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探索
2021-01-14马明霞
马明霞
摘要:建国初期,在党的领导下,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崭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并顺利开展。在迅速恢复新中国国民经济主要任务下,我国顺利完成了对旧法改造任务,并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指导下,逐步对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进行探索,开始了新的法制建设。以“五四宪法”的颁布以及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正式建立,并逐步探索社会主义法制道路,为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至今值得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深入分析建国初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关键词:建国初期;法制建设;上层建筑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面临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繁多,需要做的工作也是数不胜数,最先需要解决的就是经济基础建设方面的工作,尽快恢复国民经济,使整个国家回归正常的轨道,进而巩固我国的新生政权。建设并完善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利于巩固我国的新生政权,使社会秩序得以有序维护。建国初期,法律作一种特殊的规则,一直保持并维护着社会稳定,党和政府对法制建设尤为重视。在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我国法制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为新中国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发展提供了上层建筑的制度保障,这与新中国所处的良好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息息相关,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当时我国经济的发展。
一、联系社会实际,及时调整法制建设
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建设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之前,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摧毁旧法制,唯有如此才能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开辟道路。在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前提下,逐步进行新法制道路的探索。建国初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其理论渊源,有一定理论实践基础的指导,新型法制的法律基础主要有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指导、新民主主义革命民主法制实践以及苏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验。
(一)摧毁旧法制为创建新法制开辟道路
新中国要创建社会主义法制,摧毁国民党时期旧法制是重要前提。一定的法律制度建构在相应的经济基础之上,旧法制生根于并建立在官僚资本主义之上,并为官僚资本主义服务;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要植根于社会主义之中,并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必须摧毁旧的国家机器,废除国民党“伪法统”。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革命“不应该像以前那样把官僚军事机器从一些人的手里转到另一些人的手里,而应该把它打碎。”[1]唯有如此,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才能得以创建。从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际来看,在摧毁旧法制的前提下,充分吸收其有用成分并使之服務于新法制,这就使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走上了新的发展道路。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在摧毁了国民党六法全书前提下,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由此开启。即使旧法制倡导民主、自由、公平、正义,但究其受益主体是官僚资产阶级,虽然以西方法律为范本,但并没有很好的与当时我国实际相结合,没有做到法律本土化,故而旧法制并没有渗入当时社会中。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于广大的人民群众,这就是社会主义法制与旧法制的本质区别。列宁曾讲到:“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时时刻刻都要记住,它所面临的、必然会面临的是一场群众性的革命斗争,将摧毁注定要灭亡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全部法制。”[2]这一理论为中国共产党所接受和继承,指引着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
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和摧毁旧法制的同时,还需改造旧法工作人员,为新中国法制建设服务。在新中国法制建设过程中,法律工作人员必不可少。新法初立,各项法律工作千头万绪,各项工作亟待开展,所需大量的法律相关工作人员,但由于法律人才的缺乏,许多法律工作进行艰难。对于旧法工作人员,国家实行改造任用举措,首先要使其思想得以改造,进而使其内化于心,更好地为新中国法制建设服务。事实上,大量的旧法工作人员经过思想改造后,积极服务于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了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
(二)创建新法制有其理论渊源
新中国法制建设初期,有其理论实践基础,不仅有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作为法制建设的理论指导,新民主主义时期法制建设经验、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经验,都是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这些理论实践基础,为创制新法制指明了方向,积极指导着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发展。
1、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理论指导。不仅在革命战争年代,在新中国建设时期,马克思主义理论都是中国共产党革命斗争和社会建设的重要指导理论基础。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之后,在废除旧法前提下,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指导下,制定出了各项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具体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起“真正表现人民意志的和为人民服务的法制”[3]。这就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在探索新法制进程中发挥着先进理论指导作用。
2、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制建设经验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实践经验。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虽然没有形成完备法律体系,但在各个革命根据地依然是有章可循的,具体法令、政策的制定使各项工作的开展有条不紊。虽然这些政策和法令的形成并不完备、健全,但都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为革命抗战的进行提供了具体的法制保障,极大地促进了新民主主义革命事业的顺利进行,也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法制实践经验,进而为社会主义新法制体系逐步形成提供了实践经验的支撑。
3、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的实践成果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经验指导。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起步阶段,对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经验的吸收与借鉴,也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条件。在当时中国这样的东方落后大国建设社会主义,并在逐步恢复国民经济的前提下创建新法制,对于新中国来说是一个重大的课题。除了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著作中找到一些理论作为指导,还需从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经验中汲取有用成分。中国法制建设以苏联法制建设经验为主要参考,在法制建设开始就首先摧毁了国民党的旧法制,进一步改造旧的司法机关使之为新中国法制建设而服务。但在新中国法制建设过程中,由于过度借鉴了苏联社会主义法制实践经验,在有些法律方面甚至照搬苏联法制模式,教条主义尤为明显。
二、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新法制
