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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的百年纪律建设:历程·动因·启示

2021-01-14彭世杰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党的纪律党章执纪

彭世杰

(浙江红船干部学院,浙江嘉兴314050)

纪律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党的建设的永恒主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进一步深化了对纪律建设的认识,将其地位明确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1]9,突出强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将纪律建设融入党的建设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党章作为党的“根本大法”和党员干部必须遵循的总规矩,既包含党对一定历史时期纪律建设经验的系统总结,也为此后一个阶段进行纪律建设提供根本遵循。因此,以党章为研究的主要立足点,梳理党自成立100年来开展纪律建设的完整历程,分析其发展演变的内在逻辑,总结其经验教训,不仅有助于深化党的纪律建设规律的研究,还能为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向纵深推进的实践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历程:中国共产党加强纪律建设的百年演进

党章中对党员和党组织行为的刚性约束,奠定了党在纪律建设方面的重大原则和方向。以党章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对历次党章文本修订中关于纪律建设的梳理,可以大致勾勒出中国共产党加强纪律建设的百年演进历程。根据党的纪律建设的特点,本文将其演进历程分为六个历史阶段。

(一)起步:党的一大至二大

关于党是否需要严格的纪律,建党前就存在争论,但是接受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先进知识分子,坚定地认为党必须以严格的纪律为保障。党的一大召开期间,大多数与会代表都认为党应该成为纪律严明、战斗力强的政党。党的一大通过的具有临时党章性质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党纲》当中,已有很多涉及对党员的纪律规定,如党员“在加入我们的队伍之前,必须与力图反对本党纲领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党员除非迫于法律,不经党的特许,不得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2]2。这些规定实际上奠定了对党员在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方面的要求。

党的二大党章作为我们党的第一部正式党章,在全部六章内容中专门设立了“纪律”一章,共706 字,占全部篇幅的29.3%,其中,包含政治纪律、保密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等方面的明确规定。党的二大党章在对纪律的规定中特别强调政治纪律,要求“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组均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2]7-8。党的二大党章对于纪律的规定,进一步奠定了党的纪律建设的基础,初步为党的事业发展提供了纪律保障。

(二)探索:党的三大至六大

党的二大以后,党迅速投入到工农运动中去,并经历了大革命的兴起和失败,党的纪律在探索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党的三大到党的六大期间通过的四部党章延续了二大党章设立“纪律”专章的做法。

党的三大党章总体上继承了党的二大党章中关于纪律的规定,只进行了局部修改,如将党的二大党章规定的“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的六种情况之一——“欠缴党费三个月”修订为“无故欠缴党费三个月”,这种实事求是的修改充分考虑到当时环境下一些党员由于不可控原因而迟缴党费的情况,是务实且必要的。

党的四大党章在组织纪律方面进行了丰富和完善,新增了“凡党员离开其所在地时必须经该地方党部许可。其所前往之地如有党部时必须向该党部报到”[2]18的条文。这样的规定既是对党员在组织纪律方面的更高要求,也有助于地方党部及时掌握党员情况以便根据革命形势合理调配党员。

随着大革命的失败和第一次国共合作的彻底决裂,党所处的斗争环境更加艰险,因而迫切需要更严格的纪律要求来保障党的安全。为此,党的五大党章在“纪律”专章第一条就鲜明地提出,“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2]27。相比党的四大党章,党的五大党章对党员的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规范的要求,如将原来仅有“予以开除”一种纪律处分方式,增加为警告、在党内公开的警告、临时取消党内外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五种,同时强调对违纪行为必须依合法手续严格审查。这些规定既更加符合现实,也规范了执纪程序,有助于防止对纪律处分的滥用。同时,党的五大党章还首次规定了在中央和省级层面设立监察委员会,以进一步“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2]26。

党的六大党章将党的纪律提升到新的高度,强调“严格的遵守党的纪律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2]38-39。这部党章对党的纪律处分作出更为全面的规定,将违纪情况分为对团体和个人两种情况。在执纪机构方面,取消了设立监察委员会的规定,以审查委员会代之,主要履行“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工作”[2]38的职能。

