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组织演化与平台治理
——第3届“网络平台治理”论坛综述
2021-01-16张亚欣
王 娜,张亚欣
(湖北大学 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服务技术的提高,企业经营的时空界限进一步被互联网打破,新的企业运营模式不断涌现。从产业平台视角重新审视全球服务领域中的产品或服务,可以发现这些产品或服务提供者中的大多数都同时联系着两组或多组不同类型的用户,这些用户都存在于相同的网络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们需要满足多个用户对市场的需求,同时不同需求的用户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交互作用。与此同时,伴随着信息技术在经济、社会以及个人生活等领域中的渗透和推陈出新,依靠云计算、移动计算、物联网等新兴技术产生的社交网络、虚拟平台和互联网金融等新型商业模式,正将人类社会带入“第三次工业革命”时代[1]。具有商业创新模式的市场进入者,使整个网络平台产业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网络组织的前沿管理实践,吸引了诸多研究者们对于网络组织演化与平台治理的研究和关注。
为了进一步探讨网络平台治理,强化学术研究和管理实践的融合,由中国企业管理研究会网络治理专业委员会和天津财经大学主办、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和天津市高校社科平台企业治理实验室承办的第3届“网络平台治理”论坛于2020年12月6日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天津财经大学顺利召开。来自西安交通大学、南开大学、剑桥大学、广州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湖北大学、西安理工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山西财经大学、贵州财经大学等国内外知名高校以及新浪津冀大区和海量大数据重度孵化等企业的100多名专家学者和企业代表参加了此次论坛。本届论坛以“网络组织演化与平台治理”为主题,力图深度探讨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快速发展,社交电商、线上办公、直播带货与内容付费等新场景以及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的背景下中国网络平台治理的特征与成效。
一、“网络组织演化与平台治理”理论研究
随着平台经济的迅速崛起,学者们对平台企业的商业模式、平台治理等问题的相关研究不断增多。以平台企业社会责任治理问题为例,2015~2019年,学者们对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关注度显著增加[2]。
在本次论坛中,浙江工商大学郝云宏对平台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演进过程进行了剖析并提出:当独立形态的单个企业社会责任缺失问题发展到关联形态的群体性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然后再演化到平台形态的系统性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时,传统的社会责任治理的相关范式应作出进一步的创新。浙江工商大学曲亮对双循环背景下平台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及其对治理的影响进行了探讨与交流,他提出:面对当前贸易保护主义与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平台企业应该立足当前外贸环境对平台治理策略进行创新。
在网络平台国际化发展以及平台与生态复杂性的探讨方面,广州大学谢洪明指出:在数字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条件下平台企业应不断演化,并明确指出学术界亟需建构数字企业国际化的基础理论和管理方法。剑桥大学侯宏博士基于复杂环境下的平台战略与网络效应,对平台与生态研究中的多重复杂性进行了探讨。
二、“网络组织演化与平台治理”实践探索
关于网络平台实践中的问题,有学者和经理人通过研究报告和实际的管理经历与体验对网络组织演化与平台治理进行了实践探索。天津财经大学彭正银基于新冠疫情的大环境趋势对网络平台治理情况进行了调研,立足网络平台企业属性、市场属性和社会属性,从网络平台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典型问题着手,着重调查研究了网络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知识产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三方面的治理问题。
海量大数据重度孵化器副总经理赵瑞明介绍了海量的发展历程:通过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构建分析平台,进而成功拓展其组织边界,实现业务发展需求,转型成为一个多业务协同并存的成功组织的经验。互联网内容创作中,原有的封闭、单向、线性的内容产业结构已经难以适应新的数字化环境,在内容生产、管理、传播、交易等各个环节都需要进行开放、共创的变革[3]。新浪津冀大区总经理赵北辰提出:流量与商业的结合需要我们重新思考内容的变现方式,从内容变现的途径倒推内容生产,最终实现内容平台的价值创造。
三、“网络组织演化与平台治理”分论坛交流
以下主要从数据治理与知识产权、平台内容治理与商业模式创新以及企业网络化成长与治理三个方面对本届分论坛具有代表性的参会论文进行简述。
(一)数据治理与知识产权
数据是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核心要素,数据质量和运算能力不断提高,使用和管理数据成为第四次工业革命的重要命题[4]。杨学成、许紫媛提出了数据共治模型,即在数据开放背景下,数据价值的实现方式不再是单主体的数据治理,而应转变为多主体采用新策略进行数据共治[5]。
本次论坛中,北京工商大学公克迪以迪士尼为例,从市场消费者视角提出:提升用户知识产权付费意识可以进一步增强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华中科技大学李雅男从消费者权益保护出发,提出在线平台及社会行业应加强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华东政法大学吴基祥通过对新冠疫情谣言形成原因及传播过程的分析,从社会治理角度提出了应对网络谣言的治理策略。
