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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德孟尝:明清徽商“焚券弃债”的动机与启示

2021-01-16

黄山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歙县徽商徽州

张 浩

(安徽工商职业学院 公共课教学部,安徽 合肥231131)

明清徽商作为贾而好儒、实力雄厚的著名商帮,在发财致富后,热心于慈善公益,他们在桑梓地或经商地,或捐资兴教、或修桥铺路、或赈灾济贫,以种种“义行”“善举”来回馈社会,一改传统“重利轻义”的商人负面形象,获得了朝廷官府、文人绅士、宗族成员以及经商地和徽州本土民众的广泛赞誉,也为自己赢得了“廉商”“义贾”的美名。在徽商诸多的“义行”“善举”中,“焚券弃债”最为常见,颇具有典型性,集中反映了徽商在商业活动中对待债务的态度,折射了徽商的商业道德和价值观。以徽商“焚券弃债”行为为切入点,对其特点和动机进行探究,有助于更深入地走进徽商的精神世界,管窥徽商称雄明清商场300年而不衰的原因。

一、“归德孟尝”——徽商“焚券弃债”行为概述

历史上,徽商长于资本经营,尤擅“权子母息”,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资金往来频繁,周转不畅时有发生,难免会订立各类契约,产生各种债务。当各种原因造成债务难偿时,一些徽商在社会道德舆论的感召下,慷慨解囊,行“君子之义”,主动免除一些私人长年积欠的债负,不仅放弃利息,有时甚至连本钱也一并免除。这种义行在历史上可以追溯到战国冯谖在薛地为齐国孟尝君“焚券市义”以博取“善声”的故事,两种行为的动机虽不尽相同,却有异曲同工之处。翻阅明清徽州的各种方志、族谱等文献,可以查找到大量关于徽商“焚券弃债”的事迹。

黟县商人叶懋适,起家后,好拯济,“造中墩石路四百余丈,焚借券二千余金”①。歙县商人王国沾,晚年家境渐丰,开始修路、济贫,“凡有负贷,未偿者焚其券”②。婺源人程森,在金陵经商,每遇“流落者,给之归;负本者,焚其券”,晚年,又将那些孤寡贫困之人历年积欠的债券,数千金,悉“毁弃之”③。绩溪人章通,“赈贫恤寡,倾囊无难色,有借难偿者焚其券”④。歙县江祥公,“贫士借贷,不责其偿,并焚其券⑤,等等系列,不绝于史。

明清时期,社会经济不稳,农村经济脆弱,天灾人祸频繁,徽州有资产者,多经商于外,而那些留在徽州故土的“贫无卓锥”,生计弥艰,乃至有“揭其敝衣残襦,暂质升合之米,以为晨炊之计”⑥的现象。为维持生计,徽人常典贷度日,债务到期,或典田,或鬻屋,乃至典妻鬻子以还者,亦屡见不鲜。徽商“焚券弃债”行为多是在“人不能偿”的情况下,或出于同情,或激于义气,甚至以牺牲自己的事业为代价主动弃债。《婺源三田李氏统宗谱》记载,明正德婺源商人李廷玑,在两浙经营盐业,“凡盐户有欠货者,怜其贫而毁其券”,最终导致“于是贾渐落,罄囊东归矣”⑦。岁凶之年,高利借贷多是为维持生存,而不是发展生产,在这种情况下,资本难以收回,徽商明知折本,也只有无奈地勾销“呆账”,“焚券”而去。“赢则不贷,贷则不赢”,再加上天灾人祸,此时去索债,毫无益处。“冯酹侠客,犹能归德孟尝,公等休矣,吾不逞椎牛”⑧,徽商黄彦修的这段话基本代表了当时徽商对待债务的一种心理与态度。因此,徽商“焚券弃债”行为在民间也被称为“归德孟尝”。

二、徽商“焚券弃债”行为的动机

(一)“焚券弃债”体现了徽商同类相感、互帮互助之谊

徽商大多出身寒微,贷本经营成为其经商资本的重要来源之一,虽“挟赀行贾”,然而实际上并非自己的资本,皆“称贷于四方之大家,而偿其什二三之息”⑨。经商路上,风险异常,天灾、人祸以及经营不善,都可能导致本折利尽,身命俱疲,难以复振。徽商江国政在淮阴做生意,赶上明末流贼兵乱,“资斧尽溃,而附本亦被掠无存”⑤,事后,倾其所有,偿还别人入股的数千本金,导致家徒四壁;婺源人李振煌的父亲一直向别人借钱,变卖家产偿还,窘迫到“饔飧难支,众逋麇至”⑩;徽商倪人才,在景德镇做陶瓷生意,本利尽折,负债三千余金,“忧劳成疾,越一夕而遽陨寿”⑪。徽商创业艰难,充满了艰辛,无数人经商失败,湮灭在历史长河中。

