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育人”背景下科研与教学协同育人机制融合研究
2021-01-16黎桦
黎 桦
(湖北经济学院 法学院,武汉 430205)
2017年,中共中央与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三全育人”的要求,即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对新时代的育人格局、标准和体系进行了系统性重构[1]。根本而言,作为一种新型育人理念,“三全育人”理念的核心要义在于育人资源的协同性,推动全部教育资源按照既定轨道高效运转。在此背景下,作为育人的两项重要手段和资源,科研与教学的协同育人机制被提升至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在我国视域下,科研与教学协同育人机制向来为我国政府所重视,《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2015)、《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2017)等官方文件相继把推进科教协同育人作为我国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内容和提升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手段。但就现实来看,我国科教协同育人机制实践效果并不尽人意,在“三全育人”价值指引下,仍有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需要。有鉴于此,本文拟在“三全育人”背景下探讨科教协同育人机制,明确科教协同育人的价值意义,梳理我国科教协同育人机制的实践现状与现实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深化科教协同育人机制融合的对策建议。
一、 科教协同育人及其价值意义
(一) 科教协同育人理念
追根溯源,科教协同概念滥觞于19世纪之德国,教育学家洪堡教授最先提出科学研究与学校教学相统一的教育理念。科教协同强调在高等学校教育中将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结合起来,实现科学研究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价值。本质而言,科教协同育人是现代高水平大学应有的本质要求,是知识生产、传播和再创新有机融合的必然要求和基本体现。在协同理论基础上生发的科教协同育人,可以藉由校内协同、校企协同、政教协同,实现科研资源向育人资源的转化,协同担负育人重任,更好地实现教育全面育人的目的[2]。
(二) 科教协同育人价值意义
作为建立在科学理论基础上的新型育人方式和理念,科教协同育人对我国科研和教育事业发展都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
其一,科教协同育人是提升高校教师科研能力和教学质量的有效方式。担纲人才教育重任的高等学校教师具有扎实的科研功底和良好的创新素养是培养高校学生创新能力的重要基础。而高校教师科研能力的实现依赖于外在科研条件、科研环境和内在科研素质等诸多因素。除纯理论思辨性科学之外,现代科学的发展史业已表明,科学研究需要建立在先进的实验仪器与设备之上。科教协同育人有利于高校教师利用校内外先进的科研仪器与设备,提升自身科研能力,增加科研产出。同时,也能够带领学生参与科研过程,丰富教学内容,提升教育质量。
其二,科教协同育人是培养现代创新型人才的必要途径。正如物理学泰斗海森伯所言,“在人类思想史上,最有成果的发现常常发生在两条不同的思维路线的交叉点上。”在高等学校教育中,文科与理科的渗透融合、理科与工科的交叉结合,有利于培养当代大学生深刻的洞察能力、敏锐的观察能力和见微知著的逻辑能力。科教协同育人战略的实施,有利于大学生打牢专业知识基础,拓展知识结构广度,了解毗邻学科的理论知识,形成丰富完整、体系化的知识结构,提升创新能力和综合思维能力[3],培养符合时代要求的科研创新型人才。
其三,科教协同育人是建设现代一流大学的必然要求。现代一流大学本质上是高水平的研究型大学,学术育人是高等教育的本质特征。科研与教学相融合,培养科研创新型人才是现代一流大学应当承当的神圣历史使命。高等大学只有实施科教协同战略才能够将优质科研资源转化为教学和育人资源,培养科研创新型人才,并进而反哺学校的科研和教育力量,提升学校本身科研与教学水平。
二、科教协同育人的实践发展与阻力
(一)科教协同育人的实践发展
教育部及相关部委响应国家科教战略,对科教协同育人作出了系列部署。由教育部和中科院联合制定的《科教结合协同育人行动计划》在2012年就已经发布。此后,中科院接连发布《“率先行动”计划暨全面深化改革纲要》和《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教融合的若干措施和规定》,提出深入落实科研与教育协同育人计划的措施。同时,科教协同育人计划实施以来也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众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加入该计划,接受科教协同教育的大学生越来越多,科技英才班、研究生联培等体现科教协同育人理念的教育模式也逐渐被开发推广[4]。
但同时需要注意到的是,在我国科教协同育人实践形式愈来愈丰富的同时,科教协同育人的实际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实践中的突出现象是,科教协同效果取决于参与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本身的科研和教育实力。实力雄厚的综合性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一般能够取得较好的科研与教学协同效果,但是本身就较为边缘化的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和实力较弱的小型科研院所很难实现科研和教学的协同融合。整体而言,我国科教协同育人计划的实施还面临诸多亟需改革完善的制度性和现实性问题。