蓝纯杰认为:学界在对人工智能与现有相关法律进行讨论的同时,应将研究重心转向人工智能所使用基础数据的法律保护[6]。西安交通大学胡明强认为:在兼顾人工智能基础数据制作者与原始数据所有者权利的同时,可以引入数据权的专门立法设计,实现对人工智能基础数据的数据产权保护。如何在个人自由和权利限制之间将被遗忘权本土化以兼顾个人信息保护与互联网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是当前所应思考的问题[7-8]。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杜新梅从个人数据信息保护角度,对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本土化的引入路径及方向进行了探讨与交流。
可见,网络平台治理已呈现多元化态势,传统的依赖单一企业治理的范式正在朝着多治理主体协同治理转变。同时,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不断推动治理观念变革、创新完善法律法规、改进治理机制、驱动网络平台数据治理与产权保护更加法治化[9]。
(二)平台内容治理与商业模式创新
“平台化”已成为经济数字化过程的一大趋势,在组织演化过程中,伴随着新基建的快速推进,社交电商、线上办公、直播带货与内容付费等新场景、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数字平台成为推动我国传统企业向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转型的重要驱动引擎[10]。
上海大学白冰峰通过研究传统货运业务的平台化转型,指出当前网络货运平台正在遵循着低数字化高市场化特征的演化路径。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秦美平等结合疫情对农产品行业经济运行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探讨,分析指出虽然直播助农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但面对政府支持无法长远化以及城乡信息不对称、平台与农户利益不平衡等方面问题,当前直播助农商业模式有待进一步完善。
有效的商业模式是企业取得业绩的核心因素,商业模式创新也由于行业竞争的加剧而越来越重要[11]。湖北大学王娜和王志浩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研发投入、用户规模、交叉网络外部性和规模经济程度是网络零售平台商业模式创新的关键成功因素。山西财经大学邹佳研究了互联网商业模式的风险与边界,他从组织和市场两个视角分析了环境变化和不确定性对平台企业的影响,在网络外部方面,平台型组织在应对环境变化时不仅体现出适应环境的正面效应,同时也会增加亏损风险;在不确定环境方面,环境不确定程度在网络外部性对平台型企业的影响中起到调节作用。
网络平台不仅承担着互联网内容的生产与分发责任,同时也承担着由行政力量赋予的内容管理责任,成为参与互联网内容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12]。因此,平台充当着一般企业和市场的双重角色。浙江工商大学郑波澜等认为平台企业既要重视一般性的社会责任也要重视对平台市场的治理责任,同时要重视平台用户等利益相关者的诉求,正确引导用户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利他归因。
(三)企业网络化成长与治理
建立在双方或多方网络关系基础之上的协同能力是企业成长的关键竞争力,网络关系决定了成长中的企业必须从网络视角不断创新协同机制、提升网络协同能力[13]。知识经济时代,企业更需要通过协同进行知识创新以产生更多有价值的新知识。企业网络化协同发展过程中,人才、资金、技术、知识、信息等创新资源的流动和整合以及内外部激励机制的优势互补可以加快网络协同创新进程,提升企业网络协同创新绩效[14]。西安理工大学陈迪等发现。知识管理能力在网络能力与创新绩效间起到中介作用,对于新创企业而言,网络能力对创新绩效的影响在加入知识管理能力这一中介变量后依然存在。浙江工商大学陈曦等以董事会知识多样性为调节变量,研究发现两权分离度对并购企业长短期绩效影响不同,董事会知识多样性在企业并购完成及长期发展过程中调节效应不显著。浙江工商大学许塬杰等以2018年2 427家上市公司的截面数据为样本,运用定性比较方法,研究发现连锁董事网络核心位置和高管激励具有提高企业经营绩效的可能,但是连锁董事网络位置和高管激励中相应变量的组合是促进企业绩效提高的核心。贵州财经大学黄晓芬等证实CEO年龄、任职时间以及受教育程度等特征影响企业盈余管理程度,同时运用高阶理论证明了企业盈余对于高阶理论在公司治理领域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浙江工商大学代存娜等研究了董事会秘书网络嵌入性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研究发现信息披露在董事会秘书网络嵌入性和企业价值间起中介作用,董事会秘书网络嵌入性程度高低影响信息披露质量,进而影响公司市场业绩。山西财经大学石文萍等以菜鸟网络科技公司为例,探讨菜鸟网络演化发展过程中协调性和投机性行为与复杂性契约、管控机制、信任和关系规范治理机制的共同演化。
企业网络化发展过程不仅取决于企业自身能力,企业的资金链协同水平也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动力[15]。西安理工大学张茜等实证研究企业创新能力和供应链复杂性对供应链融资绩效的中介作用和调节作用,并发现供应链网络结构在企业创新能力和供应链复杂性的作用下影响供应链融资绩效。西安理工大学梁志康等运用生态位分析技术对陕西省投资环境进行评估,并发现消费市场环境落后是影响陕西省投资环境的主要方面。创新系统生态位是指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创新主体基于创新资源、创新功能和创新环境等因素所占据的位置。生态位适宜度值越大,创新主体越能从系统内外部获取异质性资源以有效开展创新活动,从而不断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16]。
四、结 论
本文将“网络组织演化与平台治理——第3届网络平台治理论坛”分为主题报告理论研究、实践探索与分论坛研究成果交流三个部分,在梳理专家与青年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当前国内对网络组织演化与平台治理的研究进行了归纳总结。该届论坛对组织网络化发展、平台商业模式创新、平台生态等领域的研究,引发了学者们对当前状态下平台企业治理范式变革的反思与探索,而不同研究视角与观点的交流也使得学者们更加明确网络组织与平台治理的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