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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和司法公正关系浅析*

2021-01-16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儒家思想公正

方 荣 辉

(滨州学院 人文学院, 山东 滨州 256600)

孔子创立的儒家学说及其以后逐渐发展起来的儒家思想,对中华文明具有重大影响。要认识中国传统文化思想,必须走进孔子,走进儒学。系统地学习儒家思想,把握其精髓,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实践,提升司法公正等都具有重要的启示和指导意义。

一、儒家思想的价值核心和若干要点

(一)价值核心

在儒家思想体系中,一本仅2万余字的《论语》,“仁”字共出现109次。仁既是个人修养和精神境界的追求,也是伦理政治的最高标准和理想,融道德、人伦、政治于一体,致人、己、家、国于一贯,是儒家思想的价值核心。

在仁的内涵和外延上,儒家思想也有许多具体的标准和要求。如孔子说,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工作中,都要做到温和、善良、谦恭、宽容。孔子主张恭、宽、信、敏、惠的五个标准。孔子认为,学习过程中不加以思考,会导致学习内容不够精细,思考问题不够深远。在仁礼义的关系上,仁处于统率的地位。儒家思想认为,仁是礼和义的基础和根本出发点,“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同时,礼是达成仁的道德规范指引。通俗地讲,“仁”是抽象、普遍的正义原则,“义”则是在具体环境和情况下均衡选择的具体正义原则[1]6-7,即孟子所说的,“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

(二)若干要点

儒家思想以仁为价值核心,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己任,围绕行仁、践仁、达仁,形成了涵盖思维方式、道德标准、实践方法和治理之道的理论体系,构成了儒家思想的精髓所在。

1.“无过之无不及”的中庸思维和道德标准 在儒家思想中,中庸既是思维方式,也是道德准则。由此可见,儒家思想的中庸思维是中国朴素的辨证法,并非通俗理解的老好人、无原则的和稀泥。

2.“推己及人”的忠恕之道和伦理行动准则 在儒家思想中,“忠恕之道”是推行“仁爱”的基本方法和践行“仁爱”的行为原则。孔子认为,自己不喜欢的,也不要强加给对方。你希望人怎样对待你,你也要怎样对待人。通俗说就是:“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2]1-2这个说法被誉为伦理学的金律,是在由“忠”而“恕”,推己及人的博爱情怀中,通过层层推进扩充来实现的。

3.“以民为本、为政以德、和为贵”的治理之道 在儒家思想中,社会治理强调“以民为本、为政以德、和为贵”。儒家认为,国家治理应该以德治教化为统率,强调为政者要道德高尚,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同时,儒家还主张,要根据形势的需要用好宽、猛两手,宽厚与严峻相互补充,这样才能达到治理有序和谐。儒家思想主张,社会治理应当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追求和谐自然的秩序,实现“和而不同”。

二、借鉴儒家思想文化,在更高层次上提升司法公正的品质

儒家思想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之一。当前,我们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可以借鉴儒家思想的文化理念,为司法办案提供精神滋养;汲取其合理内核,传承好,践行好,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司法实践,融入司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基础上,提升司法公正的品质,推动良法善治的实现。

(一)德主刑辅、礼法结合

现代司法实践应该吸收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合理内核“德主刑辅、礼法结合”。道德是衡量内心的尺度,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得到公平、公正对待的杠杆。道德和法律相辅相成、不可或缺,两者同时发力才能保障国泰民安。具体到法律和司法中,就要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在这次民法总则关于“好人”立法的制定中,经过反复争论,最终取消了有关追责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协调一致。这有利于提升社会道德风尚[3]152-157。如果法治不能承载道德,就会善恶不分;如果法律缺乏道德的滋养,就会因太过严厉苛刻而不得人心。

