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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贷联动融资研究

2021-01-14唐高阁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1年13期
关键词:投贷科技型科创

□文/王 涵 唐高阁

(哈尔滨商业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

[提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科创型中小企业在经济转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科创型中小企业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制约其发展,投贷联动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投贷主体两者之间存在矛盾、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善、投贷联动模式政策不健全以及投贷联动模式融资服务能力不充分等一系列问题。本文就此提出相应的建议,以帮助科创型中小企业更好地解决融资困境。

一、引言

从蒸汽时代到电气化时代,再到如今的信息时代,科技成为永恒的主题,而科技创新势必影响着未来的经济结构。这对科创型企业来说既是个千载难逢的机遇,也是个严峻的挑战。如何把科创型企业从一个想法的雏形落实到实际,并发展成“有血有肉”的成熟企业,将是未来所有科创型企业将要面对的难题。对于科创型企业来说,研发成本、人力成本、办公设备等都需要极大的资金投入,除此之外,想要打开市场并占领一定的市场份额也需要在营销、宣传上投入大量的成本,可大部分的中小企业很难有充足的现金流来支撑这些经营活动,这就需要中小企业进行融资。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各国都有比较成熟的应对措施。如英国为中小企业设立中小微企业成长基金,来解决企业融资问题;美国通过硅谷银行设计“债权+股权”的投贷联动模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日本和德国则是通过制定相关法规,来解决企业融资问题。本文则研究投贷联动这一方式是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

二、科创型中小企业特点及融资难现状分析

首先,作为科创型企业,最大的优势就是创新的技术,这是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技术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其具有开发周期长,结果不确定,不能立即为企业带来利润等特点,可它的研究投入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却是巨大的,投入与收益的不平衡就使企业面临现金流短缺的难题。而一旦完成技术创新,不仅能带来新产品,还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更有可能带来一个全新的市场,改变人们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更有可能改变我国现有的经济结构。独一无二的技术不仅能使企业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更有可能使企业发展国外市场,从中小企业转变为国际化的大企业。

其次,科创型中小企业具有规模小、盈利有限、抗风险能力较弱、没有可供抵押的硬资产、经营存在不确定性等特点,而银行更倾向于借钱给规模大,资信能力强的大企业,这些特点就导致了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另外,中小企业本身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就算融资成功,如何进行资本运作,提高资本运作效率以及使企业各个职能部门相互协调配合,都是需要企业不断探索的。而对于科创型中小企业来说,时间成本也是尤为重要,如何使企业尽早地高效运转,减少试错成本,这些问题都需要企业尽快解决。

最后,科创型企业还需要面对同行业竞争对手发明的替代产品的威胁,这种替代威胁的严重性是不言而喻的。对科创型企业来说,专利权在商业竞争中至关重要。如今,我国对专利权的保护愈加重视,这一举措一方面保护了企业的劳动成果;另一方面也给企业带来了不小的威胁。一旦竞争对手的产品先面向市场,或是提前注册专利及版权,很可能使科创型中小企业前期所有的投入都毁于一旦,而这对没有很强现金流支撑的中小企业来说很可能是致命性的打击。

三、投贷联动模式概述及实施情况

(一)投贷联动模式含义。投贷联动模式是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于一体的一种联动模式,即将债权与股权进行相融合。其中,商业银行负责对科创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而投资者或风险投资机构对科创型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

(二)投贷联动模式。内部投贷联动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商业银行在境内通过股权投资设立子公司,进而对科创型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对科创型中小企业进行债权融资。二是商业银行在境外通过股权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该子公司在境内投资设立子公司,该境内子公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债权融资。

外部投贷联动模式通常是和商业银行外部的投资机构签订战略性的合作协议,进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帮助,实现三方的共赢,根据商业银行是否参与股权收益的分享主要分为三种模式:其一,投贷联盟,即商业银行和投资机构进行资源共享,商业银行可以在投资机构分享的信息中找到符合信贷标准的科创型中小企业进行提供贷款服务,相对应的投资机构也可以在商业银行推荐的优质被投资企业中筛选合适的企业进行投资。其二,选择权贷款,即商业银行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时,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签订协议将一部分贷款作价转移给投资企业,以此降低银行的风险。其三,股权投资基金,即商业银行在与投资机构进行合作资源共享之外,还可以与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等进行合作,共同设立基金,进而对目标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三)投贷联动模式实施情况。随着国家对于科创型中小企业愈发的重视,其融资困境也受到了关注,为缓解融资约束,我国商业银行进行业务拓展与创新,国家也进行投贷联动模式的试点。在我国多个城市展开,比如北京、天津、上海、武汉等作为首批试点城市,相关的地方政府对这一模式给予了高度的支持。众多的商业银行开展了投贷联动模式这一业务,比如中国银行、兴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从试点地区和试点银行对于投贷联动模式的推进和实施上看,已取得显著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的融资困境。比如,国家开发银行在各个试点地区全面的推动该模式,浦发银行与美国硅谷银行联合其他商业银行为上海杨浦区科创型中小企业进行金融服务。