徽州宗族制度严密,徽商在商业活动中常以家族和宗族为纽带,多“挈其亲戚知交而与共事”,他们同气连枝,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形成了以众帮众、相互提携的传统。徽商借贷的资本大多是在同乡、同族、姻亲范围内进行,如徽商李焯春,“与戚友交易,或亏折赀本,悉焚券不较”⑩;歙县商人许积庆,“九族贾而贫者多惠贷,不望其息”⑫,偶值时艰,无力偿还的,就把债券付之一炬;明末休宁人陈世琅,“姻族家贫乏者恒贷之,贷而不克偿者,取其券焚之”⑬。

因此,念及乡族、亲党之谊,徽商贷本常带有某种资助与接济的性质,体现了“敬宗收祖”之义。歙县人吴自充病终前,一把火烧了所有借出的债契,交代妻儿:留下的财产已足够他们温饱,当初借贷出去的钱财,“吾已心赠之矣”[1]。婺源典商李良朋在灾年感叹,“吾而苛责若人逋,势何不克,顾予有女若而年,可以嫁;有子若而年,可以训;有父若而年,可以及余息而终养。遂大焚其券,罄囊以归”。⑦徽州人最了解徽州人,起家艰难的徽商,最能体会徽人创业之艰难,同样的出身和遭际对“本折利尽”“迫债成疾”的窘迫和焦虑,感同身受,心有戚戚,“逆知券不能偿”,则“或退或焚,以安其心”⑤。出于血缘、地缘的关系和强烈的宗族意识,徽商彼此间具有一种天然的亲和力与认同感,一些徽商主动“焚券弃债”的行为,充分体现了徽商同类相感、互帮互助的情谊。

(二)“焚券弃债”反映了徽商重信然诺的契约精神

商业活动中,契约精神是一种悠久而珍贵的商业品格,是有效维护商业秩序的基本伦理规范。“券”者,契约也,是证明买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是建立在有约必守、诚信基础上的契约精神的体现。徽州常见的契约文书就有租佃文约、田土契约、合同文书、典当文约、税契凭证、卖身契等。作为明清首屈一指的著名商帮,徽商重信守诺。然而,在频繁的社会活动特别是大量的经营活动中,徽商逐渐意识到有时仅靠道德自律,或仅靠官府的法规,根本无法有序地运作。随着商业活动的广泛开展,徽州人个体意识和利益需求意识开始觉醒,契约意识不断增强,无论是买卖、交易,还是商讨各种民间事务,开始依靠契约文书来维护权益、协调关系,形成了凡事“恐人心无凭,立文契为照”的习惯。迄今徽州发现的数十万份文书,契约文书就占了其中相当大的比重。正是这种强烈的契约意识,徽州人在平素遇到纠纷时,动辄以打官司来解决,故而徽州人便以“健讼”著称。契约多了客观上会引发很多的纠纷,为避免纠纷,就需要订立更多的契约,因此体现着责、权关系的“券”就显得尤为重要,成为徽商维权的主要凭据。《休宁率东程氏家谱》载,休宁人程维宗,替长期经商在外的亲友经营家业,友人父母去世,他代为买地安葬,事后不忘派人请其归,“且立券以与之,使后无反污也”⑬。即便是替亲友做了好事,程维宗也深知“立券”的必要,以避免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清歙县人唐祁的父亲曾向某人借钱,对方假称借据丢失,唐祁照付父债,后来有人拿借据向唐祁讨债,他又照付。别人都笑他傻。唐祁说:“事虽伪,券则真也”⑭。无独有偶,歙县商人阮弼早年经商资金不足,经常一边举新贷,一边偿旧债,自认心胸坦荡,从不索故券。时间一长,有奸猾之人趁机持旧券来讨债,阮弼只好再偿之。举以上两例,并不是批评唐祁、阮弼的粗心与迂腐,他们明知上当,但“见券即偿”的态度,恰恰反映了他们重信然诺的契约精神。

徽商“焚券弃债”一般会当着借贷人和自己妻儿的面进行,即公开表明放弃债权,当面“焚券”,示不再取。如清婺源商人程肇基,放贷积下一大把债契,数百两、一二千两的都有,“贫不能偿者,悉召其人,面焚之”⑮。契约的精髓是诚信,一切契约的订立、毁弃,乃至干脆“不受”,无不以此为前提。歙县商人黄应宣,生平不设机智,乡人急需用钱,常先打好借据,求济其门,应宣皆欣然出金与贷,却又从不接受借据,面对疑问,他说,“与其异时裂券,孰若不纳券之为愈乎。”⑯徽商重诚信,一直倡导且践行“以诚待人,以信接物,以义取利”的商业道德,这种商业道德同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契约精神相互契合、相互影响,也正是这种对诚信的珍视与恪守,契约精神才得以流传,社会秩序才会更加稳定。

