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规制、企业环境责任作用机制与路径研究
2021-01-15刘洋
刘洋
摘 要:我国目前的环境规制手段以命令控制型为主,未能很好的促使企业产生“共同体”的主人翁精神参与环境治理,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要实现共赢,就要实现从机械的被规制转为更富有张力的环境责任的履行。本文探讨环境规制与企业环境责任作用机制问题,梳理其相互作用的互动关系机制,提出环境规制推动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环境规制;企业环境责任;作用机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03.057
0 引言
党的十九大提出强化以政府指导作用为关键,深化以企业主体作用为根本,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为支撑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是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有力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发展道路促使我国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环境监管体系、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环境治理目前更多依赖于环境规制约束倒逼而非企业内生的自觉。企业既是环境污染主体又是环境治理的主要力量,从企业环境保护的实践层面看,虽然中央及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环境规制工具,包括命令控制型的排放标准和环保税等,市场激励型如排污权交易以及自愿参与型。但环境规制还是主要以传统的命令控制型这种自上而下的行政手段为主,规制效果有限。企业更多的采用反应型环境战略,权衡经济后果通过末端治理、缴纳罚款等满足环境规制的最低要求,与环境保护的初衷大相径庭。政府对企业行为的规制手段以惩罚或奖励为主只能把企业推向对立或“俘获”,未能很好的促使企业产生“共同体”的主人翁精神,参与治理效果也差强人意。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要在发展过程中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现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共赢,就要实现从机械的被规制转为更富有张力的环境责任的履行。
然而,一些企业因排污超标被规制重罚、勒令停产乃至搬迁,不仅自身产值受损,也令地方经济受损,环境规制压力下环境责任缺失问题也仍存在。但政府与企业并非对立,在环境问题上更是一损俱损共生共荣关系。因此,探讨环境规制如何推动企业环境责任的问题,对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环境规制效率都具有一定实践意义;拓展了环境规制对环境责任作用机制及实现路径,提供理论依據,不仅对政府与企业协同环境治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一个较为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1 理论依据与文献综述
由于环境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负外部性,市场机制无法发挥调节作用从而产生市场失灵问题。因此环境规制作为一种调节经济的制度安排,能够解决环境污染造成的市场失灵,从而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波特假说(1991)提出环境规制能够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通过“创新补偿效应”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国内学者纷纷为波特假说在中国验证提供了支持。大多数学者都发现企业生产率随着环境规制强度的上升而上升,且环境规制强度对绿色创新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同时绿色创新对企业绩效具有显著的正影响。
而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认为环境规制强度上升会增加企业生产成本,一些研究发现中国的环境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存在挤出效应,这种挤出效应还存在区域异质性。还有一些研究发现,环境规制强度对于企业绿色投资、绿色技术创新等环境责任行为存在门槛效应,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投资、绿色技术创新等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
对于企业而言,面对环境规制压力和环保倡议与引导,企业的环境责任逐渐受到重视。企业环境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方面,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动因包括制度、经济、道德三方面原因。2010年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专门强调建立环保与资源节约制度、加大环保投入、开发利用可再生资源等内容,正式将环境责任纳入企业内部治理框架,但目前环境责任披露作为一种指导性意见并不对所有企业都具有强制性。履行企业环境责任包括环保投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绿色研发以及注重资源节约等多种形式。已有少量文献考察企业环境责任承担产生的经济后果,如企业环保投资有利于实现产品市场差异化、降低负面事件带来的风险、利于企业绿色创新发展,提高企业社会声誉、吸引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等,从而产生较高的市场回报。同时环境信息的披露能改善投资者预期,降低融资成本。而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可通过利益相关者进行社会稀缺资源的整合,进而助于企业发展。但另一方面,Friedman认为企业根本目标是为股东创造利润,因此一种观点认为企业进行环境保护会使投资于核心竞争业务的资源不足,环境保护仅以一种成本形式存在。
2 环境规制、企业社会责任作用机制分析
伴随环境问题的突出,环境规制被认为是企业环境责任履行的重要推手,同时,企业环境责任也是企业响应环境规制,践行绿色创新的桥梁纽带。一些研究以理论和实证经验都证明了企业环境责任在环境规制对研发创新的影响中存在中介效应。因此结合波特假说和环境责任理论,长期来看,在规制的外部作用下,企业通过履行环境责任,增加环境责任支出如环保投资,从而实现绿色技术创新,以此提升企业竞争力和社会声誉,从而补偿环境责任支出。而在实践中,环境规制确实为企业提供了外在的制度约束,是促进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必不可少的外在压力;但当前我国社会责任体系暂不成熟,同时企业内在的社会责任感与道德义务并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其履行保障,只能通过企业其他内在动机来实现。因此企业的环境责任决策除了受环境规制外部推动之外,最终还是受企业自身成本收益情况的影响,企业会在污染成本与环境规制引致创新收益之间进行权衡取舍,同时环境规制引致的企业技术创新具有不确定性,企业环境责任成本面临无法补偿的风险,并且不同的规制工具对企业履行环境责任、技术创新的作用结果不同,不同产业污染强度和规制成本也存在差异。因此,是否要履行环境责任,是企业在环境规制情境下的行为选择,这与规制强度、规制工具和企业产业类型、自身成长性、规模、绩效、研发能力等因素都息息相关,而企业的行为选择又会直接影响政府环境规制效果。
3 实现路径分析
根据上述环境规制与企业环境责任作用机制分析,当环境规制强度较低时,企业出于利益最大化考虑会选择缴纳相对较低的环境税或罚款被动的环境治理,环境效益受损。随着环境规制强度加大,企业原有生产设备技术水平下排放成本增加至企业即将无法承受或面临强制性要求停产,企业就会逐渐增加环境责任投入、进行技术改进和设备升级,企业环境治理由被动变为主动。但规制强度过大时,企业用于环境责任的投入可能因此被挤出,不利于环境责任的履行和绿色技术创新,企业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都会受损。因此,只有在环境规制与企业环境责任形成良好互动关系时才能产生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实现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共赢。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企业责任、全民行动等体系,形成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因此,建立健全有效的现代环境治理的制度安排是推动企业环境责任实现的重要途径。
(1)减少单一的行政命令手段,通过以命令控制型保底,更多鼓励市场激励型、激发自愿参与型等多种规制方式来提升环境治理能力,进一步推动规制工具从依靠行政办法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转型,转变以政府为主要制定和执行主体的环境规制模式。探索性的制定充分考虑企业规制边际成本、因地制宜因产业制宜避免“一刀切”的环境政策,更多地引入市场机制,依据市场变化对环境规制工具不断设计创新。完善政府环境规制效率评价体系,引进第三方评估机制。
(2)加强政府与企业间协商合意及合作治理等方式,加强政府在充分沟通基础上组织协调好行业间、地区间、企业与社会间的有关利益关系,完善环境协同治理的体制机制设计,为企业自愿性环境规制提供保障。
(3)完善企业环境责任披露机制,发挥好市场作用,推进ESG投资理念在中国的深化发展,加快建设健全企业社会责任披露机制,降低环境责任履行企业的融资成本。
(4)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建立公众参与、多元参与机制,有效发挥媒体和公众监督的作用,建立公开透明的环境规制公众平台,完善听证、建议、举报等参与渠道,利用好企业声誉机制树立绿色公众形象,建立共同参与、多方共赢的协同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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