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列宁的社会治理思想及其时代价值
2021-01-13高健秦龙
高健,秦龙
(1.沈阳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沈阳 10870;2.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387)
列宁虽然没有提出“社会治理”的完整概念,但他的社会治理思想散见于其论著中。这一思想对我国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共同体,形成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格局,促进社会治理方法的创新与综合运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
一、社会治理主体论
俄国十月革命后,列宁及其领导的苏维埃政权接收的是一个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社会治理经验缺乏的“烂摊子”。他认为,需要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建立起职责清晰的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这一体系的主体由俄国共产党、苏维埃政府、人民群众、工会、合作社、青年团等构成。
1.党政治理领导论
无产阶级革命政党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领导力量,在社会主义社会治理实践中发挥着核心领导作用。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夺取政权后,最迫切的任务就是治理、组织、监督国家和社会,工作重点从革命转移到治理俄国。具体来说,必须做好四方面工作。第一,制定符合俄国国情的治理政策。第二,科学教育群众。共产党员要积极自觉地在人民群众中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使他们认识到党和国家治理方针与战略的正确性。第三,挑选好的干部。把那些具有坚定政治立场、优秀个人品质、扎实理论功底、过硬业务素质的人选入干部队伍,让其参与到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治理中去。第四,率先投身治理建设。加强党员的全面素质教育,发挥其在社会治理实践中的模范带头作用,确保治理方针与策略切实得到执行。同时,列宁强调,必须明确党政分工。党的任务是对所有国家机关工作进行总的领导,党和政府机关要各司其职。只有这样,党才能摆脱琐碎的日常事务,集中精力制定路线方针、解决重大问题,为社会治理实践提供政治保障。
2.群众治理主体论
作为巴黎公社式的新型国家政权,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主体。
要在社会治理实践中真正体现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必须做到四个“群众应当有权”[1](P143),即人民群众应当有权选择领导者、撤换他们、了解与检查他们的工作、提拔任何工人群众。这样才能充分吸收群众智慧,充分激发其内在动力,从而使其发挥聪明才干。列宁为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治理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不同时期的革命形势和任务提出了许多治理措施,如:建立严格的个人负责制、实施物质利益奖励制度、组织义务劳动和竞赛等。只有培养和提高广大群众的参与意识与能力,使其充分地参与到社会治理工作中,才能发挥他们在俄国社会治理主体中的基础性支撑作用。
3.人民团体参与论
无产阶级专政是一个由“若干齿轮组成的复杂体系”,在“发动机”和“机器”之间必须要有工会、共青团、非党工农代表会议以及自愿团体等“传动装置”[2](P203-204)。
第一,工会。它是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主要力量,是维护劳动人民长远利益的保障力量,是党和人民之间的“传动装置”,对社会主义社会治理实践中发挥着“上传下育”的作用,即将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直接向党传达,教育和说服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完成向共产主义的过渡。同时,它同社会治理相关部门联系密切,更是满足人民群众文化教育和劳动就业等需要的机关。
第二,共青团。它是一支时刻都能表现出首创精神与主动性的可以支援各类工作的突击队。作为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它常教育青年团员“要把自己的工作和精力全部贡献给公共事业”[3](P344),要为整个社会的利益进行系统工作,如“共产主义星期六义务劳动”[4](P258)。
第三,非党工农代表会议。该会议由地方党政机构召集,从工厂和农村中按比例选举代表。其核心职能是接近群众,了解群众诉求,回应群众要求,从群众中选拔人才来担任公职等。此外,在俄国社会治理实践中,还要进一步巩固工农联盟。
二、社会治理客体论
随着十月革命的胜利,俄国进入“日常生活”状态。社会治理就是要满足人民的日常生活需求,即文化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需要,这些需要是每个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1.文化教育需要满足论
