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沫若《管子集校》训诂内容述例
2021-01-15文洪睿
田 膂,文洪睿
(1.西南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成都 611756;2.云南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昆明 650201)
《管子》是记录我国春秋时期齐国哲学家、思想家、政治家管仲及其学派思想和言论的著作,因年代久远,文献错漏较多,历来被学界认为难读。杨向奎先生指出:“先秦诸子除《墨经》外,以《管子》一书,讹误最多,索解最难。”[1]今本《管子》由西汉刘向整理编定,定著八十六篇,今实存七十六篇,亡佚十篇。西汉之后,屡有学者对《管子》做注,然而即使到了清朝乾嘉学派古籍整理的繁盛时代,《管子》的注疏中也缺乏一部名头响亮的著作。直到20世纪,郭沫若《管子集校》问世才改变了这一局面。《管子集校》综合整理了前人对《管子》的研究成果,同时加入自己的考证,集历代校勘、训诂之大成,是学界公认最好的《管子》校注本。马非百指其“体例严密,规模宏大,所见版本之多,参考历来校勘书籍之广,不仅是以前学者所未曾有,而且也是解放以来第一部博大精深的批判继承祖国文化遗产的巨大著作”[2]。
然而,与《管子集校》取得的巨大成就不相符的是,学界对它的关注一直较为薄弱,研究成果甚少。在中国知网以“管子集校”为关键词进行篇名检索仅检得论文8篇。而探讨《管子集校》训诂及校勘方面的文章则更少,仅罗业恺《从〈管子集校〉论郭沫若校勘方法》[3]、刘凯《郭沫若〈管子集校〉训诂条例发微》[4]二文,前文列举了《管子集校》的校勘特色和方法,后文举例分析了郭沫若在校注《管子》时所使用的形训、声训、义训三种训诂条例。另有几部与郭沫若相关的专著也提到《管子集校》,但均未对其训诂及校勘方面过多着墨,如卜庆华《郭沫若评传》[5]、林甘泉等《郭沫若与中国史学》[6]、王锦厚《郭沫若和这几个“文学大师”——闻一多、梁实秋、郁达夫、林语堂》[7]等。《管子集校》中的郭沫若案语多达1705条,其中的训诂严谨而详尽,鉴于学界目前对其中的训诂内容研究严重不足,本文将从考证和校勘两方面对此进行爬梳。
一 考证
《管子集校》以许维遹所纂、闻一多部分校阅的草稿为基础,参以由郭沫若所收宋明版《管子》17种及引用校释书目42种[8],经其多方辨别考证书中文字错误及真伪后,集结成书,内容丰富。郭氏在“沫若案”中的考证既考前人之说,也考释原文。
(一)考前人之说
1.证是
证是,即考前人注说,以证其是,多为补充证据。
(1)补充古文字材料。《管子·问篇第二十四》:“毋使谗人乱(本作普)①而徳,营九军之亲。”丁士涵认为此处之“乱”当训为“治”。郭沫若赞同丁说,并考“乱”之金文,指“‘乱’本即古‘治’字,为后人所讹误”。
