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儒家孝道思想的伦理意涵及其公共性
2021-01-15彭婷
彭婷
(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众所周知,孝是一种血亲人伦规范。然而,孝仅仅是一种特殊的血亲人伦规范吗?它是否会妨害社会道德?要解答这两个问题,人们首先要了解儒家孝道思想的基本意涵。关于何为“孝”,汉代经学家许慎的《说文解字》“老部”云:“孝,善事父母也。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1]398许慎以“事父母”和“子承老”为注,说明孝的本义是子女承托起父母,从事与父母有关的事务。也就是说,孝原本是子女奉养、关照父母的行为活动,是面向子女的一种特殊伦理规范,意味着子女对父母有特殊的伦理义务。同时,许慎以“善”事父母来界定孝,又赋予孝以“善”的道德价值。儒家对孝道的这层理解,不但丰富了“事父母”的伦理意涵,而且有助于人们理解孝道与社会道德的关系。为此,本文试图论述儒家孝思想的三个层面的伦理规定,揭示孝的伦理意涵及其公共性向度。
一、畜亲:终生孝亲的特殊伦理规范
在儒家对孝的不同规定中,“养”亲是最基本的规定,因此,古代辞书不但将孝理解为“事父母”,而且将孝解释为“畜”。例如,《广雅·释言》以“畜”释孝,便是将孝理解为畜养父母[2]7603。并且,儒家对“畜”作了具体规定,使得孝成为一种具有浓厚伦理色彩的特殊血亲人伦规范。
关于何为畜亲,《礼记》中有细致解说:
祭者,所以追养继孝也。孝者,畜也。顺于道,不逆于伦,是之谓畜。是故孝子之事亲也,有三道焉:生则养,没则丧,丧毕则祭。养则观其顺也,丧则观其哀也,祭则观其敬而时也。尽此三道者,孝子之行也。[3]1237-1238
《礼记》不仅将孝解读为“畜”,而且认为畜亲必须做到“顺于道,不逆于伦”。这里的“道”和“伦”分别指道德准则与人伦规范。也就是说,“畜”亲既要求子女赡养和关爱双亲,为双亲提供物质供养、生活照料和情感关怀,又要求子女行事符合相应的道德准则与人伦规范。此外,《礼记》指出,畜亲必须遵从三个方面的道德准则与人伦规范:父母生前,子女要尽心地赡养与关爱父母;父母去逝,子女要举办丧事,妥善安葬父母,并为父母服丧;丧葬父母后,子女还必须举行祭祀活动来追养双亲,继续尽孝。《礼记》还认为,在畜亲的伦理实践中,子女还应该主动反省他们赡养父母时是否恭顺,安葬父母及服丧时是否有哀容,祭祀父母时是否足够虔敬,只有遵守以上三个方面的道德规范,同时能够养亲和顺、行丧哀伤、祭祀虔诚,才是尽孝道。
《礼记》以“畜”释孝,说明在畜养双亲的意义上,孝不仅要求人们在父母生前关照与赡养双亲,还要求人们在父母死后能够事死如事生,继续“追养继孝”。因此,孝养父母是为人子女的终生伦理责任或道德本分。与此同时,儒家还极为看重子女畜养父母时和顺、哀思与敬重的情感态度。这说明,子女之所以畜养父母,主要基于他们对父母亲人的特殊情感心理,而不是为了利益、名望等其他外在目的。儒家将亲子之间的这种特殊情感心理称为“恩”,比如,《礼记》云“门内之治恩掩义”[3]1469。然而,人们往往容易误解儒家的“恩”的观念,以为孝亲之“恩”是指父母对子女施恩,以及子女对父母的感恩与回报。其实,儒家所讲的“恩”,并不是基于感恩意识的回报性的道德义务。传统文化中的儒释道虽然皆倡导孝道,但三家对孝的具体理解各有侧重。