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达纲领批判》中的分配正义思想及其当代启示
2021-01-14张宝
张 宝
(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武汉430079)
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是当前学界对马克思正义思想研究的重点关注和讨论对象之一。研究马克思的正义思想尤其是分配正义思想,《哥达纲领批判》是我们无法绕过的一个经典文本。本文立足于《哥达纲领批判》这一经典著作,力求系统挖掘马克思本人的分配正义思想,形成对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的核心观点的完整科学认识,并揭示其对当代的重要启示,以推进马克思正义思想的研究。
一、马克思如何批判拉萨尔的分配正义思想
19世纪60年代,德国工人联合会深受拉萨尔主义的影响,进而通过了深受其影响的《哥达纲领》这一工人政党纲领性文件,《哥达纲领批判》就是马克思为了批判其中的错误思想而完成的著作。在这一经典著作中,马克思通过对拉萨尔的错误思想的批判,科学地阐述了应该如何看待社会正义,尤其是分配正义问题。那么,拉萨尔的分配正义思想的核心观点是什么?他是如何论证其分配正义思想的?马克思又是如何对其逐条地展开批判的?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是我们把握马克思本人的分配正义思想的基本前提。
拉萨尔对其分配正义思想的阐述与论证有着自身的逻辑前提,这一逻辑前提是“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1]357。拉萨尔这一逻辑前提是否正确?这是我们分析拉萨尔的分配正义思想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事实上,拉萨尔的这一逻辑前提首先就存在错误,劳动不是如他所说的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因为“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1]357。因此,如果不“具备相应的对象和资料”[1]357这一前提,劳动根本无法创造出物质财富。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如果我们忽视了这一前提,“硬给劳动加上一种超自然的创造力”[1]357,那么由此所得出的结论恰恰符合了资产阶级的意图。因为除了自身的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的自由人,在任何社会中,只有给那些占有物质生产资料的人做奴隶才能过活。如果按照劳动是一切物质财富的源泉这一“真理”性的前提进行推论,那些丧失生产资料的人进行劳动就是理所应当的,是正义的体现,而不劳动不得食也同样是正义的体现。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无产阶级进行劳动就理所当然具有正义性,但是与此同时,无产阶级因受着资本家的剥削却日益处于贫困状态,这一正义性与贫困性之间的矛盾使得无产阶级无法把握自身所受到的剥削的真正秘密。因此,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这一“真理”性的前提就为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的存在硬加上了永恒性的合法外衣,为资产阶级私有制的永世长存作出合法性的辩护。显然,这一模糊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缘由、弱化无产革命斗争的斗志的错误性的主张是不能在一个社会主义的纲领上出现的。
即使我们把拉萨尔的这一充满弊病的逻辑性前提放在一边,那么原本的结论应当是“不劳动的人就是靠别人的劳动生活以及获得自己的文化”,但是拉萨尔并没有这样做,他为了得出他自己预先设定的结论,硬加上了另一个有助于得出其结论的前提,即“而因为有益的劳动只有在社会中和通过社会才是可能的”。从这一前提便顺利地推论出令拉萨尔满意的结论,即“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1]357。事实上,拉萨尔的逻辑推论都被以往时代的社会制度的先驱提出过,因为一切社会制度的先驱为了打击之前没落的统治阶级不劳而获的非正义性,都是把“社会”决定“劳动”作为理论出发点为自己的立场与行为进行正义性的辩护,现代资产阶级为了打击封建主阶级,也使用过同样的伎俩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存在进行正义性的辩护。空想社会主义者也采用资产阶级的方法来反对资产阶级本身。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无产阶级通过劳动创造了社会财富,但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却没有享有相应的财富,反而日益处于相对贫困的境地,资本主义社会日益呈现一种两极分化的状态,因此资本主义的分配制度就是非正义性的制度。这些把“社会”决定“劳动”作为理论出发点并诉求分配正义的主张、做法,虽然能够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的不正义进行批判,在某些时期对无产阶级革命还具有鼓动作用,但是在马克思提出的剩余价值理论已经科学地揭示了无产阶级受剥削的秘密后,这些原则已是一种陈词滥调。如果无产阶级还是坚持这一种做法,那么就不能科学地说明这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就不能说明自身所受的剥削是如何产生的、并将如何发展,因而也就无法证明自身能够而且不得不消灭自身所受的剥削。因此,像拉萨尔在这里泛泛地把“社会”决定“劳动”作为理论出发点的做法,根本无法科学地说明无产阶级在分配上受到的不正义的对待的根本原因,因而也就决定了其无法达到其诉求的分配正义,更无助于推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者的根本解放。因而,再把其强加于工人阶级政党便是一种在理论上开倒车的表现。
拉萨尔为了实现他的分配正义主张,进而提出了自己的正义方案。他认为:“劳动的解放要求把劳动资料提高为社会的公共财产,要求集体调节总劳动并公平分配劳动所得。”[1]360拉萨尔提出的具体举措又是如何与他之前的错误口号一起更加充分地暴露出他的分配正义思想存在的错误的呢?
