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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及其特征研究
——基于中关村实地调研资料

2021-01-12福建江夏学院金融学院中关村天成创新研究中心

经济研究参考 2020年16期
关键词:科研院所产学研科技成果

福建江夏学院金融学院中关村天成创新研究中心 陈 伟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50年代,被誉为“硅谷之父”的特曼教授首次提出“产业界与学术界结成伙伴关系”,在较大程度上推动了科技成果转化中产学研一体化的“硅谷模式”的形成。我国自1992年实施“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以来,理论界与实业界从未停止过对提高产学研合作效率最优路径的理论探索与实践检验,尤其关注如何促进企业、高校与科研院所等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供需主体间的市场化精准对接、快速匹配等问题(孙涛,2019;王楚君,2020)。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已发生实质性变化,外显为科技成果转化标的物(科研成果)质量、数量明显改善,产学研合作主体的研发竞争力、议价能力显著增强。如何通过构建新时期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形成机制,系统性掌握新时期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产学研关系及其特征,显然已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现“制造强国”战略进程中亟待解决的关键性理论问题。

目前,国内外学术界普遍认为,产学研合作贯穿于行业领先企业价值创造的全过程,如研发人员、研发经费的原始投入,技术专利、新产品的中间产出,以及技术标准制定、品牌建设等最终产出(王宏起等,2018;徐国军,2019;文剑英,2019)。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产学研合作的主要表现形式,不仅是价值创造过程中技术研发与产品市场销售之间的重要桥梁,更能有效反映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产学研合作主体各自的研发竞争力、市场竞争力。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高低,以及转化过程中产学研合作主体间的利益分配比例、风险分担比例、主导地位确认等关键问题直接影响产学研合作效率和持续性合作意向。上述经典阐述为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产学研合作关系相关研究提供了方向性指引,但仍相对缺少实地调研资料的现实支撑,故较难有效反映新经济社会环境下的新问题和新特征,以至于最终无法提出符合新时期要求的针对性解决方案。

二、理论依据

(一)核心概念界定

一般来说,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研发主体通过高效配置研发人员、研发经费等弱替代性生产要素,获取由研发成果直接带来的市场利润的过程。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研发主体包括创新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相对具有研发实力的组织,不同组织间的系统性合作方式、利益分配方式共同构成了该过程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兰筱琳和洪茂椿等,2018)。

在实际过程中,产学研合作关系常伴随着产学研合作模式的转变而转变。产学研合作模式主要包括集成模式、联合模式、共建模式(牛盼强等,2010;王喜媛等,2010),三者呈逐层高级化、成熟化特征。在集成模式中,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独立完成技术研发核心环节,此模式的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内部性特征;在联合模式中,常表现为高校、科研院所为解决企业技术研发、技术创新困难而进行的技术支持、技术服务的一种以企业为核心的合作方式(金保锋和李凌等,2012);在共建模式中,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建立新的联合实体共享信息、基金、技术、人才等有限资源(王江哲和刘益等,2018),在三方均获取收益的前提下推动共同拥有的优质资源配置最优化。显然,后两种产学研模式中的科技成果转化常表现为外部转化,如技术转让、专利出售等。

正如经典的马克思主义论断所言: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新时期的科技成果转化与产学研合作关系随着研发水平改善,表现出日益明朗的互相促进、共生态势。具体来说,研发主体总体研发能力的不断提升,带动其在研发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等科技成果转化重要环节中,与其他研发成果供需主体间的生产关系向优变化(朱建设,2002)。日趋市场化、均衡化的产学研关系,通过共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中试基地、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产业园等形式,反向推动研发主体研发成果的高效转化以及研发竞争力的快速提升(刘和东和钱丹,2016)。

(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形成机制

从产学研合作模式的角度看,如前所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产学研关系与产学研合作模式存在较大关联,不同合作模式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形成机制不尽相同。在集成模式中,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形成机制往往以自身内部技术研发为动力,核心技术的研发主要依靠内部已有的技术人才、研发项目资金等(郭莉,2010),但常会对整个研发过程的非核心环节采取购买科技成果的方式,此时的合作关系表现为纯粹的一次性买卖关系。在联合模式和共建模式中,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形成机制则以企业外部技术研发为重要支撑,科技成果定价是产学研合作可持续性的核心问题。如果科技成果定价过高,无疑将导致企业市场利润偏低甚至亏损;如果定价过低,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高校、科研院所的研发积极性,最终同样形成一次性买卖关系。唯有科技成果定价合理,才有可能出现持续性产学研合作关系(见图1)。

