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诺齐克“自我所有权”的局限
2021-01-13夏语
夏语
(北京大学哲学系,北京 100871)
个人权利是诺齐克政治哲学理论的根基。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的开篇,诺齐克就指出:“个人(individuals)拥有权利(rights),一些事情任何人或团体做了就会侵犯到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如此强有力和广泛,以致引出了国家及政府机构可以做什么的问题。”[1](Pix)他将个人权利视为行为的边界约束(side constraint),决定了人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的最低限度。
诺齐克将所有理性存在者都视为自在目的,而非某个意志随意使用的工具。他认为一种超个人而拥有自身利益的社会实体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有各个不同的有他们自己生命的个人,因此,个人对其生命拥有绝对排他的所有权。诺齐克认为,不给一个因贫困而濒于死亡的人提供生存所必须的物品和援助并没有侵害到那个人的权利,那个濒死的人也没有权利对他人提出这样的要求。因为,人虽然拥有生命权和生存权,但对他人的生命权不可能提供一种所有权的理论根据,而正是这一“所有权”揭示了隐藏在个人权利背后更为根本的东西。
一、自我所有权:对洛克的修正与对罗尔斯的反驳
如柯亨所说,诺齐克哲学的首要任务不是自由权的,而是对自我所有权的论述[2](P67)。这一“自我所有权”的观念可以追溯到洛克那里。洛克认为:“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3](P18)这种“自我所有”除了拥有自身之外,还指向了外部资源。他认为,既然人对自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那么人通过自身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双手进行的工作就正当地属于他本人的。劳动是劳动者不容争议的所有物,而这份“所有”也顺着劳动走向了劳动的对象上。劳动者将自己的劳动掺入原始的自然资源,使它们脱离了原来的共同状态,因而确立了对其的所有权。
一方面,与洛克相似,“自我所有权”对于诺齐克而言意味着“每一个人从道德角度来说都是他自己的人身和能力的合法所有者,因此,每一个人都有随心所欲地运用这些能力的自由”[2](P67)。但诺齐克并没有完全接受洛克的观点,他对洛克提出了两点质疑:第一,劳动与某物的混合为什么是我得到了我并不拥有的东西而不是我失去了我所拥有的东西;第二,为什么一个人的资格扩展到了整个物品而不仅限于他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遗憾的是,诺齐克在此并没有提出一种有别于洛克的获取理论,而是直接跳到了对洛克获取限制条款的论述上。洛克认为,对自然物的占有必须满足还留有足够的和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共有的条件。然而,在诺齐克看来洛克的这一限制过于严苛了。诺齐克认为,洛克的限制条件将会导致两种禁止:一是使别人失去通过一个特殊占有来改善自己状况的机会;二是使别人不再能够自由地使用(若无占有)他先前能使用的东西,第二种禁止则会导致任何占有都可能使他人的处境变糟,那么,就没有占有能被证明是正当的了。因此,诺齐克降低了洛克限制条款的要求,他认为,“如果一个通常赋予在先的无主物永久和可继承的所有权的程序将导致不再能够自由使用该物的他人的状况变坏,那么这一过程就是不被允许的”[1](P178)。换言之,只要占有“不使得他人状况变得更坏”的话,那么占有就是正当的。诺齐克举例道,一位医学研究者合成了一种能够有效治疗某种疾病的新的物质,而且他拒绝以低于他所开出的价格出售。这位医学研究者并没有使他人因得不到他已经占有的东西而致使其处境变得更坏。因为,与如果没有这个药的情况相比,病人不能以他开的价格购买药的情况并没有让病人变得更坏。并且,医学研究者也没有使制造这一药品的化学材料成为稀缺品,其他人仍然拥有他所占有的同样的材料。对于这一限制条款,诺齐克虽然没有提出一个比较的基线,但从他的论述中可以看到,这一限制条款的基线是非常低的,因为他认为仅当为了避免某种严重灾难的场合才会出现违反这一限制的情况。