在这里,拉萨尔的“提高为”这一表达方式就存在错误,正确的说法应当是“变为”。再者,更为严重的是,拉萨尔提出的概念具有模糊性。首先,拉萨尔并没有明确指出这里的“劳动所得”指的是劳动的产品还是产品的价值,如果是后者,是产品的总价值还是工人的剩余劳动创造的新增的剩余价值?其次,这里的“公平的”分配也并没有明确指明是什么意义上的公平。事实上,拉萨尔对正义的理解存在方法论的错误,他是从头脑中产生某种合乎自己意愿的正义观念,以他头脑中的正义观念来调节现实的经济关系,使其向“正义”的方向发展;而在马克思历史观看来,正义观念作为一种意识的存在,是从现实的生活尤其是经济生活中产生的,正义与否不在于是否合乎我们的主观意愿,而在于是否合乎当时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经济关系的进一步发展的要求,也就是说,正义与否需要到客观的经济规律中得到说明。所以二者在方法论上存在主观唯心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的对立。那么,拉萨尔在这里所设想的正义的分配到底是什么意义上的正义?为了把握拉萨尔“公平分配”的具体含义,马克思联系了他之前所设定的前提,即“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进而对拉萨尔的分配正义方案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批判。
联系拉萨尔之前所设定的前提,我们发现,拉萨尔“公平分配”的方案存在内在悖论,也就是说无法达到其所诉求的公平正义,这具体体现在“社会一切成员”和“平等的权利”存在内在悖论。一方面,如果劳动所得属于包括不劳动者的一切社会成员,原本的劳动所得就变成“有折有扣的”了,这里扣除的正是劳动者的劳动产品,因此,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平等权利就丧失了;另一方面,如果只属于劳动者,那么其他社会成员便无法享有劳动产品,因此作为社会一切成员应该享有的平等权利就丧失了。拉萨尔的“社会一切成员”和“平等的权利”的分配正义主张看似具有十足的正义性,但是逻辑上的内在悖论只能在社会主义纲领上造成荒谬,模糊无产阶级真正的分配正义诉求。事实上,拉萨尔的共产主义社会中体现分配正义的“不折不扣”必须是“有折有扣”的。如果我们把这里的“劳动所得”首先,理解为劳动的产品,那么集体的劳动所得的社会总产品在分配给个人作为消费资料之前必须是要做必要的扣除的。首先,应当扣除“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以及后备基金;其次,还要再扣除“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1]361-362。只有在做了上述“有折有扣的”扣除后,劳动所得才能作为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而此时,“劳动所得”一语也在消失。因为在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所有制结构的社会,生产者之间已经不需要交换自己的产品;由于个人的劳动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1]363。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再把拉萨尔的“劳动所得”理解为产品的价值,那么它也不可能被用来做“不折不扣”的“公平分配”,因为这一词语本身在共产主义社会就不存在。因此,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首先,拉萨尔所提出的“劳动所得”和“公平的分配”概念本身就具有模糊性;其次,概念之间也存在内在悖论;最后,即使从现实生活经验中出发,对“劳动所得”进行不折不扣的“公平分配”这一分配方案也无法实现。
上述的关于拉萨尔的分配正义思想的逻辑前提、核心观念及其理论论证可以说是拉萨尔的分配正义思想最为核心的内容,是拉萨尔的分配正义思想的其他理论主张的最终旨归。拉萨尔的“其他一切阶级只是反动的一帮”[1]366、“建立自由国家”[1]369以及“废除工资制度连同铁的工资率”[1]369等策略主张都是围绕他的分配正义方案展开的。通过分析研究马克思对拉萨尔的看似正义的分配主张进行的批判,我们深入地把握住拉萨尔的分配正义口号的荒谬性和危害性,马克思在抽丝剥茧地批判拉萨尔的错误思想的过程中,其自身的分配正义思想也在逐渐展开。
二、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
马克思并不是像拉萨尔那样抽象地谈论社会正义问题,而是对其进行历史唯物主义的考察。马克思认为,正义作为一种法的关系的观念上的表达是从经济关系中产生的,是经济关系调节法的关系,而不是相反。首先,一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正义观念是由当时的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决定的,一个社会的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的性质是什么,就决定了占统治地位的正义观念的性质是什么,当社会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发生改变时,正义观念也随之改变。因此,并不存在那种具有外在于或先于甚至决定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具有普世性的正义观念。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私有制占据统治地位,决定了当时的正义观念是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正义观念,既支配着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资产阶级,也支配着精神资料的生产,资产阶级既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私有制就成为评判某一事物或现象是否具有正义性的最为根本的衡量尺度,任何行为,只要是背离、侵犯了资本主义私有制,都是最大的不正义,但是资本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正义标准并不具有永恒性,当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被消灭时,其正义标准也就不复存在。