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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网格化治理的内卷化困境及其破解
——以消防网格治理为例

2021-01-12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网格化网格消防

张 华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当前,推进城乡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网格化治理以信息平台为支撑、划分网格区域为单元解决基层治理问题,将社会治理重心下移至城乡和社区,是基层治理实践的原创经验。自浙江省诸暨市率先开展网格化管理以来,网格化治理已经走过了十多年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从“管理”向“治理”的转型发展,在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着功不可没的作用。反思当下,基层网格化治理似乎步入了一种自我循环、自我盘绕的现象,陷入停滞不前、循环往复的状态,许多基层问题的反响明显却无法形成合力予以解决,这与当前我国社会发展要求乃至远景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纵观学术领域,基层社会网格化治理研究不计其数,然而诸多研究深度不够,虽以调查研究切入但提出的对策泛化,基础理论与衍生理论研究不足,尤其在消防网格化治理领域更为明显。消防作为安全领域中与基层社区和群众紧密贴近的主题,在网格化管理产生之始就存在渊源①年,浙江省诸暨市率先开展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拉开了网格化管理的序幕。,以消防网格治理为切入点,反观当前基层网格化治理现状,不失为一种从直观层面深入解析当前基层网格化治理的内卷化困境的角度,进而提出相关破解对策,以期为基层网格化治理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基层网格化治理的内卷化现状之特征

内卷化(Involution),源于拉丁语Involutum,意为“内卷、内转”,内卷化一词最早由美国人类学家吉尔茨(Clifford Geertz)提出,根据其定义,“内卷化”是指一种社会或文化模式在某一发展阶段达到一种确定的形式后,便停滞不前或无法转化为另一种高级模式的现象。我国社会科学界对于内卷化定义形成共识性理解后,开始逐渐将内卷化概念延伸至更广泛的研究领域,以借其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存在的诸多问题。①内卷化一词的流行,反映出当下大众对于既有社会问题的反思欲望正在逐渐激活,但即便如此,相关讨论仍存在诸多局限之处。一方面,滥用内卷化一词对各类相互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关联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做法仍略显牵强。即便是在专业的社会科学领域内,面对流变而复杂的现代社会及其林林总总的症结,没有任何单一的概念拥有对其一言以蔽之的能力。另一方面,内卷化一词武断而过度使用往往会导致我们对于复杂问题的理解变得过于简单化。当代社会对于内卷化一词已进行了扩大化解释,但也要注意解释的恰当性,避免牵强引用。基层网格化治理属于社会治理,其兼具社会学、管理学等领域特性,虽未专门指向“经济状态”,但也归类于社会模式范畴,引用“内卷化”一词介入分析,具有合理性,当务之急是要理清基层网格化治理的内卷化现状之特征。数据时代的到来引发巨大的社会变革,尽管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技术给网格化平台注入了高科技动力,促使网格治理快速、精准,信息储存便捷、高效,但依旧未能摆脱陷入内卷化怪圈的境地。

(一)基层功能繁杂化

社会工作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重心也在基层。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促使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领域越来越广泛,基层社区承担的工作职能日益增多,自然而然加大了网格化治理的工作量。但工作量增加并不是网格化治理产生内卷化现象的理由,或者可以理解为由于事务范围的扩大促进了网格治理的诞生,但是由于在施行这一组织功能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当运作加剧了内卷化现象的产生。一是在职责事务设置上,旧职责未去除但新职责随之而来并处于常态化,每一次职责的新增必然导致平台设计、组织、人员等的联动调整,网格普遍涵盖信访、治安、市政、交通、环境、环卫、工会等三十余个项目,可见其相当于一个县级政府职能的体量。“责任主体没有足够行使责任的权力,责任主体就无法正常履行责任,公民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公共权力的公务属性就会大打折扣,同时影响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1]二是事务的精细化形成。精细化也是网格平台设计条框特性的必然要求。精细化本是中性词,虽可运用但其并不是繁杂化,精细化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实现专业化并达到最佳效能,精细化也是基层网格治理步入内卷化的显著特征。“基层治理机制在应对问题与挑战时出现超载运行的状况,导致基层治理机制乏力、绩效不佳。”[2]三是在机构组织设置上,职责事务与事务精细化必然要求增加机构组织,包括人员、资金、场所等配备,这与前述两项是一脉相承的,因为要“有场所、有资金、有人管”。纵观国内基层网格化治理,形式多样、各地开花,但治理功能的日趋复杂化却是共性,虽然全科网格设置的出发点是好的,看似功能齐全,但真正意义上的治理效果仍然值得反思,毕竟全科不能全括,而要结合实际有选择性进行抉择,做到有机融合,发挥最大效能。就现今在基层网格中的消防治理而言,部分置于安全网格中,部分在安全网格外另起灶炉,繁杂的职能事务互相挤压,造成精细而不精专,典型的问题之一便是在基层消防网格发挥作用不明显的社区,其社区微型消防站的设置得不到应有重视,达不到预期效果。

