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乡村振兴视阈下诉源治理的正当基础及实践路径

2021-01-12侯国跃刘玖林

河南社会科学 2021年2期
关键词:枫桥人民法院纠纷

侯国跃,刘玖林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一、问题的缘起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具体到基层社会治理领域,主要体现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解纷需求和基层法治建设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①。以乡村司法为例,彼时,乡村社会是一个具有乡土性的熟人社会,维系乡村社会秩序的规范并非国家制定的法律,而是村落共同体习得的礼俗②。如今,随着非农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国家自上而下“送法下乡”工作的持续展开,乡村社会逐渐从乡土的熟人社会发展为新乡土的半熟人社会。村落共同体的地方性共识日渐式微,农民的行动逻辑逐步从社会性的乡土逻辑转向个人性的理性逻辑③。此际,探讨乡村社会的治理问题,通常需要在法律和习惯规则等基础上构建均衡的秩序,与此同时,还需仰赖国家的法治力量与乡村的内生权威,依循法律和习惯等行为规范来应对冲突关系和失序状态,以此恢复和维持乡村秩序④。由此可见,要想实现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司法机关不仅需要通过法律规则表明裁判立场,而且需要借助其他解纷力量衡量村规民俗等自生自发秩序,实现案结事了。

依循上述逻辑,为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四川省法院系统提出“全面深入推进诉源治理”:一方面,不仅关注村规民约、风俗习惯等民间法对已发纠纷的解纷功能,而且强调法律、行政法规等国家制定法对潜在纠纷、已发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功能;另一方面,不仅注重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纷机制对纠纷的外部化解,而且强调法院通过诉讼解纷机制对案件“立、审、执、监、访”的内部化解。司法实践表明,诉源治理乃新时代人民法院坚持好和发展好“枫桥经验”的成功样板,有利于“减少诉讼案件增量,节约司法资源,提升案件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⑤。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将完善和加强诉源治理机制规定为“五五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并连续两年将其确定为人民法院年度工作要点⑥。由此可见,诉源治理是基层迈向治理有效、协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的践行机制。

然而,虽然诉源治理已从地方实践经验上升为全国改革方案,但囿于诉源治理的顶层设计、具体构建暂付阙如,地方法院在落实该项改革方案时无所适从,以致部分法院在践行诉源治理机制方面存在诸多失范行为。同时,基于固有成见,学界对诉源治理的正当性存疑,忧虑人民法院践行诉源治理机制会重蹈“能动司法”的覆辙、陷入“司法工具主义”的泥淖⑦。为推进人民法院全面深化诉源治理,达到增信释疑与端本正源的研究目的,学界实有必要就诉源治理的正当基础与实践路径加以理论澄清与体系建构。

二、诉源治理何以正当:基于功能主义视角的分析

正当性是判断诉源治理有无存在必要的社会基础,必须建立于社会系统的发展需求之上。诚然,学界关于诉源治理的正当基础已有讨论,但要么缺乏一个适宜的路径加以体系解读⑧,要么缺乏一个广阔的视野紧密联系社会实际加以类化研究⑨。为避免出现既有讨论的理论缺陷,笔者拟以功能主义为视角,结合社会现实需要,证成诉源治理的正当性与必要性。

(一)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破解之径

“案多人少”既非中国司法的特有“国情”,亦非当代司法的“新现象”⑩。然而,随着立案登记制、法官员额制的实行,“案多人少”问题日益突出。究其缘由,首先是经济社会发展导致矛盾纠纷多发;其次是诉讼成本过低,客观上刺激民众的诉讼消费[11];再次是公共治理路径缺位,公众无法通过司法之外的政治机制表达诉求,对诉讼产生“路径依赖”[12];最后亦为至关重要的是诉讼中心主义的“嚣张”:法律知识增进和权利意识增强的同时,司法解纷逐渐由“最后一道防线”推进至社会解纷的“第一道防线”,加之人们错误地将法治意识认定为诉讼意识,部分民众视诉讼为正义和权利救济的最佳甚至唯一方式[13]。基于此,为破解“案多人少”矛盾,有论者提出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大幅提高诉讼收费[14];也有论者提出减少转移至法院的诉案数量,削减法院的非司法职能,推进国家治道变革,将多数矛盾预防、化解在政治过程之内[15];还有论者提出扩展强制性调解程序的适用范围、推进审前准备程序的实质化改造[16]。就前述方案而言,提高诉讼费用迫使当事人远离诉讼乃“堵”的路径,而非“疏”的策略,不利于社会纠纷的及时化解,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有悖司法为民理念;同样,将纠纷导向政治过程解决,实际上有逆“良法善治”这一国家治理趋势;至于扩展强制性调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其结果很有可能侵损当事人的诉权,增加纠纷解决的成本。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既有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但繁简分流应对“案多人少”存在逻辑困境,即“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核心思路下案件“繁”与“简”的判断标准并不明晰、统一,容易受到法院系统政策的影响。更为关键的是,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并未使法院和法官得到程序上的实质便利,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法官审案的压力。此外,简易程序扩大化和普通程序简易化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诉讼效率高和司法品质低之间的紧张关系[17]。