儒家从未明确提出报恩的孝道思想,反倒是佛教和道教倡导的孝道对报父母之恩多有提及。佛教自汉魏传入中国以来,《父母恩重难报经》《六度集经》《增壹何含经》《佛说孝子经》《大乘本生心地观经》等宣传佛教孝道的经典相继出现,重视父母恩重的知恩、报恩思想才在民间广为流传[4]51-59。成书于唐代前后的《太上老君说报父母恩重经》《太上真一报父母恩重经》《元始洞真慈善孝子报恩成道经》等宣扬孝道的道教经典,也皆以“报恩”为主题[5]5-11。佛教与道教的报恩思想拓展了儒家孝道思想的内容,对民间社会影响深远。
有人可能会反驳说,《论语》中著名的“三年之丧”典故就突显了报恩意识。然而,与其说孔子强调回报之爱,毋宁说他更看重“不安”和“仁”。孔子的子弟宰予(宰我)认为,守丧三年时间太长,政事、礼乐制度必然崩坏,因为农作物生长以四季为周期,钻燧改火也有时令的限制,所以服丧一年就可以了。对此,孔子进行了回应。
曰:“女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今女安,则为之!”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6]703
宰予从时令改易、起居钦食和政事兴废等事功视角反对“三年之丧”。而孔子认为,守“三年之丧”礼制规范的根本依据在于,君子“不安”则“不为”的主体情感意识。也就是说,在孔子看来,人们之所以遵从孝亲的伦理规范,源于他们对父母的“不安”或仁爱。至于孔子说宰予三年才离开父母的怀抱和爱护,难道也要回报性地爱父母三年吗?它更多是责问,表达出孔子的失望与无奈,而非强调回报性的三年之爱。不止孔子不强调回报性的亲子之爱,其他儒家思想家也大都不主张将恩亲之情理解为施惠与报恩模式下的回报之爱。《尚书》《孟子》均论及以孝著称的圣人舜。舜的父母和弟弟从未施恩于舜,反而是千方百计迫害他,即便如此,舜仍然孝于父母、友于兄弟。这充分说明,儒家倡导的恩亲之情,并不是基于被施惠、被感动的回馈之爱,而是人们自觉认同亲亲人伦关系,主动地、不能自已地关爱父母亲人。
总之,儒家以畜释孝,要求人们在供养与照料双亲时符合相应的伦理规范,承担终生孝养双亲的伦理责任,并且以亲子间深厚的恩亲之情作为畜养双亲的伦理规范的情感基础。此外,儒家明确反对从功利角度理解亲情与孝道,也不将恩亲之情视为回报性的爱。这意味着,恩亲之情既是特殊的血亲情感,又是一种真挚而深厚的人伦情感。这种纯真的人伦情感不参杂任何功利性动机,能帮助个体突破自我中心主义,为人们真心善养父母乃至真诚待人提供不竭的情感动力。
二、爱敬之心:孝亲的主体道德责任意识
通过畜养双亲的特殊人伦规范,儒家确立起终生养亲的伦理责任。然而,赡养双亲只是孝的低层次的伦理规定。孔子就说过:“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6]48-49孔子指出,人们遵从具体的礼仪规范,不辞辛劳地侍奉或照料父母,只是孝养双亲的外在行为表现,非孝的精神内核,是否敬亲,才是区分孝亲与养亲的根本。
关于什么是敬亲,《礼记》中有细致描述:
洞洞乎!属属乎!如弗胜,如将失之,其孝敬之心至也与!……其立之也敬以诎,其进之也敬以愉,其荐之也敬以欲,退而立,如将受命……孝子之有深爱者必有和气,有和气者必有愉色,有愉色者必有婉容。孝子如执玉,如奉盈,洞洞属属然如弗胜,如将失之。严威俨恪,非所以事亲也,成人之道也。[3]1222-1224