(二)科教协同育人的发展阻力
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科教结合协同育人计划的施行涉及诸多主体,牵及方方面面。概括而言,协同制度不完善、师资不足、结合不深是我国实施科教协同育人战略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和阻碍。
一是科教协同育人制度不够完善。就制度层面来看,科教协同育人行动是教育部及相关部门近些年才开始实施的战略计划。作为科教协同育人计划的根本行动指南,由教育部和中科院联合制定的《科教结合协同育人行动计划》对落实科教协同育人计划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其规定,科教协同育人领导小组担负制定总体工作规划的基本职责,并享有对该行动计划的落实情况的督促和检查权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协同部门具体工作的职责由中科院大学和教育部相关机构合作成立的工作组承担。落实科教协同育人行动计划所需必要经费由中科院负责保障支持,参与学生进行科研实践中的饮食和住宿保障则由负责接收的研究所负责提供。中科院大学和相关研究院所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推荐选拔高等院校的职责则由教育部相关职能机构负责。然而,不难发现,虽然科教协同育人行动计在开展伊始受到教育部和中科院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但教育部和中科院却未能在实践中对该行动计划进行长期的坚持和贯彻。教育部并未持续性的关注和推动该项工作,除了中科院系统内的科研院所外,绝大多数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落实科教协同育人行动计划都困难重重、鲜有成效[5]。归根结底,相关制度建设的阙如是科教协同育人行动计划实践效果不彰的根本原因。申言之,专项经费和扶持政策的缺失,以及监管措施与绩效考核等长效推进机制的缺乏导致科教协同育人行动计划落入责任主体消极应对,难以切实推进而又问责缺失的窘迫境地。
二是科教协同育人教师资源匮乏。正如著名教育工作者丁仲礼校长所言,“应该让创造知识的人传授知识。”上述箴言传达出了科教协同育人核心要义,即赋予科学研究人员教育和培养高校学生的神圣使命。在此意义上而言,科教协同育人师资队伍应该由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人员两者共同构成。作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连接点,协同育人师资队伍不仅是实现高校和科研机构协同育人合力的重要基础和基本保障,而且更关涉到科教协同育人模式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意义重大。然而,必须承认的是,我国当前师资队伍尚无法满足科教协同育人战略的基本需要。申言之,一方面,相较科教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中研发人员数量整体规模偏小,大约每年仅占全国研发人员总量的百分之十左右。另一方面,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数量相对较大,但绝大部分科研人员只单纯进行本单位的科研工作,并不担负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任务,更遑论参加科教结合协同育人工作,最终形成科教结合协同育人师资不足的状况。
三是科研和教学结合没有到位。作为一项国家战略,科教协同育人计划旨在提高国家竞争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国家科学和技术创新的能力,对我国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提出了较之以往更高的要求。在此条件下,单打独斗、各自为政的传统路径已不再适应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发展需求,而应该渐进实现相互促进、合作共赢的创新发展新模式。囿于属于不同的机构,并有着不同的上级主管部门,参与科教协同育人的主体单位在合作中有着不同的目的和立场。盖因如此,科教协同育人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面临口号大于行动的问题,众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对国家推动的科教协同育人行动和计划处于观望状态,缺乏主观能动性,仅在口头上宣传科教协同育人计划,却并未有科教协同行动的实际措施。大范围、深层次、持久性探索实施科教协同育人计划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部门,寥寥无几。
三、科教协同育人保障机制构建
理性而论,为实现科研和教学的高质量融合以及科教协同育人的理想效果,必须改革和完善现有制度措施,系统推进科研和教学的深度融合,对教学和科研进行统筹管理,并出台有利于教学和科研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6]。针对我国科教协同育人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并结合我国国情现实,本文从建立科教结合协同育人管理体系、经费保障、师资队伍和合作意识四个方面,系统改革构建和完善科教协同育人制度机制。
(一)创设科教协同育人管理体系