与之不同,诉源治理既强调法治引领的“规则之治”,注重培养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和自由意识;又强调诉外解纷,深挖无讼文化,注重人民群众公共意识与“和合”文化的养成。因此,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追求案件纠纷的诉外化解,有效地向当事人传达一种信号,即司法是处理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而非“第一道防线”,进而有效化解纠纷、充分整合司法资源。以四川成都两级法院为例,自2016年7月正式推进诉源治理以来,相比于2015年,2017年成都21个基层法院有17 个受理案件增幅放缓,增幅平均下降25.64 个百分点;2018年1月至9月,成都两级法院受理案件增幅同比再下降13.71 个百分点,“案多人少”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缓解[18]。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践行诉源治理,并支持将诉源治理纳入地方平安建设考评体系,绝非将纠纷案件“拒之门外”。事实上,诉源治理不仅让纠纷当事人能够根据案件情况选择最适宜的解纷方式,而且为诉非衔接提供了制度范式,使正义不仅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还尽快得到了实现[19]。因此,诉源治理是法院“案多人少”问题的破解之径。

(二)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的供给侧改革

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理解日渐具化,对实质正义的追求日渐强烈,对多元解纷程序的需求日渐突出。一方面,人民群众不再把法院在解决纠纷中所做的贡献完全等同于根据判决来解决纠纷[20],而是将其视为一个权威的说理的国家机关。另一方面,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并非单纯为了获得一份胜诉判决,而是寻求法院遏制人们施恶,给出一个公允的道理和正向的立场。以《秋菊打官司》为例,无论是向公安局寻求上访抑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都与对法律的认知并没有多大关系,与对法律的期待也无关,因为在秋菊的视野里,她自始至终想到的只为找“一个说理的地方”“要一个说法”[21]。秋菊的“说法”究竟为何,学界对此存在争议。但从“不是为了图个钱”“那就算村长给咱赔了不是了,钱不钱么,无所谓了”“我就是要个说法么,我就没让他抓人,他咋把人给抓走了”等秋菊的表述来看,秋菊想要讨的“说法”实质是要讨出谁是谁非,让村长道歉“给个面子”[22]。至于“行政拘留15天”的处理结果为何不是秋菊想要寻找的“说法”,乃是因为村民之间是以“面子”为核心的互惠互助关系为纽带联系起来的,法院在并未明了秋菊的真正需求的状况下,直接作出的处理结果违背了中国“乡土社会”所要维持的一种“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既扰乱了具有伦理性、互助性和互惠性的村庄生活,亦“矫枉过正”侵损了村长的面子,使村长“以后在村里没法工作”[23]。又以浙江金华“扶人被讹案”为例,此案原告的诉求并非真的只为获得一元钱的物质赔偿,而是因为在原告的眼中法律立场重于金钱赔偿,其一方面希望依法维护自己的尊严,另一方面希望司法惩恶扬善、彰显正义[24]。此际,要求司法工作者在决断该类纠纷时,不能仅将诉讼经济作为衡量案件价值的唯一或首要指标,而应适时通过诉讼程序向社会表明法律立场。

在此,笔者无意于鼓吹法治的本土化,更无心贬低法治的现代化,因为,无论是法治现代化抑或本土化都不会绝对地放弃彼此依存的前提,人们只是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感悟而有所侧重[25]。事实上,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威权化的思想,而应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实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26]。单纯地仰赖司法裁判处理矛盾纠纷,往往难以调和社会基层矛盾,相较而言,基层矛盾更富乡土性与地域性。由是,反映到制度层面,就需要法院以供给侧为导向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其中,为实现乡村治理有效,最有效的多元解纷机制应当能够充分促成自治、法治、德治相互融合。基层自治要求司法处理乡村纠纷时,不仅需要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尊重,而且需要强化道德规范对人们内心的浸润与教化。三者的逻辑关系是“自治为基,德治和法治为轨”,诉源治理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德润人心、法治天下,不仅注重从源头上化解纠纷,而且注重使用道德规范引导人们将纠纷止于未发、化于萌芽。要言之,诉源治理在调解纠纷时实现了从传统单一的法律之治转向多元的规范之治,因此,诉源治理是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的供给侧改革。