(三)“焚券弃债”体现了徽商以义为利的价值观

徽州是著名的“程朱阙里”,“以邹鲁之风自待”,“多明义理之学”,素称“礼让之国”,崇儒重学之风炽烈。在这种社会环境的熏染下,加上徽商自幼就接受儒学教育,传统儒家的伦理道德规范,成为徽商立身处事、从商经营的根本遵循。徽州盐商黄公鉴父子不屑其他商人机诈巧伪,感叹“卑卑取富,益目前耳”,若想成为大贾“当种德也”,表明了徽商在修身立业中对德行的重视⑯。“仁”与“义”一直是儒家伦理中的核心概念,也是对个人德行的最高要求。徽商吴文畿年四十尚无子,有人借其钱未还,病逝前,托媒鬻其妻以偿畿。时畿经商在外,其友擅自把妇人买了下来,给畿为妾,吴文畿得知后说,“岂有生贷人金,而死遂据其妻乎!仁者不为也。”⑰遂将朋友所定婚书并之前债券,悉焚之。

对商业经营者来说,“义”与“利”一直以来都是一对难以平衡的关系。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孔子认为“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2]但同时也强调“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2]由此可见,传统儒家思想并不排斥言利,而是主张取利的方式要正当、合宜。徽商在处理“义”和“利”的关系时,自觉遵循儒家思想,将义和利统一起来,主张“义利并举”“以义取利”“宁可失利,不可失义”。徽州《汪氏统宗谱》记载了徽商汪忠浩在退休时告诫子弟们的一段话:“汝曹职虽为利,然利不可罔也,罔则弃义将焉用之”⑱。黟县商人舒遵刚对义与利的关系做过深刻剖析:“圣人言,生材有大道,以义为利,不以利为利,国且如此,况身家乎”。又说“见义不为无勇。则因义而用财,岂徒不竭其流而已,抑且有以裕其源,即所谓大道也”⑲。

古代商业社会,借贷契约体现出强烈的逐利特质,在高额利息的驱使下,有的放贷方全然不顾借贷之义,甚至“计套贫民”,对借贷方进行掠夺式执行[3],致使借贷方“老稚转乎沟壑”,无视伦理之义。婺源木材商人叶明绣在钱塘江边就见到这样悲惨的一幕:一老妇人紧抱一年轻女子,嚎啕大哭。原来老妇人丈夫生前借一无赖子高利贷二十金,四年累计达一百六十金,无赖欲夺其女以抵债,女儿被逼无奈,只得跳江寻死。③徽州典商许明大,每以义为先,贷金助民度日,“逋者争鬻子女以报”,他阻止道:“吾素视不义富贵若浮云耳,岂以利而割人之至爱耶”⑳,遂将借据悉数焚毁。休宁商人查杰,有人欠其千金去世,为之收敛,焚其券。有人以祖业为质借贷千金,“怜其祖址,折券不责偿”。⑭以儿女、妻子、祖址质钱,显然违背亲伦之义。在“义”与“利”面前,徽商主动放弃唾手可得的利益,选择“焚券弃债”,体现了徽商“不义不取”“以义为利”的价值观和作为一代“良贾”的人性光辉。

(四)“焚券弃债”体现了徽商深谋远虑的公关意识

在中国古代,商人在世人心目中的整体形象并不高大,明清话本小说中,鄙陋猥琐、唯利是图的负面徽商形象随处可见。“无奸不商”的刻板印象,令世人在道德上对商人难以认同。为扭转世人的成见,徽商在发家致富后,大力捐助公益慈善事业,以各种“义行”,来影响世人对他们的社会价值评判。于是,“焚券弃债”便成为深谋远虑的徽商提升自身形象、博取社会好感、显亲扬名的一种公关行为。

徽商深谙“满招损,谦受益”的道理,他们处高思卑,居安思危,面对不断积累的财富,反而处财益宽,甚至主动散财求安。明万历间商人李仲良在发家后,“竞竞然惧为怨府,务折节下人”㉑,甚至有奸猾无赖之人借了钱,又据产背约,也不为所动。晚年,“将箧中债券悉焚之,置千金勿问”。明休宁商人查道大发家后,感叹“天道忌盈,可不慎乎”㉒,专门建了一室,取名“慎斋”,时常警醒自己。《登楼杂记》记载了徽商汪拱乾“恐市恩反招怨”,以求“免祸”的故事:汪拱乾借贷却又宽于取债,利息本金日积月累,很多借贷者越来越难以偿还。其子弟私下里劝诫他,凡物盈亏有时,当年陶朱公发家后财物屡积屡散,其子尚且不能免祸,更何况聚而不散的呢?“恐市恩而反招怨术也。”[4]汪拱乾深以为然,把积攒的总额超过八千多两的所有债券,当着借贷人的面付之一炬。汪拱乾的做法既体现了一种对“财丰而积怨”的忧患意识,也体现了一种财富“不散则不聚”的经营观。事后,官府赐给冠带荣身,旌表其里巷“满门孝义”,地方绅士褒以“惠施流布”“旷古高义”,百姓盛赞他是“晏、范再世”。汪拱乾“焚券弃债”的行为无疑是一次极为成功的公关,既释放了风险,赢得了美名,又获得当地官府和宗族的支持,显亲扬名,光宗耀祖,在社会效益上得到了极大的回报。徽商“焚券弃债”的行为,虽然短期内会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受到一些影响,但就长远而言,收获的良好公共关系又为其未来的经营发展奠定基础。“将欲取之,必先予之”,对徽商而言,这既是一种高瞻远瞩的经营之道,更是一种通透的人生哲学。