(三)完善:党的七大至八大

经历了党的六大以后十余年极其艰险的革命斗争历练以后,党在纪律建设方面的认识更加深刻,党的纪律法规也进一步完善。作为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最完备的一部党章,党的七大党章在总纲部分规定了纪律建设的重要性、纪律约束的严肃性、执行纪律的方向性等重大原则问题。这部党章首次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四项义务,“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组织的纪律”[2]45就是其中之一。在章节设置方面,增设了“奖励与处分”一章,体现了奖惩分明的纪律建设原则;同时,对党组织、党员处分的类型、程序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确立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纪律处分方针。党的七大党章恢复了设置“党的监察机关”的规定,并确立了监察委员会在同级党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的模式,初步形成了后来纪律检查机关双重领导体制的雏形。

面对新中国成立后党所处的历史方位的变化,党的八大党章对党的纪律作出了与时俱进的规定。突出强调民主集中制与纪律建设的关系,强调只有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党的纪律才能是自觉的而不是机械的”[2]60。面对执政以后可能面临的脱离群众的危险,党的八大党章还前瞻性地充实了群众工作纪律的内容并加以强调。同时,党的八大党章还形成了一直沿用至今的党纪处分的五种类型,即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的八大党章延续了设置“党的监察机关”的规定,并拓展了组织设置范畴,丰富了职能任务。

(四)扭曲:党的九大至十一大

从1957 年反右派斗争开始到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党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发生了严重失误。在此期间,党的纪律遭到扭曲、变异直至全面破坏,党在纪律建设方面开了“倒车”。

在“左”的思想主导下,党的九大党章内容大幅减少,从党的八大党章的60 条删减为12 条,许多有关纪律建设的正确内容被废除。将党的八大党章中关于纪律处分的很多程序性规定,如“对于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他们所属的支部决定,并且经过上级党的监察委员会或者上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2]64以及党员的辩护权和申诉权等规定都删除了,同时还取消了监察委员会,代之以“党的各级组织”监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这实际上为“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纪律建设异化为制造大量冤假错案的工具埋下了隐患。党的十大党章基本上延续了党的九大党章的错误规定,甚至在某些方面有所恶化,加剧了组织审查和纪律处分的随意性。

粉碎“四人帮”以后,党内逐渐形成了解放思想、纠正“左”倾错误的氛围。党的十一大党章开始恢复党的八大党章中一些正确的纪律要求,如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2]91;另如规定在县团以上各级党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当然,由于党的十一大总体上仍坚持“文化大革命”的理论和方针,因此对执行纪律和纪律审查机制的设计依然存在缺陷。

(五)发展:党的十二大至十七大

作为改革开放新时期的第一部党章,党的十二大党章对党的纪律建设的最大贡献就在于专门设立了“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两章,这是党章历史上第一次拿出两章内容来对纪律建设进行专门部署。这部党章把纪律要求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之一,规定了对党员各种不同程度的违纪行为的处分办法;同时,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产生办法,从党的十一大规定的“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修改为“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产生”[2]105-107,这对提升纪委的地位,增强监督执纪的权威性具有积极作用。

党的十二大以后,党的纪律建设逐渐进入正常轨道,并在维持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进行了局部调整。如党的十三大党章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部分成员调整的职权由党的全国代表会议行使[2]116;党的十四大党章增加了对中央、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进行纪律处分时特殊情况下可先作出处分决定再由全会予以追认的规定[2]137,事实上提升了各级纪委的地位;党的十五大党章基本延续了党的十四大党章的相关规定;党的十六大党章首次明确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2]183的职责;党的十七大党章增加了“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2]198的规定。

(六)深化:党的十八大以来

党的十八大首次将“严明党的纪律,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作为党建工作的一个独立条目进行部署,会议通过的党章强调了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2]218。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快了纪律建设的步伐,体现出“纪严于法”的理念、执行纪律的刚性、监督执纪方式的转变等特点。

党的十九大党章充分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实践成果,强调“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组织性纪律性”[3]18。在纪律的定位方面,首次把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体布局中;在纪律的类型方面,首次在党章中将党的纪律明确为六种类型,强调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定位和职责方面,明确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3]51,“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3]56-57。这些规定内容更加丰富完善,更加符合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对深化党的纪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动因:中国共产党加强纪律建设的逻辑理路

中国共产党100年来开展纪律建设的历程,也是党在由小到大、由弱到强过程中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一个缩影。将其投射到党的历史方位转换、党员队伍情况变化、党的自我革新历程的场域中,可以架构出党的纪律建设的内在逻辑理路。