(三)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具体方案

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平台和社会治理的神经末梢,乡村、社区等基层单位日益成为国家治理的着力点和执政党在基层执政的支撑点[27]。尤其是随着智慧社会的到来,食品安全、网络安全、环境保护、治安防范、城乡二元等社会问题发生影响的场域已不再是封闭的、区隔的独立单元,单纯仰赖国家权力机制或仅凭专家技术理性已无法真正实现治理有效[28]。加之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实施二孩政策以及城市化进程的深入推进,传统的乡村利益共同体趋于瓦解,内生权威机制已经难以维系既有乡村秩序。为此,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29]。

就共建共治共享治理理念的宏观层面而言,“共建”即社会建设主体共同开展社会建设事业,“共治”即社会治理主体共同治理社会生活活动,“共享”即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社会治理成果。在逻辑层面上,“共建”是社会治理之基础准备,“共治”是社会治理之中心环节,“共享”是社会治理之最终归属[30]。“共建”要求国家在社会治理方面不仅需要勤勉履行国家公共职能,而且需要培育社会团体、引导新乡贤等社会解纷资源;“共治”要求国家摒弃传统的命令式管控思维,兼采契约制模式和等级制模式,积极寻求与社会合作的治理路径;“共享”要求为政者应该信守承诺,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就共建共治共享治理理念的微观层面而言,国家治理需要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诉源治理强调引导、吸收新乡贤进入调解队伍,并积极与人民调解委员会沟通,加强对村民规约、风俗习惯的梳理与审查,进而解决纠纷并实现对当地既有风俗人情的尊重。与此同时,诉源治理重视对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应用,以为诉源治理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从而降低解纷成本、提高解纷效率。因此,深化诉源治理是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具体方案。

(四)“枫桥经验”法治文化的传承与拓展

肇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枫桥经验”,始终坚持“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基本精神,一直以来是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31]。正因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32]。解读和传承“枫桥经验”,离不开对其背后承载的法治文化的清晰梳理。首先,“枫桥经验”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性。“枫桥经验”之所以能取得令人瞩目的成效并经久不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赋予其新的内涵。从功能定位来看,“枫桥经验”初为一种对敌和平斗争改造的经验,其后经历了从“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经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验—基层社会治理经验”的发展演替,内涵上经历了从“实现抓捕少,治安好—立足预防,化解矛盾—抓早抓小,就地化解—共建共享,多元化解,综合治理”的转变[33]。这一演变进程表明,社会治理应从共时性和历时性两个维度达到与社会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其次,“枫桥经验”坚持人本主义的精神。梳理“枫桥经验”的演替史,可以发现“枫桥经验”的核心动力源自人民群众[34],不管其实践逻辑如何转变,“枫桥经验”核心内涵始终如一: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就地解决矛盾[35]。由此可知,“善治”的良策应该坚持群众路线,促成广大人民群众从治理的客体转向治理的主体。再次,“枫桥经验”厚植尚和息争的理念。天下和则民心安,为贯彻尚和息争理念,浙江诸暨坚持“家庭琐事不出户,邻里纠纷不出组,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遏制个访问题群体化、简单问题复杂化、经济问题政治化、局部问题社会化”[36]。因此,新时代践行“枫桥经验”应当结合时代发展之需诠释、建构和谐机制。

诉源治理作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范例,有力地传承和拓展了“枫桥经验”的法治文化。一方面,诉源治理遵循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另一方面,诉源治理崇尚“以和为贵”的人生信条。纵览中华民族历史,“和合”观念深植中国人的精神之中,“和谐”“和平”“和睦”“祥和”一直以来都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坦率地讲,“和合”观念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最富有生命力的文化内核和影响因子,“和合”之境亦是中华民族孜孜以求的理想社会境界[37]。诉源治理强调“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传承“和为贵”“让为贤”“和能生财”“和能生福”,不仅能够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而且能使当事人的心灵得到很好的教化[38]。由此可见,诉源治理是新“枫桥经验”的成功范例,有力地传承了民为邦本、调处息争、天地人和的“和合”“无讼”文化。

