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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乡土社会的民治路径探赜
——以民间争讼的规制为考察视角

2021-01-12黄明丽

关键词:家法宗族德治

黄明丽,洪 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3)

“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强保障、以德治扬正气”的乡村善治之路构成了社会治理创新经验,即“三治融合”的灵魂与精髓,而“三治融合”的治理路径在中国的历史发展长河中有迹可循,恰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在被誉为“中古革新世纪”的宋代,随着“乡官制”到“乡役制”的治理转向,“县令之职,犹不下侵”[1]的帷幕由此开启,并贯穿于规制民间争讼的乡土治理始终,营造了具有浓厚传统法政文化底蕴的“三治融合”治理格局。为了弥补“后乡官”时代乡土社会治理的空白,扎根于社会底层的精英群体迅速投入到应对乡役的洪流中来,为构建乡土社会新秩序贡献了自己的力量[2]。由乡土精英主导的民治模式虽然可称为节省成本的最优治理形态[3],但其始终处于德治与法治搭建的平台之上,德治为社会善治创设了道德界限,法治为民治的合法性创设了法律界限[4]。由于法律与民情之间难以调和的张力,国法的强制性并不能有效稳定乡土秩序,而乡土社会亦出现了以礼俗为基石的家法族规和乡约规范等民间“活法”,它们构成了专门化解“鼠牙雀角”纷争的“软规则”系统[5],直接铸就了民治模式的“德主法辅”特征。笔者拟探赜索隐宋代史海,以民治的多元主体作为论述线索,通过主体采取的德治与法治等治理手段,深入探讨具有“共建共治共享”烙印的民治模式。

一、宗族尊长:宗法权威笼罩下的宗族自治

具有自我规范属性的宗族组织是宗法庶民化的产物,聚族而居与血缘为重的乡土社会为宗法权的实际运作提供了必要的生存空间。作为族内权威的宗族尊长利用宗法权治理宗族与治理乡土社会实际上是同一过程,治理的价值取向正是“宗族善治→词讼不兴→乡土安定→裨益官治”。

(一)自治依据:家法族规与儒家经义

宋代统治者所推崇的敬宗收族等重振宗族组织和重兴宗法权威的运动得到了乡土精英们的鼎力支持,宗族尊长们开始在家训的基础上制定具有法律规范意义、能够有效调整族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且平息族人纷争的家法族规。宗法伦理的精髓是儒家经义,其镶嵌在家法族规的版图上,“德”与“法”的和合一体共同形塑了“德主法辅”的宗族自治图景,“存天理→灭人欲→遵经义→息争讼”的逻辑链条恰是宗族尊长运用外化于形的家法族规与内化于理的儒家经义治理乡土社会的形象反映。

北宋名臣司马光参酌国法编撰了兼容柔性教化条款与刚性惩戒条款的《居家杂仪》,无论是宗族成员之间的伦常义理关系抑或是族人的日常生活皆在其规范之内。对于因违反家法族规而引起“斗争”的族人,宗族尊长可采取“诃禁”“杖”“挞”及“逐”[6]239-242等惩戒措施予以处罚,这是宗族习惯法所难以望其项背的。南宋名儒朱熹编撰的《家礼》对人际交往之礼和宗族管理之礼作出了理学阐释:“凡礼有本有文”与“名分之守”为本,“仪章度数”[7]为文,一本一文之间,礼义与礼制共同发力,不仅为宗族营造了浓厚的德治氛围,更成为宗族自治规范属性的保障。申言之,家法族规既有与国法相贯通的“法”的面向,亦有与伦理道德相依存的“礼”的面向,运用内化于家法族规中的儒家经义构建宗族和谐无讼的伦常秩序无疑减轻了治理乡土社会的阻力。

(二)族塾义学:宗族德治的集中体现

敬宗收族与宗族以德化俗的“自教养”能力紧密相连,加之宋代科举制度日臻完善,宗族尊长们因时制宜,悉心教诲子孙卑幼奋发学习,以期跻身官僚士大夫之列。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族塾义学呈现出了蓬勃发展和普及遍布的样态。《舆地纪胜》载,邵武军“颇好儒,所至村落皆聚徒教授”;延平府“家乐教子,五步一塾,十步一庠”[8]。德治是抽象的治理模式,义学教育与伦常知识的传播则是具体的治理方法,族塾义学的创办无异于使宗族成员时刻处于“自教养”的德治网络之中。由于族塾义学多“聘致鸿硕,聚生徒学业其中”[9],因此作为“鸿硕”的师者所讲授的主要内容当然是儒家经义。对于受教育者而言,师者们的传道授业解惑恰是其习圣贤之礼与学圣贤之行的过程。义学教育推动了伦理道德的普遍性,虽然权利意识的觉醒滋生了族众们贪利嗜争的不良心态,但受渗透到乡土社会的伦常义理的束缚,族众们的权利意识必然被理学名教所压制,故选择忍让和息而非交争兴讼就成为族人的明智之举,这是德治模式最为理想的价值皈依。