(2)补充古文献材料。《管子·君臣上篇第三十》:“上下相希,若望参表,则邪者可知也。”何如璋注:“《淮南·天文》:‘正朝夕:先树一表东方,操一表却去前表十步,以参望日始出北廉。日直入,又树一表于东方,因西方之表以参望日入北廉。则定东方两表之中,与西方之表,则东西之正也。’即其义。”竺可桢注指何注中所引《淮南·天文训》字句有误:“‘日直入,又树一表于东方’,疑是‘西方’之误。‘定东方两表之中’,当是‘东西两表之中’。‘与西方之表’五字疑是衍文。”并作图以证自己观点。郭沫若认为竺校正确,但解释稍显复杂,而《周髀算经》所释较易理解,遂补充为证:“以日始出,立表而识其晷。日入,复识其晷。晷之两端相直者,正东西也。中折之指表者,正南北也。”
(3)补充其他版本资料。《管子·君臣上篇第三十》:“所出法则制度者明也。”丁士涵云:“‘所’字即‘则’之譌而衍者,‘则出法制度者明也’,与下文‘则循义从令者审也’对文。宋本作‘所出法则制度者明也’,恐非。”郭沫若认为丁校正确,在做进一步分析的同时,补充了古抄本及宋本材料:“丁说是也。‘出法制度者明也’与‘循义从令者审也’相对为文,故下承之以‘上明下审’。‘上’即‘出法制度者’,‘下’即‘循义从令者’,不应有‘所’字。盖古抄本或误‘则’为‘所’,后之录书者兼收之,而宋杨忱本则复将‘则’字错置‘法’字下耳。”
(4)疏解句义进行补证。《管子·君臣上篇第三十》:“量实义美,匡请所疑。”丁士涵云:“‘实’功实也。‘义’,当作‘议’,谓量其功实,议其美善也。”郭沫若赞同丁注,并通过疏解句义对丁注做了进一步补充:“丁说得之。‘量实’就内质言,‘议美’就外态言。‘量实议美,匡请所疑’以‘诸官谋士’为主辞,言诸官谋士共同审量政教设施,有所疑则求相臣匡正也。”
2.驳非
驳非,即反驳前人注说,并阐明理由,罗列证据,得出新结论。从致误缘由看,前注之误可分为如下十二类。
(1)误解词义。《管子·牧民篇第一》:“故省刑之要在禁文巧。”颜昌峣注“文巧”为“舞文巧法”,并举《韩子·五蠹篇》“儒以文乱法”为例加以说明。郭沫若认为“颜说非是”,“文巧”义为“奇技淫巧”,与下文“无巧不禁则民乃淫”正相合。而韩子所谓“儒以文乱法”亦非颜氏所指之义,而是“指斥儒家之繁文缛礼”。可见,颜氏注的误因为误解“文巧”词义,郭沫若联系下文重释词义反驳颜说,理据充分。
(2)误解文意。《管子·形势篇第二》:“牺牲(本作牷)圭璧不足以享鬼神,主功有素,宝币奚为?”许维遹注引“今殷民乃攘窃神祇之牺牷牲,用以容,将食无灾(《尚书·微子篇》)”与“商王受,惟妇言是用,昏弃厥肆祀弗答(《牧誓篇》)”二言,指《管子》原文中的“主”应为商纣。因商纣蔑弃祭祀,其心不诚,虽设牺牲圭璧,鬼神亦不来享,故云“不足以享鬼神”。郭沫若认为许说过于牵强附会。“主”并非指商纣,而是泛指一般人。若商纣“蔑弃祭祀”,“攘窃神祇之牺牷牲”,为何又设牺牲圭璧以享鬼神。此事不管从文辞还是事理上均说不通。许注误因乃错误理解文意。
(3)不识古字。《管子·霸形篇第二十二》:“寡人不爱封侯之君焉。”猪饲彦博云:“‘君’当作‘赏’。”安井衡云:“不爱惜封之为有土之君。”戴望云:“‘君’疑‘赏’字误。”于省吾云:“‘赏’无由误作‘君’,安井说是也。”郭沫若指出,原文当作“尚”,假为“赏”。校书者易“尚”为“君”,是因为二字的古文形近。猪饲与戴说是,安井与于说误。