三、诉源治理如何践行:基于体系化思维的建构

秩序何以可能?如何通过诉源治理实现正义并创造秩序乃当前深化诉源治理的实践难题。诚然,有论者就诉源治理的实践路径进行了有益探讨,然更多停留于个案研究或政策叙事,未从法学视角予以体系化构建[39]。由是,既有的研究结论不免挂一漏万或以偏概全。笔者拟从诉源治理的手段、主体、准据、理念、目的等维度体系构建诉源治理的践行机制,以求规避践行过程中出现的失范行为。

(一)从末梢管理到源头治理

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本职工作是运用法律解决纠纷,从而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审判原则表明,此种法律适用应建立于已经发生之事实的基础之上,同时以判决或裁定的形式对案件作出“决断”,因此,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实则是自上而下以“命令”的形式对纠纷采取的一种事后救济活动。要言之,此种司法活动本质上属于末梢管理。相反,诉源治理强调将司法置于社会治理体系,关注诉讼纠纷产生的根源,本质上属于源头治理。具体论述如下:

1.置司法于社会治理体系

基于司法权的中立性、消极性、独立性和终局性等基本特征,以及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司法属纯粹的审判活动,处于社会治理体系之外。但随着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40]这一重要命题后,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司法属于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就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正当性问题,有论者从法治与治理的关系出发,认为民主法治国家已然成为现代国家的理想模型,其建构势必需要将社会治理与法治路径有机结合,方可使抽象的“治理”理念和宏大的治理目标转为现实,故司法是社会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41]。还有论者从司法功能出发,认为司法具有政治功能、民主功能和法律功能,司法的政治功能确保司法权行使能够满足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司法的民主功能确保民意能够体现于司法的过程之中,司法的法律功能确保形式主义法治的实现。由此观之,司法机关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实则是参与社会治理的活动[42]。就此,笔者以为,司法活动是将“纸面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的法律适用过程,属于法治的当然内容,加之法治又是社会治理的关键面向和有力抓手,故司法是社会治理体系的子课题,应将其置于社会治理体系之中。

诉源治理强调将其“纳入各地社会治理总体布局规划”,要求“人民法院主动服务大局,积极回应时代需要、深度参与社会治理”“主动对接社会治理新格局,善于借力推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坚持把党的领导作为根本保证,向制度优势借力、向人民群众借力、向规则引领借力、向优秀传统文化借力,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架起庭、站、点、员式的基层法律服务网络”“积极采取措施将司法触角延伸到社区、到农村、到基层”[43]。质言之,根据诉源治理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不应仅将其司法活动简单地定位为审判活动,还应将其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全盘考虑。

2.究诉讼纠纷产生之根源

现有研究成果表明,纠纷的产生及解决是由三个阶段构成的动态过程。阶段一为不满或前冲突阶段(the grievance or preconflict stage)。此阶段纠纷并未形成,属一种单向(monadic)的过程,即一个人把某种情况视为不正义,但基于自己的理性判断而选择忍受、回避,以使纠纷保持在潜在状态或归于消灭。阶段二为冲突阶段(the conflict stage)。此阶段系因当事人一方并未对“不满”选择缄默,而是采取向对方提出问题或谴责的方式致使纠纷形成,属一种双向交互的过程,往往由双方一系列的对抗或争夺行为组成。在该阶段,当事人主要通过交涉(negotiation)和压服(conquest)两种手段自行处理纠纷。阶段三为纠纷的处理阶段(the dispute stage)。此阶段系因双方当事人无法自行解决纠纷而选择求助于中立第三方的介入,属一种三方(triadic)参与的过程[44]。由此我们发现,纠纷在不同阶段的冲突强度并不一致,且纠纷在各阶段的成因亦不相同。诉讼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诉讼活动通常仅发生在第三阶段,而人民法院在该阶段多将工作重点投向对争讼的解决,对纠纷的形成原因和过程并不会刻意关注,更不会对类案纠纷的成因予以总结,进而从源头上治理可能的潜在诉讼性纠纷。

