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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教师职业道德建构的原动力

2021-01-16徐立明韩秀霞

黑河学院学报 2021年9期
关键词:职业道德建构个体

徐立明 韩秀霞

(德州学院 教师教育学院,山东 德州 253023)

“善之本在教,教之本在师”。教育是一种充满了道德伦理色彩的社会实践活动,对于从业者提出的伦理道德规范要求远远高于其他职业。这意味着教师必须拥有崇高的教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教育教学活动的道德规范准则。但师德培育过程过于强调社会需要和社会期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教师在职业道德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以及主体诉求。同时,近年来由于社会舆论对于教师群体的“污名化”误导,师道的尊严也受到了严重的挑战。从道德发展的意义上讲,“道德学习的现实发生需要以个体的自主性发挥为前提。”[1]缺乏尊严的被动客体是无法成为真正的道德主体的,缺少了道德发展的基本前提和原动力。

教师职业道德是社会对该职业的伦理道德规约,直接表现为社会性规范。但从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层面,则是教师的自我职业立法。需要教师以道德主体的身份在内外因素的交互作用下主动建构,需要教师在自我意义上的道德、评价、批判、选择和扬弃,因而只有彰显教师的道德主体性,才能真正实现教师职业道德追求的自主自治的终极目标。尊严是教师成为道德主体先决条件,是道德主体在其社会关系中获得的来自他人的价值认可与尊重,是主体认同自身及其行为的心理支撑。尊严的满足可以提升教师对职业的认同感,获得在道德层面上进行主体自觉、自律与自制,进而追求道德自由的原动力。对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而言,重塑教师尊严,使教师回归师德主体地位,是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亟待解决的首要课题。

一、教师职业道德形成:道德主体的自主建构过程

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中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和必备的道德品质,是社会对教师职业社会规定性的体现,是以教育活动的目的性质为依据,协调教育活动中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教师职业承载着立德树人的使命,关系着人类社会伦理精神的传承,职业的这种伦理性质决定了社会必然会对教师付以重托,同时对教师的道德要求也更为严格。从道德意义上,教师职业道德的主体是教师,这是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中必须首先明确的一个前提。道德虽然是约束和协调社会关系的准则和规范,是社会意愿与意志的体现,但道德并非是一种外部强制力量,道德的维系需要依赖主体的自觉,离开作为道德主体的人,道德也就无从谈起。对于教师职业道德而言,教师是绝对意义的主体。教师职业道德的形成、维系及其作用发挥均离不开教师。

在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中,明确教师的道德主体地位具有重要的价值。在以往的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中,教师的主体地位并未得到充分认可和尊重,而是被视作道德灌输的容器,师德教育被演变为纯粹的道德知识传授,教师职业道德应有的实践性品质被彻底忽视。因此,明确教师的道德主体地位,可以帮助我们重新审视教师职业道德教育,还原其主体建构的原貌。“真正的道德是对相关知识的认同、体验和内化,伴随情感、意志等因素的参与,并通过具体行为得以体现。而且,道德必须经由个体的自主选择、体验内化和行动外化才能生成。”[2]教师作为道德主体,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为了更好地完成自身的职责,协调自身与他者的关系,必然需要相应的规范和准则来约束调控教育参与者的行为,虽然社会会针对教师提供必要的职业道德规范,但从教师个体的角度上,这仅仅是基本的参照,教师个体更多的是根据个人的职业感受和解读为自己制定道德立法,这也就是教师个体的职业道德。这种教师个体的职业道德才是最具实践价值的职业道德。教师个体的这种自我立法,是教师作为道德主体能动性的体现。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是不断追求职业活动的独立、自主和创造的,即享有充分的职业自由。为了实现职业自由的理想,教师需要借助不断的自我立法,进行职业道德的持续建构。

综上可见,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是作为道德主体的教师不断自主建构的过程。首先,这种建构需要以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为基础,教师只有在职业活动中充分享有主体地位,才能产生对职业自由的渴求,才能具备自我发展的动力,才能自觉依据社会和职业的要求,深刻认识教师职业,根据职业要求调控自身的行为,在不断的自我否定中实现职业道德的提升。其次,这种建构过程的作用机理在于社会道德被道德主体认同并自觉恪守,不仅是教师的自我立法过程,也是教师以自身的品性和行为加以体现和诠释的过程,这一过程的结果是教师职业道德品质的整体提升。

二、教师尊严:作为道德主体的前提条件

教师是职业道德自主建构的道德主体是毋庸置疑的,但从实践层面上,教师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道德主体是需要内外部条件支持的。外部制度性条件为教师成为道德主体提供了必要的场域,最为关键的还是教师的道德自我支撑。

