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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有优先受偿权银行轮候查封抵押物风险应对及防范措施

2021-01-12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21年10期
关键词:抵押物债权债权人

钟 鹏

优先受偿权是银行不良贷款回收重要保障,实现优先受偿的速度与程度受银行是否首封影响。实际工作中部分处置人员认为拥有优先受偿权就能获得受偿,却忽略查封及时性问题,造成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首封,处置落在轮候查封不利位置,影响抵押物处置效率。轮候查封指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财产,执行法院按时间先后依次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登记机关可为同一法院不同职能部门。探讨影响优先受偿实现的因素,干扰债权实现的原因以及防范风险的措施,有利于银行处置人员在抵押物轮候查封不利情况中,提高实现优先受偿效率。

一、影响优先受偿权实现

(一)延长受偿时间

优先债权实现时间受首封法院影响,未在查封期限内执行终结,首封人可申请续封,立法未对续封次数加以限制,若首封法院拖延诉讼、审理、判决、执行等处置环节进度,优先受偿兑现时间随之延长。另有首封法院、抵押物、债权银行为异地,如异地法院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则银行合法权益在审判、执行中常被忽视,实现受偿时间延长。

(二)提高回收成本

一是抵押物变卖价款无法覆盖首封债权时,首封人以控制拍卖程序进程权利作为与有优先受偿权银行谈判筹码,换取部分优先受偿款。轮候查封银行处置被动,为避免案件评估、审理、执行、分配等环节处置时间被恶意拖延,让步部分受偿资金给首封债权人造成损失。二是迟延履行金压缩其他债权额。若处置时间拖延超过债权受偿履行限期,产生迟延履行金,使债务额增加,在拍卖总价不变情况下,后序普通债权人受偿额减少,引起其他债权人向优先债权人索要“补偿”风险。

(三)增加化解风险障碍

资产重组、兼并、债权转让是银行化解风险贷款常用手段。若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首封,使有优先受偿权银行无法正常办理解押、转让、过户等手续,无法在首封法院主持外通过拍卖、变卖,和解、协议等方式化解贷款风险。

二、债权实现受阻原因

(一)无益查封干扰受偿

无益查封指抵押物价值在清偿相关费用、优先债权后几乎无剩余,无法清偿首封债权。此情况下,部分首封债权人怠于处置抵押物,或以首封处置权为筹码,迫使优先债权银行变相补偿受偿作为启动变卖条件,部分银行出于处置时间、考核、腾挪放款等因素,妥协部分受偿款作为推动拍卖“成本”,优先受偿受损。

(二)债务人变相逃废债

为阻碍抵押物变现,债务人与关联企业或第三方虚构债务,提起诉讼以获得首封,而后有意拖延处置对抗银行获取优先债权受偿,迫使银行减免债权,或与债务人达成不解除查封长期还款协议,阻碍优先受偿权实现。

(三)公安介入案件涉刑

涉刑抵押物拍卖成交过户时,不动产登记部门以拍卖物涉刑为由,要求执行法院与公安机关协商一致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大量案件中止执行无法推进,买受人则要求法院撤销已成交拍卖,导致抵押物不易处置。

三、风险应对及防范措施

(一)风险应对渠道

一是申请案件移交。轮候查封债权人应积极申请案件移交,对有优先受偿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法释[2016]6号)”对其他,“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超过一年未对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系争议表的外,在线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但司法可以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释[2016]22号)”案件移交后有利于推动处置。如移交不顺利,“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法释[2016]6号)”“保全法院与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就移送被保全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法释[2016]22号)”共同上级法院协调建议处理,或下发协调决定强制执行处置。

二是争取案件处置权。轮候查封银行常受无处置权困扰,“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无处置权使轮候查封优先受偿权实现困难,实践中江苏高院对房地产处置有过专门解答,“普通债权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均系江苏法院的,应当由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且享有优先债权的在先轮候执行法院负责查封房屋的处分。普通债权法院已经启动房地产评估或拍卖程序且处分房地产价值在扣除执行费用、优先债权后有剩余分配变价款的除外“(《关于首封普通债权法院与轮候查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之间处分查封房地产等相关问题的解答》)”。江苏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银行应尽力争取抵押物处置权。

三是推进受偿分配。银行应主动审查首封债务人相关债务合法合规性,对恶意、违规查封,及时提出异议;对合法首封,整理诉讼执行依据、确认优先受偿权材料,积极推进首封法院处置抵押物,提交参与分配申请,维护自身权益。

(二)防范措施路径

一是增强受偿风险意识。银行不应认为拥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即可顺利受偿,办理抵押担保与实现债权受偿不存在等号,避免采用异地抵押担保。

二是加强抵押物管理。细化合同内容,在借款、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人有义务将抵押物查封、冻结信息及时告知抵押权人,避免因不知抵押物被查封而导致损失。提高核查信息频率,定期从房产、土地登记机构获取抵押物登记变更信息,避免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

三是力争首封。一方面在贷前调查时核查借款人及关联企业、保证人、实际控制人,涉诉、违规、涉案情况,面对潜在风险,做到首封,争取司法处置主动权。

(三)涉刑处置建议

一是理清民事刑事处置抵押物间关系。民事案件在刑事立案前已审理完毕并进入民事执行程序,应正常推进。涉刑案件追赃中,抵押权人在严格按照市场交易法规下实施善意行为获得抵押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善意抵押权人受偿应优先于案件被害人受偿。“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二是理解相关条例内涵。在法院对涉案抵押物进行首封后,公安机关查封即属于轮候查封。“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公安机关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但是可以轮候查封、冻结。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民事财产保全措施的涉案财物,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不动产协助部门应当配合法院为竞拍买受人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三是理顺处置思路。以往“先刑后民”成为申请执行人、律师、不动产部门、公安机关、部分法院执行人员固有思维模式。执行申请银行常因抵押财产涉嫌刑事案件,担心与公安机关发生争议,在不动产部门需要执行法院与公安机关达成一致书面意见才能协助办理过户要求下,不积极主张自身权利,默许法院中止执行程序,延误优先债权受偿。其实大可不必,“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须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若房管机关对协助执行有异议,需及时以书面函向法院请示相关执行事项,按照法院文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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