苏维埃共和国建立后,列宁及其领导的政府接收的是一个人民文化教育水平极其低下,文盲或半文盲人数约占人口总数80%的落后国家。他清醒地认识到,这会严重阻碍国家电气化的实现、阻碍政治教育的实施、阻碍反官僚主义的进行等。对此,必须通过加大国民教育投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开展“文化革命”来满足人民的文化教育需要。
第一,加大国民教育投资。列宁指出,必须进行教育体制改革,要求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加大国家对教育的投资,使“整个国家预算首先去满足初级国民教育的需要”[5](P361)。他要求精简机构、削减其他部门经费,更多地用于国民教育的投入;还通过地方定额拨款、企业负责部分费用、群众自愿捐助等多种方式办学,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来支持国民教育。
第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列宁强调,要通过教育手段训练和培养能够适合各种工作的劳动者,要求参与生产活动的年轻一代掌握现代科学文化技术、现代化生产的基本原理和生产过程所必备的基本技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既讲授书本知识又进行生产劳动的义务学校,要求把书本知识的学习与实际动手能力、校内与校外教育、科学理论与具体实践结合起来。
第三,开展“文化革命”。这既包括扫除文盲、教人民群众识字、普及文化的启蒙任务,也包括对他们进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既包括吸收现代文明成果的任务,也包括实现电气化、创立社会主义新文化的任务。“文化革命”的主要目的在于培养一大批共产主义信念坚定、文化素质高的社会主义新人,为社会治理建设储备人才。
2.劳动就业需要满足论
劳动是人们获得收入来源的重要方式,它使人民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并从中体会到快乐、满足和成就。
第一,保障劳动者的自由从业权。列宁指出,要将“重心从形式上承认自由”,转到实质上保障推翻了剥削的“劳动者享受自由”[1](P68)。所有公民都有劳动权和就业权以及公共生产资料使用权,免于失业;同时,他们也有劳动义务,“每个社会成员完成一定份额的社会必要劳动”,“扣除了用作社会基金”的劳动量,“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6](P88)。
第二,保障劳动者的工资。随着工资制度的建立与货币工资的实行,列宁要求必须以货币的形式支付工资,雇主不得用各种价高质次的商品来替代;必须每星期发一次工资,不得拖欠;必须足额支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工资。除工资之外,俄国还实行了一系列的奖金和保障制度。
第三,建立健全八小时工作制。列宁一直强调,所有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应限制为8小时,用餐时间至少1小时;在危险或有害身体健康的生产部门的劳动者工作时间应控制在每天4-6小时;并于1922年将《八小时工作制》补充到《劳动法典》之中,这保障了劳动者休息权。
3.社会保障需要满足论
列宁一直关注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状况,为满足他们的社会保障需要,建立了俄国社会保障体系。
第一,深刻揭露了资产阶级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质。这一制度无论是社会保障的性质、内容、范围,还是资金来源与保障水平,都是在维持资产阶级统治地位的基础上,从其阶级利益出发,尽可能地榨取工人的血汗。列宁坚决反对单纯地追求社会保障的改良主义。
第二,建立以国家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险模式。这是一种国家和企业主为一切雇佣劳动者及其亲属给予补偿,由统一的保险组织来办理的医疗、失业、养老保险等的社会保险模式。
第三,开创了医疗卫生保障事业。十月革命前,俄国人的“平均寿命只有32岁,婴儿中约有26.9%在1岁内夭折,43%的儿童活不到5岁”[7]。十月革命后,为改变落后的医疗卫生状况,1918年通过的党纲专设一节规定这方面的任务:实行广泛的卫生措施,与社会疾病作斗争;保证每个人都可享用免费的医疗与药物救助。这指明了苏俄医疗卫生事业的基本任务和发展方向。
三、社会治理目标论
列宁社会治理思想的治理目标是实现人民的社会地位平等、社会的自我治理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1.社会地位平等论
第一,列宁强调的社会平等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拥有相同的权利、义务和地位,“普遍地参与一切国家事务”[8](P111),实现“一切劳动者的真正平等”[9](P83)。其具体表现为政治权利平等与消灭阶级两方面。两者的统一是社会主义平等与资本主义平等的本质区别。
