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以来政治正义的中国叙事
2021-01-12韩向臣
韩向臣,李 龙
(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2)
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端,五四新文化运动从来不仅仅是一场文化和思想上的启蒙。由于中国共产党孕育并诞生于五四新文化运动期间①,从这一点而言,五四新文化运动实际上奠定了百年以来中国政治发展的基调:以陈独秀、李大钊、毛泽东等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影响并逐渐领导中国的革命、建设与改革。百年来政治正义的历史叙事,也正是以此为起点,见证着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中国人民通过艰苦卓绝的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并继续引领中国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不断前进,共同致力于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
一、政治正义的中国语境
正义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1],很难为人们所确定和捕捉。然而,长久以来正义仍被视为一种重要的美德,承载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何以如此?从某种层面来讲,正义乃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石,倘若社会中失去了正义的底线,那么,必然会导致改良甚至革命。政治正义是政治价值的最高形态[2],是政治权力在运转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正义原则。舍此,则政权的合法性便会受到质疑,从而陷于政治的不正义。政治正义一词,无疑来自西方,属于“舶来品”,但是,关于政治正义的理念与实践,却是东西方所共通、为人类社会所共有的。政治正义由正义的理念衍生而来,并主要关注政治权力的正当性,即无论是在权力的来源、运行还是目的上,均要合乎正义的准则。
(一)传统中国的政治正义
在传统中国社会,政治正义的两个重要标准,一为“天”(天道、天理),一为“民”(生民、民本)。前者主要是本体论意义上的,即“天”为政治正义的本源所在;后者主要是价值论意义上的,即“民”应当是政治正义的目的所在。二者相互联系,不可分离。
1.以“天”为核心的本体论
“天”,或者说天道,在中国古代有特殊的含义,既是政治权力更迭之际反抗者的话语甚至旗帜(如“代天伐命”“替天行道”),也是政治权力行使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至高准则(如“奉天承运”)。对天道的顺应或者违背,是一个政权兴衰成败的重要标志。一般认为,中国古代“天”的观念的形成,当在西周时期[3]4。在西周之前的殷代,天更多地表现为对“大”字的解读,或者是对太阳运行等天文知识的观察与研究。换句话说,在西周之前,“天”并不具有形而上的意义,还未形成后世所谓的“天道”观念。
殷末周初,“文王拘而演《周易》”(《报任安书》),文王与周公对《易》的推演与加工,使“天”具有了形而上的意义。所谓“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周易·乾卦》),天道在此遂与人事联系起来。至武王伐纣,作《泰誓》(一说《太誓》)三篇,称商纣王“弗敬上天,降灾下民”(《尚书·泰誓》),使“天”具有了主观意志,并凌驾于人间的帝王之上,帝王于是需要“敬天保民”,才可以维系其政治统治。而违背了上天意志的商王朝,则没有了其存在的合法性依据。“商罪贯盈,天命诛之。”(《尚书·泰誓》)其后,周公摄政,发展出西周统治的核心理念——“明德慎罚”“以德配天”,并将“敬天保民”作为政治统治的目标。如此,天道观念形成,“天”具有了“主宰”的意义,成为政治正义的基础和准则。后来,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汉初思想家,进一步将天道观念发展为“天人感应”说[4]。在董仲舒看来,天道与人事是有感应的。若君王有道,上天会降下祥瑞;若君王无道,上天则会降下灾难。“国家将有失道之败,而天乃先出灾害以遣告之。”(《汉书·董仲舒传》)在这样的情况下,自然灾害甚至成为统治阶层政治不正义的象征。
我们可以将自周公至董仲舒这一天道观念的发展脉络称为“天谴论”。在“天谴论”者看来,“天”不仅具有主观意志,而且主宰着人间帝王的政治活动,其权力的获取、运行乃至目的,莫不以“天”为核心。但与此相对,还存在一脉可以说是起源于荀子等人的“天人相分”之说。