(二)治理倾向维稳化

“枫桥经验”产生的初期旨在解决社会矛盾,后来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进行创新,将基层社会治理内容拓展至更多领域,由此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社会治理典型。时至今日,形成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具有与时俱进的强大生命力。在这一过程中,本应警惕“社会稳定假象”,然而现实情况却是“压力维稳机制”促使部分地区“为稳定而稳定”,一味依赖行政手段求稳定,而压制了基层诉求,造成表面稳定假象,而非动态平衡的稳定。新时代的基层网格化治理绝非是压制型的治理经验,但当前在治理过程中还保留有维稳化的痕迹,尚停留在旧的社会管理体制观念中,而未全面考虑当前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与时代的发展。“‘稳定’、‘监控’、‘综治维稳’、‘治安’等关键词运用的频度最高,却罕见‘服务’二字。”[3]同时,基层群众参与度和基层自治度被削减。当前,基层网格化治理的上级行政控制色彩较为浓厚,普遍存在上级下派任务繁杂,使得基层治理注意力与精力更多应对目标任务,对社区群众事务的组织与回应的调动和激励能力非常有限,尽管在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方面较以往有较大改进,但仍显不足。就消防网格治理而言,目前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治理主要集中在消防监督检查与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这两方面,但是部分地区的消防监督检查行政管理氛围浓重,着重于平息消防事务纠纷,对消防法律法规及其行业规定运用不够,在某些方面容易造成选择性监督管理,同时也容易造成对公众知情权的压制。在消防宣教方面因网格员思维观念、专业素质、工作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不对应、供需不平衡的情况,势必会挤压基层公民参与权。部分地区网格员在参与火灾高风险地区整治过程中,为了维稳不出事,通过各种方式应对检查验收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压力传递堆积化

压力层层传导之目的是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意在压实责任,激发基层干部干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实现压力向动力转化。随着基层网格化治理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其已扩展至更广社会领域,触及到更多行业管理。在当前大力推行基层减负的大背景下,不切实际与不合理的基层加压现象依然存在,作为基层社会最基础治理单位的基层网格终究也逃脱不了这一漩涡。“对于基层来说,‘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上面千把锤,下面一颗钉’的漏斗式管理模式,任务最后都下沉到基层,基层兜不住,只能选择性执行来应对。”[4]以“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的名义向基层甩包袱,加压加码超出基层能力所能承担的“边际”,就容易误入“由官僚主义滋生形式主义”、“用形式主义应付官僚主义”这样互为因果的多重恶性“怪圈”。即使在我国发达地区,高科技网格平台系统赋能的同时也在赋压,上级机关和网格本身下达的命令、任务及各项台账、数据、报表等信息逐级分解、指标化到基层,造成压力任务堆积,多头报送、重复报送、不必要报送现象层出不穷,由“无纸化”办公迈向了“五指化”办公。在消防治理领域,部分地区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即一旦有通知文件或者领导重要讲话,便热衷于通过政府部门下移排查整治,责任至基层网格。层层传递责任和任务固然没错,但关键在于在这一过程中容易形成一种依赖网格的倾向,导致最后承担重任的就是基层网格。传递压力要科学合理、依法依规,倘若上级部门不合理传递压力,则容易造成网格人员疲于应付、怨言难免,最终导致效能低下,资源投入与效能产出不成正比,这也正是为何长期以来消防网格化治理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外,这种层层加码至最后一级的现象,也给形式主义、层层避责的不良治理风气营造了空间。

