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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奠基人李达及其主要思想

2021-01-14朱与墨邓腾云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法理学李达法学

朱与墨,邓腾云

(1.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2.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湖南 长沙 410300)

引言

李达是湖南第一师范师生中三位参与中共“一大”的代表之一,中共“一大”的筹备者,中国共产党的的创始人之一,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宣传家、教育家和哲学家。他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研究和传播马克思主义中作出了卓越贡献。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 周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充分证明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性。本文主要介绍他对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奠基性的贡献。在此,本文要特别厘清一个问题,已有的研究很多都把李达撰写《法理学大纲》和在我国传播马克思主义法学等活动,称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这是对中国化的不准确地理解。关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通说认为是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的过程。而李达是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中国建立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使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落地生根,批判和扬弃清末修律运动从西方移植来的资本主义法学理论,开辟中国法学发展的新方向和新道路。在建党一百周年,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之际,回顾李达在国统区冒着生命危险对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建立所做的艰苦探索和贡献,能为我们推进伟大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提供精神动力和智慧启迪。

一、李达与湖南第一师范学人的渊源

1919 年,李达第二次去日本后放弃了工科实业救国抱负,在日本勤奋研读《共产党宣言》《资本论》《国家与革命》等马列著作和其他介绍马克思主义的书,开始成为马克思主义的信奉者。他翻译了《马克思经济学说》《唯物史观解说》《社会问题总览》等书在国内出版,比较系统地介绍了马克思主义的三个组成部分,成为在国内传播马克思主义的先驱。李达与孔昭绶、杨昌济等同为留日学生,孔昭绶担任中国留日学生经理,后有缘均成为湖南第一师范的教员,孔昭绶两度担任校长。李达作为中共“一大”的筹备者在“一大”上认识了来自湖南第一师范的湖南老乡毛泽东和何叔衡,从此与湖南一师师生的交往密切起来,特别是与毛泽东成了世交,后来成为了湖南第一师范的教员。“一大”上李达当选为党中央局宣传主任,创办人民出版社,出版《共产党宣言》《国家与革命》等15部马列著作。1922 年11 月应毛泽东之邀回长沙担任湖南自修大学校长,李达讲授唯物史观、剩余价值学说、科学社会主义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并编写《马克思主义名词解释》等教学资料。他还组织哲学研究会、经济学研究会,与毛泽东、何叔衡等吸收城南书院自学藏修、互学互问、答辩质疑的教育传统,注重自学、提倡学后互相讨论。毛泽东不断向李达请教和学习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知识,他们朝夕相处,共同研讨中国革命问题和马列主义,结下了深厚友谊。1923 年4 月与毛泽东创办自修大学校刊《新时代》,李达任主编。暑假李达因与陈独秀就国共合作共产党员加入国民党、党组织保留独立性问题发生争执而返回长沙,停止与陈独秀主持的中共中央的联系。是年9 月被湖南第一师范聘请为教员,担任历史和社会学等课程的教学任务,一直任教到1926 年9 月。另外,他还任教于湖南法政大学、湖南大学等。此间教学科研互长,出版了系统论述唯物史观和科学社会主义原理的《现代社会学》。北伐军攻克武汉后,他在长沙与湖南一师的校友谢觉哉、郭亮等创立国共合作的国民党湖南党校。李达虽被定性为脱党,但李达一直与党在各地的低层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并接受任务指派,其工作也未脱离马克思主义,而是更加专注笃定地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传播和研究。上世纪三十年代,李达出版了《经济学大纲》《社会学大纲》寄给了在延安的毛泽东。毛泽东非常高兴,反复阅读了十遍,并向延安理论界推荐两书,向延安哲学研究会和抗日军政大学等延安理论界推荐了《社会学大纲》这本书,指出是中国人自己写的第一部马列主义的哲学教科书。1947 年,李达到湖南大学任教,而当时的湖南第一师范就在岳麓山下的左家垅,与湖南大学毗邻。李达与昔日湖南一师同事常有往来。就在1961 年8 月,毛泽东同志还建议将李达的《社会学大纲》修改出版,认为对当代的读者仍有现实意义。1952 年,为湖南第一师范迁回原址,李达与湖南第一师范校长周士钊多次到北京筹划汇报。上世纪五十年代李达发表《<实践论>解说》《<矛盾论>解说》,对毛泽东的两哲学名篇从实践到理论进行深入浅出的解说,产生广泛的影响。1956 年7 月,毛泽东肯定李达求真的科学批判精神,说李达是黑旋风李逵,但比李逵两板斧更厉害。