四、投贷联动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一)投贷主体两者之间的矛盾问题。投贷联动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缓解了其融资压力,在这一点上投贷联动模式是存在合理性和可行性的。但是,商业银行与投资机构两者之间也存在着矛盾,商业银行与投资机构两者之间有着不同的目标,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更看重的是如何保证资金安全流动的前提下获得盈利,而对于投资机构来说更看重的是被投资企业的成长能力和未来前景发展,从这一角度来看两者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要求不同。这使得外部投贷联动模式服务的企业较少。

(二)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善。尽管目前商业银行存在比较完善的征信体系,但是对于科创型中小企业的信息获取的不够完善,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称,科创型中小企业的企业内部信息与征信系统中的信息无法互通,难以形成有效的对接,商业银行的征信体系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所以对于征信体系的运用不足。这使得投贷联动模式中对科创型中小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增大了资金供给方的风险,不利于解决资金供给方和资金需求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增加了科创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

(三)投贷联动模式政策不健全。投贷联动模式对于缓解科创型中小企业资金方面的需求是不可被质疑的,相关的监管部门也认识到了这一方面,虽然相关部门针对于这一模式已出台了相关的一些政策,在某些方面支持其发展,但是在我国相关商业银行法律规定中严格指出商业银行不得对企业和商业银行机构做出投资,这使得商业银行在国内投资设置分机构会受到严格的监管,在境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同时会受到国外相关机构的监管,这无疑会限制投贷联动模式,影响投贷联动模式的联动效率。

(四)投贷联动模式融资服务能力不充分。科创型中小企业在初创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企业,从资金投入企业到盈利需要较长的周期,这使得资金供应方有足够的耐心和抗压能力去等待科创型中小企业的成长。投贷联动模式是商业银行的一种业务创新,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还没有与外界的投资机构,政府等建立完善的投融资渠道,仅仅靠商业银行内部投贷联动模式不能够满足科创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且商业银行一般会选择信用条件较好的企业进行投资。

五、投贷联动模式改进建议

(一)联合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在投贷联动模式中,由于科创型企业通常会有较大的变动与风险,这导致投贷主体中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所以,投贷联动这一过程中,投贷双方可以在企业生命周期的不同的阶段,联合建立风险控制机制。比如,建立事前风险评估机制,事中控制机制以及事后退出机制。在事前风险评估机制中,投贷双方要对目标企业的项目进行合理的评估包括产品市场、商业模式、技术以及产品的研发能力,并且还要对核心人员进行评估。在事中控制机制中,投贷双方应及时的掌握目标企业的经营状况,了解业务的发展情况。若发现其存在经营风险以及漏洞,投贷双方应该向其提出经营意见,导入相对应的资源,促进目标企业进一步发展,进而降低双方风险提高收益。在事后退出机制中,由于科创型企业相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会存在着相对来说比较高的风险,所以投贷双方应该做好企业经营失败时的降低损失的市场退出方案。

(二)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商业银行目前有比较完善的征信体系,但是在资金供应方和需求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导致信用评价体系不能发挥出作用,造成以上的原因是科创型中小企业成立的时间一般较短,没有形成一定的企业规模,使得银行缺少对于科创型中小企业的信用情况。另外,科创型中小企业一般没有构建完善的财务制度,大部分企业的财务报表没有经过会计事务所的审计,难免会存在财务信息失真的情况。所以,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首先要解决信息不对称这一问题,比如可以在银行与科创型中小企业之间建立良好的通信渠道,银行可以制定另一套专属于科创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降低对科创型中小企业的信贷评定标准,激励其能够主动定期报送关于自己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等,在此基础上可以建立信用评价模型,通过线上信用测评对科创型中小企业的信息进行分析,根据分析使得银行或投资机构与科创型中小企业进行金融情况的互配。

(三)政策制定合理放宽对商业银行限制。尽管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但是目前从相关的商业银行法律以及银保监会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来看,商业银行对外投资还受着一定的限制,一般来讲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对企业进行投资,国家有其他规定除外。对此,在可以控制的监管范围内可以适当合理的调整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的限制。例如,可以设立试点试行放宽的政策,比如商业银行可以投资设立子公司,通过子公司对其他企业进行投资,在试行的过程中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实时的监控,出现偏差监管部门可以做出适时的调整。政策合理适当的放宽有利于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创新,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对科创型中小企业的资金问题。

(四)提高投贷联动模式融资服务能力。由于投贷联动模式受到一定的政策限制和商业银行本身的经营模式以及固有理念的限制,并且科创型中小企业的企业特点,使得科创型中小企业资金仍然不充足。政府的加入可能会缓解这一困境,促进多元化投资。比如说建立政府基金引导基金,通过政府吸引地方政府、社会资本以及投资机构资金等,政府并不以营利为目的,此资金作为科创型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将资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入科创型中小企业,解决其融资困境,提高投贷联动模式的融资服务能力。在政府层面可以合理且适当为科创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这样一来可以大大提高商业银行对于科创型中小企业的授信额度,政府提供担保可以增强市场的活跃度,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可以提高融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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