二、基层网格化治理的内卷化困境之根源

近年来,基层网格化治理推进过程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凸显,出现的新问题或许未引起足够重视,或者说引起了重视但还未得到真正解决,以致于当前基层网格化治理仍处于瓶颈地带,未能提档升级。随着工作的推进与科技手段的融入,基层网格化治理主要体现为量的增加或手段的转型,在质与效的提升方面还很欠缺。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基层网格化治理的效能发挥及其长远可持续性发展。要破解基层网格化治理的内卷化困境,就必须深入研究造成其内卷化现象的根源。

(一)公权力运行误区

公权力运行误区具有多种形态①公权力运行误区呈现出数量急剧增多、形式更加多样的特点,其形态主要包括公权力私用、公权力递延、公权力的“缺位”、“越位”、“错位”运行等。,其与基层网格化治理相关的形态主要有两种:一是公权力的“缺位”、“越位”、“错位”运行。基层网格化治理的行使主体是村(居、社区)网格员,相关人员的设置和配备本身是基于服务公共利益的目的,但在乡镇、街道一级,部分地区只单方面考虑方便管理的需求,在基层网格化治理工作中过多介入、不当介入,即使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考虑,但如此做法同样会导致公权力的运行脱离正轨,造成基层网格化治理效果违背初衷,还有损政府公信力。“至于政府能否走出塔西佗陷阱,除成见不再刻板之外,还有赖于治理能力的提升和治理效果的增益。”[5]同理,行政职能部门为了行政管理需要,往往强加职能事务至基层网格,这就造成了公权力的“越位”或“错位”。“在当前行政执法困境中,最突出的问题是行政执法权配置和运行的碎片化。”[6]庞大的职能事项加推,导致形成“全能政府”的形象,而非“有限政府”。拥有公权力的乡镇和街道行政职能部门在“越位”或“错位”的同时,其本身所在的应然位置便产生了“缺位”空间。二是基层权责差异化。基层网格被赋予的职责与其自身权能并不匹配,网格员缺乏行使职能的法律依据;面对专业的职能事务要求,缺配网格员或者网格员缺乏与任职匹配的能力和素质;某些行政职能在基层网格中无法运行,例如处在基层网格化治理中最基层的乡镇、街道政府都无职权,更何况对于村(居、社区)而言。在消防网格治理中,网格员的专业能力素质是老生常谈的问题,同时依靠仅有的责令整改的权限,在实际中的治理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在消防网格治理中,具体到具体的网格消防安全事项上,部分地区的消防监督执法也未能并行跟上,当地消防救援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执法应当并驾齐驱,毕竟其监督执法工作与基层网格并不冲突与重叠。

(二)忽视公民权利保障

对于基层网格化治理的公权力而言,恰恰是作为治理对象的群众的基本权利,两者间构成博弈关系。一方面治理要达到效果,公权力本能的会扩张和渗透到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另一方面群众的基本权利也在作为维护合法权益的支撑对公权力进行抗衡。很明显,当前基层网格化治理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方面处于低阶位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思维观念的片面。思想是实践的先导,思维观念是首当其冲的因素。当前基层网格化治理主体的思维观念仍停留在旧的管理体制上,聚力于如何加强管理,如何保持稳定不出事,如何尽一切力量稳控事态,如何避免治理对象提出诉求,强加性的措施应对与忽视治理对象之基本权利就在所难免。二是制度设计的偏向。网格化治理制度的设计属于政府主体与第三方平台系统方共同作用的结果,当然政府层面是制度设计的主要主体,第三方平台系统也是影响政府进行治理制度设计的重要因素。这就导致网格治理制度的设计理念更多体现的是政府与第三方平台的意志,而不是作为网格对象的群众的意志,制度设计偏向也就由此产生。三是技术运用的偏差。网格化治理依靠平台系统进行,技术手段的专业性掌握在第三方手中,第三方一方面要考虑自身系统的便捷和安全需要,以获取更大化商业利益,另一方面也要体现政府治理的意志要求,同样忽视了治理对象的基本权利。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人民民主在社会政治活动中的具体保证,但在消防网格化治理中,一刀切的现象较为普遍,更多的体现治理主体单方面管理意志,尤其是在高风险地区整治中,未能根据不同治理对象的不同需求进行针对性整改,还未能做到在“封闭一道门的同时,为群众打开另一扇窗”,以便于其生产生活。群众对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组建运行和投入使用缺乏知情权,对网格内微型消防站的建立、架构、运作等也缺乏监督,同时对消防设施设备建设缺乏参与提议的权利。