二、李达建构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结构体系

1947 年李达经地下党协助和友人李祖荫介绍到湖南大学任法律系教授。李达一直秉承经世致用的宗旨,放弃工科实业救国后,转而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探索救国之路。中国首倡法学理论研究的是梁启超,他于1904 年撰写了中国首篇法理学专门著述《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堪称中国近百年来第一个较为系统阐述法理学的学者[1]。国民党反动当局当时对李达提出了三条禁令:不许参加政治活动、不许发表演讲、不许在家接见学生,对他的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作了许多限制,特别是不许李达讲授他最有研究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他们准许李达教授法律,认为李达不擅长法律课程,只准他讲授法律以达到限制、扼杀李达传播马克思主义的目的。然而李达正试图通过科学法律观的研究,促进“社会之和平的顺利的发展,可以免除中国社会的混乱、纷争、流血等长期无益的消耗”[2]14。李达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贯彻到法理学讲义的撰写和讲授中,在一年的时间里完成了《法理学大纲》一书的写作,他用马克思主义观点剖析法律现象。李达的《法理学大纲》被誉为我国第一部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系统阐述法学理论的专著,他被誉为“系统构建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体系的第一人”[3]。

《法理学大纲》一书系李达民国时期讲授法理学的讲义,因部分书稿遗失,现存的《法理学大纲》仅为原书的一部分。重读该著要注意书中当时的话语体系,囿于当时被监视的生活环境,李达没有使用“马克思主义”等相应敏感词汇。书中的“市民社会”就是指“资本主义社会”,“科学”即为“马克思主义”,“市民社会学”就是指“资产阶级社会学”,“客观论理学”就是指“辩证逻辑”,“形式论理学”就是指“形式逻辑”,等等。现存的书稿分为三篇,第一篇标题为绪论,第二篇题为各派法理学之批判,第三篇题为法律之论理的考察。第一篇绪论分为三章,分别介绍法理学与世界观及社会观,法理学的对象、任务与范围,法理学的研究方法。重点介绍了各派法理学所标明的方法与所应用的研究方法之差异,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与客观论理学,法律上的推理。第二篇题为各派法理学之批判,分六章介绍了古代哲学派与中世纪神学派,自然法学派,玄学派、历史学派与分析学派,社会哲学派与比较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以及各派法理学的总结,并批判了各派法理学的共同缺陷。第三篇题为法律之论理(逻辑)的考察,介绍法律与国家的关系,各派法理学的国家观与法律观,科学(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与法律观,法律的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从法律的现象分析了法律的本质,法律本质的显现过程,法律的本质与道德,法律的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以及矛盾;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属性,包括普遍性、特殊性、个别性、命令性、强制性等(其后书稿遗失)。从翻译日本穗积重远的《法理学大纲》到20 年后写作和讲授自己的《法理学大纲》,李达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观点开展理论创新,构建了第一个较为完整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体系,从其编排体系和章节安排可见,他克服了以往主要以“法学通论”的形式零碎地分析法学原理的片面性,使法理被系统化为一门学科,成为20世纪中国法理学发展的里程碑,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进程中在法理学向度展开的重大理论成果。

三、批判与创见:奠定了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主要内容

李达认为法理学原是法律哲学,而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都是一种特定的哲学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与扩张,科学(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的根本论纲是“存在决定意识”[2]1,李达在全书开篇即表明其马克思主义哲学立场,并运用科学的世界观指导其法理学研究。著名法学家韩德培先生在《法理学大纲》序言中评价李达是我国最早运用马克思主义研究法学的拓荒者和带路人。

(一)法理学必须接受马克思主义社会观的指导

李达认为法律观被包摄于社会观中,直接受到社会观的影响,间接受到世界观的影响,科学(马克思主义)的社会观,是社会发展的理论,同时又是社会认识的方法,是社会科学的方法。这种方法不仅仅是认识的方法,同时又是社会实践的方法,各种社会科学,必须根据科学的社会观,“就法理学来说,法理学必须接受科学社会观的指导”[2]6。

