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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政治理论视域下数字治理的困境及其纾解

2021-01-13崔兴红吴翠丽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数字理论生命

崔兴红,吴翠丽

(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自国家诞生以来,人类生命的存在样态就是社会治理的关注焦点,生命与政治的联系贯穿于社会治理发展的全过程。生命政治理论就是关于政治权力直接作用于生物性生命所形成的一种治理理论,关注的是国家治理与人的发展的关系问题,并对公平、正义、自由等一般性政治问题作出了重要补充。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生命政治学再次进入大众视野,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

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改进政府治理方式,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改进社会治理手段”[1],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再次突出提升社会治理中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的重要性。当前,以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正逐步渗透到治理领域中,数字治理正发挥着重要作用,被看作是未来治理的新趋势。而生命政治理论有着不同于传统政治哲学的思路,蕴含着丰富的数字治理理论启示,需要重点关注。故而,在生命政治理论视域下分析数字治理的困境及其纾解,不仅会开拓研究生命政治理论与数字治理相关联的思路,也有利于从生命政治理论中获得启发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数字治理的生命政治理论审视

现代国家建设中尤为关注的治理问题,同样也是生命政治理论关注的问题域。生命政治理论意蕴丰富,为进一步深化对数字治理的认识提供了理论指引。在数字治理中引入生命政治理论视角,既是生命政治本身的理论使然,又是新时代的实践要求。

一方面,生命政治理论对人口统计学的基础运用,为数字治理提供了技术关照。生命政治是思考“如何把人类之所以成为人类的基本生物特征重新纳入考虑”[2](P1)的学问,它通过人口统计学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把个体还原为一系列数字集合体,使个体成为国家权力可治理的对象,数字治理在其中初现雏形。

生命政治理论自其诞生伊始,就认识到人口在现代民族国家竞争中的重要地位,国家权力开始直接介入到人们的生命安全,通过人口统计学掌握人口数量和质量情况。人口统计学把每一个具体的人还原为数字上的一,汇总成可用于国家治理的人口数据。这样的数字统计不仅仅完成了对个体的计数,实质上也完成了个体的规范化生产,也就是只有当个体成为符合一定治理规范的主体时,该个体才能成为数字治理的对象。正如福柯所言:“人口是适合作为目标的,而个人,一系列的个人,成群的个人,杂多的个人,是不适合作为目标的。”[2](P33)其中,不适合作为目标的杂多的个人,就会变成“不正常的人”,如精神病和罪犯一样,被隔离在正常的社会秩序之外,目的是“使这个人群可以且应当都可以作为个体单位”[3](P229)被治理,从而调节人口以服务于统治。这样,人口统计学就将单独的个体加以规范化,形成由同质性个体集合的人口概念。

今天,社会中的个体已不再是同质性的固定结构,每个个体被更大限度地以数字形式展现出来,并仍然保持一定的有序性、可控性,成为可治理的对象。大数据涵盖了人们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一切人自身乃至所面对的客观对象都可以通过数字的虚拟运行和反馈来展现。每个个体的背后都附带着一连串的数据集合,例如,疫情期间每一个手机用户都可以通过发送短信到移动、联通和电信的官方平台去查询14日内曾经到访的地点,政府将用户经常去的路线联合实时更新的疫情地图以及个人的健康码作为确切的依据,以判断该用户身体携带病毒的可能性,这成为疫情期间有效的治理工具之一。除此之外,个体的身体还会被具体为人体体温、新冠核酸检测等数据,这些数据不仅可以鉴别身体的健康程度、是否感染,还能判断患者是近期感染还是既往感染,并通过定量分析等手段快速制定出最佳治疗方案,以减少死亡率。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生率、死亡率、寿命这些过程,与所有的经济和政治问题相联系,构成了知识的首要对象和生命政治学控制的首要目标”[3](P229-230)。换言之,数字技术以人口统计学为依托,形成包括人口数量、性别比例、年龄比例、地域分布等在内的一系列国家人口统计的大数据,为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治理提供智能分析支持,使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受其渗透和引导。不仅如此,人们还会根据数据分析的结论进行自我调节,这也有利于发挥数字的治理功能。比如说,人们会有意识地把体感温度37度以下作为身体健康的标准尺度,一旦体温超出37度人们就会及时赴医院治疗,同时调整自己的生活方式,选择多多休息或者吃药来调理身体,甚至在未来的生活中会加强体育锻炼,以此来强健体魄,达到理想的身体数据值。这变相地达到了生命政治通过数据信息实现治理的目的,是智能分析的治理技术在现代的应用。