然而,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有机结合[45]。其中,源头治理是引领好社会体制改革、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一把钥匙”,具体是指从引发社会问题的根源着手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一个重要的路径就是重视疏导化解、探究社会纠纷的起因[46]。因此,司法解纷不应拘束于纠纷外化的争议焦点,还应探究纠纷产生的原因,实现标本兼治。诉源治理立足于纠纷的化解领域,即产生矛盾纠纷的初始源头,强调“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积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47]。要言之,诉源治理内在要求人民法院处理诉讼纠纷应探究纠纷的成因,以总结形成类案的预防机制。

(二)从一元治理到多元共治

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与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诉讼逐渐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的首要选择。与之同时,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手段的司法也从“最后一道防线”走向“第一道防线”,其结果势必导致“健讼”风气日渐浓厚、非讼解纷功能逐渐弱化、法院“案多人少”现象愈演愈烈。为此,国家基于治理理论的合作性与公共性,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其中,“共治”即共同参与社会治理。一方面,国家需要改善多元治理,补齐结构短板,推进社会治理真正实现社会化;另一方面,国家应支持社会力量在供给侧发力,培育解纷主体[48]。由此可见,诉源治理要求人民法院从一元治理转向多元共治,属司法领域“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有益探索。

1.坚持法院主推

如上所述,诉源治理要求人民法院从一元治理转向多元共治。但多元共治并非意味着诉源治理需要去中心化,而系指诉源治理需要坚持“一核多元”。然而,诉源治理坚持“一核多元”中的“核”究竟指什么,实践认识不一。起初,诉源治理主要由人民法院主导,但随着诉源治理从地方经验到全国方案的转变,以及诉源治理承载了更为丰富的时代内涵和价值功能,诉源治理已由法院主导转向政府主导。对此,笔者认为诉源治理的本质是一种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制度指向的对象为潜在纠纷和已发纠纷。考虑到司法解纷的专业化,以及实现基层治理法治化乃诉源治理的制度目的,笔者认为诉源治理应采法院主推下的多元共治机制,如是,方能保证人民法院在践行诉源治理的过程中,把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原则和法治方法贯穿于基层治理的整个实践之中,逐步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习惯[49]。

2.借力人民群众

作为“枫桥经验”的法院样板,诉源治理在价值核心上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由人民来判断”。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实践的主体。诉源治理的深度践行,不能仅靠人民法院“自拉自唱”,诉源治理的效果如何,需要评判主体作出评判,这些都离不开人民群众。一方面,解纷主体需要人民群众充实。在“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的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应善用老党员、老干部、老军人、老教师等新型乡贤,结合村规民约、风俗习惯调解纠纷[50]。另一方面,解纷效果需要接受人民群众评判。人民群众是一切治理活动的感受者和评判者,一切治理活动要将群众满意与否作为根本标尺[51]。诉源治理的效果如何,需要接受人民群众的检验,要主动收集、整理人民群众的反馈意见,对诉源治理方案予以完善。质言之,诉源治理实质化的推进需要借力人民群众。

3.深化诉非协同

诉讼既非纠纷解决的唯一途径,亦非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诉讼具有局限性:首先,“案多人少”矛盾下诉讼周期往往较长,使得纠纷难以及时化解,容易出现积案及迟延;其次,诉讼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基层纠纷多会出现因缺乏证据而致“案结事不了”的问题;再次,司法并非万能,利益和冲突的多元性决定了纠纷的多样性,有些纠纷不属于诉讼调整的范畴。是故,诉源治理要求关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和价值,实现诉非协同。相较而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更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纠纷,更利于当事人间关系的修复。因此,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应该挺在诉讼的前面,同时,即便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人民法院也应积极借助律师调解、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将纠纷化解于裁判之外。当然,人民群众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调处纠纷,离不开解纷主体权威的树立,而权威的来源就是对公平正义的把握,这一过程无疑需要法治的引导。因此,诉源治理需要深化诉非协同,既要提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和价值,也要加强人民法院对非讼解纷主体的法治引导。