另一方面,诺齐克比洛克走得更为彻底。在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中,自然法占有着支配性的地位。他对自然权利的讨论都是在自然法的框架下进行的。自然权利产生于自然法,依赖自然法,并服膺于自然法。并且,洛克对人的理解并没有抛弃人是上帝的造物这一神学意涵,他将人视为上帝的财产,人的自我保存同样是出于上帝的要求。自然法是上帝为人类颁布的法律,人对自然法的服从便是对上帝意志的服从。也就是说,自然法是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利的道德根据。所以,个人的这种自我所有权并不是一种完全的自我所有,而是有限的,自我所有权作为一种自然权利同其他权利一样受自然法的约束。但诺齐克抛弃了上帝这一宗教预设以及自然法的限制。在洛克的基础上,诺齐克进行了无限的推衍,他赋予了个人完全且绝对的自我所有权。这种完全的自我所有权意味着个人是其生命的绝对所有者,权利不可被侵犯但可以放弃;只要在不侵犯他人同样权利的同时并满足自愿这一条件的情况下,个人便可以随意处置自身,即便是卖器官、自杀或者自愿为奴。这些在洛克那里则是有悖于上帝对人提出保存自我与他人的义务的要求。诺齐克同样赋予了私人财产绝对的排他地位,他不允许任何对私人财产的侵犯,例如以征税为手段的再分配就是强制的劳动,使得他人享有了劳动所有者劳动的部分所有权,这是对自我所有权的侵犯。
在对洛克的劳动获取理论做出修正后,诺齐克又对罗尔斯分配正义的诸观点提出了反驳。他首先将矛头指向了罗尔斯视人之自然资质(natural assets)为道德不应得的观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将人的天赋分布看作是在某种意义上的一种共同资产,可以共享由这种天赋分布的互补性带来的较大社会与经济利益。然而,诺齐克认为基于人的自然禀赋或社会出生方面的差距所可能导致的财产占有的悬殊,无论其有多大,国家都是无权干涉的,更不能以救助弱者为借口进行干涉。自然所得就是自然应得,自然应得意味着一种自我的所有权。无论出于什么样的目的,都构不成分配和调节自我所有权的理由。自然禀赋和社会地位的优势不仅不是不应得,反而是决定应得的标准。他试着从肯定与否定两个方面出发,否定了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从肯定的论据出发,即证明应当取消由天赋引起的差异。诺齐克认为平等也是需要证明的,但罗尔斯和其他平等主义者都没有提供支持平等的理由。从否定的命题,即“自然禀赋是不应得的”来看,罗尔斯也没有什么有力的论据。诺齐克认为,“无论从道德观点看人的自然资质是否是任意的,他们对这些资质以及随着它们产生的东西的获得都是有资格(entitled)的”[1](P226)。即使它们是不应得的,但这并没有妨碍到这样一个事实:即他们通过不侵犯他人权利的途径而得到的从其天赋中产生出的有差别的利益,只要不损害到别人,那么他们对这些利益都拥有权利。诺齐克得出结论:如果罗尔斯坚持天赋在道德上的不应得,那么差别原则的运用将很可能被扩展到其他领域,比如人的身体和器官,而这将是耸人听闻的。因此,在诺齐克眼中,罗尔斯将人的天赋作为一种集体的资产无疑给人的天赋“套上为他人服务的车套”。
二、“自我所有权”的模糊基线
然而,“诺齐克对洛克获取理论的态度含糊不清使得我们并不知道他是否接受了或者在多大程度上接受了洛克的论证”[4](P121)。诺齐克若是将这种所有权限制在对劳动所产生的价值之上的话,那么他反对再分配的理由就难以成立。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并不指向劳动产品,而指向劳动产生的价值,被用以分配的也不是劳动产品本身而是价值。所以,“一旦我们承认生产者追求的是一种价值,而不是产品本身,那么,接受市场价值还是接受再分配后的价值,不过是不同社会安排之间的选择,并非是在生产和分配之间做出选择”[5](P128)。这与诺齐克将人的器官拿来分配的比喻是截然不同的。然而,诺齐克很快放弃了他对洛克的质疑,并没有沿着这条路径对洛克“自我所有权”进行修正。实际上,“他基本接受了洛克的劳动获取所有权的理论”[6],将所有权理解为了对物的“直接权利”。