如果说以往的治理是按照生命政治固定模式的规范治理,那么大数据环境下个人的数据集合具有差异性,数字治理按照多样化的个体数据进行决策,有助于政治决策更具有精准性。生命政治与数字技术就此结合,吹响了现代数字治理的前奏,为实现数据驱动的精准治理提供了可能。

另一方面,生命政治理论对特殊群体的高度重视,为数字治理提供了人文关怀。伴随着我国社会结构急剧转型,特殊群体在数字治理对象中占据了一定比例,而一个国家对于特殊群体的治理态度是影响社会秩序、改善民生状况的重要所在。生命政治理论同样重视特殊群体的存在,给予当代数字治理中凸显的特殊群体问题以理论关照。

生命政治对特殊群体的关注由来已久,阿甘本沿袭了福柯等人自然生命被现代政治技术利用的观点,发展出了赤裸生命的概念。福柯认为现代国家以人口统计学数据为依据,借助改造身体、提高能力等政治技术来“使人活”,本质上构成了对生命的压迫,人从拥有额外政治权利的生命转变为规训的身体。阿甘本充分肯定并深化了福柯这部分的生命政治思想,提出生命在例外状态中受到至高权力侵害与压迫的产物就是赤裸生命。赤裸生命是不具备政治价值的存在,是在具有额外政治权利的bios和纯粹生物性zoe的中间“门槛”。赤裸生命产生于共同体结构,与政治紧密相连,对于至高权力的主权者而言,所有人都成了内隐的赤裸生命。如同福柯认为,主权权力利用人的生命给共同体全体成员带来益处一样,阿甘本的赤裸生命则指向未死亡的、有助于人类生命增益的生命体,这些生命虽然被剥夺了人格和生存权,但却保持着生命特征,为共同体作出了贡献。

赤裸生命概念为看待数字治理中的特殊群体提供新的角度。第一,出于对数字技术僭越生命权的担忧,生命政治理论提出要警惕数字治理下一切主体会赤裸化成特殊群体的潜在可能。阿甘本认为,在现代社会的数字治理体系下,数字技术与治理高度融合发展,智能数字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特性让每个个体都面临有可能变为赤裸生命的危险,数字层面的特殊群体由此形成。生命赤裸化绝不仅局限于福柯语境中给整体人口安全与健康带来危险的小部分犯罪嫌疑人、精神病或流浪汉,而是“不再限定于一个特定的场所或一个明确的范畴,寓居于每一个活的存在的生命身体中”[4](P234),也就是说,数字技术发展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张力不仅在特殊群体上显现出来,还可能蔓延至每个主体,对个体生命与尊严造成危害。第二,赤裸生命潜在化的危机,在数字科技的复杂性不断加大的新背景下,还会推动数字层面特殊群体的扩大,这一情况需要数字治理的重点关注。在社会分化结构和程度等外力不改变的情况下,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不同特殊群体不断拉开差距。此次疫情期间,国家灵活运用健康码评判的空间、时间和人际交往三维度,检测个人曾经或现在所处地区的感染情况以及接触空间范围、接触状态等信息,从而量化赋分生成相应的三色码,依靠微信和支付宝的实名认证功能,实现了对公民健康信息的记录与识别,及时阻断了传染源,实现了精准隔离。但对于在数字化中处于边缘的社会成员来说,健康码的广泛运用把特殊群体的问题凸显出来。随后,不同地区相继推出了针对特殊群体的线上预约服务、常态化上门配药送餐服务和线上延时服务等特色服务措施,提供居家生活帮扶和心理疏导,通过多种途径努力做好特殊群体的慰问工作,充分展现了数字治理关注特殊群体的特性。由此,生命政治理论关注特殊群体存在的基本面向为数字治理的理论审视提供了依据。

一言以蔽之,生命政治理论对人口统计学的运用和对特殊群体的关注,予以当代数字治理理论关照,为在生命政治理论视域下研究数字治理提供了可能性。

二、生命政治理论视域下数字治理困境

生命政治理论不仅为审视数字治理提供了内在依据,而且一定程度上为反思数字治理存在的困境提供了理论依据。它揭露了技术控制个体生命的风险,在生命政治理论视域下,数字治理具有技术异化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在信息接收中面临的信息碎片化困境,在信息互动中面临的参与主体困境及在信息使用中面临的信息安全困境。