当前,许多案件的办理引发了社会的不满甚至吐槽,原因就在于法律与道德的不协调甚至冲突。有的单纯就法言法,背离了社会的良好道德风尚,如“天津大妈赵丽华案”“河北反杀案”“赵宇见义勇为案”等。这就需要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深刻把握儒家思想的核心和精髓,准确认识中国人的民族特性和精神世界,丰富对社会义核心价值观的认识,把法理、事理和情理有机结合起来,对法律进行正确的解读,让广大人民群众更进一步了解法律,做到知法、守法、爱法、敬法,让法律真正成为人民幸福生活的保障。

(二)学习儒家思想文化,用心体察人民群众需求期盼

“人民的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新时期,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期盼日益强烈,更多的人追求公平、公正、和泰安康的小康生活。司法公正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可以为广大百姓提供更优更公正的法治环境。对人民群众的需求期盼用心体察、准确把脉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中华文明有五千年的历史,儒家思想文化深深地影响着中国人的饮食起居和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也承载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已经在一代又一代人的历史传承中塑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思想理念、人生态度、生活方式、价值取向和精神世界。要理解中国人的思维方式、情感态度和价值取向,离不开儒家优秀文化的学习把握。唯有此,才能“致广大而尽精微”,从被动回应转向主动顺应,敏锐地洞察法律与人性、政治、道德、人情的相互交织、复杂微妙的关系。用心体察普通民众的正义观念和一般看法,既不能简单地把老百姓的朴素情感和基本道德诉求嘲笑为不懂法的胡搅蛮缠,也不能盲目屈从于所谓的“民意”压力,更不能以个体的情感偏私替代社会情理,背离社会主流的道德倾向。要达成裁判独立与尊重民意的辨证统一,要从法律层面上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迈向更高层次的“感受公正”,应该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具体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真正落地。

(三)借鉴儒家“贵和尚中”思想,追求司法公正和社会稳步发展

所谓“贵和”,不仅要求在司法办案中把案子结了,还要求把了结案件的相关事情做好,让诉争的当事人心平气和;不仅要严厉打击犯罪,还要综合治理,消除普遍性、倾向性的隐患苗头和社会性问题,铲除滋生违法犯罪的土壤。《中庸》云:“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所谓“时中”,就是不能机械僵化,要根据社会变化和需求,匡扶正义,引领社会道德。这就要求在司法办案中,摒弃偏重核心案件事实和法条逻辑演绎的简单化思维,以开放性、发展性的思维,与时俱进地理解适用法律,让司法公正始终切合“时中”[4]30-36。正如英国丹宁勋爵所告戒的,“实现法律并不等于实现了正义”。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案件审理要与现实的发展保持步调一致,要与今天人们的需要和观点相适应,否则,法律就会停滞不前。

(四)传承儒家思想文化,恪守职业良知,以宽容之道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

司法者在做司法工作的过程中,既要看到人的理性底线和道德底线,也要看到人类生存的困苦;要给予客观公正的、全面的考虑,保持人性的中立,不要强人所难。在司法办案中,要“以严厉的眼光对事,以悲悯的眼光对人”,将心比心,由己推人,移情换位,设身处地考虑,“如果你是本案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你会怎么做,有良知的公众会怎么看”;要切身地理解其处境,同情其遭遇,给予充分的人文关怀和宽容对待,从而由通情至达理,让公众在每个案件的人生际遇中都感受到公正善良。正如北京市检察院刘哲检察官所言,“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5]113-121。心正则意中,身修则气和,良好的道德情操是恪守职业良知不可缺乏的前提。与此同时,司法者还要善于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传承优秀文化,把人文修养作为必修课,不断提升自身的人文修养和道德素质。

综上所述,我们不能忘记历史,要在历史的基础上开辟新的道路,继承历史优秀文化,并要结合现实需要,不断完善、创新,不断进步。同时,我们还要辩证地看待传统的历史文化。因其受到当时的社会制度、认知水平及其他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很容易出现不适时宜的内容。如儒家把“德主刑辅”作为治国方略,这与现代社会治理尊崇法治已不合拍,与中央确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相背。现代法治建设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采取历史唯物主义态度,既要借鉴古人的经验,也要结合新的实践和时代要求;要善于创新,把传统文化发扬光大,使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有机融合,更好地推进法治与德治相互融合、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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