新中国成立后,需建设新法制来稳定经济基础,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通过制定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社会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在创建新法制的基础上建立新的国家秩序。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首先需要巩固我国新生政权为首要任务,以保障人民民主为主要目标,进而为新中国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社會政治环境。
(一)创建新法制,巩固新政权
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与整个国家政权是密切联系的,新生政权要想得以巩固,就必须做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这项首要工作。在建国初期,毛泽东也提出了国家发展目标:“将中国建设成为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和富强的新国家。”[4]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创建与新中国政权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根本法的制定就是巩固国家新政权的主要途径之一。
建国初期,我国创设了一种全新的政权形式,为了巩固我国新生政权,这就需要建设与国家政权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为了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需要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形式维护人民民主专政,这也就需要建设一整套法律制度为其服务。1949年通过了具有临时根本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中对于新中国的国家政权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国家政权的巩固需要相应法律制度的保障。新中国法制的创制是以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实行为起始点的,在五四宪法颁布之前,《共同纲领》就一直处于我国根本法地位,对于新生政权的巩固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共同纲领》顺利完成了其临时宪法的时代使命,取而代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五四宪法”)。“五四宪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根本法的确立,也标志着我国第一部正式宪法的实行。“五四宪法”内容大部分继承了《共同纲领》的主要内容,进而在此基础上也进行了制度上的创新,完善和发展了《共同纲领》。作为我国正式根本法的“五四宪法”,不仅根据新中国的实际确立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等制度以及制度背后的法律原则,而且也架构了法的运行的基本环节,为新法制的运行提供了重要程序保证。为了巩固新生政权,维持过渡时期社会的稳定,“五四宪法”为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根本法的法律制度,也为建国初期政权的巩固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创建新法制,保障人民民主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新中国法制建设要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经济基础及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而且我国法律是全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我国法律服务于人民群众。在延安整风之后,窑洞对中毛泽东指出民主是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的根本出路。人民民主不仅是跳出历史周期律的出路,还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创建新法制只有在保障人民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做到体现法律服务于人民。
立法工作是创建新法制的重要环节,所以说首先立法要充分体现的人民性,保障人民民主。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我国充分保障人民民主和人民的权益,并在法制工作中也是与人民民主紧密相连。我国的法律是人民的法律,要做到立法为民,就要使立法落脚到人民民主上。彭真尤为注重人民民主的重要性,在立法过程中,不仅提出要健全人民民主的法制,而且要做到“人民群众的一切合法权益是应该被尊重的”[5],以法律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真正做法为民所立。
新中国的主要任务是迅速恢复国民经济,我国的主要任务不再是阶级斗争,故而在这个特定的时期必须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刘少奇在八大上指出:“为了同官僚主义作有效的斗争,扩大人民民主,必须加强对于国家工作的监督。”[6]在法制建设上保障人民民主,不仅有利于加强对政府的监督,而且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制度的保证。党在和政府都非常重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最终落脚点就是保障人民民主。
三、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中的问题
根据当时新中国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取得了相应的成就。但总的来看,当时法制建设的状况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建设的需要仍然有相当差距,法制工作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新中国的法制建设过程中,法律制度不完善、不健全,依法办事思想未深入人心,进而导致轻视甚至蔑视法律的现象。
(一)法制建设不完善、不健全
在废除旧法制前提下,作为我国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探索时期存在着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这与当时我国处于过渡时期各个方面建设密切相关,法制建设不健全的问题也是由诸方面原因造成的。虽然我国根本法已经确立,但由于处于国家刚刚成立阶段,各个部门法律制度并不那么完善和健全,需要逐步健全法律制度。
在新中国的法制建设过程中,法制建设经验比较缺乏,尤其是从事法律工作人员严重不足,这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中国刚刚成立,为了快速恢复国民经济,各项国家工作同时进行,尤其是法律工作尤为繁重,故而需要大量法律人才投入到法律工作中去。虽然当时对于旧法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了思想上的改造,进而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而服务,但是面对庞大的法律工程,我国所需的法律工作人员数量远远不够。而当时中国,不仅在法制建设领域人才不足,在国家的各项工作领域中更是缺少工作人员,这极大地影响了新中国法制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法制建设不完善、不健全与此也有很大联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建设在新中国初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在立法方面还是有所欠缺。立法是建设国家法制的基础和前提环节。在建国初期,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得以建立,但法律体系仍然不够完善,在刑法、民法等的立法方面缺少一整套完整的法规。与此同时,虽然制定了很多具体的法规,由于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变化,这些法规没有很好地与时俱进,未能根据社会实际得以修改。针对当时法制建设的具体情况,刘少奇在八大中强调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的重要性,这也是当时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
(二)依法办事思想未广泛深入人心
在探新中国索法制建设历程中,也出现一些了不遵守甚至是轻视法制的现象。这种轻视法制现象有其社会根源,董必武指出:“仇视法制的心理在我们党内和革命群众中有极深厚的基础,这种仇视旧法制的心理可能引起对一切法制的轻视心理。”[7]由于我国劳动人民在之前长期的艰苦岁月中深受三座大山的压迫和剥削,对于作为封建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的法律制度深恶痛觉,进而本能的对与一切法律制度产生排斥、轻视心理,更不会做到依法办事。紧随其后的全国范围内群众革命运动,也并不是完全按法律而行的,进而产生了革命运动的副产物,助长了广大人民这种轻视法律的心理,依法办事的思想没有深入人心有其社会历史因素。
建国初,由于特定的历史和社会根源,依法办事思想并没有广泛地深入广大人民的心中,不遵守甚至轻视法制的现象确实大量存在,并且在党内也有发生。新中国成立后,有少数党员认为自己为新中国的成立做出来不可磨灭的牺牲和贡献,进而居功自傲,官僚主义作风在这些少数党员之中风靡,习以为常地不遵守国家的法律制度。针对这种不遵守法律的现象,董必武在八大讲话中重点指出依法办事重要作用,依法办事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599页.
[2]《列宁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版,第16页.
[3]《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0页.
[4]《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3页.
[5]彭真:《论析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89页.
[6]《刘少奇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53页.
[7]《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3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