这段文本本来是形容孝子祭祀先人的精神风貌的,但它将孝敬之心表达得淋漓尽致,其中“洞洞”“属属”分别形容孝子敬事双亲时诚意专一的精神面貌。孝子怀着一颗孝敬之心,他的一言一行皆能专心至致,唯恐有失。而“严威俨恪”之敬并非孝子事亲应该有的孝敬之心,它是成年人之间的相处之道。这说明,孝敬父母与敬事他人有很大的不同。朱子也指出,事亲之敬“非严恭严恪之谓,以此为敬,则误矣。只把做件事,小心畏谨,便是敬”[7]564。在此,朱子揭示出孝亲之敬的三层含义:一是“把做件事”,即慎重地看待孝亲之事,把双亲时时放在心上,不怠慢双亲;二是“小心畏谨”,即孝亲时诚意专一,保持谦虚、敬畏的道德情感与心理态度;三是敬亲时展现恭顺、愉悦、和气的神情。很显然,敬亲时专心与不怠慢的行事态度、畏谨的情感心理以及和顺欢愉的精神面貌,同成年人交往所持的严肃、庄敬有礼的行事态度,有极大的区别。前者流露出浓厚的关怀意识、自律意识和喜爱之情,具有长久性与亲近性特点;后者只是成年人之间交往的基本礼仪规范,是一种暂时的社交礼仪。
有学者认为,敬亲会让亲子之间产生距离,甚至使亲子疏离①。这种观点并不准确。上文就指出,孝敬父母之所以不同于敬他人,是因为孝子深爱着父母,所以,孝子在敬事亲人的同时会表现出“和气”“愉色”“婉容”。朱子就指出:“敬而不爱,非真敬也。”[7]564清人刘宝楠也说:“善于父母,善于兄弟,亦由爱敬之心。故《礼》言‘孝子有深爱’,又言‘立爱自亲始,立敬自长始’,敬亦本乎爱也。”[6]8可见,人们之所以能够小心谨畏地孝敬父母和亲人,善待双亲及兄弟,根源于他们对父母亲人的深情挚爱。由于敬亲中包含对亲人的深情厚爱,所以,子女孝敬双亲时,绝对不会刻意疏远父母,反而会对父母敬顺、关爱有加。
此外,儒家还认识到,以敬亲的方式表达爱亲之心,有益于维护良好的亲子关系,同时彰显子女孝养、关爱双亲的主体道德责任意识。朱子认为,爱亲中包含敬亲才能确保“奉养而无狎恩恃爱之失”[7]564。以敬亲的方式来表现对亲人的深情厚爱,能有效避免人们孝养双亲时倚仗父母的恩宠与溺爱,骄傲自大,无视他人(包括父母)。这说明,儒家既看重真挚深厚的亲情,又十分警惕亲子之间出现亲昵无度、恃宠而骄的情况。因此,儒家既肯定爱亲之心,又要求子女有自我规约意识,谨慎适度行事,以合理表达他们对父母亲人的深厚情感。所以,在儒家看来,值得倡导的孝亲一定是,既真诚地亲近、爱戴父母亲人,又保持自我警醒,不傲慢、不自我放纵,行事专注、小心谨畏地孝事父母亲人。正如杨立华所说,通过事父母的敬,个体明确了特定位置的责任与权利,从而维持和促进个体的精神自立或独立的判断力[8]131-135。子女秉持爱敬之心孝事父母,能自觉养成主动关爱双亲的伦理意识,以及行事节制、慎重及适度的良好道德行为及品质。由爱敬双亲形成的意识自觉和行为自律,不但能有效避免子女狎恃恩宠、盲目自大,而且可以促进子女人格的独立自主和道德责任感的养成。因此,儒家以爱敬之心作为孝的精神内核,既有助于子女谨慎、合理地孝养父母,也有助于培养子女的独立人格和对父母乃至他人的道德责任感。
总之,儒家以爱敬作为孝亲的精神内核,既要求子女展开自我道德反省,进行行为自律,又重视子女亲近、爱戴双亲的深挚情感。基于爱敬之心来孝亲,极有益于亲情和亲子关系的合理维系,并能提升子女孝亲的道德责任意识,更能促成子女的独立人格。同时,爱敬当中蕴含的行为主体的理性反思、自律意识及关爱意识,同样适用于一般的人际交往。《孝经》所言“爱亲者,不敢恶于人。敬亲者,不敢慢于人”[9]6,就充分说明爱敬双亲的意识同样有助于个体善待和恭敬他人。因此,孝不但是特殊的血亲人伦规范,还能美善人们的公共生活与社会交往。