第二,社会地位平等的真正实现,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还不能做到公平和平等”[6](P89),只有到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时期,才能真正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地位平等。到那时,每个人都能平等地占有生产资料,即实现了劳动和工资平等,而后人们就会进一步要求获得事实上的平等,即分配上的完全平等,但这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第三,提出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工农平等。从政策措施上,一方面要通过实现农村电气化、提高农村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与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另一方面,主张通过推进城市化进程来缩小工农差距。此外,列宁针对男女平等提出,“要使女工不但在法律上而且在实际生活中都能同男工平等”[10](P177)。为此,苏维埃政权要提高妇女的整体文化水平和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在全国各地机关与工厂建设配套的公共食堂、托儿所等,让女性从繁重的家庭劳动中解放出来。
2.社会自我治理论
无产阶级国家是革命的暂时形式,将逐渐走向消亡,最终发展成人民自治的形态,国家权力最终回归社会。在这个过程中,工会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它是未来共产主义自治联合体的雏形,是实现社会自治的核心载体。列宁将工会视为联合起来的无产阶级组织,它也必将成为包括农民在内的全体劳动者的无产阶级组织。
国内革命战争结束后,工会的工作重点是学习社会治理经验与参与社会治理实践。同时,它还需承担部分国家与社会职能,如提供工人供给、制定工资标准、实施劳动保障等,也就是由工会和工人群众对部分国家与社会事务实行自治。列宁指出,随着工会和广大人民治理能力的提高,他们将不断扩大承担国家与社会治理职能和“局部自治”的范围,以逐步达到社会整体的自治。在这一治理实践过程中,工会的工作和性质发生了部分质变,其组织中也融入了国家与社会因素。随着工会承担国家与社会职能的不断扩大,它将“与国家融为一体,逐步实现‘国家化’”;同时,“国家也实现了工会化或群众化”[11](P8)。到那时,工会和国家都将不复存在,真正的共产主义自治或完全的社会自治就出现了。
3.人的全面发展论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列宁关于人的发展的理想目标,也是其社会治理思想的最终目标。这一思想包括人的能力、人的社会关系与需要的全面发展、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
第一,人的能力的全面发展。人的能力包括体力和智力、自然力和社会力、现实能力和潜在能力等。这必须与克服官僚主义、解放妇女、关心和爱护群众、消除文盲等实践相结合,以实现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力的全面发展,从而适应社会治理的合理需要。
第二,人的社会关系与需要的全面发展。在人与人的交往活动中,彼此都要在情感、心理、信息等方面进行交流,并受到启发,从而不断完善和发展自己,即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同时,人是有生命且有需要的人,需要是人的一种自觉反应和本性,也是其活动的动力与目的。社会治理就是为了满足人的全方位的需要。
第三,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这既是脑力与体力劳动的结合,又是劳动者物质与精神生活的和谐。在社会主义社会治理实践过程中,“消灭人与人之间的分工,教育、训练和培养出全面发展的人”,“即会做一切工作的人”[3](P29),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四、社会治理原则论
在俄国社会治理实践中,列宁强调要遵循民主集中制、廉洁政府和社会公仆等治理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论
列宁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治理实践中始终坚持的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和原则。
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是让人民当家作主,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激发他们巨大的创造力,让人民享有治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同时,无产阶级要大力开展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的斗争,不断完善和发展无产阶级民主制,让人民参与到治理实践中去。而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必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人民在统一的意志、纪律、原则、目标指导下来行使社会治理权利。列宁指出,“任何大机器工业”,“都要求无条件的和最严格的统一意志,以指导几百人、几千人以至几万人共同工作”[1](P179)。这就要求在治理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必须建立在人民群众民主参与讨论与制定国家规章、决议和法律的基础上,执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把“民主精神同劳动时的铁的纪律结合起来”[1](P182),才能更好地保障和实现人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治理。
2.廉洁政府原则论