社会是法律的基础。李达认为在具体论述法理学的对象之前需将各派法理学的对象列出并作探讨。他列出了哲学派、自然法学派、分析学派、历史学派、比较法学派、社会学派的研究对象,并指出“各派法理学所认以为研究的对象都是主观的恣意的东西”[2]8,而科学的法律观则以暴露法律发展法则为对象,也就是现实社会中可以考察观测的法律发展规律。李达认为中国法理学的任务“不能不以中国的法律、法学及其与中国社会的关系为问题”[2]9。李达旗帜鲜明提出社会是法律的基础,而不是法律是社会的基础。李达回顾到已被束之高阁曾作为世界五大法系的中华法系,当时民国政府从大陆法系移植过来的法律在形式上与世界先进资产本主义国家相比已能做到毫不逊色,但李达认为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与当时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现实,因后者的落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落后农业国)而不能很好地配合。当时中国的概念法学与注释法学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不能与当时的社会现实相配合显然是问题,导致“纸上法律”盛行,而社会生活中的“法”少。当时不注重法理学的研究,沉溺于“法典与判例”,李达认为法理学的任务是认识法律的普遍规律,并将其应用于对中国现实的研究中,“跨出那法典与判例的洞天,旷观法律以外的社会与世界的原野,究明法律与世界、与中国现实社会的关系,建立法律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4]。而要做到这一点,则必须以科学(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与社会观作为指导,即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研究中国法律。要正确认识法律的发展法则,就不能局限于法律的领域,而必须考察法律与整个社会相联系的法则,考察法律与政治、经济及意识形态相联系的法则[2]14。因此法理学的范围除了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等,还相应地包括法律制度与国家形态、法律制度与经济基础,以及包括其他可能的发源的诸多方面。法律规范只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个方面,李达认为还应该在科学(马克思主义)的社会观指导下做“综合的研究”,因此法理学也需要研究“当代的社会问题、劳工问题”“中国社会史、世界社会史”“社会思想、社会学说”“中国现状与世界现状”[2]17。

(二)历史唯物主义的辩证逻辑学才是法理学的正确研究方法

李达批判各派法理学所用的哲学的方法、分析的方法、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五种研究方法,认为这只是各派标明其研究的重心或研究的方向,并不就是真正的研究方法。“各派的研究方法,都是形式论理学”,“都是主观的论理学”[2]19-20即主观形式逻辑学。形式逻辑有四大缺陷,客观(辩证)论理学才是内容与形式相结合的论理学,只有客观论理学才能作为法理学研究的方法。客观论理学是演绎与归纳的统一。“归纳如不与具体的分析相结合,就变成很肤浅的东西;演绎如不与具体的分析相结合,就变成很独断的东西。”[2]27

(三)毫不留情地批判了西方各派法理学

李达先是概括了他们的哲学思想,次而论述其哲学思想于法律哲学上的应用。具体而言,李达指出古希腊柏拉图的国家法律正义论是后世各派法理学的圭臬。亚里士多德的核心法律思想是认定法律是立法者自己创造的,真正的法律是智慧是正义。对古罗马西塞罗等几位法学家的贡献,李达肯定为展开了古希腊的自然法概念,主张奴隶解放的进步性,“罗马法学家所重述的法律是道德,是正义,自然法是条例法,是自然的真理等命题,仍然是两千年后玄学的法理学家所反刍的中心问题。”[2]35-36

对中世纪以奥古斯丁与阿奎那为代表的神学派法理学,李达认为其法律观不过是“略含有近代法律观的意义”,阿奎那的贡献在于对法律类型化。对近现代资产阶级法理学发展,李达认为格劳秀斯与霍布斯是近代自然法的先驱,是十六世纪反暴君论的一派。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对于自然法学说,颇有贡献,但大都沿袭亚里士多德,其学说也多有自相矛盾处,其在政治领域与国际法领域关于人的权利的主张是相对立的。在前者中主张把人民当作君主的奴隶或财产,在后者中却主张人道主义。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是从人性论出发的,但又认为从来所说的自然法,不是真正的法律;真正的法律,乃是主权者的命令。李达指出“这种矛盾是破落了的荷兰贵族内心的矛盾”[2]42。