1.信息碎片化困境

生命政治理论强调对人口和生命数字信息的全面把握,有利于实现信息整合和一体化,为反思数字治理在信息接收过程中的信息碎片化困境提供了理论工具。

以人口统计学为基础的数字技术可以对生命的数字化进行全面把握,通过数据计算把握人口趋势,实现强有力的治理。早期,生命政治的权力主体采取制造规范让人依从的方式,“通过强制力和惩罚、学习社会从属”[5](P304),如在福柯的全景敞视主义里一样,我们虽然看不到看守但看守无处不在,所以每时每刻都需要保持规训的合德行为,将自由散漫的人约束为规训主体,此时“规训的主要功能是阻止一切,甚至首先是阻止细节”[2](P89)。与此不同的是,生命政治的安全机制则是依靠细节,它不再要求人们成为同质个体,不再强制性规训人们以何种方式进行生活或思考,而是通过大量细节信息的处理和分析来“治理环境,根据一些事件或一系列事件或者可能要素,在一个多价的和可变的框架中来调节”[2](P15),对个体实现精准治理。换言之,生命政治已经可以通过收集和分析复杂的细节化数字信息,变规训控制为一体化信息控制,为国家治理服务。

所以,生命政治对人口数据的超强掌控力是其实现治理目标的重要特性,这就要求数字技术在获取主体数据后,能有效把握各主体的现存状况、倾向和特征等信息,并实现信息的互通互联。但是,我国数字技术应用仍存在信息碎片化的困境,无法保障信息数据在政府、市场及公民之间畅通。一方面,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导致信息海量增长,数字技术的高效化、娱乐化必然会损害信息的真实性,造成大众的社会生活处处弥漫着碎片化信息。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用户可以隐匿个人身份信息,导致现实生活中法律法条在网络环境的约束度大幅降低,算法代替了传统新闻生产中的把关人,塑造了新的网络生态。而快节奏的生活让大家习惯了对事物信息短暂了解后就发表个人观点,个人观点从一个网络节点向下一个网络节点传播的过程中信息内容往往容易失真。在互联网的快速传播作用下,碎片化信息更让人难辨真假,模糊大众焦点,大大增加了数字治理实现一体化信息管理的难度。另一方面,信息技术去中心化的优势发挥仍然不够充分,意见领袖和“大V”往往更能把握网络话语权,中心化的信息结构导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强化了不平衡的权力关系。数据异构系统之间标准不一,数据共享的有效性和实时性不足,让数字治理面临“聚而不通、通而不用”的难题,导致数字治理呈现信息碎片化的状态,数据共享和协同治理困难重重。信息碎片化既不利于数字治理充分整合和准确传达政务信息,也难以提高服务效能,无法为个性化的政府服务提供依据,不符合生命政治通过各类机制实现一体化信息流通的内在规定。

总的来看,生命政治理论关注人口统计数据,其对生命数据信息的超强掌控能力要求数据贯通融合、实现一体化管理。在其理论关照下审视数字治理,可以发现数字治理受信息传播快速化和娱乐化的发展趋向和匿名化等特点影响,存在信息碎片化困境。

2.参与主体困境

参与主体困境是数字技术本身复杂性导致的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不足的问题,而积极的生命政治理论蕴含着治理主体扩大化的趋势,为反思数字治理信息互动环节出现的参与主体困境提供了理论视域。

生命政治作为新的治理方式有其积极的一面,内在地主张多元的社会治理力量。“我们生活在一个教师—法官、医生—法官、教育家—法官、‘社会工作者’—法官的社会里。规范性之无处不在的统治就是以他们为基础的。”[6](P349-350)也就是说,现代社会的医生、教育家和老师等众多职业的从业者都是政治权力分散的表现形式,进而言之,生命政治权力的出现,标志着权力所有者即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发展。一方面,国家通过授权将权力下放至多个部门,层层落实,以此为基础实现治理。另一方面,社会系统横向地划分为多个领域,不同职业的从业者在其所擅长的领域发挥权利身份的象征和治理作用,正如奈格里认为社会已经建立在各种权力主体构造的网络装置中一样,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这个网络装置里各种主体的制约,多元社会主体力量已经渗入身体、神经末梢、民众意识乃至于全部社会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治理作用。