(4)不识古音。《管子·霸言篇第二十三》:“暴国(本作王)残之。”张佩纶云:“‘暴国残之’句当在‘乱国并之’上,正、轻、并、民、王为韵。”郭沫若指张氏注中提及的文字押韵有误,“正、轻与并、民、王并不韵,张喜谈韵,每甚乖谬”。
(5)不识古文法。《管子·君臣上篇第三十》:“是以不言智能,而顺事治,国患解,大臣胜(本作之字)任也。”陶鸿庆云:“‘大臣之任也’本作‘大臣胜任也’与‘视听者众也’文义相配。”郭沫若指淘注有误:“‘大臣之任’者‘大臣是任’也,古人文法,每每之、是通用,此例至多。”
(6)误断句读。《管子·小称篇第三十二》:“操名从人,无不强也。操名去人,无不弱也。”姚永概注:“‘从人’当作‘从之’,‘去人’当作‘去之’,两字草书颇相似而误,以下文‘去之”为证,可见。”金廷桂注:“此承上‘有善誉我,有过毁我’而言。君有善名而从人者无不强也,有恶名而去人者无不弱也。‘操名从人’犹《孟子》言‘以善服人’也。‘操名去人’犹言‘苟不好善,士止于千里之外’也。”姚永概注因误断句读而误改原文,金廷桂注因误断句读而误读文意。郭沫若指出:“当于‘从’字、‘去’字断句,‘人无不强'‘人无不弱’乃指任何人,不限于天子诸侯。”
(7)误引古文。《管子·地员篇第五十八》:“中陵十五施。”张佩纶注:“《诗·菁莪》‘在彼中陵’,毛《传》‘中陵,陵中也’。”郭沫若指张注所引《诗》之“中陵”与原文之“中陵”有别,“《诗》因协韵故每倒言,如谷中为‘中谷’,逵中为‘中逵’,林中为‘中林’,露中为‘中露’,阿中为‘中阿’,沚中为‘中沚’,陵中为‘中陵’。”
(8)校时所参之书有误。《管子·权修篇第三》:“赏罚不信于其所见,而求其所不见之为之化。”俞樾云:“‘化’当作‘外’,字之误也。……《韩非子》引此正作‘赏罚不信于所见,而求所不见之外’。”郭沫若指出:“原文明白易晓,谓赏罚于所见者既无信必可言,则求所不见者为之感化,殊不可得。即赏罚不信,则不能赏罚一人而劝惩百人。”《韩非子》中之“外”字乃“化”字之讹,俞氏参讹文而校正文,适得其反。
(9)不联系上下文。《管子·权修篇第三》:“必重尽其(本有民字)力。”孙星衍、安井衡注均指“民”字因上文而衍,戴望亦云“《治要》引此无‘民’字”。而郭沫若联系上文“欲为天下者必重用其国,欲为其国者必重用其民”,指出此句当作“欲为其民者必重尽其民力”,若依孙氏、安井氏所言,删去“民”字,则大谬。
(10)过度泥古。《管子·君臣上篇第三十》:“是故百姓量其力于父兄之间。”刘绩云:“此言庶人。”宋翔凤云:“《尧典》‘平章百姓’,郑《注》‘百姓,群臣之父兄子弟’,与此义合。《楚语》‘观射父曰民之彻官百,王公之子弟之质能言能听,彻其官者而物赐之姓以监其官,是谓百姓’。”以上二注,郭沫若肯定刘注,同时指出宋注有误,致误原因为过于依赖古代文献材料:“刘说是也。此‘百姓’即指庶人,非古之‘百姓’也。‘量其力’即‘务四支之力’。下文‘官论其德能而待之’,‘其’指百姓。官与百姓之分,即上文官与庶人之分。宋说求之古而失之。”
(11)前后矛盾。《管子·任法篇第四十五》:“不勤(本作动)力。”俞樾、戴望、王念孙均认为“动”为“勤”字之误。而郭沫若认为“动”字不误,指出《小问篇》中也有“动力”相联而用的例子:“力地而动于时,则国必富矣。”同时指出俞、戴、王的校改有前后矛盾之处:“戴、俞改于此而不改于彼,王改于彼而不改于此,亦可异也。”
