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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侵权责任规则的修改及完善研究

2021-01-15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行为人民法典规则

芦 琳

(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太原030031)

《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构成部分,明确了民法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对于现代化社会中出现的各类侵权行为,《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规则能更好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是明确侵权行为、类型、范围的主要参考。为进一步发挥《民法典》法律规制的价值,对现行的相关内容作出调整和完善,对社会中出现的行为作出规定,以便更好地发挥法律的调整功能。以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行为类型的界定为切入点,可有效突破原有法律条款的限制,借助类型化的立法原则,来扩大我国法律空间,使其在具体的应用中体现较强的适应性,更全面地保护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

一、《民法典》对侵权责任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 明确过错责任原则,调整一般性的原则

在我国《民法典》的修改和完善中,为更好区分侵权的责任,避免侵权过错方和损害方造成误解,针对相关的法律内容作出调整,对《侵权责任法》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在明确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将《民法典》1165条中的“行为人应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修正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效地区别行为人侵权后“损害”和“侵害”的后果,并细化侵权责任行为的归责原则,并将无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例外。同时,利用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的“造成”,来作出具体的损害表述。这种对侵权行为的细分,强调无过错或过错的责任原则,所造成的侵权行为都需要具备因果关系,来构成侵权这一行为的要件。这种因果关系包含两个层面,一是行为人和被侵害合法权益之间的因果关系,另一层是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经过对法律条例的修改和完善,即保障法律内容涉及到责任的构成要件,也贴合相关的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使其成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款。另外,在造成侵权的赔偿问题上,《侵权责任法》也作出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法律条款扩大侵权赔偿的范围,并改正赔偿的计算方式,规定在精神损害上的赔偿细则,并增加存在主观故意侵权赔偿的相关规定。

(二) 增加新的侵权行为类型,完善相应的具体规则

对于《民法典》中相关侵权责任规定的调整,就是进一步扩大侵权行为的界定范围,增加新的侵权行为类型,作出更多的特殊规定。其中特别增加第三行为人和委托监护人损害责任,在交通行为上,也添加挂靠机动车和擅自驾驶他人车辆的侵权行为,并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细则。同时,网络相关侵权行为的出现,也成为完善法律条例工作的重点,特别增加反通知规定,并在医疗、产品销售、高空抛物等行为上,对侵权行为作出规定,使法律内容所添加的侵权类型多达13余种,进一步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对各类侵权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具体的可操作细则包含以下内容:在高空抛物行为侵权责任规定中,避免出现受损害人的赔偿连坐问题,进一步提升法律的公正性;在产品责任明确规定中,添加参与销售、采购、生产人员应承担被侵害人的付出的经济损失;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损害中,扩大责任主体,将经营者纳入到责任主体范围中,使得安全保障义务得以落实。在环境污染和破坏领域,也添加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使社会中相关的侵权行为类型得到完善,进一步地约束人们的侵权行为,使侵权责任规则得到完善。通过责任行为类型的完善,我国法律条例中的责任类型化程度得到显著提高。

二、《民法典》对侵权责任规则的修改及完善路径研究

(一) 完善侵权责任规则的制度设置,保证《民法典》使用的科学合理性

制度设置是法律规则本善的核心,《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规则也是如此。完善侵权责任规则的制度设置,可从完善具有实用主义色彩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修改具有复合型特征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制度;修改与完善具有两分化特点的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之规则等三方面来实现。首先,完善具有两分化特点的不承担责任与减轻责任之规则。需要立法者将得以适用于不同类型责任的“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制度规定与总则编,将与有过错、受害人故意及第三人原因,继续保留在侵权责任编。有利于侵权责任规则增加自甘冒险与自助行为。但需指出的是,《民法典》所规定的“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制度,既包括责任成立层面阻却责任成立的事由,又包括免除责任的事由。当侵权责任规则的特殊侵权制度,尚未规定“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制度时,若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则可不用完善该项规则,而与之相反,则应完善与修正此项规则内容。当侵权责任规则的特殊侵权制度中,明确规定了“故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这一制度,则属于“本法另有规则”的情形,要求制度设置需适用于特殊侵权制度。其次,设置具有实用主义色彩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以法律规定为限,明确承认惩罚性赔偿规则。并基于现实国情的政策考量,确立侵权责任规则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完善此类制度,充分调动私主体的力量,净化营商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个体利益。此外,针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修改完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制度,增加私人侵害情形下确定外部责任比例的因素,比如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及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最后再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归责确定归责原则、推定因果关系、外部责任份额确定规则及第三人过错责任的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特殊规则的适用以及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保证侵权责任规则的制度设置,符合《民法典》科学使用标准。

(二) 修改完善侵权责任一般性规则,充分体现《民法典》的价值

修改完善侵权责任一般性规则,首先,在侵权责任保护范围内,将“概括+列举”式修改为概括式,将所有民事权益都包括在侵权责任规则保护范围之内,既可以避免侵权责任规则,保护范围的繁琐,又实现了对民事权益的全面保护。其次,适当增加“造成损害”作为侵权责任规则的补充和构成要件。依据《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主动承担侵权责任。”这条规定,明确调整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进一步确立侵权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法性质相同。此外,应修改损害赔偿规则。依据《民法典》中“适当调整侵害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在适当范围内增加因人身损害赔偿而需要的营养费赔偿;规定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人身利益的特定物,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采纳司法确定的损害赔偿规则,加大对损害赔偿事件的惩罚性力度。以此来充分发挥《民法典》完善和修改侵权责任一般性规则的价值与作用,提高侵权责任规则的实用性与实效性。

(三) 完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强化《民法典》覆盖面与影响力

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媒体平台、网络平台、社交平台的飞速发展,促使网络环境日趋复杂,网络侵权问题也越加多样化。为了进一步解决网络侵权问题,保障中国网民合法权益,需要依据《民法典》中的具体细则对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加以完善与修改,保证网络侵权责任规则落到实处。首先,加以完善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的通知规则,除了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明确提出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断开连接、屏蔽等必要措施,并要求权力者应认证个人真实身份信息。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网络侵权责任通知后,应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另一句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降低该网络用户所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有利于促使避风港规则的通知规则形成完整体系。其次,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补充网络侵权责任规则中尚未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反通知规则”,即权利人行使个人权益通知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屏蔽网络用户信息等必要措施后,网络用户有权行使反通知权益保护自己的网络话语权,以此来保证网络侵权规则修改与完善的合理性与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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