图1 产学研合作模式视角下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形成机制资料来源:笔者绘制。

从技术研发方式的角度看,无论采取何种产学研合作模式,在一般性技术研发情况下,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产学研合作主体均为企业,即市场化的企业需求推动和验证技术研发速度和科技成果质量。企业作为最接近市场前沿的营利性组织,对消费者需求、产品偏好等市场信息掌握程度明显高于高校和科研院所,并能够快速地将后者的知识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在最短时间内实现其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梅妹娥和仲伟俊,2008;卢金鹏和杨超,2005)。但对于原始型创新成果的转化问题,高校、科研院所的主体地位则相对明显,即以超常型默示知识为支撑的原创性技术供给改变了消费行为和高技术附加值产品的价格(见图2)。

图2 技术研发方式视角下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形成机制资料来源:笔者绘制。

显然,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产学研关系形成除受不同动力、主体的影响外,同样面临着诸多现实障碍,重点表现为“一把尺子丈量两种标准”。即企业尺子的丈量标准是市场利润(郑文范和刘明伟,2017),高校、科研院所尺子的丈量标准是科研成果(霍妍等,2018),两者在产学研合作过程中的需求不完全一致,如存在科技成果转化的目标差异、模式差异,直接导致理论上顺畅的形成机制无法具体化,最终无可避免地产生产学研合作匹配度低、利益分配比例不协调、合作信任度不够,甚至合作不可持续等问题。

三、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概况

(一)企业科技成果内部转化情况总体向好

中关村作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试点区域,极具研究价值和代表性。通过实地调研发现,我国企业在产学研集成合作模式下的科技成果内部转化向好发展,转化标的主要集中于应用性研究成果。以中关村为例,一方面,大型高技术企业立足于市场需求,依靠专业化研究平台实现技术突破,提高新产品的市场供给能力。如中测新图(北京)遥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拥有3个省部级研究机构以及8个创新转化平台,通过申报国家“十三五”规划项目和自有资金配套等方式获取研发资金,自主研制系列数字航空遥感系统、无人机遥感系统等高端测绘技术装备(部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直接运用于湖南、四川等城市的基础地理信息产品生产、国土资源遥感监测、自然灾害监测等领域,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另一方面,大型国有企业正积极探索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成果量化和确权,以期用市场化方式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利益分配比例和股权激励问题。如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科技成果知本券、量化投资模型、双创公司重要权利清单等方式实现民用科技成果的量化;通过将持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分离,实现科技成果的确权。在此基础上,航天科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45条的收益分配比例要求,以航天科工航天云网双创示范基地(中关村)为平台,实现国有军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截至2019年底,该基地已完成54人次科技成果量化确权,公示零异议,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数百万元,科技转化现金奖励个税减半。

(二)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内部转化效果显著

高校和科研院所在产学研集成合作集成模式下的科技成果内部转化方式主要为高校科研人员通过校办企业、学校转化办公室等平台实现研发成果市场化,是科技成果由内部向外部转化,产学研合作由集成模式向联合模式、共建模式升级的重要中间阶段。由于高校和科研院所偏重于教育和理论研究,职称评价以论文、著作、专利为主,故其科技成果内部转化具有自发性、零散性特征(金惠红等,2015)。

随着我国整体科研能力的不断提升,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内部转化效率已达到较高水平。以中关村为例,其在高校和科研院所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集聚了北大、清华、中科院等国内超一流高校和科研院所,创造了大量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科技成果内部转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质量逐年上升,科技成果内部转化链条日益完整。如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近年发表的学术论文数量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长,其中发表在排名前5%的SCI期刊论文数量增长速度更是高达15%;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连续攀升,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所占比重已超过40%,并先后荣获多项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此外,食品学院还拥有11个国家级、省部级实验室,能够独立进行小试、中试等企业规模化生产的必要环节,提升了科技成果内部转化的成功率。

高校内部科技成果转化成果颇多,主要通过校办企业或全资科技成果转化公司实现研发成果的市场化。例如,清华同方作为清华大学的校办企业(控股公司),实际上是清华大学各个学院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其依靠清华大学强大的科研力量,在“大安全”、军工、云计算等领域拥有较大的市场份额,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的金额超过30亿元。又如,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通过全资公司(中科众能科技有限公司)实现了科技成果的高效转化,尤其是利用院地融合、产业融合等新思路,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2018年,该研究所参股企业投资额达58.3亿元,无形资产股权资产达10.4亿元,截至2018年,物理所无形资产总投资额达94.97亿元,知识产权作价出资金额为28.48亿元,均为整个中科院系统榜首。