(一)党的历史方位转换:党推进纪律建设的根本前提

在政治语态中,党的历史方位“是指中国共产党在人类历史发展、中国社会发展和自身发展进程中的坐标和走向,明示党在中国和世界历史发展进程中所处的地位、环境和条件”[4]。党的历史方位决定了党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中心任务和党自身建设的特点。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来,党的纪律建设经历了从起步到曲折探索与发展;从逐步完善到不断成熟的艰难复杂历程。每一时期党的纪律建设的实践,都带有比较鲜明的时代特色,归根结底,这是由党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党在各个历史阶段所肩负的任务所决定的。

建党之初,无论是党的一大党纲,还是党的二大、党的三大党章,都对保密纪律作出强调和要求。譬如,党的一大党纲规定,“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2]2。党的二大党章规定,凡党员“泄露本党秘密”者,“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2]8。从党当时所处的历史方位来看,这是因为党在诞生之初不具备合法地位,政党活动处于非公开状态,力量又非常弱小,任何的泄密都有可能给这个初生的政党带来致命的生存威胁。因此,在组织力量特别薄弱又处于高压环境的新生政党而言,高度强调党的保密纪律,不仅是非常必要的,还是中国共产党能够在危机夹缝中存续、发展、壮大的一条重要经验。再如,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纪律遭到严重破坏,党的九大、党的十大党章删除了党的八大党章中很多重要的关于纪律处分的程序性规定,党的执纪机构——各级监察委员会被污蔑为“复辟资本主义的黑据点和御用工具”,党章中“党的监察机关”一章也被删除,党的纪律建设的严重扭曲导致党内政治生活极不正常。因此,改革开放以后制定的第一部党章——党的十二大党章就突出强调的纪律的重要性,不仅规定每个党员必须自觉接受纪律的约束,还强调纪律处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等原则;同时,恢复设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一章,并通过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产生来提升纪检机关的地位。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正是基于修复“文化大革命”期间遭到严重破坏的党纪,同时,改革开放新时期这一新的历史方位以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全新战略部署,都迫切需要通过科学合理的纪律要求来规范党员干部言行,回归正常的党内政治生态,从而为其提供保障。

(二)党员队伍情况变化:党深化纪律建设的深层导因

任何政党的纪律都是针对特定客体的,即一个政党的纪律只对其自身成员具有规范、约束作用。由于不同政党的成员在阶级属性、政治觉悟、文化程度、社会经验等方面存在差异,因而其制定纪律的出发点、立足点、规范性要求、约束性规定也是不同的。党的纪律只有与党员干部队伍的情况相适应,与党的性质、宗旨相符合,才能真正发挥其惩恶扬善、纯洁队伍的作用。所以,当党员干部队伍情况发生变化而党的纪律难以继续发挥正向作用时,只有推动党的纪律作出适应性调整,才能使之与党的事业发展同频共振。

以党的纪律处分的种类来看,党的二大党章规定党员凡违犯下列六种情况之一即被开除出党:“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无故联续二次不到会;欠缴党费三个月;无故联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泄露本党秘密。”[2]8这一规定在党的三大、党的四大党章中都得以延续。这种严格的纪律要求,在政党初创时期对于维护政党的组织纯洁确实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但是这种“一刀切”的处罚方式显然不太恰当,譬如不开会、欠缴党费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存在,就将其开除出党,显然过于严厉。特别是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党要取得中国革命的胜利,必须源源不断从占人口比例最高的农民中吸纳新党员。而农民的特性,需要通过长期的、持之以恒的思想教育才能彻底将其改造,如果因为偶尔不参加会议或者短时间内不缴纳党费就将其开除,其实既不利于党的组织扩张和党员队伍发展壮大,也不利于党的团结统一。因此,党的五大党章改变了以往纪律处分仅有开除党籍一种的“一刀切”方式,将党纪处分方式丰富发展为五种。作出这样的规定,显然更加符合当时党员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纪律的作用。

(三)党的自我革新历程:党完善纪律建设的外在表征

党的自我革新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建辞典中的一个新术语,是指“中国共产党凭借自主性力量,自觉提升政党适应性,克服外部刺激从而规避被动性危机”[5]。中国共产党是一个自成立之日起就自觉肩负未来使命(实现共产主义)和现实使命(引领中国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进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政党,这种强烈的使命感铸就了其天然的自我革新意识。从党的纪律建设的角度来讲,要实现党的自我革新,就是要通过严格的执纪,及时终止党内存在的不符合党的性质、宗旨的行为,把那些严重违背党的原则的党员清理出党,从而维持党内正常的新陈代谢,始终保持党的先进纯洁。