荀子认为,天并不具有主观意志,与人事并不具有必然联系,所谓“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荀子·天论》)。东汉的王充继承了这一观点,明确反对“天谴”之说,认为“灾变时至,气自为之”,而天既“不能为”,也“不能知”(《论衡·自然篇》)。其后,这一思想又经唐代柳宗元的《天说》、刘禹锡的《天论》等文章的发展,至宋代,而发展出“天理”之说。“天理”说对“天人相分”与“天人感应”均进行了反驳。一方面,既强调自然灾害乃是天地运行的规则所在;另一方面,又认为统治者应当“尽人事”,将顺乎“天理”视为其政治责任,“天理”于是成为政治正义的衡量标准。例如,王安石认为,当天有灾变发生时,应当“以天下之正理考吾之失”(《王文公文集·洪范传》)。所谓“天者,理也”(《河南程氏遗书》卷第十一)。这一时期,“天理”观逐渐取代“天谴”观成为政治正义的核心考量[3]22。然而,无论是“天理”观还是“天谴”观,都是以“天”为本源所进行的论证,世俗社会的政治正义,自然不可与“天”相背离。
2.以“民”为核心的价值论
中国古代的政治正义,在“天”这一形而上的标准之外,还有一种形而下的标准,即“民”。实际上,“民”的背后仍存在着“天”这一哲学基础[5],所谓“天生烝民,有物有则”(《诗经·烝民》),“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师”(《尚书·泰誓》),等等。随着“民”这一概念体系的发展,其虽然无法完全脱离“天”的影响,但是,仍逐渐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
“民”作为中国古代政治正义的核心要素之一,有两种发展进路:一是以孟子为代表的“民贵君轻”话语体系,将“民”视为目的之所在,我们可以将其称为“生民论”[6]。孟子认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在整个国家的结构体系中,“民”是最为重要的,甚至要先于国家和君王。这是一种鲜明的君主专制主义批判。因为在这一话语体系中,君主的神圣地位被无限地削弱了。“天生烝民,树君司牧”“是以一人治天下,非以天下奉一人”(《通典·州郡·序》)。以生民论为核心的政治话语,认为“天下乃天下之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汉书·谷永传》),“民”在此成为政治正义的目的所在。二是以《尚书·洪范》中的“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为代表的话语体系,“民”具有一种工具价值,对民的重视,目的在于保证统治秩序。此种话语较前一话语要更为流行,后世所谓的“民本”思想,实际上也是就“民”的工具性价值而言②的。“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荀子·王制》)从荀子到唐太宗、魏征,“民”经常被比作水,统治者认识到“民”的力量,其对“民”的重视,也正是维护统治的必要内容。此外,刘昼语:“国之恃民,如人之倚足……人失足必不可以步,国失民亦不可以治。”(《刘子》)更是明显地表达了工具主义的思想。但是,无论是将“民”视为目的,还是将“民”视为工具,“民”都成为中国古代政治正义的基石,正所谓“得民心者得天下”。
(二)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政治正义的转化
清末民初,尤其是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中国的政治正义或者说政治正当性基本实现了从传统向近现代的转化[7]。作为中国真正跨入现代的“临界点”,五四新文化运动成为现代中国思想界不断重临的“起点”[8],因为,正是在这里,中国历史的发展走上一条与以往完全不同的道路。政治正义理念在五四时期的转化,至少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来理解。
1.公意
“天”在政治正义中的表述,至宋代,便已经主要指代天理。由于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之中,“天”内在地蕴含着“公”和平等的思想[3]26,因此,以“公意”为其核心理念的社会契约理论,在传入中国之后,也有其本土化的哲学基础。社会契约思想对于政治正义的追求,旨在通过“公意”来建构国家政权,指出唯有公意才能够“依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9]。
公意,被以卢梭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者进一步表述为人民主权。这不同于中国古代的生民论与民本论。在中国古代社会,“民”也曾被视为“群氓”,从而具有一定程度的贬义倾向[10]。“天生烝民,树君司牧”,即便在将“民”视为目的的生民论者看来,“民”都是一种需要君主“牧养”的对象。而人民主权思想则认为,人民决定着公意,因而也就决定着国家的目的与走向。这是一种主体论的视角。于是,当公意的理念传播开来,以“天”为本源的政治正义观,便不得不让位于人民主权这一更为具象化的政治理论。
2.人权
政治正义在近代转化的另一个层面,便是人权观念。人权观念,在西方古已有之,但直到启蒙运动与资产阶级革命时代,人权学说才在西方骤然兴起。以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根据自然法观念与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人权乃是天赋的,而成立政府的目的,则在于保障这些“天赋人权”③。随后的政治实践则对这一学说予以吸收和发展。美国《独立宣言》声称,“人人生而平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是造物主赋予人类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政府成立之目的,则在于“保障这些权利”;法国《人权宣言》亦宣称,人生而自由且平等,而政治结合的目的则在于维护“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这些“自然的和不受时效约束”的权利。