(三)治理多元性缺乏

社会治理的特性之一即是多元性,而非单一形态的治理。从社会管理发展到社会治理,基层网格化管理也同步发展至基层网格化治理。“管理”到“治理”虽一字之差,但含义、意义等截然不同。当前基层网格化治理实现了概念的转变,但实际的多元性状况跟“治理”定义范围内的多元要求还存在一定距离。一是主体多元化的缺乏。“治理”即要求打造多元共治局面,多主体共同参与,从而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任何治理架构的关键,都不在于哪一个治理主体,而在于多元主体间的关系,即能否在相互作用中产生协同效应。”[7]目前基层网格化治理主体主要是政府、村(居、社区)网格员在承担治理角色,至于第三方组织、社会公众等参与度仍然较为缺乏,有些地区甚至网格化治理缺失。二是资金多元化的缺乏。主体资金与配套资金是基层网格化治理的基本保障。基层网格化治理着重打造“共享”格局,直接受益群体是村(居、社区)网格内各种组织与个人,吸纳多元资金具有合理性。但当前基本的网格治理资金来源渠道较为单一,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投入,在基层村(居、社区)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方面的资金吸纳较为匮乏。三是网格多元化的缺失。我国地缘辽阔,地区差异大,城市发展不均衡的现状决定了各地网格存在差异性。大中型城市基层网格化治理发展早、较为成熟,但当前还有部分城市在网格化治理推行发展过程中照搬照套,而没有根据自身地域、人口、产业、功能、结构等进行切合实际、因地制宜的治理。就消防网格治理而言,如前所述,治理对象的参与度达不到应有的程度,基层网格消防监督检查行政管理色彩浓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虽有实操性教学操作,但缺乏对象参与互动互教,达不到多元性治理成效。当前,第三方消防培训机构组织尚处于发展初期,资金来源也是政府财政投入,缺乏多元的资金来源渠道。在网格多元化设置方面,有些地区还未能结合网格区域产业、商住场所等进行规划并区别对待。

(四)非常规性利益驱动

社会是由不同的社会群体组成的,处于社会架构的不同群体具有不同的各自需求与利益导向,当缺乏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以平衡各方利益和制约权力运用并且约束利益的无限扩张时,非常规性利益便有机可乘。一是官员受非常规性利益驱动。现今的网格化管理考核机制同样归结于稳定效果,在维稳压力考核机制下,官员的政绩加分便成为目的,为了稳定而稳定,于是行政手段介入增多并加强,持续简单复制旧机制,基层网格管理创新便停滞不前。二是网格员受非常规性利益驱动。网格员作为网格治理主体,无论是专职还是兼职,尤其是兼职网格员及其家人、亲属同时也是处于网格区域内的治理对象,在这种情况下,犹如硬币的两面性,网格员在容易获得工作支持的同时,也容易受到人为因素、主观因素的影响而难以保证治理效果。三是网格治理对象受非常规性利益驱动。个体受到利益驱使,特别是在缺乏公共利益价值观的情况下,会竭力维护自身利益,阻碍治理进程。社会治理的一个特性即是互动性,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之间需进行有效互动,这也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利益的多元化和权力的分散化,决定了未来各领域的治理不是某一个体主体能独立完成的任务,必须依赖于各利益主体形成密切合作的机制。”[8]高压态势下的严防死守未能从根本上实质性保障消防安全,消防安全形势只能呈现暂时性稳定状态。受非常规利益驱使,偏向于行政主动性而忽视了民众及消防责任主体的能动性,再加之治理对象竭力维护自身非常规利益,这种稳定只能称为高压态势下的暂时性稳定,只是一种表面上的稳定。事实证明,只治“标”而不治“本”,人的不安全因素与物的不稳定状态未能从根本上消除,消防安全也就得不到实质性保障。