三、爱亲以德:孝当中渗透着一般道德规定
作为亲子间的特殊人伦情感与伦理规范,亲情与孝道有自身的合理性,可一旦涉及恩亲之情与社会伦理规范的关系,亲情作为一种自然血缘情感,不能确保爱亲行为具有道德合理性。儒家充分意识到了这一点,因此儒家不但看重敬爱双亲的道德责任意识,以促进亲情的合理表达,还大力倡导爱亲以德,要求人们爱亲、行孝必须符合社会一般的善恶道德规定。
《礼记》中关于曾子“易簀”的故事,明确表达出爱亲以德的道德要求。原文为:
曾子寝疾,病。乐正子春坐于床下,曾元、曾申坐于足,童子隅坐而执烛。童子曰:“华而?,大夫之箦与?”子春曰:“止!”曾子闻之,瞿然曰:“呼!”曰:“华而?,大夫之箦与?”曾子曰:“然。斯季孙之赐也,我未之能易也,元,起易箦。”曾元曰:“夫子之病革矣,不可以变,幸而至于旦,请敬易之。”曾子曰:“尔之爱我也不如彼。君子之爱人也以德,细人之爱人也以姑息。吾何求哉?吾得正而毙焉斯已矣。”举扶而易之。反席未安而没。[3]177
曾子病危,他的学生和两个儿子都坐在身旁。坐在角落里的童仆指出,曾子所卧的席子是大夫的规制,于礼不合。曾子听闻,立即命令其子曾元撤换席子,并告诫儿子曾元要以德爱亲。换席后,曾子未躺安稳便死了。生命垂危之际,曾子依然教导儿子要爱人以德,即便是爱自己的父母亲人也不例外,不可姑息养奸。这说明,曾子十分明白,爱亲虽然是发自内心的真情厚爱,可若不以道德和礼义来规范,就容易让孝亲演变成迁就甚至纵容亲人,容易危害他人与社会。可见,儒家虽然极其看重爱亲与孝亲,却又意识到赡养与关爱双亲必须符合社会道德规范。
与此同时,儒家认识到,人们的一些不道德行为看似与孝亲无直接关联,实则会祸及亲人,是为不孝。孟子就指出:
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支,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奕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10]599
孟子认为,世人所说的不孝行为有五种,包括行为懒惰、爱赌嗜酒、自私、偏爱妻子、不赡养和关爱父母。也就是说,即便个人依从礼义来赡养和关爱亲人,可若他放纵感官欲求(贪得无厌)、好勇斗狠,使父母因此蒙受耻辱或陷于危险之中,也是不孝。所以,以德爱亲不仅要求子女依从相关的礼义或道德规范来孝养、关爱亲人,而且还要求子女节制自身的欲望和不良习气,以免牵累父母。
《礼记》同样看重子女自身的德性对孝亲的重要性。《礼记》有言:
身也者,父母之遗体也。行父母之遗体,敢不敬乎?居处不庄,非孝也。事君不忠,非孝也。莅官不敬,非孝也。朋友不信,非孝也。战阵无勇,非孝也。五者不遂,灾及于亲,敢不敬乎?[3]1226
《礼记》将子女之“身”譬喻为“父母之遗体”,来说明亲子间的一体相关性。基于此,个体的任何不道德行为皆可能害及己“身”或“父母之遗体”,是为不孝。同时,《礼记》指出,不孝的行为包括,闲居不庄重、不忠君、不敬职、不信于友、作战不骁勇。虽然,上述五者是专制时代的道德要求,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它们揭示出孝不仅要求人们以德爱亲、养亲,更要求人们以德自爱,修养自身德性。如此一来,孝便从关爱、赡养父母亲人的特殊血亲伦理规范,转变为注重个体德性修养的一般道德要求。与此同时,儒家对孝的德性规定,既包括血亲间特殊私人关系的德性要求,又涵盖了职业道德乃至社会公德的一般德性要求。这说明,儒家要求人们透过自身的主体理性反思与切身情感认同,自觉意识到亲子间的休戚相关性,并在生活实践中积极、主动地展开自我道德规约,以免自身的不道德行为给父母带来羞辱甚至伤害。