(三)科技成果外部转化效率有待提升

我国科技成果外部转化效率明显低于内部转化,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企业与高校合作转化科技成果的意识明显增强,但尚未取得实质性突破,主要是合作成立了一些形式上的研究机构,或帮助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商业模式上创新。二是高校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持谨慎态度,与企业合作的合同数较多,但合同金额较少;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真正落实到对科研人员个人的支持较少,尤其缺少财务报销方面的帮助。三是科研院所正在努力寻找转化的突破口(与“一把手”的转化意识存在较大关系),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方式(现金或股权)、分配比例确定过程还未完全规范化和标准化。

当然,不是所有的企业或高校都能够或需要科技成果转化,不同类型的企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差异化程度较高,如体制内企业更加注重现有市场需求,互联网企业则更加注重引进技术,顶尖高校注重应用型研究,一般高校注重培养学生等。但调研单位均表示,科技成果价值确定、分配比例、激励机制的缺少是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原因,其实质是产学研关系尚未完全清晰化、一体化。

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产学研关系特征

如前所述,可持续性的产学研关系大多体现在科技成果的外部转化当中,此过程的企业大多数技术需求是系统性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研究则主要呈点状分布,两者的性质、目标和评价体系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在客观上使得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产学研关系很难协调。我国科技成果在转化过程中总体表现出互相需要、互相帮助、共同发展的产学研关系,但仍存在主体地位不明确,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关系尚未完全建立等问题。

(一)企业的转化主体地位不明确

在科技成果外部转化中,企业作为技术的需求方,不仅最了解消费者的现实需求和预期效用,还承担着绝大部分产学研合作中的研发投入(黄明东等,2017),故其在科技成果价值、应用技术研发方向等诸多方面均应拥有相当程度的话语权。

通过在中关村实地调研发现,我国“围绕企业出题、高校或科研院所回答”的科技成果转化局面尚未完全形成。首先,尽管大型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砝码”较多,但受政府部门补贴政策的影响较大,如指定其与某高校合作,导致除研究投入以企业为主外,研究方向、项目评审等重要合作指标均由高校或政府部门的专家决定。其次,中小型企业大多属于体制外,本身存在较为天然的身份劣势,在产学研实际合作过程中将面临较为严重的“不平衡、不稳定”问题,甚至出现部分高校在合作中根据自身的研究成果决定企业的转化内容,或者单方面中途强制中止合作关系等问题。最后,由于专业性较强,个别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谈判过程中被迫给出偏高的市场价格,甚至高价获取虚假技术,最终导致产学研合作关系破裂。当然,也出现过少数企业太过急功近利,过分地相信高校的实力,缺少必要的小试、中试环节就开始投入生产,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失败的现象。

(二)转化利益共享关系缺少量化

科技成果转化中稳定的产学研关系是建立在利益共享基础上的,科学量化的利益分配比例是产学研合作三方建立信任关系的压舱石(刘炜等,2013),也是激励科研人员研发积极性的推进器。

通过在中关村实地调研发现,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产学研三方利益分配比例存在模糊、随意和不正当性等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科技成果天然地难以定价:如市场的不确定性导致企业对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定价无法形成统一的量化标准,而科研人员的市场意识比较淡薄,故市场定价法和收益定价法在很大程度上会使利益分配有利于企业;又如科研人员的超常型默示知识很难被科学地量化,故成本定价法往往很难达到科研人员的预期,直接导致诸如高校或科研院所不愿意将最原始的代码给予企业,一旦出现需要修补的情况,企业需再次付费等非深度产学研合作现象时常发生。此外,大部分企业为保证经营决策权而排斥技术入股,常以一次性买断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这种较为野蛮的非量化共享关系变相地减少了高校或科研院所未来分红的机会,客观上降低了其利益分配比例。