中国共产党从创建初期就对其组织成员有着严格的纪律要求。1924 年春,周佛海经国民党右派引荐出任国民党中央宣传部秘书兼广东大学教授后,组织纪律观念日益弱化,特别是在参加党的会议和过组织生活方面非常随意,中共广东区委根据党章有关纪律规定将其开除党籍。对周佛海的及时、从严的纪律处分决定,在当时起到了纯洁组织的作用,避免了其继续留在党内可能带来的更大政治危害。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历程中,中国共产党积极探索纪律建设规律,通过颁布严格的纪律规范、整党整风等方式维护纪律权威,严肃处理了谢步升、黄克功、肖玉璧、刘青山、张子善等严重违纪案件,通过刚性执纪及时清除了党内的“害群之马”,有利于实现党的吐故纳新,维护党的组织纯洁。特别是党的十八以来,中央从防范化解党长期执政面临的被腐蚀风险出发,认真审视自己、修正自己、提升自己,以刮骨疗毒的勇气,自觉向党的肌体上的“病灶”开刀,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整体谋划、系统推进党的纪律的制定、执行、监督;同时,把严厉惩处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作为维护党的纪律的重要手段,始终保持高压反腐,特别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手不收敛、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行为绝不手软,破除免罪的“铁券丹书”,打破“铁帽子王”,形成了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这种以问题为导向的自觉的纪律建设,实质上就是一种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实现了党的肌体的修复,提高了自身的“政治免疫力”,完成了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的自我革新。

三、启示:中国共产党加强纪律建设的实践镜鉴

善于从党的历史进程中“总结历史经验、把握历史规律,增强开拓前进的勇气和力量”[6]是我们党的一项优良传统。中国共产党建党100 年来加强纪律建设的艰辛曲折历程及其所积累的经验教训,对于新时代继续强化纪律建设、为全面从严治党夯实基础留下了很多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一)彰显价值性:把纪律建设作为推动党的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纪律性是政党政治属性的集中体现[7]。党的事业,关键在人。马克思主义政党事业的存续、发展、壮大,是建立在作为政党组织的“细胞”——党员作用发挥的基础上的。而党员作用的发挥,是以严格的纪律约束为前提和保障的;执纪不严或者没有纪律,党员的先进性根本无法体现,更遑论先锋模范作用的有效发挥。1964年10月,周恩来同志在音乐舞蹈史诗《东方红》演出人员大会上作报告时说,毛泽东同志说我们党是“一个有纪律的,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武装的,采取自我批评方法的,联系人民群众的党”,“毛泽东同志特别把有纪律放在最前面,这不是偶然的。因为这是决定党能否坚持革命、战胜敌人、争取胜利的首要条件”[8]。“路线是‘王道’,纪律是‘霸道’”“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是党的领导人在洞析党的事业发展与纪律建设之间的深刻关联之后,得出的关于纪律建设重要性的真知灼见。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从一个成立之初仅有50多人的小党,成长为拥有9000多万党员引领中国走向全面复兴的世界第一大执政党,取得令世界瞩目的执政业绩,这与党重视纪律建设、坚持从严执纪是分不开的。没有严明的纪律,党就无法整合全党力量形成目标一致、步调协调的整体,党的宏大目标和历史使命就无从实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正处在前所未有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一新的历史坐标,但是“伟大梦想不是等得来、喊得来的,而是拼出来、干出来的”,我们正处在一个“船到中流浪更急、人到半山路更陡”“使命更光荣、任务更艰巨、挑战更严峻、工作更伟大”[9]的历史节点。面临的形势愈是复杂,肩负的任务愈是艰巨,愈要依靠严明的纪律来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因为如果不改变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的局面,“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甚至会断送我们党和人民的美好未来”[1]9。因此,深刻把握执政党执政规律和自身建设规律,持续深入推进党的纪律建设,以严格的纪律涵养良好的政治生态,增强党的整体力量,既是新时代以自我革命的主动意识实现执政党再造的内在要求,也是党清醒认知自身使命引领中国迈向伟大复兴梦想的必然之举。