(三)从消极司法到积极司法

1.司法理念并非一成不变

长期以来,消极司法一直被学界奉为基本的“司法姿态”和“司法常识”。首先,司法权是一项消极的、被动的权力,司法审判的启动必须恪守不告不理原则[52]。其次,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居中裁判的中立性决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再次,法治的权威源于法律至上,职权法定、程序法定要求法官对当事人享有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不得随意处分。因此,司法权的行使应当以一种谦抑的形式介入社会生活。然而,司法理念并非绝对一成不变,伴随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司法资源分配的不平衡、发展的不充分与人民群众日益多元的解纷需求之间的矛盾愈加明显,消极司法对于解决社会纠纷、修复社会关系、创新社会治理的能力日渐弱化。相反,积极司法强调司法活动是社会治理的关键面向和有力抓手,人民法院应当将司法工作置于社会治理体系之中,以积极、主动的姿态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事实上,“告诉人们法律是什么完全是司法部门的义务和领域”[53]。由是,与其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毋宁说法律的生命既在于逻辑也在于经验。相较而言,人民法院延伸司法职能、整合解纷资源、深挖无讼文化,更有利于实现法治秩序和自生自发秩序的融贯,更有利于缓解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内在张力,更有利于促成自治、法治、德治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建构。是故,诉源治理语境下的司法理念应当从消极司法转向积极司法。

2.积极司法有别于能动司法

需要澄清的是,积极司法有别于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前者以司法活动与社会治理的关系为逻辑起点,强调人民法院和法官“以调释法”“以案说法”,引领社会纠纷依法而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后者主要围绕司法审查与宪法的关系展开,强调法官以“正义感”或“社会福利”为价值依归,通过法官造法、违宪审查等司法路径推倒先例、重构法治秩序。不难看出,积极司法并未突破司法权范畴,仍属依法司法,且实践场域主要是基层人民法院,故提倡积极司法理念既非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非走向“改旗易帜的邪路”。

3.延伸人民法庭的工作职能

为深化诉源治理、践行积极司法理念,人民法院应当从“坐堂问案”到“送法下乡”,下沉人民法院的工作重心。随着共同体内生权威的式微、熟人关系的疏离,乡村社会已然转化为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共生的“半熟人社会”,但“乡土性”这一本质特征并未发生根本转变。事实上,基层纠纷仍多发于“熟人”之间,所涉类型亦主要表现为离婚、抚养、赡养、法定继承、相邻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劳动争议等传统民事纠纷。因此,为实现乡村治理有效,不仅需要人民法院等国家解纷力量积极介入基层纠纷的调处,而且需要人民法院通过调研走访准确把握纠纷当地的乡土人情和风俗习惯。为此,人民法院应当下沉司法资源,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架起庭、站、点、员式的基层法律服务网络。当前,人民法庭作为开展基层司法工作的重要场域,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积极延伸自身的工作职能。根据现有司法解释,人民法庭的职能结构可分为审判职能和综合职能。但就运行效果而言,人民法庭往往更加强调履行审判职能,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综合职能。由是,为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推进司法资源的均等化、可及性,应在人民法庭积极履行核心审判职能的同时,坚持和完善人民法庭履行综合职能的参与机制与考核机制,从而发挥好人民法院参与诉源治理的“桥头堡”优势。譬如,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长效机制,开展巡回审判和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当然,积极司法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逾越权限,而是强调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将自身角色转变为预防和化解社会纠纷的“治理者”。

经国序民,正其制度。衡量一项制度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有效管用,关键在于该制度是否根植于本国的历史文化、是否因应社会发展之需、是否合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人民法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力量和关键引擎,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因此,为深入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需要确立积极型司法理念。

(四)从化讼止争到少诉无讼

1.深挖无讼文化

长期以来,传统中国诉讼文化是以“无讼”为其价值取向的[54]。孔子早在《论语》中即指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由此可见,诉讼在儒家学者眼里难以寻找到道德的正当性。在现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不仅需要注重对域外先进法律制度的移植、借鉴,更需注重对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梳理与重释。“无讼”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对于人们具有道德教化的积极意义,能够培育人们一种“兼相爱”“和为贵”“克己怀仁”的优秀品质,一定程度上可以助益诉源治理工作的推进。如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当地悠久茶文化历史以及民间历来有在茶馆喝盖碗茶解决纠纷的习惯,引入地方民俗文化,通过盖碗茶调解室化解社会基层矛盾,实现“法言扶正义,茶语泯恩仇”[55]。又如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深挖冯梦龙无讼文化,继承、转化“牢房时时尽空,不烦狱卒报平安”的大同思想[56]。是故,为加强诉源治理,应注重深挖地方无讼文化,以文化精神涵养民风、人心。