(二)考释原文
《管子》虽校注者众,但仍有不少前人遗漏未考校或考校不甚准确之字句。对于此部分内容,郭沫若做了详尽的考释。
1.考本字。《管子·侈靡篇第三十五》:“徒以而富之,父繫(本作擊)而伏之。”郭沫若指“父”为“斧”之初文,原文中“父”乃用其本义“斧鉞”,“父繫”义为刑戮。
2.考通假字。《管子·内业篇第四十九》:“能守一而弃万苛。”郭沫若指“苛”通“疴”,“弃万疴”义为袪除百病。并列举数则二字通假的文献用例以作支撑:“《小称篇》‘逐堂巫而苛病起’,《小问篇》‘除君苛疾’,又《吕氏春秋·审分篇》‘恶气苛疾无自至’。‘苛病’或‘苛疾’犹言疾病耳。”
3.考古字。《管子·侈靡篇第三十五》:“十言者不胜此一。”沫若案:“古‘甲’字作‘+’,与后人书十字,形极相近,此殆古字之幸存者。”
4.考同源词。《管子·明法篇第四十六》:“令本(本作求)作不出谓之灭,出而道留谓之拥,下情本(本作求)不上通谓之塞。”郭沫若指出,古代以“求”为声旁的字都有弯曲的意思,并据此系联出一组同源词:“‘令求不出’与‘下情求不上通’两‘求’字均假为‘觩’。《小雅·桑扈》‘兕觥其觩’,《说文》引作‘觓’,训角貌。《榖梁》成七年‘展斛角而知伤’,《注》‘球球然角貌’。角貌即是弯曲之意。《鲁颂·泮水》‘角弓其觩’,亦言其弯也。字又作‘捄’,《周颂·良耜》‘有梂其角’。准此,可知《小雅·大东》‘有梂棘匕’,又‘有梂天毕’,亦均言其弯曲。古从求声之字多含曲意,如玉磬谓之球,斧谓之銶,‘以财物枉法相谢’谓之赇(见《说文》)。故此‘令求不出’与‘下情求不上通’两‘求’字均是枉曲之意。后《解》作‘令本不出’,改‘求’为‘本’,而‘下情求不上通’竟省去‘求’字,足见作《解》者已不知‘求’字之意。诸家均据后《解》以改正文,非是。”
5.考名物。《管子·侈靡篇第三十五》:“民变而不能变,是棁之傅革。有革而不能革,不可服。”郭沫若专门考辨了“皮”“革”之别及其中所含的双关义:“‘民变而不能变’是犹皮毛已蜕而未蜕尽,则皮不为皮,革不为革,虽有革而不能为革之用。喻言变革之必须及时而尽致也。此文言变革颇有意取其双关。古者皮与革,析言之则有别,傅毛者谓之皮,去毛者谓之革,而皮亦谓之‘变’。《易·革》之九五‘大人虎变’,又上六‘君子豹变,小人革面’。‘虎变’‘豹变’谓虎皮、豹皮,皮变阴阳对转。‘民变’与‘文变’之音相同,‘文变’即虎豹之皮也。”
6.考古器物。《管子·弟子职篇第五十九》:“右执挟匕。”沫若案:“徵之古物,匕确有两种。取鼎实之匕小,其首锐。取饭之匕大,其首圆。饭匕谓之柶,亦谓之匙,‘是’其本字也。鼎实之匕则仅有匕名。其首锐,类刃物,故短剑谓之匕首。”
7.考天文。《管子·四时篇第四十》:“日掌阳,月掌阴,星掌和。阳为德,阴为刑,和为事。”郭沫若联系上文中“星掌发,发为风”、“岁掌和,和为雨”二句,指出此处若为“星掌和,和为事”,则前后矛盾,“星掌和”为“岁掌和”之误。岁即木星。
8.考职官。《管子·七臣七主篇第五十二》:“四隟(本作邻)不计,司声不听。”郭沫若指“司声”当是谏官之属,司声所辖之事有“陈《诗》以观民风”(《王制》)、“瞽为《诗》,工诵箴谏”(《左传》襄十四年)、“黄帝立明台之议”、“尧有衢室之问”、“舜有告善之旌”、“禹立谏鼓于朝”、“汤有总街之庭以观人诽”、“武王有灵台之复”(以上出《管子·桓公问篇》)。
