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疫情时代乡村“微自治”的现状及路径探析
2021-01-16权丽华
权丽华 郑 怡
(兰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 兰州 730050)
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因此,村民自治是乡村振兴的关键所在。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病毒,做好城乡疫情的统筹工作,特别是将疫情防控工作向农村地区下沉尤为重要。近来,传统的乡村治理陷入了失效的困境,在“新冠”疫情防控的背景下,许多地区开始探索乡村治理的新模式,试图创新乡村治理的管理机制,激发村民的活力。乡村“微自治”是部分地区探索出来的乡村治理的一种新模式,是对乡村治理内容、载体以及方式的新发展。因而,探索乡村“微自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于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乡村“微自治”的概念、特征及背景
作为乡村治理的新模式,乡村“微自治”是在传统的乡村治理陷入失效的困境下提出的,这种治理方式是一种治理主体更加微观、治理内容更加具体的治理方式,有利于推进乡村治理向着更深、更具体发展,从而实现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乡村“微自治”的概念及特征
鉴于传统的乡村治理方式失效的问题以及“新冠肺炎”疫情的现实情况,各地根据自身的特色及具体情况,探索出乡村“微自治”这种新的乡村治理模式,以更好地应对“新冠”疫情。乡村“微自治”具有丰富的内涵和特征。
1.乡村“微自治”的概念
“微自治”概念是学界在我国一些地方为解决村(居)民自治难题,探索将自治重心下移的实践创新活动的基础上提出的。[1]“微自治”是各地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关于村民生活的大小事务实行村民民主自治的方式,是一种新型村民自治方式。“微自治”的特点是治理内容和范围比较窄,和传统的村民自治方式比起来,“微自治”的治理内容主要是关于村民生活的一些琐事,治理范围主要是以村民小组、自然村或者门栋等为独立的自治主体的小范围自治。“微自治”的最大特点就是赋予村民直接的民主自治权,他们能够通过自主商议来解决村民相关事务。这大大提高了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并且充分保证了村民的主人翁精神。肖立辉认为,“微自治”是在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中出现的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是自治主体在更小的自治单元中开展的对自治事务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微自治的特点主要表现为自治行为的直接性、自治主体的独立自主性及自治事务的公共利益相关性等。[2]总而言之,乡村“微自治”就是村民在村两委的思想领导、工作指导下,以村民理事会、村民小组为自治载体,对和自己生活相关的琐事进行民主自治,以保障自身的民主权利的方式。
2.乡村“微自治”的特征
(1)微观的自治范围
乡村“微自治”与传统的乡村治理方式很大不同在于,其自治范围比起之前的治理方式的范围缩小了许多,乡村“微自治”的治理范围主要是以村民小组、自然村或门栋等为独立自治主体的小单元自治。这样的治理方式以村民为治理主体,以村民会议为依托,根据本地的资源,使村民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这不仅大大地增强了村民的主人翁意识,还进一步提高了乡村的治理效率,从而有效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推动乡村振兴实施。
(2)微观的自治内容
乡村“微自治”的自治内容更加具体,它以村(居)民日常生活中的“小事”为治理对象,治理对象微观、细小的特点是“微自治”产生的基础;赋予村民小组等小共同体直接的民主自治权,使之由客体变为主体,由被动变主动,从后台走向前台。这种治理方式是村民依托村民会议,对关乎自身利益的事情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关于自身利益的事情包括扶贫、水利建设、道路修建等,村民通过对这些“小事”的自我管理和服务来实现自治,这就大大缩小了实现内容自治的范围。
(二)乡村“微自治”的背景
乡村“微自治”是传统的乡村治理方式在某些方面失灵,部分地方探索出的一种新的乡村治理方式,乡村“微自治”的出现,有一定的现实因素和政策基础。
1.乡村“微自治”的现实因素
随着传统的村民自治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明显,如:村委会干预村民自治,使村民自治实际上变成了村干部自治,缩小了村民的实际自治权,村民自治由此被异化。被异化了的村民自治不能够充分发挥民主政治的优势,以至于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不能够被确保。