洛克与卢梭是提倡民权的自然法学派代表,是成熟了的自然法学派的巨子,前者的学说造成了英国革命及美国独立的理论基础,后者的学说造成了法国革命的理论的基础[2]42,这是他们对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贡献。

玄学派以康德与黑格尔为代表,李达认为康德的法理学是他的二元论折衷主义哲学在国家与法律领域中的应用,康德的民约论是观念论的理想论,是要用正义的观念作为国家与法律的基础。黑格尔法理学的目的“在于寻求法律的观念及其实现”“把法律作为外部的自由”,“外部的自由与内部的自由和谐,即法律与道德就趋于统一”[2]51-52,即是人们遵守法律并继而落实于日常行为与道德伦理的内心信仰中。

历史学派诞生于德国统一的需要,以民族精神为根据,而提倡历史的方法,庞德把历史学派的缺陷概括为四点。但李达毫不留情地指出这派的缺点有五个,致命缺陷在于虽强调历史方法,但狭隘地只用于研究法律的历史,从罗马法的旧籍中探究民族的法律确信,并不能理解法律的起源。关于分析学派,李达提到希拉克斯顿、克里斯并介绍了边沁与奥斯丁的法理思想。回顾了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的历史与起落,并指出了分析学派诞生于英国的原因与近代分析学派与以往注释法学不同之处。李达认为边沁作为功利主义者认为法律的目的应在于排除一切妨碍个人自由的限制,而这种观念对于十九世纪初期英国的立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纯粹分析法学派代表为奥斯丁,这派的研究对象为现实法,即人定法,这派认为法律学的任务,在于解答“法是什么”的问题。社会哲学派以社会功利派、新康德派与新黑格尔派为代表。社会功利派代表人物耶林认为一切法律都是人类有意识地为了社会利益这个目的而创造出来,所以他的法学又可称为“目的法学”、“利益法学”。李达指出耶林的社会功利主义系社会改良主义,边沁的个人功利主义是个人自由主义。关于新康德主义认定法理学是“论证人类社会合理性”的社会哲学,李达认为这种法理学社会改良主义的色彩是很鲜明的。李达还介绍了新黑格尔主义法理学的创始人科勒对于法律所下的定义“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及科勒的“历史的方法与比较的方法两者并用”的治学方法[2]66,肯定他对法学研究的积极贡献,但因为科勒对法学概念的解释太过空泛,因而未能具体说明或揭示规律。对于比较法学,李达的结论是包括分析的、历史的、比较的方法在内,若单独的用来进行法学研究,都是没有前途的。

对于社会法学派,李达介绍了其机械论时期、生物学时期与心理学时期、统一时期四个阶段。李达认为机械论时期“虽然是幼稚的,其中却有一部分认识了法律的阶级性。但社会并不是机械的,把力学的原则应用于社会方面,是不合于科学的[2]73”。关于生物学时期,李达概括为有机体学说、人种学说、社会达尔文主义三个分支。统一期的社会法学,李达主要阐述了其形成与要旨,是社会学综合统一的倾向影响了法律学的研究,社会法学同样也酝酿着综合统一的倾向。李达又根据庞德对社会法学的综合,介绍了社会法学的研究要旨可归纳为六个方面。

综上,对各派法理学派的共同缺陷,李达概括为四点:第一、各派法理学的哲学基础,都是观念论;第二、各派法理学都没有历史主义的观点;第三、各派法理学都缺乏社会现象互相联系的观点,不懂得法律在社会诸现象中所处的地位;第四、各派法理学都是站在不公平的基础上去觅求公平的[2]88-89。总之,各派法理学没有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没有运用唯物辩证法的方法论来进行体系建构。

