当美德伦理学家们宣称美德伦理学中美德规则可以指导我们的道德生活时,必定预设了美德行为者拥有另外的善、恶、好、坏、值得等“厚道德概念”,这些“厚道德概念”对我们的道德生活并不真正有效。与此同时,在每一种道德实践中,基于文化背景、风俗习惯等外在因素,不同的道德主体会对善、恶等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甚至对何种美德品质归属于美德也有着不同见解。美德伦理学如何可以保证,在不同的道德情境中,不同的道德行为者对某个具体的道德行动可以给出合理一致的答案(24)罗登曾对这一观点给出类似论述。Robert.B.Louden, “On Some Vices of Virtue Ethics”, in Virtue Ethics, eds by Roger Crisp and Michael Slote ,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p.238.;如果在不同的道德情景中,依据美德规则给出了不同的美德行为,那美德伦理学又如何解释?
规范伦理学对美德伦理学应用的这种诘难,其本质是对美德伦理学中的美德应用存在不满。由此,美德伦理学对美德规则应用模式的阐释,就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三、道德规则的法典化(codification):一种方向性错误
在规范伦理学对美德伦理学之应用问题的诘难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规范伦理学对美德伦理学之应用提出了道德规则法典化(codification)要求。有学者指出伦理学的主要任务就是建议普遍原则构成法典,同时这种法典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方面是规则在任何特殊的情形下都能够确定一种“什么是正当行为”的决定程序,另一方面是任何非德性之人会正确地理解和应用规则(25)转引自方熹、江畅:《国外德性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论争研究述评》,《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这种道德规则的法典化(codification)一方面指道德行为者可以遵循这些法典化道德规则提供的计算机程序式的决策程序,自动给出美德行为,另一方面指非美德行为者亦可以根据这一法典化的道德原则给出美德行为。但是,对美德规则的这种法典化要求实乃犯了一种方向性错误。
伦理学本身是一门实践学科,这就决定了美德规则(道德规则)自身带有很强的实践属性。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有学者指出有年幼的数学天才,但没有道德神童。道德行为者对任何一种道德规则的理解与认知都会随着实践而不断发生变化。早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就已经指出,伦理学的本质是一种实践科学,它并不像理论科学一样精确(26)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一方面,道德知识以及道德理论不等于自然科学或数学,它不具有自然科学和数学那样的精准计算维度,我们也不能像数学逻辑那样,运用道德规则的“加减乘除”来解决现实中的道德问题。另一方面,道德知识的特殊性决定了道德规则应用的特殊性。道德知识本身有很大份额的实践维度,它不能仅通过简单、单一的思维活动就轻易获得。由此,如果我们以科学理论的标准来要求道德知识,那就必然带有不合理性。当我们对道德实践问题进行阐释时,也不能通过数学逻辑的计算推理来决定何种情况下运用何种道德规则,也不能用固定不变的标准来考量道德规则的应用。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麦克道维尔指出,美德规则“不能规范化(法典化)的论题意味着,美德三段论被构想的大前提不可能被确定地写下来。任何想用语词去把握它的尝试,都将重述可以通过它而加以灌输的那种教义的特征:概括最多只是接近,而例子则需要‘如此等等’这样的形式来处理,这需要诉诸已经理解了的听者的合作”(27)约翰·麦克道维尔:《美德与理性》,刘叶涛译,载徐向东编:《美德伦理与道德要求》,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27页。。换言之,美德规则的这种反法典化意味着,任何一个道德行为者在应用美德规则时,不管她或他多么地深思熟虑、多么地细致周全,如果试图法典化地理解美德规则、法典化地应用美德规则,那都是对美德伦理学之美德规则的误解,都做不到真正意义上美德伦理学之美德规则的应用。在美德伦理学家看来,没有任何一个道德规则可以涵盖所有道德情境的特殊性,也没有任何一个道德规则可以将美德应用的大前提得以涵盖,道德行为者在践行美德规则时,仅仅是无限地接近大前提。