(三)宗族调解与宗族裁判

义学教化的德治模式虽然有效,但在重利轻义之风盛行的乡土社会却不是万能的。对于族人之间的利益葛藤,宗族尊长们常会告诫族人“毋好争讼,毋以恶陵善,毋以富吞贫”[6]237,并把消弭争隙的指针转向家法族规,把衡平纠纷的砝码摆放在调解的托盘之上,以糅合家法族规与伦常义理的调解措施作为建立在宗族自治基础上法治模式与德治模式的衔接点,使调解成为预防民间争讼的第一道防线。“家丑不可外扬”是注重“面子”的礼俗社会不容回避的治理话题,由此也不难理解宋代的家法族规皆规定族内纷争应交由宗族尊长运用宗法权威予以调解而不得妄诉官府了,正所谓“倘有不平,在宗族,则具巅末诉之族长”[10]。诚然,宗族尊长的调解所关注的并非是形式层面上的法律效果,而是实质层面上的社会效果,这无异于迎合了宗族组织标榜无讼和睦的社会治理追求。

对于屡犯家规的争讼健讼之人,宗族尊长会将其纳入“司法”程序之中,通过“裁判”的形式予以惩戒。为了避免与侵权者卷入诉讼的藩篱,利益受损的族人常选择禀“告”宗族尊长,即“告于宗长,会其父母,明正其罪”[6]132。家长是家庭司法的主体,可以训教、体罚甚至将违反家法的卑幼之人扭送至官府接受国法的审判,史称“家长令诸子弟责而训之;不改,则鞭挞之;终不改,度不容,则言之官府,屏之远方焉”[11]8934。族长是宗族内部实至名归的“司法官”,其主持的宗族“裁判”之威慑性甚为凸显。如《江州陈氏义门家法》规定,若族人“不遵家法,不从上命,妄作是非,斗争伤损”,那么族长可以“族众集议”的方式对其进行“裁判”,适用“杖二十下,剥落合给衣装,归役三年”[6]227等重罚措施,这与官府的刑罚模式如出一辙,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县以下司法机构的空缺。

在权利意识觉醒与争财逐利观念定型的社会洪流中,“无日无之”的民间争讼对宗族自治构成了严峻的挑战。为了避免族众触碰违法犯罪的高压线,宗族尊长常会以家法族规与儒家经义作为自治的重要武器,最大可能地将族内纷争化解于宗族内部。

二、士绅与富民:德财权威映衬下的乡土自治

“文化权力下沉”的时代语境塑造了拥有德、财、才和势等“特权”的乡土精英阶层,其中除了手执宗法权的宗族尊长外,还有作为知识型乡里权威的居乡士绅以及作为财势型乡里权威且养成了“富而好儒,富而治乡”性格的富民。“特权”是自治权的集中表现,而自治权又与“学问”联系在一起——“学问通往权力,否,应当说学问不仅通权,其自身就是权力”[12]。

(一)《吕氏乡约》:规制民间争讼的乡治纲目

乡约是乡土精英构建规范化治理秩序的重要形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乡土治理意蕴的乡约是由居乡士绅吕大钧兄弟制定实施的《吕氏乡约》。该乡约将士绅阶层的权力场域映衬得淋漓尽致,是士绅以德治教化规制民间争讼和实现乡土善治的重要形式[13]。吕氏兄弟着眼于伦常义理共同体的建设,以“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作为筑牢伦常义理堤坝的乡治纲目,把家法族规融入到乡约规范之中,开展了覆盖于整片乡土社会的“德主法辅型”治理实践。