三、基层网格化治理的内卷化困境破解之策

如今的基层网格化治理并不单纯是一种扁平化的模式,同时其还是纵横交错的治理模式。着力将传统、被动、分散的管理向现代、主动、系统的治理转变,如何解决在这一转变过程中面临的内卷化困境,则是我们应思考的关键问题。既要在公共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获取平衡点,又要调和各方利益,在符合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条件下满足各方需求,确实不易。在现代社会治理中,法治应当保持必要的谦抑性、被动性、中立性、有限性和终局性,即使需要法治介入,也要区别对待,把握好法治介入社会治理的时机、程度、范围、力度。[9]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运用综合的体制机制等方式,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与公平正义。[10]迫切需要从权力分配、权益保护、多元治理、制度机制入手,切中要害,以突破基层网格化治理的瓶颈效应。

(一)实现公共权力的有效分配利用

在治理理论构架下,科学合理对公共权力进行分配是基本要求,以促使权力向社会回归,促使公权力回归本位。“政治领域健康的权力运作法治秩序,可以防止权力偏离公共属性,还原权力的公共属性,维护权力运行的廉洁高效。”[11]如前所述,基层网格化治理中的公权力运行误区是一个显著存在的问题,运用权力分配理论对基层网格治理进行梳理运用,具有现实意义。一是合理配置职责。合理配置基层网格职责首先要理顺职能关系,要评估分析具体适合基层网格治理的职能事项,排除并回收不适宜基层网格治理的职能事项。权责关系的法定化和规范化是确立基层治理合理行为边界的基础,要以法律为边界制约行政职能部门强加给基层网格的职能,避免公共权力的“缺位”、“越位”、“错位”运行。通过当前“放管服”改革,建立清单制度,推进层级和部门的权责归属。二是整合职能事项。通过对保留配置的职能事项作进一步归类,整合内容交叉、错位的类型,合并同类项,如信访治安、食药质监、市政市容、环境环卫、文教体育、应急消防等。在进行平台系统技术设计时可在一级框架下进行精细化细分,但在治理时应作为一个大类型进行治理。三是匹配基层权责。权责对等原则是现代政府治理模式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但须注意的是,“行政赋权或者分权政治同集权逻辑一样具有特定的‘攻击性’和逻辑困境,要始终坚守行政赋权的本意,而不是为了集团利益或部门利益而争权、索权、扩权。”[12]如今基层网格权责不对等,是基层治理过程中遇到的最大短板。网格员缺乏执法权限,行使职能的法律依据缺失,影响了治理效能,唯有权责互相匹配,才能保障基层治理人员履职,直至职责履行到位。浙江省目前推行的“四平台”之一“综合执法平台”,通过派驻执法人员的形式解决权责问题,也是一种创新举措。“将公众引入城市基层治理和执法中,实现了基层治理和行政执法的合力效应。”[13]广东省实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部分地市委托消防行政执法等形式,对于基层网格治理而言是一种有益探索。

(二)强化治理对象的权利保障

在基层网格治理中忽视治理对象的权利保障,网格治理也就失去了应有之义。当前基层网格化治理处于内卷化困境,虽有科技手段的注入,但网格治理对象的权利保障方面未能同步。为此,始终以权利保障作为核心要素进行制度设计,强化对治理对象的权利保障,是新时代基层网格化治理的本质要求。一是要坚守“以人为核心”思想。“从以对敌斗争为中心,发展到以维稳为中心,再转向以人民为中心。”[14]基层网格治理体现基层治理制度设计趋势和方向,决定了基层网格治理既要充分应用现代智能技术工具,更要坚持以人为核心,始终将治理对象的权利保障放在首位。二是要树立正确的动态稳定观。基层社会治理始终处于动态的互动协调的过程,破除旧的失衡达到新的平衡,从而实现基层的稳定状态。因此,要树立正确的动态稳定思维观念,摒弃“维稳至上”和“稳定政绩”观念,聚焦互动性,通过网格治理事务来关切与回应网格治理对象的反应与诉求。三是要改良制度设计与技术运用。以“以人为核心”、“注重权利保障”的思维方式为先导,改变陈旧的现有制度设计。过于寻求工具性方法的创新应用,就会直接或间接造成管控,无法保障治理对象权利。因此,要改变当前基层网格化治理倾向强调信息技术等方式方法的创新,而忽视治理对象权利保障的做法,就要通过结合治理对象的权利保障需要来进行技术设计和运用,做到既能发挥技术优势增强基层治理,又能有效保障其基本权利。在消防网格化治理中,要根据不同治理对象的不同需求,结合具体实际,依法依规进行针对性整改,以治理对象为核心,在隐患整改与保障安全的同时也能便于其生产生活。同时,要给予本区域范围内群众享有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组建运行和投入使用的保障,以及对本网格内微型消防站的建立、架构、运作等方面的知情权及相关建议与监督的权利。