(三)转化风险共担关系尚未形成

科技成果转化是存在较大风险的,故风险共担不仅是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重要保障,更是产学研长期稳定、深度合作的主要突破口。正是由于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风险偏好不一样,风险承担能力不同,传统的风险共担比例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调研发现,我国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尚未完全形成风险共担的产学研关系,企业和高校或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意识很强,均表现出风险规避型特征。例如,企业为规避科技转化风险,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完全偏向于后端应用型技术,或可以直接量产的成熟技术,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科研人员浮躁,也不利于基础研究的风险共担;又如,科研人员为规避与企业合作中的“科研经费使用不当”风险,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会选择“小项目”,或尽量避免烦琐的财务报销程序,因为这部分风险不会有合作企业与之共同承担。此外,中关村科技成果转化缺少退出机制,也没有独立的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正处于刻不容缓的关键期,产学研一体化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通过在中关村实地调研发现,我国科技成果内部转化已取得一定的成绩,基本满足了科技成果外部转化的基础条件。例如,企业科技成果内部转化总体向好,科技成果外部转化意识和转化需求逐渐增强;又如,高校科技成果内部转化效果显著,科研成果质量明显提升。然而,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仍缺乏规范化、标准化,尤其是科技成果外部转化过程中的产学研关系较为模糊,如产学研主体地位确定、科技成果定价、转化利益分配比例等核心问题尚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针对性建议。

(一)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顶层设计,明确企业的产学研主体地位

根据我国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坚持利用市场化方式明确中关村科技成果转化中企业的主体地位,并破除阻碍其发挥主导作用的各种制度壁垒,最终形成以企业为核心的产学研关系。首先,明确企业研发的主体地位,加大对自主研发企业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力度,尤其要使企业内部科研人员对其身份产生认同感。其次,明确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自主权,尤其是转化成果的自主选择权、转化成果质量的自主评价权,以及产学研合作伙伴的选择权等。再次,明确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导地位,尤其是充分发挥企业在由金融、中介、社会组织等构成的“科技成果转化大融合组织”中的主导作用。最后,科学区分高技术企业,如将做“云批发”的企业从“云计算研发企业”中剔除出去,实现科技成果转化资源的高效配置。

(二)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促进产学研合作交流

根据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特征和现实需要,搭建以创新型劳动为交换标的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重点关注基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和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一方面,根据基层创新发展需要,鼓励政府相关部门为地方基层企业搭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信息交流平台,除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和最新政策外,还为其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培训;另一方面,根据产业发展的要求,鼓励专业型社会组织搭建前沿性专业技术的信息交流平台,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基金会等科技转化主体成立产业联盟或技术促进会。此外,还可借鉴高校和科研院所成立内部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如中科院的中科众能、浙江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的工业技术转化研究院等公司或学院)的运行模式,逐步完善体制内工资管理、职称评价,以及收益分配比例(市场化)的保障政策。

(三)培养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才,保证产学研之间转化收益的合理分配

培养一批懂技术、懂市场、懂法律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重点关注技术经理人、知识产权评估人才、科技成果转化的基金管理人才和基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职业管理人才,为量化和降低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比例、转化风险,建立基层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产学研关系输入新鲜血液。例如,定期开展校企合作活动,从清华、北大、中科院等一流高校或科研院所中选拔一批具有工科专业背景的学生,为其提供企业培训或实习机会,通过接触真实的科技成果转化案例提升在其知识定价、财务管理、市场预测等方面的理论水平和实操能力;又如,重视行业协会、学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科技成果转化类社会组织的培养功能,鼓励其参与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培养标准制定、专业等级证书颁发等重要环节,实现人才培养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四)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实现产学研关系的国际化

根据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中产学研关系的现状,重点关注国外发达国家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各主体角色定位变化、利益分配比例等方面的做法。例如,美国以企业为科技成果转化的绝对主角,完全采用市场化方式对应用型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并在转化的前端(基础研究中)加大政府、风险投资基金的作用,以此承担该阶段的转化风险;又如,以色列的科技成果转化相当注重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发挥其在法律、财务方面对科研人员的支持作用,并规定教授不能在中介机构任职(可提供咨询服务)。

此外,以色列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在科研机构、个人(研发团队)、科技中介机构中的分配比例大致为40%、40%、20%,实践证明,这一分配比例有效提高了以色列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保证了科研人员研发积极性(中国社会科学院—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研究院科技创新调研组,2016)。以色列的经验表明,随着科研人员收入的增加,物质激励的效用逐渐降低。故亟须通过大量实地调研,在掌握新时期新环境的基础上,确定符合我国产学研合作主体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黄金分配比例,进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中产学研合作关系的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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