不仅如此,儒家爱亲以德的道德规定,还要求个体在成己之德的同时尽心竭力地成亲之德。为此,儒家极为重视对父母的道德劝谏与道德感化,比如《礼记》云:“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谏若不入,起敬起孝,说则复谏;不说,与其得罪于乡党州闾,宁熟谏。”[3]737孔子也说:“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6]155父母犯过错时,孝子应该低声柔气、态度和顺地加以规劝。若父母不听从劝谏,子女也不能就此放弃,更不能冒犯、忤逆父母,相反,子女应该运用自身德性对父母敬重、关爱有加,同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反复规劝父母。因此,儒家要求子女关爱父母,却不是让子女不论是非善恶地一味偏袒和私利父母亲人,而是要求子女以己之德反复规劝父母,以免父母陷于不义。儒家还认为,孝子以自身的德性感化父母亲人,不仅能使亲人弃恶,更能使之从善。孟子就称道舜以己之德来尽孝道,使冥顽不灵的父亲被感化而乐于为善,从而成为天下人效法的道德典范②。
由此可见,儒家倡导爱亲以德,既要求人们孝亲时符合各项社会道德规范,又要求人们具有成己、成亲之德。爱亲以德的规定使得孝从特殊的血亲伦理规范与伦理责任,拓展为一种亲子间为善去恶、相互成德的一般道德要求。因此,孝不仅维系着亲子间的特殊亲情与亲亲人伦规范,而且让每个人能在其首要的生存场所(家庭)中培养社会规范意识与个体德性品质;而家庭成员的社会规范意识与德性实践品质的培养,又能促使人们自觉遵从社会生活与公共交往的各项行为规范与美德,从而助益社会公德的养成。
结语
综上所述,儒家的孝道主要有三重伦理意涵:首先,畜亲意味着孝是人们终生养亲、爱亲的特殊血亲人伦规范与伦理责任。但同时,它以亲子间纯粹而深厚的恩亲之情为基础,有助于人们突破个人中心主义与功利思维。其次,孝以爱敬之心为精神内核,展现出人们孝亲的意识自觉、自我规约与真挚情感,蕴涵行孝者的道德理性反思、行为自律与关怀意识,对人们的人际交往与社会生活有积极意义。再次,爱亲以德的道德规定,有助于人们自觉遵从社会生活的各项伦理规范,并积极践行社会美德,也就是说,孝并非不论善恶,一味维护与爱利父母,而是同社会生活与公共交往的道德要求相贯通,努力实现孝亲与社会道德、私德与公德并行。可见,儒家孝道对社会道德教化有积极作用,能有效提升现代人的个体道德与公共道德。
注释:
①杨立华认为,一昧敬亲会使亲子疏离,涤荡孝中应有的爱亲温情,使孝成为源于外在规范的负担。参见杨立华:《敬、慕之间:儒家论“孝”的心性基础》,《江苏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李若晖也认为,曾子对父亲的态度兼敬爱,所以他对父亲是有距离的。参见李若晖:《经典诠释视角下曾元对曾子孝论之调整》,《中州学刊》,2019年第7期。
②孟子说:“舜尽事亲之道而瞽瞍厎豫,瞽瞍厎豫而天下化,瞽瞍厎豫而天下之为父子者定,此之谓大孝。”(《孟子·离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