诺齐克“自我所有权”最严重的问题在于,他对“不使他人情况变得更坏”没有给出任何明确的界定。柯亨就曾作出了如下反驳,他假设:A和B两个人在没有任何私人占有的情况下,分别能够从土地获得m和n量的物质。现假设一种“实际状态”:A是一名优秀的组织者,占有了所有土地,他设计了一套劳动分工的方案使总体收成变多,并聘请B料理这片土地(B不得不接受)。在新的安排下,A获得了m+q并支付B n+p的薪水(q>p>0),并且土地的总体收成从m+n增加到了m+n+p+q。A的收益大于B,但B在这种情况下并没有变得更少,而且可能得到的更多。这样看来,这一占有是满足诺齐克给出的限制条件的。据此,柯亨质疑到,为什么只与在占有之前的情况作比较呢?他提出了当A没有占有任何东西所可能出现的两种“虚拟状态”。(1)假设现在B1是一位优秀的组织者,同样能够设计出一套方案,并在占有所有土地的情况下也能使得总收入从m+n增加到m+n+p+q,即B1的才能与A1的才能相等。此时,B1聘请A1料理这片土地,并同样给A1m+p的薪水,A1所得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多了。那么,既然总收入相同,并且同样满足限制条件,那么有什么理由接受此前的“实际状态”呢?(2)若B2是一个比A2更为优秀的组织者,B2的能力大于A2。在这种情况下,B2占有所有土地的总产出比“实际状态”所得更多,A2能够获得m+p+r,B2则获得n+q+s。这样一种“虚拟状态”同样满足诺齐克的条件。那么,如果要继续坚持“实际状态”,其后果可能是使每个人的状态都比所能够得到更多的状态要坏[2](P79-83)。对于这些可能的情况,由于诺齐克的限制条款太弱而使得我们无从进行选择。与第二种可能的“虚拟状态”相比,如果继续坚持A的占有,则有悖于常识;而如果选择第二种,那实际上又陷入了诺齐克不愿意接受的功利主义的考量。所以,这种限制条件并不能为自我所有权提供充分的证明。
此外,如柯亨提到的,在“实际状态”中,当在A占有全部土地而对B造成影响时,如果将“听从别人的使唤”也视为对B造成影响的话,此时就无法继续认定A的占有没有使得B的状况变坏了。因为作为自由至上主义的诺齐克无疑是坚决捍卫个人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自主权的,但在这里他又根本没有考虑B受制于A进而不再自主的情况。金里卡指责诺齐克在这里忽略了被占有者两种重要的自由:其一,B对先前使用土地的归属没有任何的发言权,A的占有没有征询B的意见,也没有得到B的同意;第二,B也无法决定自己劳动的使用,只能接受A的聘用否则就无法生存,而B可能有着其他的人生计划[7](P117-118)。所以,如果考虑这些因素,那么即使B的物质收入在A占有全部土地后有所增加,但实际上他的处境也被恶化了,因为他失去了两种重要的自由。从这里也可以看出,诺齐克的限制条款标准仅仅是物质福利,而这又是一种功利的判断,与其对功利主义的批判相矛盾。所以,如果按照被占有者的非物质福利的标准判断,若占有确实使他的处境变得更坏了,那么占有就应该不被允;被占有者也应该享有否决权,因为否决权是个人自主权利的保障。诺齐克将“人是目的而非工具”作为其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的道德根基,然而在这里却背离了他的初衷,任由被占有者沦为占有者的工具。实际上,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我们也不能断然认定B就会同意A的占有,同时也无法断定是否所有的人都会接受持有正义原则中的获取原则。
诺齐克还认为仅有在某种严重灾难发生时这一条款才会受到侵犯。阿玛蒂亚·森曾将这种灾难事件称之为“灾难式道义性恐慌状态”。他通过大量的事实揭示出“任何程度的恐慌状态——从大规模的饥荒,到经常性的营养不足,到地方性的、非极端的饥饿——都能与其中任何人的自由权利都不受侵犯体制相容”[8](P56)。既然任何灾难性的事件能与权利不受侵犯的状态并存,那么灾难事件对于诺齐克的限制条款造成的威胁也不复存在了。在阿玛蒂亚·森看来,诺齐克和自由至上主义者们的权利理论是一种“非后果主义”的。不计后果意味着自由至上主义者们在面对社会中的不平等、剥夺甚至灾难性事件时将会持有一种冷漠、默许和纵容的态度,因为他们并不限制权利的无限扩张。而这种权利使用的后果可能包括非常可怕的情况,它将导致对外部资源无限不平等的占有,这必将损害诸多实质的自由,因此,诺齐克实际上已经走向了自由的反面。
三、抽象的自我所有权