其次,处于社会经济关系不同地位的人会从他们的经济关系中吸取各自的正义观念,“它或者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利益辩护,或者当被压迫阶级变得足够强大时,代表被压迫者对这个统治的反抗和他们的未来利益”[1]471。正义总是具有阶级性的正义,那种为所有人尤其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一致接受与认可的正义观念是不存在的。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的正义观念虽然是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正义观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是社会中唯一的正义观念,无产阶级也拥有合乎其自身利益的正义观念。无产阶级虽然拥有自身的正义观念,但是其并不能自发地产生科学的正义观念,类似拉萨尔的错误正义思想是无产阶级在革命过程中需要时刻警惕与辨别的。由于拉萨尔重点强调了分配正义问题,马克思在批判其错误思想的过程中也着重阐述了应如何正确看待分配正义问题。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说:“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1]365有人据此认为,马克思主张人们不应该关注分配正义问题,甚至认为马克思是拒斥、批判分配正义的。事实上,这样的观点不符合马克思的本意。
具体而言,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不是不应当关注分配正义问题,而是不能把正义诉求的重点放在消费资料的分配上,而是应当放在生产资料的分配上。首先,无产阶级应当关注分配正义问题。整个资本主义生产体系的中心问题,就是用延长工作日的绝对剩余价值生产,或者提高生产率的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等办法,来增加无产阶级的无偿剩余劳动。因此,随着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日益发展,无产阶级受到的剥削也日益加深,剩余价值也就被剥夺更多。此时,无产阶级就应该提出分配上的改革诉求,目的在于获得更高的工资或是相对减少剩余劳动时间。例如,英国工人争取的十小时工作法案的通过,就是英国工人在分配正义上的努力所产生的积极成果。此外,无产阶级还需要在分配正义上提出保卫他们工资的诉求,使其具有稳定性。因为无产阶级虽然能够时而获得更高的工资,但是这并不稳定,甚至可能失业、丧失工资。原因在于“资产者彼此间日益加剧的竞争以及由此引起的商业危机,使工人的工资越来越不稳定;机器的日益迅速的和继续不断的改良,使工人的整个生活地位越来越没有保障”[2]409。其次,无产阶级不能把正义诉求的重点放在消费资料的分配上,而是应当放在生产资料的分配上。根本原因在于,“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1]365。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表现为:资本和地产这一物质生产条件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无产阶级只有自身的劳动力可以出卖;雇佣工人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必然以工资的形式参与产品的分配。因此,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变的前提下,无产阶级想逐渐提高自身的工资收入,进而依据自身的劳动量获得相应的收入,避免资本家从中无偿占有自身创造的剩余价值,并且使得这一分配具有永恒的稳定性,终究是个梦幻泡影。不论是“按劳分配”或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这一最终的分配正义诉求,无产阶级都不能诉诸分配方式的变革,根本途径或是前提性条件只能是变革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如上所述,无产阶级最终的分配正义诉求的实现必须超越分配方式,深入到生产方式的深处。只有变革不正义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无产阶级才能实现“按劳分配”,进而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一最终的分配正义诉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为什么是不正义的?更具体而言,我们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实现社会财富由全体人员共同占有的依据是什么?或许这一问题对有些人而言根本不是个问题,在他们看来,资本主义下的剥削显然是不正义的,由此就决定了消费资料的分配也是不正义的,但是剥削又为什么是不正义的?我们并不能一概地说这是不证自明的公理。因为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就不认同这一所谓的公理。此外,按照这一逻辑进行推论,我们不免会遭遇逻辑上的困境,即为何否认公理的一方是社会中的统治阶级,而掌握公理的一方却处于被统治地位?那么,是否可以据此作出论断,即剥削正如统治阶级所言是天然正义的?否则统治阶级为何能够占据统治地位?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分配方式的不正义性,我们需要有充足的理论依据,否则,无产阶级革命及其分配正义诉求也就无法获得历史的合理性和正义性的辩护。马克思为无产阶级的生产正义和分配正义代言,并不是基于一种个人的道德情感而是基于个人科学冷静的研究判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分配方式的基础是资本主义私有制,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形成、发展以致成为占据统治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因为资本最终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没有资本的产生与发展也就没有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诞生与发展。