积极的生命政治理论指明治理主体扩大化的趋势,一方面有利于数字治理打破金字塔式的权力机制,让组织结构更加扁平化,另一方面有利于治理实现双向互动,既能有效发布任务,又能及时聆听治理意见。然而实际上,数字治理却显现出参与主体困境。由于数字技术具有专业性、精密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大数据算法的运用可能带来“算法歧视”现象,数字治理的技术黑箱使算法披着虚假的科学外衣,背后隐藏着算法程序不透明、不公正问题,使在技术和资本博弈中占优势地位的人群往往更深入地接触到技术生产及运算过程,掌握了更多的真实信息和更多元的发声渠道,拥有了有效参与数字治理的优势,如此在信息“富有者”与“贫困者”之间构筑了一道鸿沟。一方面,数字技术的高难度性限制了其普及,不少人群在网络政治参与中往往处于边缘化位置,网络政治参与展现出非均衡性,容易引发群体极化现象。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8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0.4%”[7]。也就是说,我国有近5亿人无法上网,显然,数字技术未能得到全面普遍应用。另一方面,即使数字技术得以普及,由于以技术复杂性和自主性为特征的技术黑箱和算法漏洞的存在,人们也无法判断数字信息的来源真伪,进而无从了解算法设计者的设计意图以及责任归属等。尖端技术目前仍然掌握在精英阶层手中,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权利尤其是网络知情权无法确切落实,公民很难理解背后的算法逻辑,容易被“过滤气泡”“信息茧房”“回音室效应”等现象所迷惑,这就变相地提高了数字治理有效参与的门槛。由此带来的各地区数字治理在服务能力、互动性、有效性等方面的差异较为突出,容易加剧社会矛盾、危及社会公正,也不符合肯定的生命政治指向政治权力下放、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的趋势。

总之,积极的生命政治暗含多元社会主体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蕴,以此观之,在信息互动中主体网络政治参与能力不足问题凸显出来,数字治理陷入了参与主体困境之中。

3.信息安全困境

数字治理既离不开信息接受和信息互动,也离不开信息使用。而生命政治始终关注治理技术发展与人的发展之间的关系问题,要求维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安全,这为反思数字治理在信息使用时存在信息安全困境提供了理论视域。

由于“生命权力对于任何主义的发展都是必不可少的要素”[8](P83),生命政治理论始终秉持政治是为生命服务的理念,把通过政治来实现生命的延续作为目标。福柯作为生命政治理论的开创之人,提出“确立一种平衡,建立某种生理平均常数,保证补偿;简单说,就是围绕内在于人口的偶然,建立保障机制,并优化生活状态”[3](P232),以降低偶然事件的危害,从而保障生命健康安全。阿甘本进一步强调保障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性,他担忧人们已经丢弃了太多,乃至于数字技术会超越自身限度危害人的生命权利。“今天国家通过信用卡和手机对公民施以控制的、被电子化所提高的可能性在过去是无法想象的。”[9](P168-169)也就是说,伴随着互联网、云计算等数字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数字治理延伸了治理者的感官和工作触角,“全覆盖”“全过程”“全天候”的数字特征在互联网发展过程中不断自我强化,使得主权国家获取公民一切信息变得轻而易举。

生命政治强调技术服务于群众健康与安全发展的理论要义,要求数字治理也始终以维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安全为内在关切。然而事实上,数字治理存在数据泄露等信息安全隐患,这是给国家安全、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带来危害的巨大威胁。由于大数据能随时随地全真记录、回放图像的特性,加上人们几乎每时每刻都暴露在数字设备面前,个人的身份、行动轨迹、所处位置等显性信息乃至认知、感受与社交网络等隐私信息,都可能随时产生数据并记录在个人信息系统,被政府部门、各类企业所掌握。政府部门和企业就此可以对所有人在任意时间的行动进行实时追踪,信息暴露的威胁已然存在。原本个人所产生的数据,无论主动生成或被动生成,都由其本人掌握存储权、使用权和删除权等自主处理的权利。但由于算法技术漏洞、使用失范、数据存储不安全等问题,数据平台的信息共享导致网络平台运营商存储和兜售用户数据、智能合成语音诈骗电话和3D建模动态破解人脸识别系统等高科技犯罪常常发生,信息安全难以保证。这不仅危害了相关人员的生命权利,而且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总之,生命政治理论始终强调把人的生命与健康安全放在首位,与数字治理中个人隐私泄露等现象形成对照,数字治理面临信息安全困境。