三、“焚券弃债”对现代商业发展的启示

“焚券弃债”体现了徽商同类相感、互帮互助之谊,反映了徽商重信然诺的契约精神和以义为利的商业道德,作为一种深谋远虑的公关行为,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提高徽商形象,赢得官府、宗族和民众支持,助推事业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今天,徽商“焚券弃债”行为背后的思想,对推动现代商业发展仍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要重新认识“利”与“义”的辩证关系,学习传统徽商崇尚道义,完善人格,“义利合一”“以义致利”的价值观。在今天的商业实践中,对遏制一些人急功近利、利欲熏心、非法谋利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

其次,要大力培育和弘扬传统徽商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契约精神。市场经济活动中,诚信缺失直接扰乱了市场秩序,妨碍企业的健康发展,严重的还会影响国家的国际形象。因此,促进商品经济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弘扬传统徽商的诚信精神、契约精神,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信任体系刻不容缓。

再次,要树立传统徽商深谋远虑的公共关系意识。徽商善于抓住机遇,顺势而为,“焚券市义”,赢得善声,从长远的眼光来看,不仅没有塞其财源,削其利润,而且成为徽商发展壮大的一个重要秘诀。现代企业发展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树立形象意识,借鉴徽商的公关思想,主动履行社会责任,这样才能提高知名度与美誉度,赢得社会的支持,为未来的事业发展奠定基础。

最后,徽商在商业活动中以众帮众、彼此合作的意识,对建立现代企业互帮互助的命运共同体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徽商固有的“乡谊观念”和“宗族意识”,使徽商彼此之间有着强烈的认同意识,形成了徽商患难与共、以众帮众的传统,这也是徽商发展壮大的一个重要原因。现代经济中,企业之间的关联性和依存度越来越大,往往一损俱损,唇亡齿寒。中国本土企业要想发展壮大,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需要彼此之间加强认同感,互帮互助、加强合作,不断提升彼此的竞争力。

注释:

①谢永泰修,程鸿诏等纂《黟县三志》,同治九年刊本,卷7。

②石国柱等修,许承尧纂《歙县志》,民国二十六年铅印本,卷9。

③吴鹗修,汪正元等纂《婺源县志》,光绪九年刊本,卷33。

④《绩溪西关章氏族谱》,宣统刊本,卷24。

⑤《歙县济阳江氏族谱》,道光十八年刊本,卷9。

⑥林云铭撰《挹奎楼选稿》,康熙六十年刻本,卷1。

⑦《婺源三田李氏统宗谱》,万历刊本,卷11。

⑧《歙县谭渡黄氏族谱》,雍正九年刊本,卷9。

⑨丁廷楗修,赵吉士纂《徽州府志》,康熙三十八年刊本,卷8。

⑩吴鹗修,汪正元等纂《婺源县志》,光绪九年刊本,卷35。

⑪《祁门倪氏族谱》,光绪刊本,卷下。

⑫《歙县许氏世谱》,隆庆抄本,卷5。

⑬《休宁陈氏宗谱》,康熙刊本,卷3。

⑭陶澍、邓廷桢修,李振庸、韩玫纂《安徽通志》,道光十年刊本,卷196。

⑮吴鄂修,汪正元等纂《婺源县志》,光绪九年刊本,卷34。

⑯《歙县竦塘黄氏宗谱》,嘉靖四十一年刊本,卷5。

⑰张瑗纂修《祁门县志》,康熙二十二年刻本,卷4。

⑱《新安汪氏统宗谱》,万历四年增刻本,卷31。

⑲谢永泰修,程鸿诏等纂《黟县三志》,同治九年刊本,卷15。

⑳《新安歙北许氏东支世谱》,嘉靖六年稿本,卷8。

㉑汪道昆撰《太函集》,万历十九年刻本,卷55。

㉒《休宁西门查氏祠记》,崇祯间刻本,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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