因此,我们证明了资本的不正义性也就证明了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分配方式的不正义性。在马克思历史观看来,资本不是个人的活动的产物或财富,而是“集体的产物,它只有通过社会许多成员的共同活动,而且归根到底只有通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活动,才能运动起来”[2]415。如果资本只是一种个人力量,那么以它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也就具有了永恒的历史合理性与正义性,但是它是一种社会的力量,这就决定了它不具有永恒的历史合理性与正义性。具体而言,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处于自身的上升阶段,资本在社会中的运作还能够起到推动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还能够对社会上大多数人的“个人本身力量”[2]204的发展和“自主活动的条件”[2]204的进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此时,工人虽然受到剥削,在这一生产方式与分配方式下吃了亏,但是他们的整体生活水平相对于之前社会的人们而言有了明显的提升,他们享受了之前的历史时代的人们无法享有的自由平等权,他们的个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张扬,个人得到了相对以往时期更加全面丰富的发展,此时的工人从他们的生活实际出发自然会欢迎这一生产方式与分配方式,“大工业兴起时期的英国工人就是如此”[1]527。随着资本的社会性运动的发展,其并不能够对社会的大多数人“个人本身力量”的发展和“自主活动的条件”的进步继续起到促进作用,而是带来一种日益呈现两极分化的效应,即“在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极,即在把自己的产品作为资本来生产的阶级方面,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1]806。作为社会绝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已经日益无法再劳动和生活了,而且随着资本社会性的发展,资产阶级克服这一危机的办法也在日益减少。此时作为社会大多数的无产阶级,也就日益对资本以及与之相伴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诉诸非正义的评判。因此,作为一种集体力量的资本,就不应当被资本家当作个人私有财产永恒地占用,而应当重新“回归”社会,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支配。随着资本的社会性运动带来的工业进步,“使工人通过结社而达到的革命联合代替了他们由于竞争而造成的分散状态”[2]412,于是建立在工人的自相竞争基础上的雇佣劳动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也就具有了被摧毁的可能性。从上述的分析中,我们才能理解马克思在批判拉萨尔时所说的“不应当泛泛地谈论‘劳动’和‘社会’,而应当在这里清楚地证明,在现今的资本主义社会中怎样最终创造了物质的和其他的条件,使工人能够并且不得不铲除这个历史祸害”[1]359以及把劳动资料变为公共财产。所以,从资本的历史发展中,我们才能为无产阶级的分配正义诉求以及这一诉求的最终实现找到历史性的根据。
三、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当代启示
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人们对公平正义问题尤其是分配正义问题的讨论也日益升温。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对拉萨尔的错误的分配正义思想进行了严厉批判,并对社会分配正义问题进一步阐述。《哥达纲领批判》中的分配正义思想对于我们科学地分析我国社会分配正义问题、更好更快地维护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1.始终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原则,为科学分析社会分配正义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方法论指导。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对拉萨尔的分配正义思想的错误性进行了彻底的揭露,其中就包括拉萨尔的唯心主义先验论。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不论拉萨尔对分配正义问题发表了多少的“真知灼见”,提供了多少具有“十足正义性”的分配方案,其脱离实际的唯心主义先验论的方法论就决定了其无论如何也解决不了现实中的分配正义问题,只能解决其头脑中的分配正义问题。因此,我们在考察社会分配正义问题时应始终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原则。我们对社会分配正义问题的分析与解决是否具有科学性,不在于我们是否能够寻找到类似拉萨尔的完美性的“永恒正义”方案或是“十足正义性”的分配方案,而在于我们的判断是否立足于当前的社会历史阶段,我们的正义观念是否正确地反映、适应了社会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是否能够有助于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在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当前,我们就需要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这个最大的实际来看待我国的分配正义问题,不能主观臆断,一旦脱离了这个实际,不但不利于反而会阻碍分配正义问题的解决。我们党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根本指导思想,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合乎我国实际的分配方式,社会生产力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改善,人们的分配正义诉求得到科学合理的回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党始终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必将迈上新台阶,我们必将实现更高水平的分配正义。