诺齐克基于“自我所有权”对再分配的反对,以征税为例做出了说明。他认为征税是对被征税者的强制劳动,所以应当禁止这种模式化的分配。但是,即便是拥有职能最少的国家也需要一定的财政收入来维持正常运转,这些财政收入若不靠征税的方式又从何而来?那么以征税获取财政收入是否也同样可以视为对被征税者的强制劳动,因而是对他们的“自我所有权”提出的强制性要求呢?如果征税被用于维持最起码的国家机器的运转是正当的,那么基于同样的道理,亦可以主张国家有义务通过再分配保障公民的基本社会权利。哈特认为从某人的收入中拿走一部分救济困窘的人与从某人身上拿走一个器官去拯救一个人是不能等同的,征税与强制劳动同样也是不能等同的,也并没有使一个人成为实现他人目的的手段和工具[9]。征税并非对个人人身进行直接的强制,个人对工作时间进行什么样的安排等依然存在着选择的空间,而强制和奴役则是对个体本身全面的限制甚至是压制。诚然,以征税为手段的再分配确实限制了部分人财富占有的程度,但这种限制的严重程度真的让人无法接受吗?哈特指出,“即使对某人收入的课税遵照了罗尔斯式的原则,但他仍然拥有一份公平的资源份额和享有诸多的自由并可以凭借这些自由去对自己生活的根本事物进行控制”[7](P161)。征税使得社会中贫困者实现实质性“自我所有权”的基本物质保障,但不必然导致任何人在实质性自我所有权方面处于不公平和不利的地位。对一个年收入超过百万美元的人,按照百分之四十或者更高的税率对其收入中超出二十万美元的部分征税,这个人的“损失”究竟有多大呢?可能是少买一部超级跑车或者一间豪华公寓,但是这些税收所得却可能拯救好几个贫困家庭,可以帮助贫困家庭的孩子完成学业,帮助患有重症而没钱治疗的人重新获得健康。“说因为帮助穷人的再分配方案而使一个富人被课税,便妨碍了他过有意义的生活,这未免荒唐。但可以证明,用这种方式会使许多更有意义的生活成为可能。”[10](P376)如此看来,诺齐克以侵犯个人的自我所有权为由来反驳再分配同样缺乏充分的理由。
诺齐克的“自我所有权”最终仅是一种形式的自我所有权,即一种排他性的“主权”。实际上,在诉诸形式的自我所有权观念的同时,诺齐克同样追求实质性的自我所有权。因为他将“自我所有权”视为人按照某种全面的计划展开他的生活,赋予自己的生活以某种意义的能力的保障。然而当且仅当一个人能不因经济的窘迫,不因为了获得面包和牛奶,不因自己处于弱势的地位而被迫接受他人强加的条件,他才能不受制于他人,免于干涉地去追求自己的人生目标,才能自由的生活。如哈特所说,“如果一个人的自由要有助于福利,他就需要物质和社会条件,如果缺乏这些东西的支持,那就没有什么更有可能使自由陷入被轻视和危险的境地了”[9]。诺齐克将个人权利作为道德边际约束的理由在于个人生命的存在只有一次的事实,个体的生命是不可替代的,是一种具有道德尊严的存在。然而,诺齐克没有看到在现实中折损人之尊严最为严重的现实正是生存基础的缺乏。当人们过着衣不蔽体,食不果腹的生活时,奢谈人的尊严是毫无意义的。而对于这些人而言,如何过上自己计划的生活进而实现生活的意义呢?说流浪汉和乞丐拥有某种不可侵犯的否定权利无异于对他们的嘲讽。那么,这些人的“自我所有权”又如何去实现呢?所以,诺齐克说的实质性的“自我所有权”只是社会中有能力者的自我所有权,但对于社会中的贫困者而言,“自我所有权”无异于画饼充饥。
四、诺齐克对洛克的背离
诺齐克将洛克的自然状态作为他最弱意义国家理论论证的起点,但他仅是选择性地接受了这一自然状态。他看到了国家起源于自然无政府秩序下人与人的冲突,却忽视了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彼此承担的道德义务。在洛克那里,这种道德义务的根据在于自然法。在《政府论》中,洛克多次借用胡克尔的观点论述到,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不能单独由自己充分供应我们天性所要求的生活,即适于人的尊严的生活所必需的物资,因而为了弥补我们在单独生活时必然产生的缺点和缺陷,我们自然地想要去和他人群居并共同生活”[11](P10)。人类自然地处于社会之中,这也意味着人类具有某种天生的社会性。一个人并不是绝对孤立的个体,他也无法实现全部的自给自足。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合作是对自身能力的延展,是基于个体有限能力上的理性选择的结果。所以,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不仅需要一部解决纷争的公正法律和执行者,他们更需要的是一种“关系”网络,在其中他们能够成为彼此的依靠共同面对眼前这片未知的世界。那么,正是这种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的社会属性,一种源自人类“类意识”的深刻的道德直觉为国家的再分配职能奠定了道德的基础。