“德业相劝”篇要求乡民养成自律意识,并通过“相劝”来提升自律进修的程度,这为根除内心深处的贪利好争之邪念提供了可能;“过失相规”篇警醒乡民自觉抵制“酗酒斗讼”,制止“诬赖争诉”,避免“行止逾违”与“造言诬毁”,从行为层面远离妄加争讼的漩涡;“礼俗相交”篇敦促乡民接受传统礼仪道德的洗礼,为共建礼俗社会献出一份力量;“患难相恤”篇弘扬乡民互助的社会救济美德,“若有侵欺之者,众人力为之办理”[14]5-16,将以恶凌善而引起的讼端消弭在萌芽状态。与此同时,吕氏兄弟借鉴家法族规中的“罚式”,明确了乡约的执罚程序。若约众实施了违约行为,首先应“小则密规之,大则众戒之”;若违约者“谢过请改”,应在“约籍”中书写其所犯过错与改过自新的事项;若违约者“争辩不服与终不能改”,则直接“听其出约”[14]17-19。在注重“面子”的熟人社会中,将违约者书之“约籍”的惩罚措施完全能够维护乡约秩序,这显然是居乡士绅“一道德,同风俗”的乡治努力欲实现的理想目标。

(二)面向乡里,教俗化民

受居乡士绅的影响,乡土社会中的富民群体纷纷把聚焦的目光从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转向了以经济实力作为铺路砖,成功跻身乡土文化权威之列进而拥有更多治理社会的“特权”。“富而好儒”的富民以族塾义学为参照点,创办了服务乡梓的乡党之学,扩大了伦常道德教化的覆盖面,力求实现美化风俗与淳化乡里的治理期许。富民出资办学可谓财尽其用,丰富了乡土社会的德治资源,会受到统治阶层的认可与帮助。南康军建昌县富民洪文抚乐于周济乡闾,在居所创立了“雷塘书舍”以“招来学者”,就读于此的同乡乃至异乡学子络绎不绝,“本军以闻,遣内侍裴愈赍御书百轴赐其家”,宋太宗也赐其“义居人”[11]9249予以表彰。难能可贵的是,相较于“不免具文”的州县官学,乡党之学在“一道德,同风俗”的社会氛围渲染过程中逐渐兴起壮大,正所谓“所至书院尤多,而其田土之锡、教养之规,往往过于州县学”[15]。作为官学的重要补缺形式,以乡党之学为载体的乡土宣教体制筑牢了以民治为前提的德治根基,和谐无讼与不争名利的社会秩序已不再是遥不可及的空中楼阁。

(三)无形资源与有形资源:纷争的调解模式

乡土治理“特权”的行使不只包括德治色彩浓厚的乡约与兴教办学,还包括对纷争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实质性分配方案的调解模式。从太宗朝置“明法科”到神宗朝罢诸科以“新科明法”作为选官依据,接受了正统法律教育的居乡士绅不仅养成了能够将法理与义理统筹整合、将德治与法治交融互通的性格品质,更身体力行地惠泽乡闾,凭借其兼通儒法的复合学识理讼解纷。如因事归乡的王提刑“以名德为县大夫所敬”,在调解过程中以法劝之、以理说之并以情感之,向纷争双方传达“闾里乡党,要在辑睦”的信号,当事人遂“转以相告”,从而为乡土社会注入了“恩多怨少”和“讼者为衰”[16]的和睦无争之风。又如“慨然志于义理之学”的居乡士绅刘清之以高深的理法造诣闻名乡里,李氏族长李好古难以消弭族人纷争,便以“族人有以财为讼”之由前往拜谒,刘清之为其讲解了“《讼》《家人》二卦”,李好古遂“遽舍所讼”[11]8983,达到了息讼的效果。与官僚阶层紧密联系的居乡士绅拥有治理乡土社会的文化权威,他们运用法、理和德等备受乡民敬服的“无形资源”调解纷争,而由多訾之家的富民主持的调解则更加倚重“有形资源”的治理作用。如济州富民张鼎因乐善好施而被乡民尊重,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能够酌情据法地“平曲直,劝譬而去”,争执者“无不满意”[17];成都富民刘革“好施惠,出天性”,在乡民心中颇有威信,争阋发生后,当事人“不到官府,惟府君曲直,则頫首听命”[18],其作出的调解结论比官府的判决更有约束力。

士绅与富民以文化与财力为载体进行的“政治投资”可以将其所享有的“特权”与国家权力汇聚为一体,获得治理乡土社会的政治资格。

三、乡役人:以官府权威为后盾的民治模式

在“后乡官”时代的乡土治理地域中,作为“役出于民”的“庶人在官者”[11]4295-4299,受官府委托的乡役人承担了协助基层官员们治理社会的重任。“职”与“役”、“公”与“私”的分离使其扮演了“官”与“民”的双重角色,是州县官府与乡土社会衔接联通的中枢,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以调解的方式定分止争,可以充当官府理讼解纷的治理耳目,此种以乡役的象征性符号为表征、以官治的变异与延展为实质内涵的治理模式是德法共治的生动体现,其所采取的治理措施因官府的直接授权而具有了强制性色彩。