2.培育契约精神

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之一,契约精神主要由契约自由、契约正义、契约严守三个元素组合而成[57]。为实现诉权得到充分保障与平安和谐两翼齐飞,应在诉源治理过程中充分贯彻契约精神。详言之,当事人诉权的保障乃诉源治理中的一个理论障碍,为缓解诉源治理与诉权保障之间的张力,法院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究竟是通过诉讼裁判抑或社会调解,应由法院在说明各自利弊后交由当事人决定。此外,诉源治理常常涉及和解(调解)协议,如行政调解、行政和解、刑事诉讼和解,为固化当事人间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国家应积极培育人民群众的契约意识,使之明白“契约即允诺”“契约如律令”的民法精神。为此,一方面,法院应对和解(调解)协议的合法性予以监督、审查,以实现契约正义;另一方面,诉源治理过程中应以鲜活的事例告诉人民群众契约应予严守。当然,诉源治理的优势在于调动社会纠纷化解资源形成合力调处纠纷,因此,法院亦须有契约精神,与其他社会调解组织一道积极化解纠纷。

四、余论:法学教育如何回应诉源治理

徒法不足以自行。恰如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所言,“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同样,能否全面推动诉源治理实质化,关键在于法学教育能否应对诉源治理提出的挑战,培育适应诉源治理具体要求的法治人才。实践表明,诉源治理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诉源治理需要大量面向乡村法治建设的基层法律人才。如前所述,乡村社会确已转化为“半熟人社会”,但“乡土性”这一本质特征并未发生根本转变。就实践场域而言,诉源治理的重点在基层,要求人民法院下沉工作重心、关注乡村法治、实现治理有效,这样势必要求法学教育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大量面向乡村法治建设的基层法律人才。但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主要以城市法治建设为面向,办学定位趋同、虚高,导致法学教育同质化现象仍然严峻,基层法治人才缺失更为突出。相较而言,乡村法治更强调自治、法治、德治的融合,更注重在合法语境下对村规民约、风俗习惯的综合运用,然现行教学主要以国家制定法为讲授内容,缺乏对民间法应有的重视。此外,在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取多为合同纠纷、公司纠纷等新型疑难案件,缺乏对乡村传统民事纠纷的关注。至此,“西部基层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实际上被人为架空。由是,为切实培养“西部基层型”法律人才,推进诉源治理,法学教育应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村规民约、风俗习惯等民间法的讲授,提高对基层法律人才的培育比例。

其次,诉源治理更为强调对法律风险的事前预防和对已发纠纷的诉外化解等非诉法治思维的培育。传统司法是对已发纠纷的事后救济,诉源治理将纠纷的化解视为一个持续的过程,具体分为诉前、诉中、诉后,不仅注重对已发纠纷的化解,而且强调在探明诉争根源的基础上修复纠纷双方的关系,并以之为基础总结形成类案的法律风险预防体系,从而实现止纠纷于未发、化纠纷于萌芽。同时,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强调内外并举,实现联调共治。由是,法学教育应注重风险管理、多元解纷等非诉思维的培育,从治疗式法学教育转向预防式法学教育。解决“案多人少”问题是提出诉源治理最为直接的现实考量。法学教育若仍采用以诉讼为主要解纷手段、以裁判者为主要角色的治疗式教学方法,势必很难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相反,预防式法学强调将法科学生的培养目标从“裁判者”转向“治理者”,积极主动地发现风险多发点,构筑法律风险事前预防体系。不难发现,预防式法学教育相较于治疗式法学教育,对于践行诉源治理更为有益。

再次,诉源治理强调法治人才不仅要精通法律知识,而且要能够熟练运用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实践证明,智能化建设为诉源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能够极大地降低解纷成本、提高解纷效率。然而,囿于人工智能法学在现行法学学科体系中的缺位,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法治人才并不多见,法学教育培养的法科学生与社会需要的法治人才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以致“智治”价值在诉源治理中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体现。是故,法学教育应当及时开设“法律检索技术”“法律大数据分析方法”“人工智能与法律”等前沿课程,并因应社会需要创设人工智能法学专业。法律人工智能技术对于合同风险管理、诉讼策略选定、司法裁判预测等具有重要的辅助作用,加快培养融合法学和智能科技的复合型法治人才,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推动纠纷的诉外化解。

注释:

①[35]李少平:《传承“枫桥经验”创新司法改革》,《法律适用》2018年第17期。

②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11页。

③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年版,第3—10页。

④陆益龙:《后乡土中国》,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270—271页。

⑤[1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五)〉的通知》(法改组发〔2018〕3号)。

⑥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的通知》(法发〔2019〕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9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法发〔2019〕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0 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法发〔2020〕5号)。