乡村“微自治”是一种将自治重心下移的新型村民自治方式,在传统村民自治问题暴露愈发严重时,其已不能满足基层民主自治的真正需求和现实情况。因此,各地针对自己的地方特色,采取可行性高、适宜性强的方式实行民主自治,将自治范围不断缩小,形成以村民小组、自然村或者门栋为独立自治主体的小单元自治。这就使自治的内容更加具体,村民的自治权被充分调动起来,成为乡村自治真正的主人。
2.乡村“微自治”的政策基础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重大决策部署。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国家乡村治理政策的升华,是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也是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关键。乡村“微自治”作为乡村治理的新形式,将自治重心下移,激发基层自治活力,是对传统村民自治方式的有益补充,有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农村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落脚点,“治理有效”的内在要求需要村级治理方式和模式在新时代作出积极回应。由于传统村民自治的局限性,以及村民自治内容的“琐碎性”,将其纳入行政化治理体系就不尽合理了。因此,探索新的乡村治理模式就尤为重要,乡村“微自治”作为一种新的乡村治理模式被提上了日程。
二、“新冠”疫情防控下乡村“微自治”的积极效应与运行困境
“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中央坚持“全国一盘棋”。乡村是防疫的重要战场,打赢乡村疫情防控阻击战,必须要加强乡村“微自治”的实施力度。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乡村“微自治”展现出强大的积极效应,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运行困境。
(一)疫情防控下乡村“微自治”的积极效应
疫情发生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国各地都创新了乡村自治的方式方法,坚持用乡村“微自治”来弥补之前传统乡村治理方式的不足,以更好地防控疫情,并且取得了非常大的积极效应。
1.调动农民参与乡村疫情防控的积极性
防控疫情期间,全国各省地农村纷纷推行了乡村“微自治”,乡村防疫工作的重心下移至村民小组,大体做法就是将“乡镇——村——村民小组”负责防疫工作的事宜调整为“乡镇——片区——村”(原村民小组或自然村)的乡村防疫治理架构,以自然村落为单元、以村落理事会为组织载体,充分发挥村落的资源优势。在防疫组织治理模式上,各地乡村积极实行“村党组织——村落党小组——党员”和“村委会——村落理事会——农户”的组织治理模式,调动了农民参与乡村疫情防控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了农民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为全国防疫工作的胜利打下了坚实基础。
2.实现农民共同利益最大化
疫情防控期间,将工作下移到村和农户,让农民们亲自参与到疫情防控的工作中来,这也就是所谓的“小众民主”。这种“小众民主”作为协商民主中的一种形式,使每个农民都参与到疫情防控事务的协商中,从而让他们的共同利益实现最大化。农民的共同利益得到了保障后,对疫情的防控工作也具有积极影响。
3.提高乡村基层组织疫情防控的工作效率
乡村基层组织对于“新冠”疫情的防控工作还面临着资源少、压力大、基层防疫工作人员力量不足等问题。[3]针对以上几点问题,相关部门对于乡村基层组织的疫情防控工作采取了因地制宜的方式,开展了乡村“微自治”:第一,将防疫工作人员及相关资源和权力下沉,加强乡村基层的防疫力量。在乡村,仅靠基层组织的力量抗击疫情是远远不够的,将村民调动到抗击疫情的实践中来,这大大加强了乡村基层组织的疫情防控能力。第二,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基层组织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专业指导,相关部门对乡村基层组织疫情防控工作的过激行为予以及时纠正;动员相关的专业群体参与到疫情防控中来,例如:医生、教师、从事心理咨询的专业人员。这就提高了乡村基层组织在防疫工作中的效率。
(二)疫情防控下乡村“微自治”的运行困境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实施乡村“微自治”取得了一系列的积极效应,与此同时,乡村“微自治”在疫情防控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1.家族观念和家长势力强势