(一)“准行政权力”主导下的纷争调处模式

多元化的乡土精英构筑的争讼防火墙有能力阻挡较为轻缓的民间纠葛以“讼”的形式向州县官府蔓延渗入的可能,即使是当事人公然挑起讼端,基层官员们也会劝诫其选择民间调解,充分发挥乡役人等精英群体的主观能动性。如在“细故不应牒官差人承牒官不应便自亲出”[19]27-28一案中,官员胡石壁认为,当事人之间的财产争讼是“无甚计利害”的“闲争事”,刑罚等级也仅在“杖”以下,此类“细故”纠纷由“本保戒约”和“本保追究”已足够有效化解,这从一个侧面肯定了保长规制争讼的治理权能。如果在宗族自治系统内部因案情复杂致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无法平息或合法权益受损者因物力有限“不能赴诉”,可以“就近于保正长、厢耆告说”,乡役人在自行调处争端之后还需将具体结果“及时申县”[20],接受官府的监督制约。另外,一旦民间纠纷发展为刑事案件,乡役人便会走上刚性的乡土社会治理之路。如在“郑二杀人”[21]一案中,张二之妻妄自嘲弄郑二之妻从而引起郑家不满,为了伪造案发现场“以图赖张二”,郑二将己子残忍杀害后“大呼投里正”,里正遂赶赴现场“捕系张,仍飞报县”。由此可见,作为力役型乡里领袖,乡役人以官府为后盾、以“准行政权力”为中轴线,这样不仅加快了民间纷争的化解效率,更将统治阶级的意志形态播撒在乡土之中,与自上而下的官治路径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二)联通民治与官治的纽带

具有庶人身份的乡役人对乡土社会的生活习惯与风俗善恶了如指掌,能够在“熟人交际圈”中较为迅捷地探明社会底层的争讼风险,剪断争讼的导火索。与此同时,他们又拥有官府受让的行政权力,可以环绕在权力周围上下位移,使民治、德治与法治融为一体。从这个意义上讲,乡役人既是村社的代表,亦是官府的代理人,发挥了联通官治与民治的桥梁作用,这在讼事处理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第一,在调查取证环节,乡役人会协助基层官员收集证据和追寻证人。在“高七一状诉陈庆占田”[19]103一案中,高七一向官员范应铃申明已购置的田地为合法所有,由于案件事实尚未明朗,范应铃便令乡役人前往当事人争议的田地全面收集涉案物证与书证,最后“据乡司供首,陈文昌起立高七一诡名”,陈文昌已自认该事实并“入本户讫”,故高七一的诉讼主张于实无据。另在“缪渐三户诉祖产业”[19]105-106一案中,保长将能够证明争议事实真伪的缪渐三兄弟之子孙带到公堂之上,即“保长具申,追到供对,各已招伏”,从而为审判者依法进行事实认定奠定了坚实基础。第二,在证据审查环节,乡役人会随同基层官员予以实地勘验,并充当见证人的角色。如在“主佃争墓地”[19]325-327一案中,官员莆阳为了判断墓地所有权的归属,“唤集邻保、两词同登山究实”,凭借亲邻等乡土熟人和保长等乡土权威的力量准确作出了勘查结论,由此勾勒出了一幅官民合作规制民间争讼的乡土治理画卷。

宋代的社会秩序呈现出“一极二元主从式多样化”[22]的复合面貌,大秩序与小秩序共同融汇成社会运转的轨迹:社会大秩序是以国法为内核建立起来的皇权专制统治,具有一极性的特征;由家法族规与乡约规范等民间“活法”组建起来的社会小秩序存在于皇权力有不逮的乡土社会之中,彰显了民间自治的生机与活力。“二元主从式”是对社会秩序的整体形态及其位阶关系的形象表述,小秩序理应处在大秩序的逻辑框架下。显然,“德主法辅型”的民治路径是在社会小秩序内的蔓延伸展,乡土社会历来就有自治的传统与礼俗化成的治理潜能。作为乡土精英的宗族尊长、士绅、富民与乡役人成为了民间自治的主体,儒家经义与已被理学要旨渲染烘托的“活法”为民间自治提供了价值与规范层面上的方法论选项,兴教化民、柔性调解和家族司法则是自治的具体措施,“三治融合”与“德主法辅”的民治模式为规制纠纷向争讼的转变铺设了路障,筑牢了锁链。在乡村治理运转不畅与动能受阻的今天,宋代的民间自治路径仍不失其鲜明的镜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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