9.考农事。《管子·地员篇第五十八》:“芬然若泽若屯土。”汪继培、孙诒让、许维遹等人曾对原文之“土”“泽”“芬”等字均做注,然而郭沫若认为“诸说均未得其解”:“‘泽’当假爲‘蘀’,《说文》‘草木凡皮叶落陊地为蘀’。‘屯土’者殆如今之堆肥。农人积草薉腐之以为肥料者也。此既言‘若蘀’,于意尚有未尽,故申之以‘若屯土’。此正证明堆肥之法古已行之。”
二 校勘
在校勘方面,郭沫若综合运用对校、本校、他校、理校等多种方法,对《管子》进行了全方位的校释。
(一)校勘内容
从校勘内容看,郭沫若的校勘内容包括讹、脱、衍、倒、错简等方面。
1.正讹文。《管子·形势篇第二》:“平隰之封(本作平原之隰),奚有于高。”郭沫若指“平原之隰”当作“平原之陘”。因形近而讹:“准‘濕’或作‘溼’之例,则‘隰’字亦可作‘’,与‘陘’形近,故致讹也。”
2.补脱文。郭沫若所补脱文有脱单独一字的情况。如《管子·牧民篇第一》:“积于不涸之仓,藏于不竭之府。”吴广霈云:“‘积’‘藏’下应各有‘糧’‘财’字,或佚脱也。”郭沫若指出,吴氏言“积”“藏”二字下有脱文不误,然所脱之文并非吴氏所指,依据下文“务五谷则食足,养桑麻,育六畜则民福”,“积”下所脱为“食”字,“藏”下所脱为“富”字。也有脱一句话的情况。如《管子·戒篇第二十六》:“东郭有狗嘊嘊。”郭沫若根据上下文意及别篇相关内容指此处有脱文,并据此推断该篇尚有其他脱文:“此‘东郭有狗’指易牙,下‘北郭有狗’指竖刁,‘西郭有狗’指卫公子开方。东北西均有狗,而无‘南郭有狗’。疑夺‘南郭有狗’指棠巫。《小称篇》所载为易牙、竖刁、棠巫、公子开方四人,后此四人果为乱。下文亦缺棠巫,知此篇夺文尚不止此。”
3.删衍文。《管子·问篇第二十四》:“十六道同身,外事谨。”郭沫若指“十六道同身”为衍文,当删,并加以论证:“《君臣下篇》‘四肢六道身之体也’,尹《注》‘六道谓上有四窍,下有二窍也’。此即‘六道同身’之意。抄书者随意涂鸦,摘录此成语,校书者叉去之,乃又讹而为‘十’,竟成‘十六道同身’,并竄入正文也。本篇自‘制地君曰’以下均系抄书者卷后杂录,故歧之中又有歧也。”
4.乙倒文。《管子·侈靡篇第三十五》:“视其不可使,因以为民等。”沫若案:“‘不可’当为‘可不’之倒,当读为‘视其可否使,因以为民等’。”
5.顺错简。《管子·匡乘马篇第六十八》:“桓公曰:‘善哉!’管子曰:‘筴乘马之数未尽也(本无‘管子曰’三字)。’”沫若案:“自‘桓公曰善哉’以下至‘高下之筴不得不然之理也’八十四字(‘管子曰’三字在内)当在本篇之末,承接‘此有虞氏之筴乘马也’,错简于此。盖下文始言‘筴乘马之数’,此突言‘筴乘马之数未尽也’于文失序。”
(二)校勘手段
从校勘时所使用的材料看,郭沫若的校勘手段可分为如下几类:
1.利用古文字材料。《管子·君臣上篇第三十》:“为人上者,量功而食之以足。”郭沫若认为“足”当为“正”字之误,因二字古文相似而讹:“古文‘正’或作‘’若‘’(见《说文》,又金文、甲骨文皆然),与足极相似,故致误。”