洛克强调在自然状态下,自然法规定了人除了保存自己的自然义务外,当人们保存自身已不成问题时也应该基于相同的自保理由“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11](P5)。所以,没有人能够罔顾他人的存在而无约束地行使自然权利。并且,自然法不仅规定了人的两种义务也赋予了人们对于实现这两种义务所需要手段的权利,诸如食物、衣服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的权利。对于一个处于极度困境中的人无法获得保存自身必需品这种极度情形,洛克提出了“仁爱”原则,即“给予每个人在没有其他办法维持生命的情况下以分取他人丰富财物中的一部分,使其免于极端贫困的权利”[11](P35)。这一原则允许在极端情况下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能够提出某种积极的权利诉求。从洛克自然法规定的“自我保存”和“保存他人”的两种义务和其“仁爱”的原则中也可以看出诺齐克所坚持的个人权利理论与洛克自然法约束下的自然权利理论存在明显的不一致性。正如沃尔夫指出,洛克的“自我保存”权利在一些情况下会产生对存活的肯定权利,并且因为有了‘尽其所能’这个最大限度原则,他认为洛克更会倾向于赞赏一种“权利功利主义”的观点而非诺齐克的道德边际约束[4](P26)。
诺齐克虽然将洛克的自然状态作为其整个正义理论的起点,然而却片面接受了洛克整个自然权利学说。如本文在分析诺齐克“自我所有权”时所提及的,他将洛克有限的自我所有推向了绝对的、无约束的自我所有权。这也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诺齐克的个人权利或财产权理论看似具有了洛克的形式,但并没有“提供洛克提供的那种依据的观点”[12](P121)。因此,他笔下的自然状态看似是洛克式的,但除了最弱意义的国家这一“实体”之外,诺齐克抛弃了其他一切社会合作形式。
五、结语
“自我所有权”是诺齐克正义理论最为核心的内容。他通过对洛克劳动获取理论限制条款的修改以及对功利主义者及罗尔斯等平等主义者的非历史的、模式化的分配原则的批判,构筑了一种他所谓的历史的、非模式化的持有正义理论,以此来证明从自然状态中经“看不见的手”形成的“最弱意义的国家”即是能够被证明的拥有功能最多的国家,任何具有更多功能的国家都是不正义的,必然会对人的自由和权利造成侵犯。
然而,以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者们既忽视了人的脆弱,也错误地将人性带来的对权力的滥用归咎于权力本身因而遮蔽了权力对共同体公共善之实现的意义。国家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但这并不等于国家只能拥有“最弱意义”的职能。并且,对权力的使用与权力本身也不能等同,导致权力扩张的并不是权力自身,而是人性不断膨胀的欲望。解决的方法是如何引导人向善地使用权力,而非将权力本身限制在一口枯井之中。在诺齐克晚期的作品中,诺齐克自己也意识到了其理论中存在所面临的困境。他在《经过省察的人生》一书的导言中写到“我本人曾经撰写了一本在观点上独树一帜,我现在认为显得严重不足的政治哲学著作”[13](P17)。诺齐克重新审视了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公民的团结一致和对他人的人道关注的重要意义。他认为其坚持的自由论立场“并未以更紧密的方式,将人道考虑和它为之留有空间的共有的合作性活动充分地结合进它的结构之中”[13](P286)。自由至上主义者不应该狭隘地紧盯政府的目的,还需要关注政府存在的意义。诺齐克晚期的思想从“最弱意义国家”的乌托邦式的构想回到了现实世界。实际上,在现代社会,一个具有更多社会经济职能的国家的必要性已经成为人们的一项共识。很难设想一个不具有任何福利职能和政策的国家或社会会呈现怎样的状态。现实的问题已经不再是要不要国家进行再分配,而是“如何分配”“分配多少”以及“分配的界限在哪里”等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