道德自我是个体在道德生活中对自我以及自我与外界关系的主观反映,这种自我概念直接决定了个体在道德生活中的自我定位和能动性。在自我中最为核心的成分就是个体对自身价值的认同,个体自我价值认同主要取决于对社会镜像中自我的主观反映。个体如果对自我价值具有较高的认同,则会由此获得被尊重的主观感受,并籍此获得自身尊严感的满足,这种满足则会推动主体寻求更高层次的尊严感,进而激发个体的主体性,完成从道德个体向道德主体的蜕变。

“从社会心理意义上来看,尊严是指人和具有人性特征的事物所具有的应该被自己、他人所尊重、且不容侵犯的属性。”“尊严内涵包括三个主要方面:自尊、受尊重与尊重。”[3]一个独立的道德主体,在道德生活中必然需要他者,特别是拥有一定社会地位和权威的他者对其价值的肯定与尊重,这是其获得自尊的必要条件。在获得尊重的同时,道德主体必然会以道德的方式对待他人,即尊重他人。受尊重和尊重他人将帮助主体构建的自尊,对自身的价值给与自我认可和肯定,从而形成主体所必需的主体意识,使自身以主体的角色参与道德活动。因此,获得应有的尊严是成为道德主体的先决条件。“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代替,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代替,才是尊严。”[4]教师尊严是指教师的自我价值和重要性被自我和他人所认可和承认,并由此获得令人尊敬和敬仰的身份或地位。教师的尊严是由两部分所构成的,其一,教师个体作为独立的社会个体在道德生活中所获得的自我与他人的价值认可;其二,教师作为从业者所获得的与职业活动相关的价值认可,这种职业层面的尊严既包含职业的社会认同,也包含着对教师个人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的认可。

在道德活动中,首先,道德主体需要表现出道德价值意义上的独立性,即马克思提出的,只要有关系存在的地方,这些关系都是为我的关系,个体必须首先自我认可认同自己在道德生活中的主体身份;其次,道德主体必须在道德活动中使自己成为具有支配性作用的主体性存在,即表现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最后,主体的道德活动最终指向体现自身的道德关系性存在,即通过不断满足道德客体需求体现自身的道德价值。上述三点是道德主体所应具备的基本特征,这些特征是主体价值关系的反映。道德生活中,个体能否成为道德主体取决于自身的价值及其对该价值的认同,也就是说,个体价值能否被他人所认可和尊重,这是对个体能否转化为道德主体的先决条件。

教师的尊严从根本上来自于社会生活中他者的价值认可,这种他者认可使得教师得以形成良好的自我概念,进而获得主体所应当具备的自为、自觉、自由。在道德生活中,教师需要通过自身的活动赢得社会中他者的价值认可,获得尊重和尊严,只有获得尊严的满足,教师在道德活动中才真正认可职业道德并自觉规约自身的行为,才可以主动践行职业道德并通过道德实践不断实现自我超越。

三、尊严:教师职业道德建构的原动力

尊严获得使教师拥有了道德主体应有的基本特征,同时也为教师职业道德自主建构与发展提供了道德心理层面的驱动力。尊严可以使主体体验受尊重的同时,获得高度的自尊,根据心理学的研究,高自尊的人更乐于为自己树立合理的期望目标,更善于以自我提高的积极心态应对困难情境。同时尊严的获得可以驱动个体尊重他人。在教师职业道德建构过程中,尊严有助于教师提升认知水平,更加全面认知理解和认同教师职业道德;可以主动地实现教师职业道德的内化,智慧性地践行职业道德;可以更好地体验职业道德蕴含的价值关系,为自己设定更高的道德目标,在不断的自我否定中提升自己的道德境界。

“个体人格尊严的确立和对个人自主选择的尊重,这既是道德教育的目标,也是道德教育得以有效进行的前提。”[5]尊严作为影响教师自我概念的关键因素,在知情意行等多方面影响着教师职业道德心理结构的建构。首先,在尊重和受尊重的互动中教师所获得的尊严感,可以帮助教师更加主动地认知职业道德与规范,借助于获得尊严的经验,深入理解职业道德规范的内涵与价值,并使之与自身已有的道德认知有机融合,这种主动的认知过程可以实现对职业道德最大限度的认同。其次,尊严的获得给教师带来的是心理上的愉悦感受和成就感,在面对职业道德时,这种积极的情感体验会引导教师以积极的心态面对和解读职业道德规范,并期望通过职业道德的建构获得更多更高的成就感和愉悦感受,这是教师职业道德主体建构不可或缺的情感支撑。再次,教师尊严需要的满足会提升其自尊水平,高自尊的个体对自身的心理预期也会得到相应的提升,因此,在教师职业道德的建构中,享有尊严的教师在这种较高的自我期望驱使下,会给自己设定更高的道德标准并努力实现该目标。最后,尊严可以为教师职业道德的主体建构提供持续的心理动力。尊严的获得是对教师价值的认可与肯定,教师在获得尊严的过程中同时收获了成就感和自我价值感,这种收获带给教师的不仅是愉悦的情感体验,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帮助教师认知个体的尊严所蕴含的道德价值关系,从而推动教师通过尊重和其他方式追求更高层次的价值认可,即教师职业道德主体建构的心理原动力。综上可见,教师尊严的满足赋予了教师职业道德主体的角色,作为主体享有的尊严又构成了主体发展特别是职业道德建构的原动力,因此对于教师而言,获得应有的尊严不仅是教师成为职业道德主体的前提条件,同时对尊严的不懈追求源源不断地推动教师职业道德的主体建构。