(四)法律体系逻辑的考察与建构

李达从法律与国家的关系出发,介绍各派法理学者的法律本质论,大都先叙述其国家观,他们的国家观与法律观可总结为以下四种:神学的国家观与法律观、绝对主义的国家观与法律观、民约论的国家观与法律观、玄学的国家观与法律观。但李达指出这些都不是科学的法律与国家观,各派对法律和国家的关系都存在曲解:一为混同国家与社会的谬误,二为混同法律的拘束力与国家的权力。李达认为“成为社会发展产物而出现的国家,是阶级社会之政治的上层建筑,而其基础阶级的经济结构,即阶级的生产关系之体系”。“从根本上说,国家的目的,就在于保障特定阶级的经济结构。”[2]90国家为保证其特定的经济结构,则需履行两种基本任务,一为对内镇压叛乱,二为对外防卫或扩张。国家为完成上述两大基本任务,则需要一定的强制装置。这种强制装置,即是公权力。国家为了掌握公权力,就必须有行使公权力的人的机关。而由行使公权力的人员组成的政府机构要行使其统治权,就必须制定各种组织的规则。这些规则包括统治权行使的规则,国家保障统治阶级的经济结构的各种规则。国家拟定的上述规则,就成为人民的行为准绳。以上种种规则的总和,就是作为国家规范的法律。国家与法律的关系,李达概括为“国家是法律的形体,法律是国家的灵魂”。这是李达运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对法律与国家观的科学建构。

(五)法律的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

李达认为所谓法律的现象,即是人类的社会关系在国家规范领域中的表现形态;所谓法律的本质,即是法律现象的各种形态中所潜藏的根本关系。“法律的现象表现为自由的保障与平等的实现”,但是李达又认为法律的现象中“有潜藏着个人的不自由与个人的不平等的规定”[2]99-101。此亦可以看作是李达辩证的思维所在,其已提出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关系。李达还认为法律本质的显现过程是伴随着三种经济形态而变化的,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其功用是保障特定人的阶级经济结构。法律的形式由内容产生,并受内容所规定,所以内容对于形式,具有优越性,内容与形式的矛盾,是对象本身发展的原动力。李达认为法律的属性,如规范性、命令性、强制性、等价性等是由阶级关系所规定,并在法律技术的发展上,在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上,反映出阶级关系。法律规范在形式上是概念和判断的集合,从功能上可分为维护经济结构的规范与维护政治结构的规范两大类。

可惜书稿仅残存以上内容,但从以上内容已足以窥见李达的《法理学大纲》在中国法理学史上的地位:它是我国第一部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即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为指导,来分析、阐述法学的基本原理的著作;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中国法理学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来研究法学理论;法理学要建筑在科学的世界观和社会观之上。周世中教授通过考察过去近百年的中国法学史和法理学史,把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进程划分为六个阶段,其中第二个阶段为“李达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在中国的进一步传播阶段”[5],可见李达在系统传播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起了重要作用。

四、李达对我国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体系建立的重要贡献

新中国“三反、五反”运动结束后,便开始酝酿制定宪法,毛泽东组建宪法起草班子。1953 年,李达及时发表了《宪法及宪法之史的考察》,为新中国制宪提供理论铺垫和知识参酌。1954 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公布后,他担任高校领导在繁忙事务中又撰写了《谈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两本宪法知识普及的书,为我国宪法的实施进行摇旗呐喊和知识普及。李达所阐述的宪法基本理论除了宪法的基本形式和内容外,他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的思想,在认同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时,认为宪法具有阶级性,集中体现一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巩固统治阶级的专政地位[6]。宪法要体现科学的法律观,法律以国家的存在为前提,没有国家法律的效力就等于零;没有法律的国家就不能完成自己的职能;法律体现一定社会中的财产关系,并且又以保护和巩固这种财产关系为目的。李达进一步考察宪法的起源与发展变化的过程,总结出在不同经济基础上的宪法和法律存在不同的形态与特点,指出新中国宪法与其他宪法不同,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结构上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7]。李达主张新中国的国家机构分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审判机关和监察机关五种不同的机关。党十九大修宪建立的国家监察机关,李达在建国初期就提出来了。李达还主张新中国宪法之下不允许特权阶级的存在,以“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民族权利平等”“民主与集中”“人民民主法制”“保护私人财产”为宪法的基本活动原则。2004 年我国修订宪法,把国家保护私人合法财产写进了宪法。

结语

李达同志是最早在我国传播马克思主义的先驱者之一,不仅对马克思主义的三大部分都有深入的研究,而且在法学、社会学、货币学等领域也做了重要的开拓性工作。他一生都在传播和研究马克思主义,并积极开展法学教育与理论研究,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开拓者、奠基者;在法理学和宪法学上作出了重大的理论贡献,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对当下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建设,具有奠基意义,值得我们纪念和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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