三、生命政治理论视域下数字治理困境的纾解

为了纾解上述数字治理困境,应当充分思考并积极运用生命政治理论指导数字治理实践,最大程度地发挥数字治理优势,增强数字技术与治理的双向融合,从而有效推进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人民安全感和幸福感,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一要践行构建常态化数据库的生命政治规定,优化数字治理组织调度。生命政治理论关注国家整体人口数据,强调对生命信息的一体化管控,通过医学、优生学、人口学、公共卫生和城市规划等对人口数量和质量进行调控,控制人口出生率、死亡率、男女比例等一系列数据走向,以人口作为劳动力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来提升国家竞争力。践行构建常态化数据库的生命政治规定,就需要加强数据信息的系统化管理,减少不同地区、部门和人群之间的碎片化信息,优化组织调度。

信息的快速准确获取对数字治理至关重要。为迅速作出科学的宏观调控,政府对高效调动医疗、交通和财政等数据信息提出了更高要求。首先,要构建统一的官方数字信息平台,这是优化数字治理组织调度的关键。平台是未来开放型组织的重要形态,具有动态更新、实时协调的优点,好的平台应该具有简约、稳定和可优化的特性。统一的官方数字平台是协同治理的基础设施,可以将不同领域的治理主体加以协调,全方位实现线上线下信息融合,从而重塑网络生态环境,提升综合治理能力。所以,要完善重要信息系统的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互联互通,推动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事件的数字信息反馈,包括动态更新地区情况、打造电子政务平台和智慧社区平台建设等,搭建跨部门、跨单位的基础性治理数据库,为数字治理的组织调度提供基本的数据支撑。

其次,要加强数字治理的顶层设计和统一领导,这是优化数字治理组织调度的保障。治理工作往往牵涉面较广,碎片化的数据信息会大幅度限制数字治理能力的发挥,需要部门间、行业间甚至地区间形成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信息共享的统筹层级,实现数字治理全国一盘棋。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增强主流意识形态凝聚力和引导力,加强主流意识形态传播形式的创新,做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脑、入心和入行。还要推动各级省市展开数字治理规划,加强部门合作交流,建立相互信任的社会环境,促进大数据在不同地区和层级之间的政府、各类企业之间共享共用;基于整体视角改革跨部门的政务流程及其配套数据系统,推动功能完备、流程统一且简单安全的政务系统建设;推动商业创新和社会众包,有效提高数字治理的公共服务能力。

最后,需要重塑公共服务精神,这是优化数字治理组织调度的根本动力。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通过思想政治教育等手段,从思想上明确为人民服务的数字治理宗旨,重塑公共服务精神。只有这样,社会各个主体才能以国家为重,以人民为先,在重要时刻秉持高度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公平意识,共享数据信息,推动数字治理的数据库及组织调度优化升级。

二要遵循多元主体参与生命政治的趋向,强化数字治理的多元共治。生命政治理论的诞生是政治进步的展现,发展建构性的生命政治理论,有利于规避过于集权的单一化生命政治弊端、扩大多元治理主体参与的积极生命政治的趋势。在不同的社会空间中,每个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属性等自带的身份要素,使得个体成为互为权力的主体,积极的生命政治理论改变权力压迫和促进民主政治的方法就是改造社会关系,让不同主体取得不同领域的发言权,主权者也相应地打破僵化机制和固有思维,采取有效互动的治理手段。这就要求数据治理应该以党和国家为领导核心,进一步推动国家治理结构从政府主导变为多元共治,放权赋能,缩小数据鸿沟,并运用数字工具调动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个体广泛参与社会治理,实现公民网络政治权利。

充分调动多方共治的积极性,推动有效治理甚至善治,还需要多管齐下。首先,应注意保障公民知情权,确保信息公开透明。真实准确的信息是保障公民了解国家大事、政府放权赋能的前提。网络社会发声主体多元,官方渠道如果不快速准确地发布消息,一些小道消息就容易占领大众视野。受先入为主观念和快速传播的影响,社会容易形成不利于治理的舆论反应。所以,推动多元共治,需要党和政府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减轻不良舆论对治理的消极影响,提高社会各级主体对国际国内事务、最新政策的认识;才能有效地传达治理方针、意图,获得民众支持,增强政府公信力;才能收集民众对治理政策的反馈,及时调整方针政策,做到因事因地制宜,最终让群众充分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形成治理的良性循环。