四、重塑教师尊严,建构高尚的教师职业道德

尊严而惮,可以为师。教师作为太阳底下最神圣的职业,教育者应当也必须享有应有的尊严。但是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教师的尊严受到了严重的伤害,甚至在学校教师教育管理中,无视教师尊严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尊严的缺失严重损伤了教师的积极性,更制约了教师群体职业道德的发展。我国教育的发展需要重塑教师的尊严,“让广大教师在岗位上有幸福感、事业上有成就感、社会上有荣誉感,让教师成为让人羡慕的职业[6]。因此,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中,必须回归教师本位,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通过重塑教师的尊严,带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健康持续发展。

1.去除教师群体“污名化”,重塑教师尊严

“国将兴,必尊师而重傅”,尊严既是教师个人的需求,也是教师职业活动的必然要求,有尊严的教师才能教出有尊严的学生。但近年来教师尊严受到各个方面的挑战,教师群体也正在经受“污名化”。“人冀子孙贤,而不敬其师,犹欲养身而反损其衣食也。”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重塑教师的尊严也需要各方面的而共同努力。首先,需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证教师队伍的质量,杜绝违背教师职业道德问题的发生。其次,需要排除市场经济所带来的不良影响,营造尊师重道的社会文化氛围,全面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再次,在教师管理过程中不断提升管理理念,以师为本,信任尊重教师。最后,加强社会文化制度建设,为教师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充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2.尊重教师的道德主体地位,树立以师为本的道德教育理念

长期以来,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一直存在一些认识误区,例如,将教师职业道德简单地视作一种外部约束力量,割裂了教师与职业道德的关系,在教师职业道德教育过程中无视教师的主体地位。这种错误认识严重制约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效果。“道德是人为的,道德是为人的,同时,道德也是由人的。”[7]教师职业道德不是简单的外部约束,从本质上是教师的自我立法,教师是职业道德的参与者与制定者,这种自我立法并非简单地为自己制定一种必须服从的规约,从其本意上是为了满足自身职业活动和专业发展的需要,教师职业道德是依赖于教师的存在,只有教师自觉认可并服从,教师职业道德才能体现其价值。

首先,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必须理顺教师与职业道德的关系,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职业道德并非源自外部的强制规约,是教师在职业发展中的自我立法,教师是职业道德发展中的主体而非被动的客体;其次,必须进一步明确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价值。教师职业道德不是一种简单维系教育教学活动的规范或准则,其核心价值在于满足教师在职业发展的需要,每一位教师在从业过程中都有职业道德的追求,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本质上是帮助教师实现这一追求,从而使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实现自身的价值,并从中获得职业价值感和尊严。

3.完善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模式,变灌输为生成

道德教育与人密不可分,任何目中无人的道德教育都是无效的。应当看到,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从本质上是一种教师的主动建构活动,是通过教育实践过程中教师的认知、践行、体验和提升来实现的,因此,在教师职业道德教育过程中必须彻底摒弃灌输式的教育模式,倡导主体生成模式。所谓主体生成模式,首先,承认、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给与教师充分的尊重,使其成为有强烈尊严的个体。其次,为教师创造丰富多样的践行环境和条件,使其在教育实践中感悟,在感悟中践行,还原教师职业道德的实践性。最后,运用发展性的道德评价手段,在对教师的职业道德发展给予客观准确评价的同时,从教师发展的视角给予激励,从而实现教师职业道德的持续健康发展。

4.重视师德教育的实效性,实现教师职业道德的可持续发展

在以往的师德教育过程中,虽然非常重视师德教育工作,但是由于师德教育效果的内隐性,往往忽略教育效果,使得师德教育缺乏实效。职业道德是教师职业的基本规范和准则,不仅规约着教育者的行为,同时也直接影响着教育目标的实现,其在教育活动中的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关注师德教育的实效是在教师管理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教是为了不教”,师德教育的最高境界就是“不教”,所谓“不教”即是教师的自我教育。在道德生活中,对教师价值的肯定,给予教师应有的尊严,可以帮助教师最为直接地感受自身的道德主体身份,激发教师作为道德主体的自觉、自主与自治,在不断的自我道德否定中,实现职业道德的自主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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