“对于德性伦理学来说,充其量只有‘拇指规则’(thumb-rules),即大体适用但不可能总体恰当的规则。亚里士多德的中道学说准确地抓住了这种概念,认为有德性的反应不能被囊括在一个规则或原则中,行为者可以学习这种反应,然后有德性地行动。伦理学不能被囊括在一种规则或原则中,这就是伦理学论题的‘不可法典性’(uncodifiability of ethics thesis)。所以,我们必须用一种像论题本身一样的非固定的和情境反应的理论研究道德。这样,一些德性伦理学家把他们自己看作是反理论家,拒绝那种试图囊括和组织所有实践的或伦理学问题的系统理论。”(28)转引自江畅:《德性论》,人民出版社,2011年9月,第17页。所谓“拇指规则”就是指一种带有总体性规定性的原则指南,它不是固定不变地适用于所有情境的万能原则,而必须依靠道德行为者的道德敏感性,才能适时分辨出何时运用何种原则。这种“不可法典性”是“拇指规则”的核心要义。总之,美德伦理学对美德规则之应用的立场历来都是反法典化的,任何对美德规则的应用都在反法典化的意义上才得以真正实现。
美德伦理学以及美德规则之所以坚持这种反法典化立场,亦是因为基于美德规则法典化的理解会带来一系列的弊端,如以法典化方式理解某种道德规则会导致道德图景的扁平化。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经常有“为父母洗一次脚”等弘扬道德典范美德品质的舆论宣传,这一宣传的本意是树立道德典范的示范作用,形成礼俗、良好的社会风尚,但如果将这一宣传加以法典化的理解,将是否“为父母洗一次脚”作为形式化的衡量道德行为者孝顺的标准,那就不仅违背了树立道德典范的本意,而且也是对所宣传的这一道德品质及规则片面的、呆板的解读。据此,法典化理解道德规则就既与真实的伦理生活不相符,也会导致人们对这一道德规则的反感。
同时,在道德认知和道德判断的标准中,道德规则的应用必须依赖于道德行为者,必须建立在道德行为者所获得的对具体道德情景的道德敏感性基础之上,而道德规则本身则不能承载更多的道德判断。道德规则更像是一种理解道德现象并给出道德解释的技术性存在条件(29)赵汀阳:《伦理规范的真相》,《论可能生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68、269、267、277页。。这种技术性存在条件既意味着道德规则的不可或缺,同时也意味着道德规则的有限性,亦即它们并没有具体的伦理生活意义。所以赵汀阳说:“吃饭是必要的,但不是生活的意义;同样,规范是必要的,也不是生活的意义。”(30)赵汀阳:《伦理规范的真相》,《论可能生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77页。对于道德生活而言,道德规则所蕴含的道德规范确实重要,但追求道德规范或者说道德规范本身并不是我们生活的主要目的。规范的意义必须依托于道德行为者对生活意义的追寻。如果我们过于追求规范化、法典化,将规范置于过高的位置,时刻强调规范至上,那就脱离了伦理学的本意。所以,美德伦理学认为伦理学应该关注人应该如何生活、如何生活得好,关注如何成为一个美德行为者,而不是关注某一个具体行为的对与错,也不是关注单个道德规则的对错。对于美德伦理学来说,在有限的人性基础上不断地自我完善,通过习惯化培养而获得某种稳定行为倾向的过程,远比单纯掌握某种法典化的道德规则重要和困难得多。“获得美德与实现道德理想是一件艰难且不寻常的事,它要求的并非只是某种标准化的道德认知以及常规化的行动倾向,而是要始终敏感于道德要求和具体情境,始终努力去作出适合当下境况的最佳选择加以履行。”(31)陈玮,徐向东:《境况主义挑战与美德伦理学》,《哲学研究》,2018年第5期。简言之,成为美德行为者并非易事,在不同的道德情境中如何给出符合当时情境的行为倾向,必须在道德行为者实践慎思的基础上,依据当时的具体道德情景,去给出此时的最优选择,在这一过程中,并没有现成法典化的程序可以践履或遵循。道德实践是一种复杂的选择过程,任何试图对道德认知以及常规化的行动倾向给出法典化的解读都是对道德实践的一种谬解。
结语
规范伦理学对美德伦理学应用问题的诘难并不成立,这不仅因为规范伦理学错误地理解了美德伦理学复兴的本意,错置了美德伦理学的定位,对美德伦理学应用问题的诸多阐述给出简单化的理解,更是因为美德伦理学自身可以对应用问题作出很好的说明。本文主要考察了美德伦理学应用问题的三种主要方案,并着重对第三种方案——美德伦理学家们关于美德规则的反法典化应用作出进一步阐释。美德伦理学对美德规则之反法典化应用的强调,更意在强调一种反法典化的生活态度。美德行为者在道德实践中,不能仅仅局限于追求规范至上的、刻板的、循规蹈矩的生活,更应该追求一种值得过的生活,一种超越规范之上的值得过的生活。当然,美德伦理学关于美德规则之反法典化应用的阐释依旧有很长的路要走,它必须说明它对行为规范的阐释有何种不同,这种不同对我们的道德经验又可以提供何种贡献,与规范伦理学相比,在获得这种道德经验的时候我们又不得不失去什么,我们是否会走向一种更为包容与开放的伦理理论环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