乡村“微自治”在防控疫情的实施过程中,是在熟人社会和半熟人社会这个社会背景下落实的,各地乡村“微自治”的实践依附于亲缘、地缘及宗族情怀,受传统的乡规民俗的影响较深。由此可见,乡村“微自治”是一种基于利益或者利害关系的文化共同体自治,因此,乡村“微自治”使得自治主体只关注利害关系和实质性的结果,轻视规则,使政策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同时也扰乱了疫情的防控工作。
2.“被行政化”现象突出
各地的村民理事会作为乡村“微自治”的协商事务的重要载体,在疫情防控中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为乡村的疫情防控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在疫情防控的实际运行期间,村民理事会往往是在村两委的行政任务转移中处理村民的相关事务,这就导致村民理事会成了村两委的“传话筒”,而忽视了村民的主体地位,较少地代表村民与两委会协商沟通,过多的成为村两委对村民的传话、协商中介,这种“被行政化”现象严重影响了村民理事会在疫情防控中的工作效率。
3.自治内容和范围狭窄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特别指出,推动乡村自治重心下移是为了尽可能地将管理、服务及资源下放到基层。以村民理事会为商议村民事务的重要载体的乡村“微自治”的自治内容主要是与村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活琐事,因此,其自治内容和范围都比较狭窄。例如:疫情防控期间,为在家的村民购买生活物资、药品等。但是有的涉及到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村民理事会就没有能力承担起相关的工作,这就必须要靠村委会作为主要载体来处理这些关于村民自治的事项。
三、疫情防控下乡村“微自治”运行困境的解决路径
针对乡村“微自治”在疫情防控中存在的家族观念和家长势力强势、“被行政化”现象突出、自治内容和范围狭窄等问题,相关部门必须要做好相应的对策,以防影响乡村“微自治”的有序开展,更深者影响乡村振兴的实现。由此,在疫情防控期间,乡村“微自治”在实践中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一)坚持协商民主与“微自治”相结合
村民小组作为村委会和村民沟通的桥梁,在乡村“微自治”的实践中,必须要坚持协商民主,以保证村民民主权利的实行。一方面,要避免少数“乡村精英”的话语霸权和非理性的集体无意识抑制微自治的活力,这就要求将当代的民主观念融入到乡村“微自治”的事件中去,特别是协商民主,坚持平等参与、平等协商,保证村里的每个村民在商讨村民事务(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时,能够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达成共识,这样才能保证村民主人翁地位。另一方面,积极将协商文化融入到乡村“微自治”的实践中去。将协商民主和乡村“微自治”相结合,有利于落实人民当家作主,保证村民在乡村“微自治”的实践中的主体地位。
(二)加强“微自治”主体的自治独立性
乡村“微自治”是村民理事会在村两委会的思想领导和工作指导下,实行自治的一种方式。乡村“微自治”的实践落没落到实处,最关键是村民理事会的作用有没有充分发挥。而要充分发挥村民理事会的作用,就必须要赋予村民理事会相对独立的民主自治权,并且划清村民理事会与村两委之间的权力边界,让村民理事会有足够的权力和能力去实行村民自治,这样才能充分体现乡村“微自治”的自治性。
(三)坚持行政村与村民小组共同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仅对行政村的自制属性给予了明确而充分的阐释和说明,赋予了行政村充分的自治权限,而且对村民小组的自治权也给予了明确的规定。行政村和村民小组都属于乡村自治的形式,属于两个不同层面的村民自治。在疫情防控期间,既要发挥行政村的思想领导和工作指导作用,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村民小组的作用,以弥补行政村自治的不足,更好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四、总结
综上所述,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乡村“微自治”为疫情的防控作出了巨大贡献。在实践过程中,充分调动了村民防控疫情的积极性,保证了村民的共同利益,并且提高了基层组织防控疫情的工作效率。但是,乡村“微自治”在疫情防控的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受到传统的家族观念影响,自治内容和范围狭窄以及被行政化现象严重。由此,在实践过程中必须要坚持协商民主与乡村“微自治”的结合,加强“微自治”主体的自治独立性,坚持行政村和村民小组共同自治的方式,以确保乡村“微自治”在疫情期间更好地发挥作用,打赢疫情防卫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