2.始终坚持不断发展生产力,为不断解决分配正义问题,更好更快地促进公平正义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提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正义原则,即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按劳分配”,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两种分配正义方案之所以能够作为一种可能性的分配正义方案得以实现,根本原因就在于彼时的社会具有了相应的生产力作为物质基础。“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1]364只能实行不可避免的“按劳分配”,而在社会生产力有了高度发展、社会资源充分涌流时,社会才能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当前我国的社会生产力相对于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还有不少的差距,我们只能立足我国实际采取适合我国生产力水平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方式。我国要想实现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阶段的两种高水平的分配正义,根本途径只能是大力发展生产力。当然,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升,我们的分配正义也将不断取得新的阶段性进展。当前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在望,将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因此,我们对分配正义也产生了新的阶段性目标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随着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我们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脚踏实地,久久为功,向着这个目标更加积极有为地进行努力。”[3]84中国共产党在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中提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3]23。这些论述都是我们党在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能力与条件的基础上作出的符合实际的科学判断与预期。我们党始终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第一要务,坚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并坚持和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必将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必将为我国不断实现更高水平的分配正义提供坚强的物质基础。
3.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基本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公平。一个社会的分配方式不是独立存在物,它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社会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生产,就必然以什么样的方式分配。当前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与之相适应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方式。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的分配方式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按劳分配”具有不同点,即我国不仅存在“按劳分配”,还允许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当前的分配方式下,我们承认劳动以及多种生产要素参与产品的分配的权利。具体而言,谁在生产中付出的劳动多,谁就应当得到更多的产品分配,或者更具体地说,谁付出多,谁的回报就多,谁的贡献大,谁的回报就大;其他的生产要素如资本也在生产中作出了贡献,因而也应该拥有获得回报的社会权利。按照生产要素进行分配有盲目的逐利性,如果任由其发展必然会危及按劳分配在分配方式中的主体地位,进而必然会引起贫富差距的拉大。因此,在我国改革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生产方式中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以及分配方式中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保障劳动作为社会产品分配的主要尺度,同时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公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有制主体地位不能动摇,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能动摇。这是保证我国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制度性保证,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保证。”[4]我们党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必将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持久的活力,必将保证在按劳分配在分配方式中占据主体地位的基础上推动我国分配正义不断迈向新台阶。