(三)构建拓展基层网格的多元治理

从网格化“管理”转向“治理”的一个重要因素,即是考虑到多元主体参与的需要。“多元”应当进行扩展性解读,其包括治理主体多元、资金筹集多元与多元网格格局三个方面。一是拓展多元主体实现合作共治。“依据现代治理理论的逻辑阐释,“善治”模式的架构即是政府、市场、社会的三级互动合作共治。”[15]要解决当前多主体实际参与度不够的问题,应通过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并且调动社会组织主动参与自治的积极性,同时规范社会组织参与网格治理各项行为,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要注重互动性,实现政府、职能部门与村(居、社区)有效衔接,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群众共同参与。“合作治理模式中不再将政府视为‘权威’和‘主导者’,而是将所有参与治理的主体视为平等的‘行动者’。”[16]二是拓宽基层筹资渠道。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经费筹资机制,改变筹资单一渠道,注重社区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社会募捐等资金吸纳。发挥市场调节规律,通过市场承接部分管理和服务项目。综合运用各种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为投资基层网格治理注入动力,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为财政经费筹集与合理使用提供法律保障。三是构建多元网格格局。根据本地区域分布、居民成分、产业布局、功能定位、社会组织等分析研判,因地制宜采取切合实际的网格化推进措施。经济发达地区拥有雄厚资金实力优势,经济欠发达地区也拥有传统的治理优势。各地均要结合实际探索网格化治理的可行路径,灵活机动地有序推进,即使一个区域内的网格形态可能有所不同,但最终也能发展形成切合实际的多元化基层网格治理格局。“美国学者托马斯认为要保证公民参与的长期成效,最好的办法莫过于在决策制定中使参与角色的作用制度化。定期对实质性资源施加影响有助于激励公民和公民团体,使其保持积极主动的态度和精神。”[17]对消防网格治理而言,首先要改变消防救援部门至今还在使用的“消防网格化管理”一语的用法,使其向网格化“治理”转变,在发挥治理对象的主动参与性上下功夫;其次是发挥市场作用推行第三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模式;最后是因地制宜的网格治理,加强辖区分析研判,结合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网格治理。

(四)创新制度机制提升治理效能

基层网格治理的规范和高效运行,离不开完善和可持续优化的制度建设机制。当前基层网格治理多方主体易受非常规性利益驱使,需通过创新制度机制以制约。一是要创新激励机制。创新激励机制一方面是对网格治理主体而言,通过激励机制调动网格治理主体的积极性与责任度;另一方面是对网格治理对象而言,改变单纯宣传和动员形式,通过激励机制全方位动员治理对象参与到网格治理中去,从而有效提升网格治理的效率与质量。二是要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当前不科学的考评机制,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基层网格治理决策层的决策,需要改进网格化治理政绩考核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方式,将基层网格化治理考核、评价、奖惩、监督等全环节运作起来。三是要构建网格人才培养制度。通过提高网格员的岗位待遇,提升其人员的招录价值,不断向行业输送业务素质高、综合能力强的工作人员。“社会治理需要高超的‘治理艺术’,在收放张弛之间拿捏得恰到好处。”[18]基层网格的精细化最终要解决的是专业化问题,要构建专业化工作梯队制度,建立健全职业资格认定、注册管理、岗位职责设置、工作绩效评估等制度,全面提高基层网格员职业化水平。根据网格员负责项目的类型,由上级主管部门、职能部门的专业培训人员定期组织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网格员的专业技能。对消防网格化治理而言,上述三项措施亟待推广运用。当前消防网格治理对象的参与度低,仅就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而言,难以形成浓厚的全民消防氛围,需通过激励机制调动积极性。只有群众广泛参与消防网格,真正融入到网格之中,才能有效实现“一人带动家庭、家庭影响家庭”的治理效果。此外,还要改变当前部分地区消防网格只有工作指标和追责问责制度而缺乏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现状,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在消防网格治理中起着重要辅助作用。同时,需加快推进消防网格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打破人才紧缺局面,全方位促进消防网格治理的专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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