⑦⑨周苏湘:《法院诉源治理的异化风险与预防——基于功能主义的研究视域》,《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

⑧[39]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内外共治:成都法院推进“诉源治理”的新路径》,《法律适用》2019年第19期。

⑩[13]尤陈俊:《“案多人少”的应对之道:清代、民国与当代的比较研究》,《法商研究》2013年第3期。

[11][14]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

[12][15]姜峰:《法院“案多人少”与国家治道变革——转型时期中国的政治与司法忧思》,《政法论坛》2015年第3期。

[16][17]张海燕:《法院“案多人少”的应对困境及其出路——以民事案件为中心的分析》,《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

[19]《着力打造中国特色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新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载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08/id/4238204.shtml,2020年9月13日访问。

[20]莫诺·卡佩莱蒂:《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刘俊祥、罗国忠、肖云枢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132页。

[21][23]陈柏峰:《秋菊的“气”与村长的“面子”——〈秋菊打官司〉再解读》,《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22][25]江帆:《法治的本土化与现代化之间——也说秋菊的困惑》,《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期。

[24]侯国跃:《扶人被讹:法律立场重于金钱赔偿》,载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Lawyer/content/2018-11/19/content_7689805.htm,2020 年9 月15日访问。

[26]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0页。

[27]林闽钢、尹航:《走向共治共享的中国社区建设——基于社区治理类型的分析》,《社会科学研究》2017年第2期。

[28]江必新、王红霞:《论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共建共治共享的意蕴、基础与关键》,《法学杂志》2019年第2期。

[29]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第1版。

[30]江国华、刘文君:《习近平“共建共治共享”治理理念的理论释读》,《求索》2018年第1期。

[31][36]范忠信:《“枫桥经验”与法治型新农村建设》,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6、238—241页。

[32]习近平:《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 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人民日报》2013年10月12日,第1版。

[33]李少平:《传承“枫桥经验” 创新司法改革》,《法律适用》2018年第17期;陈立旭:《现代治理与传统的创新性发展——“枫桥经验”的启示》,《治理研究》2018年第5期。

[34]谌洪果:《“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的法治生成模式》,《法律科学》2009年第1期。

[37]陈立旭:《现代治理与传统的创新性发展——“枫桥经验”的启示》,《治理研究》2018年第5期。

[38]余钊飞:《“枫桥经验”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人民法院报》2018年2月2日,第5版。

[40]新华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

[41]杨建军:《通过司法的社会治理》,《法学论坛》2014年第2期。

[42]蒋银华:《论司法的功能体系及其优化》,《法学论坛》2017年第3期。

[43]罗孝伟、夏菲妮:《推动形成诉源治理大格局》,《四川法治报》2019年4月30日,第1版。

[44]范愉:《非诉讼程序(ADR)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6页。

[45]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第1版。

[46]徐汉明:《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思想研究》,《法学杂志》2017年第10期。

[47]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源治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成都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58页。

[48]马庆钰:《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意涵解读》,《行政管理改革》2018年第3期。

[49]张文显:《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5期。

[50]如四川省蒲江县“五老”调解员。参见陈俊伶、李琼花:《蒲江法院创新“一沉三联”机制 妥善解决基层治理纠纷问题》,《人民法治》2017年第8期。

[51]中国法学会“枫桥经验”理论总结和经验提升课题组:《“枫桥经验”的理论构建》,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37页。

[52]沈德咏、曹士兵、施心州:《国家治理视野下的中国司法权构建》,《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3期。

[53]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

[54]尤陈俊:《儒家道德观对传统中国诉讼文化的影响》,《法学》2018年第3期。

[55]张慧超、陈俊伶、李琼花:《社会治理创新下的蒲江“善”治实践》,《人民法治》2017年第6期。

[56]林松涛:《落实“两创”精神让梦龙无讼文化焕发新活力》,《人民法治》2017年第3期。

[57]刘俊海:《论新时代的契约精神》,《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

猜你喜欢

枫桥人民法院纠纷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以党建促队建、促审判
对党忠诚 服务人民
我国的人民法院
误帮倒忙引纠纷
枫桥夜泊
人大代表调解:打造西华版“枫桥经验”
用“情”化解离婚纠纷
纠纷
基层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瓶颈及对策研究
不忘初心 砥砺前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五年工作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