第一,精简机构,提高工作效率。在俄共(布)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上,列宁指出,现“有120个委员会”[5](P116),只有16个是真正必要的,必须精简国家机关、建设廉价政府。要对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分类统计,根据具体任务来确定各级机关和部门的设置与人员编制,现有的政府人数应裁减掉25%至50%,但也要珍惜和选拔优秀人才。1925年的机关工作人数是1923年的71.5%。为巩固精简成效,列宁要求固定精简后的各机关、部门的经费和工资总额,严惩消极对待机构精简工作的人员。此外,被精简下来的人员也要妥善处理,安排他们到合适的岗位上去。
第二,反腐倡廉,取消干部特权。一是对贪污腐败行为严惩不贷。《关于惩办受贿的法令》中要求法庭对党员的惩处必须严于非党员,严惩贪腐分子,并将其清除出党。二是取消干部特权,设定官员薪资标准。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府实施了巴黎公社时期的工资制度,取消了干部的一切特权。列宁以身作则,衣食住行奉行艰苦朴素的工作精神,薪资与普通工人相仿。在他的带领下,苏维埃政府的官员取消了特权,与人民群众同甘共苦。
3.社会公仆原则论
官僚主义违背人民整体意志,实行少数人之治,一直以来被列宁视为“最大的危险”“最可恶的敌人”[5](P14),究其原因是俄国文化水平落后和人民治理能力欠缺。
列宁强调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社会公仆性质,“防止这些人变成官僚”[6](P105)。全体人民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社会治理问题的讨论与相关政策的制定;领导者要时刻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向他们及时公开国家和社会事务信息,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同时,公职人员还要时刻接受工农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定期做述职报告,防止他们由“社会公仆”[6](P189)向社会主宰转变。
只有当全体居民都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时,才能彻底地反对官僚主义。这既要靠长期的教育,即学校教育和工会“共产主义学校”的教育,又要加强法制建设,用法律战胜官僚主义,不断增强群众对权力的民主监督。同时,还要提高行政机关的自身建设,推动机关工作的制度化与规范化,建立工作汇报制度,实行行政工作个人负责制,发挥模范机关与部门的带动作用。
五、社会治理方法论
列宁社会治理的方法主要包括:监督、法治和社会治理经验的吸收。
1.社会治理监督论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要求在苏维埃政权的社会事务治理中建立监督制度和体系。
第一,党政监督。苏维埃政权先后成立了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党的监察委员会等监督部门,将党的监督和国家机关的行政监督结合起来。列宁要求在党的一切机关中实行监督制,严肃党内派别活动,对全体党员实行监督,必须遵守并执行党委讨论后形成的决议。同时,党员必须在监督政府中发挥作用,必须在政府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1921年3月,党的最高监察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成立了,并在各省设立了地方监察委员会,要求各级监察委员会保持独立性。
第二,群众监督。一是吸收优秀的工人和农民加入行政监督机关。他们通过工农检察院来监督国家机关,定期查阅文件,列席会议并提出意见,通过检举、揭发和控告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来维护人民的利益。二是动员专家和有行政工作经验者参加监督工作,做到党员带头、群众参加、全面推进。三是要求各级机关制定接受群众来访制度,各级领导建立接待来访巡视制度。
第三,舆论监督。列宁“希望政府时刻受到本国舆论的监督”[12](P14),要求报刊公开揭露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不法行为,揭露党内官僚腐败分子。同时指出,新闻媒体将各级国家机关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可以吸引更多人的参与,从而对贪腐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2.社会治理法制论
随着俄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要实现高效的社会治理,就越需要“加强革命法制”[13](P364)。这不仅要制定和完善法律规范,还要严格执行和遵守它们,从而逐步实现所有劳动者“来履行立法和管理国家”[1](P448)。
第一,加强民主立法。无产阶级革命在彼得堡夺取胜利的第一天,列宁就起草了《告工人、士兵和农民书》《成立工农政府的决定》等四个重要法令;苏维埃国家建设时期,先后在1918年和1924年制定了两部宪法,相继颁布了《苏俄民法典》《苏俄刑法典》等。俄国正是在列宁提出的“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12](P192)、“法制统一”“法随形势发展而不断立、改、废”[14](P30)的三大基本原则下初步建立起了新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二,严格执法守法。列宁一再告诫全党,共产党员应该成为遵守法律规范的表率,对他们的“惩办应比对非党人员”更加严厉,做到严格执法,“消除任何利用执政党地位从轻判罪的可能性”[13](P12)。这也是在告诫广大工农群众要遵守法律。