2.运用古音知识。《管子·幼官篇第八》:“九举而帝事成形。”沫若案:“原文有韵,‘形’当为‘功’。终、从、丰、充、用、功为韵。”郭沫若通过文字押韵校勘原文中的文字错误。
3.本书各篇章互校。《管子·心术下篇第三十七》:“意以先言,意然后刑。”郭沫若将此篇内容与《内业篇》互校,指出此句当作“意以先音,音然后刑”,音与上心字为韵。而《内业篇》中“彼心之心,音以先言,音然后形,形然后言,言然后使(二‘言’当为名),使然后治,不治必乱,乱乃死”句中的“音以先言”亦当作“意以先音”。
4.多版本综合考量。《管子·霸言篇第二十三》:“重国轻之。”沫若案:“古本、刘本、朱本作‘轻国重之’,与宋本、赵本异。以‘轻国重之’为长,盖‘重国轻之’,与上‘强国弱之’犯复。”郭沫若在查阅不同版本的基础上,结合上文提出自己的观点,令人信服。
5.引书与文意相结合。《管子·霸形篇第二十二》:“则令固始行于天下矣。”抄本《册府元龟》七百三十六中引“固”作“因”,郭沫若结合引文及《管子》文意,认为“固”作“因”更为文从字顺。
6.运用古代历史知识。(1)运用古代政治制度。《管子·侈靡篇第三十五》:“县人有主人此治用。”沫若案:“两‘人’字均当为‘入’字之误。齐于春秋时已有县制,灵公时《叔夷钟》铭有‘其县三百’语。县之所入有主持其事者,入此所以治用,然而不治,乃以积之于市。”(2)运用古代学派相关知识。《管子·心术上篇第三十六》:“物固有形,形固有名。此言不得过实,实不得延名。”王念孙云:“‘不得过实’上,当有‘名’字。”安井衡说同。沫若案:“当以王念孙、安井衡说为是,‘名不得过实,实不得延名’,即名与实必须一致,此乃战国时正名派之基本原理。诡辩派则反是,其技俩为‘形名异充,声实异谓’。”
7.运用地理知识。《管子·治国篇第四十八》:“常山之东,河汝之间,蚤生而晚杀,五谷之所蕃孰也。”郭沫若认为“常山”为“嵩山”之误,一方面“常”与“嵩”字形相近,另一方面只有改为“嵩山之东”,才与“河汝之间”地域相连,原文才可能将两地并称。
8.根据常理。《管子·权修篇第三》:“粟与金争贵。”郭沫若指出“粟与金争贵”有悖常理,若粟、金同价,则人民无所食。“贵”当为“贡”字之误,“粟与金争贡”义为粟多金贱,人乐于献上。同时以《君臣篇》中“财力之贡于上,必由中央之人”二句作旁证,并联系下文“市不成肆,家用足也”,以支撑观点。
综上,郭沫若《管子集校》训诂内容丰富。从考证方面看,既考前人之说,也考释原文。考前人之说主要从证是及驳非两方面入手,证是多为补充证据,驳非时则阐明理由,罗列证据,论述充分;考释原文主要是对过去的《管子》校注者遗漏未考校或考校不甚准确之字句进行详尽考释。从校勘方面看,郭沫若综合运用对校、本校、他校、理校等多种方法,对《管子》进行了全方位的校释。总之,郭沫若《管子集校》考校详实严谨,综合运用文字学、音韵学、历史学、考古学等多学科知识,结合前人研究,详细比对《管子》各版本材料,集《管子》训诂、校勘之大成。称其为迄今为止最好的《管子》校注本,不为过誉。
注释:
①括号中文字为《管子集校》中的郭沫若注释原文,下文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