其次,应加大对落后地区的资金投入,加快数字技术普及。通过资金、政策倾斜来助力偏远地区,进一步用数字技术赋能基层组织,扩大数字化治理的覆盖率。重视社会成员的数字教育,要尽量运用互联网技术覆盖民生服务和工作,培养人们的数字思维和行为习惯,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网络技术水平和网络综合素养,逐步消弭数据鸿沟;扩大数字化工具在治理中的应用面,通过“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政务”等各项改革措施,实现数据多跑腿和人民少跑腿,从而提升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

最后,要推动数字技术创新,培养数字治理人才。一切人类创造都必然有利弊之分,关键是如何趋利避害,正如马克思强调“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的积极的扬弃”[10](P185-186)一样,只有在创造物质财富越来越多的情况下,人类才有可能摆脱对物质财富的欲望。所以,现代社会要想摆脱数据鸿沟,不仅不应该逃避政治治理与数字技术结合来强化治理的方式,而是更应该推动数字技术运用,推动数字治理的常态化、规范化,加强技术创新,让数字技术承担起稳定民心、提高行政效率的作用,让数据和人自身形成一个良性运动,在新的共同体形式下形成新的常态,在新的常态中寻求美好生活蓝图的实现,从而走出数字异化的牢笼。所以,要打造数字治理人才队伍,引进具备治理经验的计算机相关专业人才,加强在岗职员的数字技术培训,提升数字政府建设、运用和维护能力,增强数字治理能力。

三要加强保障生活质量和安全的生命政治关切,完善数字治理制度建设。生命政治理论揭露了数字技术对社会生活的无孔不入及其潜在异化风险,尤其是数字治理异化威胁人们的生命健康与幸福,这与寻求保障生活质量和安全的生命政治的内在关切相违背。这种技术异化的风险在今天的数字治理中突出表现为信息安全困境,内在地要求守好数字安全底线。

为了规避数字治理的信息安全风险,保障人们在数字时代获得更多的幸福和尊严,就要不断完善中国数字治理的相关制度建设。首先,进一步完善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充分保护国家安全、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安全是技术发展的前提,必须加强数据管理,严格保护用户隐私。相关部门联合专家学者,基于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等法律条文进行综合治理,完善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规则,防止非法利用。明确界定软件使用个人信息的必要性,规范各个软件的隐私保护条例,加强管理数据访问协议,做到简单易懂,让用户容易辨明需求、确保知晓同意,严格控制访问不同数据平台和数据流动的条件。进一步明确数据的权属关系和个人信息的边界,即清晰界定数据的归属权、管理权和使用权,辨明属于和不属于个人信息的内容,明确信息主体拥有知情权、同意权、查询权、更正权、拒绝权和删除权等信息处理权利。同时调高危害个人信息保护的量刑级别,推动法条精细化和易操作化,织密织牢法律之网,让违法者无空可钻。

其次,加快制定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标准。既要完善法律法条以确定相关底线,也要制定具体的行业标准,带动行业风气向好,尤其是注重完善互联网行业规范,加强网络犯罪打击力度。要逐步完善数据分类保护和个人信息分级分类的标准,区分可使用和交易的数据信息和不可使用及交易的数据信息,分级别制定保护措施。同时,规范数字技术使用流程和标准,明确数据收集、存储、发布、传播和使用等环节中各部门的权利与义务边界,提高违法成本。加快制定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指南,尽快规范其中的技术、方法和流程等,做到政府公开信息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内容去标志化,即通过特殊的技术处理,让不法分子难以定位个人所属身份,这样既有助于抵御安全风险,也符合信息化发展需要。同时要重视在国际环境中的信息安全问题,加快研制国际间数据流传的安全标准和评估指南,助力构建国际大数据产业的良好生态环境,坚定维护本国利益。

最后,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一方面要完善对各治理主体的监督制度。搭建开放平台,通过公开监督举报电话、设置社情民意反映专栏等方式,回应公众问题,畅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渠道。另一方面要完善对大数据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快创新和完善大数据监管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估和认证监测机制。不断提升网络运营者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主动意识和自我监督意识。持续推进各行业开展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项治理行动。推动各主体举报违法违规收集或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引导市场主体深化对数据安全监督制度的认识,引导其积极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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