4.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推进更加全面的分配正义。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还从权利的视角对分配正义作出进一步的说明。对权利的科学把握是我们推进更加全面的分配正义的重要前提。“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1]364。权利的使用同一尺度的本性具有明显的公平性,任何人在其面前都是平等的权利主体,都可以公平地享有,但是正因为权利使用同一尺度考察人,同时也就忽视了其他的因素,把人的其他一切都撇开了。因此,权利平等对其他因素的忽视又容易造成权利的非真实性或是排他性,这尤其体现在社会稀缺性资源的分割上。具体而言,虽然平等的权利在形式上能够为所有人平等地享有,但是能够实际享有该权利的往往是那些具有种种先天或后天优势的人,而这些因素对于个人而言往往都是无法选择的。此外,即使权利能够实际享有,权利的享有在内容上也存在不同。我们谈论权利或者是享有权利,它的这一本性就会一直存在。因此,当人们实际享有权利平等时,实际上是以抽象的权利主体的身份从某一特定方面享有了权利平等,权利的使用的同一尺度所忽视的其他因素也就同时被忽视,而这些被忽视的因素也就容易导致权利享有的内容上的不同。例如,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其是一种明显公平性的分配方案,但是不同人仍然享有内容上不平等的权利。具体而言,在这一分配方式下,每个人都是劳动者,都实际地享有这一权利,个人的收入完全来源于个人的劳动,谁的劳动多,谁的收入就多,根本不会发生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不劳而获的现象。人们在实际享有这一平等权利时,仅仅是劳动者这一抽象的权利主体来享有的,而不是以生活在现实的各种自然条件或社会条件中的现实的人的身份来享有的,使用劳动这一同一尺度对人的其他方面的忽视就造成了人与人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首先,每个人的先天的体力智力存在不同,因而个人的收入就会存在不同;其次,每个人的家庭关系也存在不同,有的人需要赡养的老人多些、需要照顾的病残家人多些,等等,因而每个人的支出也存在不同。因此,上述的偶然性因素就会造成人与人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从上述对权利的具体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抽象的、形式上的权利虽然看似美好,其关系到我们个人的合法权益的依法享有,关系到个人现实生活中的发展状态,但是仍然存在缺陷,并不总能满足我们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美好生活需要。如果我们仅仅坚持抽象的、形式上的权利的平等,那些因为偶然性因素处于弱势地位的弱势群体将日益排除在权利享有的实际之外,权利的享有对他们而言仅仅具有形式性,即使人们能够享有实际的权利平等,在权利享有的内容上也是存在日益显著的差别,社会也就日益呈现一种两极分化的状态。因此,我们必须对形式上的权利平等进行超越,我们不仅要追求形式上的权利平等,还要注重保障事实上的平等。
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有自由平等的环境予以保障,因此权利话语是需要我们提倡和坚持的。我们要充分保障人们形式上的权利平等,给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机会,使每个人在市场上展开合理有序的竞争,我们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方式给每个人应得的收入。对于那些由于种种因素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他人拥有平等的机会,无法与他们平等竞争的弱势群体,我们也给予他们帮扶,尽力弥补他们自身的不足,尽量帮助他们能够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对权利平等使用同一尺度所忽视的其他因此所造成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予以一定程度的救助,对社会上由于各种偶然性因素处于弱势的人或家庭予以一定的帮扶。那些由于种种偶然性因素处于弱势的群体,他们的收入相对而言就比较低,甚至没有收入,对于这些人我们予以一定的救助;对于那些即使与别人拿着相同的收入,但是由于偶然性因素而家庭负担较大的弱势群体,我们也予以一定的救助。我们在促进事实平等时,应该注意度的问题,因为过度地追求事实平等,对那些作出贡献或贡献大的群体是一种不公平,同时也影响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活力。我们党毫不动摇地坚持我国的基本分配制度,同时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对残疾人、老年人、孤儿等弱势群体进行帮扶、救助,“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3]58,不断推进更加全面的分配正义,不断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必将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持久活力,必将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科学地分析把握住权利以及以其为评判依据的正义诉求具有的缺陷,并从形式平等和真实平等两个方面着力弥补这一缺陷,因而我国追求和实现的分配正义是能够获得最广大人民拥护的具有最大公约数的分配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