建立科教结合协同育人管理体系是实现我国科教结合协同育人的战略的必然要求。为此,不仅要完善自上而下的科教结合协同育人领导小组体制,而且还要创设官方性质的科教协同育人咨询委员会。具言之,一方面,作为党和政府在长期执政和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种有效经验,成立跨部门的领导小组是我国实施各种重大战略计划的有效措施。由于科教结合协同育人的主体单位分别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教协同育人战略计划的实施过程中必然存在一些悬而难决的体制机制问题。为此,结合我国现状,可以考虑在国家已有的科教领导小组之下再行设立科教协同育人部际联席会议,以推动体制机制问题的妥善解决。另一方面,应该考虑在国家科技领导小组中设立常设咨询机构性质的科教协同育人咨询委员会,并赋予该委员会从事与科教协同育人相关的政策研究、政策评估、资料汇编和咨询等职能。在人员构成上,科教协同育人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应该有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两种类型。咨询委员会的正常运转工作由专职人员负责,而政策研究、集中调研和评估以及咨询等职责则应该由来自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兼职人员负责。当然,为了保障兼职人员的质量和素养,必须对兼职人员的职称等反映其专业能力的指标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定。
(二)构建科教协同经费保障制度
科教协同合作目的在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则以充足的经费保障为物质基础。为此,一方面,需要探索建立高效且合理的经费配置机制,在经费资源供给模式上寻求突破,明确各方主体提供经费的责任,提高高等院校专项教育经费规模,强化高等院校保障性经费供给。明确高等院校在科教协同育人战略计划中的主力军地位,积极通过多种渠道募集科教协同育人专项经费,引导社会主体对科教协同育人行动计划的资金投入。另一方面,需要加强科教协同育人专项经费管理,由科教协同育人咨询委员会或部际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科教协同育人专项经费在教育与科技支出中的比例,切实确保科教协同育人战略得到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同时,教育部、中科院等责任主体应该切实将科教协同育人专项资金下拨到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并由单位所在地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科教协同育人专项资金应该专款专用,相关责任主体应该进行严格监督。
(三)充实科教协同育人师资队伍
科教协同育人师资队伍由高等院校的教师人员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共同构成[7]。在我国现实视域下,建立结构合理、质量良好的科教协同育人师资队伍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力进行。一方面,最大程度上发挥现有科研机构中科研人员的育人价值,将其转化为科教协同育人的骨干力量。激励已有教育教学经验的科研人员参与科教协同育人行动计划,同时对科研机构中尚未有教育教学经验的科研人员进行教育教学专题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课堂教学能力。另一方面,需要注重海外高水平科研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打造行业科技领军人才。随着综合国力和生活水平的提升,我国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就业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数据统计显示,从2008年至2016年的八年间,我国年度出国人员与回国人员的比例由2.61降至1.26。留学回国就业人员大多都是各行各业的科学研究人员,更是各行业领军人才的主要来源。盖因如此,政府、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应该积极做好海外归国人才的引进和储备工作,推动海外归国高层人才在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合理分布和有益流动。
(四)深化科教协同合作理念意识
科教协同育人计划的实施以科研机构与教学机构具有深刻的协同合作意识为重要基础。为此,一方面,应该注重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两者间合作关系的培养和维持,引导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彼此支持对方完成自身职责和使命。可以考虑以具体合作项目为纽带,建立从单一项目合作到全方位战略合作的新模式。同时,也可以藉由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构建长期、全面的合作伙伴关系,不断探索所契合双方共同发展的合作共赢新模式。另一方面,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都应该提高思想觉悟,提高科教协同育人的理念认知,加强彼此之间的信任和理解,主动创造双方合作条件,适时把握双方合作机会,有效推动协同育人计划的实施。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都需要进行自我调整和完善。高等院校应该努力提升自身的科研水平和科研质量,最大程度的争取科研机构的认可。科研机构则需要调整战略方向,将科教协同育人纳入未来发展的战略计划,并在此基础上提升自身科研和创新能力,夯实人才培养基础,实现科技传承与人才储备的良性循环。
四、结语
在“三全育人”教育理念下,我国科教协同育人战略在实践层面迎来深入推进新的契机。梳理我国科教协同育人实践现状,可以发现当前仍然存在科研协同育人制度不完善、师资不充足、科研与教学结合不深入等问题,阻碍着科教协同育人战略的深入实施。为实现科教协同育人机制的有效融合,必须建立科教结合协同育人管理体系,为科研协同提供专项经费保障,建设高质量协同育人师资队伍,并深化科研机构与教学机构协同合作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