3.治理经验吸收论
列宁指出,要向有文化、有技术、有经验的资产阶级专家学习,学习一切先进的治理方法和技术。
第一,广泛全面地利用资产阶级专家。资产阶级专家包括科学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虽然他们身上有帝国主义的残暴与个人专政的一面,但也体现了最新工业机器上的密切合作、组织纪律性、最高效的治理、极其严格的监督与统计等优点,要乐于并善于吸取其长处,充分利用资本主义优秀治理专家来进行社会主义社会治理建设。
第二,学习资产阶级的治理方法和技术。可以用资产阶级的方式,付给他们高额报酬;也可以用无产阶级的方式,对资产阶级治理专家进行全民监督,促使他们自然服从。当劳动人民学会了先进的劳动技术,养成了良好的劳动纪律,就可以不再用高薪聘请他们。
第三,将专家治理经验同群众精神相结合。吸收有文化、有技术、有经验的资产阶级专家参与社会治理实践,把他们“全部经验和知识同广大劳动群众的首创精神、毅力和工作结合起来”[1](P129),这样才能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的社会生产力,从而实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此外,列宁还主张向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学习先进的社会治理经验,并将其与本国的社会治理实践紧密结合起来。
六、列宁社会治理思想的时代价值
列宁的社会治理思想覆盖了俄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一些重要的治理理念、治理原则和治理方法对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具有借鉴价值。
1.为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理论支撑
列宁指出,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需要建立起职责清晰的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需要,从而实现人民的社会地位平等、社会的自我治理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这一思想为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理论支撑。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以党委政府、社会和公众为社会治理主体,在遵循以民为本、共建共治共享等治理原则基础上,通过民主协商、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治理方法,来满足民生需要、化解社会矛盾、防范安全风险,从而实现人民幸福、社会善治、国家安全。这一思想继承和发展了列宁社会治理思想。社会治理主体更加多元,社会治理客体与时俱进,社会治理目标更符合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实践的需要。
2.有助于我国形成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格局
列宁社会治理思想的客体体现了满足人民的日常生活需求;他的社会治理原则体现了人民的主体地位;他的社会治理目标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格局。这有助于我国形成社会治理为了人民、治理依靠人民、治理成果全民共享的格局。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的那天起就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中国社会治理实践中更是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维护其根本利益,实现其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真正使人民群众成为社会治理实践最广泛的参与者和最大的受益者。
3.为我国社会治理方法创新和综合运用提供借鉴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在苏维埃政权的社会事务治理中建立了党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社会治理监督体系。随着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发展,要实现高效的社会治理,必须重视法制的运用。同时,列宁指出,广泛全面地利用资产阶级专家,将专家治理经验同群众精神相结合,学习一切先进的治理方法和技术。这些符合苏维埃政权时期国情的社会治理方法同样可以促进当今中国在社会治理实践中治理方法的创新和综合运用。我国在结合本国国情与时代特征的基础上,又与时俱进地融入了民主协商、科技支撑等治理方法。
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实践中,我国不仅强调各层面的监督,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治理经验,还要实现党政主导下的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商合作共治,打造“互联网+”社会治理模式,把社会化、法治化、科学化、系统化、智能化贯穿于社会治理全过程,从而实现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