(二)把握梯层性:把政治纪律作为党的纪律建设体系的核心内容

党的纪律是一个由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的有梯次的整体体系。在这个有机体系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核心的纪律”[1]13。政治纪律决定了一个政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方向、原则,从本质上是为了促进政党成员在思想和行动上与政党的性质、宗旨、目标保持一致,进而确保政党发展方向不会发生根本性偏移。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政治纪律建设,党的一大党纲确立了党员身份的排他性原则,党的二大党章明确了许多政治纪律方面的要求,如规定地方党组织在涉及全国的重大政治问题上不得先于中央单独发表意见。党的五大第一次提出了“政治纪律”的概念,此后,党始终“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治党工作的第一位”,将其作为“应对各种政治考验和复杂环境能力的重要手段”[10]。尽管如此,党的历史上也还是发生过违反政治纪律的情况:1931年,罗章龙因不满米夫和王明破坏党内民主的做法,私自成立了“中共中央非常委员会”;1935 年,张国焘在红军长征途中反对中央北上的决定,私自率部队南下并另立“中央”。这种党的领导干部甚至高级领导干部无视政治纪律私自分裂党的行为,给党的事业造成了严重后果。

因此,必须把政治纪律建设放在事关党的性质方向、事关党的团结统一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政治纪律时指出,现代政党包括西方国家政党都是有政治纪律要求的,“一个政党,不严明政治纪律,就会分崩离析”[1]16。对于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中国共产党而言,遵守政治纪律应以坚持和强化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目标归旨,其最核心的要求就是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两个维护”。当然,“两个维护”不能层层套用和随意延伸,因为它是有特定含义的,“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对象是习近平总书记而不是其他任何人;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对象是党中央而不是其他任何组织”[11]。从具体实践层面来讲,要通过外在的制度权威与内在的信念认同双重驱动,发挥政治纪律在党的纪律体系中的核心、灵魂作用,形成有组织的党内秩序,确保党的团结统一。

(三)维护严肃性:把从严执纪作为增强党的纪律权威的重要原则

古人云:“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严明的纪律是党的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但不是全部,因为纪律贵在执行,如果制定了纪律却不执行,纪律就会成为“纸老虎”“稻草人”,产生“破窗效应”,消弭纪律应有的权威和刚性。譬如,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八大党章确立的各项党纪被扭曲和歪曲,纪律得不到执行、执行纪律不严格、违反纪律不追究的现象非常普遍,给党和国家事业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再如,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央坚持挺纪在前,一方面,中共中央政治局身先士卒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形成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全体党员”的连环示范效应,带动全党自觉遵规守纪;另一方面,“铁腕”推进反腐败斗争,持之以恒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打虎”“猎狐”“拍蝇”,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有效改变了原来执纪宽、松、软的局面,党内政治生态明显好转。两个历史时期执纪实践的鲜明对比从正反两方面证明,党的纪律建设的质量关键在于执行的力度,“党纪党规的法规效力有赖于其强制性功能发挥”,只有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才能保障纪律的约束效力与惩戒功能,避免‘制度失灵’和‘制度空转’的现象”[12]。

纪律的真实、全面、严格执行是推动纪律从文本转向实践、从制度设计转向治理效能的关键。在执行纪律方面,管理学方面的“热炉法则”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它的实际指导意义在于,党员干部违反了纪律,就像去触碰一个烧红的火炉,一定要让其受到“烫”的惩罚。“触炉—被烫”现象可以引申出执行纪律应当具备的四个特性:一是警示性,要让大家知道触碰火炉就会被烫,违纪必究应当成为共识;二是即时性,一触碰马上被烫,违反纪律要及时受到处置;三是彻底性,每次触碰都会被烫,任何一次违纪都要受罚;四是平等性,任何人触碰都会被烫,党员干部无论职务高低,只要违纪,都要被惩处。当然,严格执纪也要警惕机械执行和滥用,否则就容易沦为命令主义和惩办主义,因为纪律手段是在政治说服无法解决的情况最后才使用的,如果一切问题都诉诸纪律手段,那么“同志中反组织,犯法的事情就多”,“同志中的谅解、合作和互助,就是不可能的。同志中的团结就不能巩固”[13]。因此,强调纪律权威并不意味着对作为党的优良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手段的放弃,二者并非对立互斥,只有在突出政治说服、思想沟通的基础上加强纪律建设、强化纪律权威,才能确保纪律建设的正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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