在中国古代社会,“民”这一群体性的概念,实际上将个人的自由与意志予以抹杀[11]258,因而,“民”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被掌握权力话语者所代言。有学者将西方的“人”与中国的“民”的概念进行对比,认为二者至少在以下方面存在区别:独立自主的个人与依附于群的黎民、平等人格之人与差序身份之民、契约共和之人和宗法一统之民、法治中的人和治法下的民[11]257。当然,我们说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历史绵延久远,其各种思想观念肯定是不断变迁的,如此的总结或许值得怀疑,但是,放在西方启蒙时代的语境下,这一对比分析仍是大致成立的。从西方的“天赋人权”到中国的“天生烝民”,中国古代的“民”的观念似乎比西方缺失了一点:同样是源于“天”,“天赋人权”下的“人”,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而古代“天生烝民”下的“民”,则没有自己的主体意志,需要君主来“司牧”。直到近代“天赋人权”观念传入中国以后,中国既有的“天生烝民”学说才得以进一步发展。
中国传统的政治正义观念,在吸收了西方近代以来的公意与人权理论之后,形成了独特的具有中国语境的政治正义话语。百年以来,中国的政治正义话语在内含了“天”“民”观念的公意、人权框架之下,以更为具体的形式,展开了波澜壮阔的历史画卷。
二、百年中国的政治正义
政治正义是一个辩证、历史的范畴[2],也就是说,政治正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具体表现形式。2018 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中的“革命和建设”修改为“革命、建设、改革”,这一变动,进一步明确了中国自近代以来的历史发展阶段。三者虽不能截然划分,但是仍大体描绘出了中国共产党(及其先驱人物)领导下的百年中国叙事。而政治正义的中国话语,正可以通过革命、建设与改革来呈现。
(一)革命:救亡与启蒙
自五四新文化运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面对现实的历史任务,政治正义的实现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即救亡与启蒙。
鸦片战争以来,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救亡成为中华民族的第一要务。无论是以洋务运动为代表的器物之变、以戊戌维新为代表的制度之变,还是以新文化运动为代表的思想之变,其出发点仍不外乎救亡图存,至于由此而附带的其他事务,均要服务于救亡图存的大局。因此,“何以救中国”就成为革命时期政治正义最重要的考量。1911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结束了两千余年的封建皇权帝制,但是,救亡的任务并未完成,列强对中国仍呈瓜分之势。先进的知识分子意识到,必须进行思想的革新,造就“新民”[12],才可能改变中国的面貌。于是,作为中国之“启蒙运动”的新文化运动骤然兴起。而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以及中国在巴黎和会外交的失败,更是促成了新文化运动的转向:大体以五四运动为分界点,中国革命将逐渐由中国共产党来领导。五四新文化运动以后,中国共产党开始登上历史舞台,以陈独秀、李大钊等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的先驱更是直接参与甚至领导了五四新文化运动。
中国共产党何以领导中国革命?救亡。也就是说,在这一时期,谁能够领导中国完成救亡这一历史任务,谁就获得了权力的合法性。毫无疑问,历史已经证明,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通过“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取得了革命的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完成了救亡的任务。这一中国近代以来最大的政治正义,最终是由中国共产党获得的。
一般认为,“五四”有两个不同的面向:一个是学生反帝爱国运动(救亡),一个是新文化运动(启蒙)[13]。新文化运动在于以“自由、平等、独立”之说反对“儒家三纲”之说,进行思想伦理上的革命,而“伦理之觉悟为最后觉悟之觉悟”[14]。在陈独秀看来,国人之启蒙,“当以科学和人权并重”[15]。但是,新文化运动的这一启蒙理路,刚刚开展不久便迎来了更为紧迫的救亡任务,北伐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相继爆发,反对帝国主义和军阀割据的革命战争,将其他一切都排挤到从属地位,危局之下,已经没有时间再来慢慢地启蒙——“来不及了”,从而迫使“政治救亡的主题”全面压倒了“思想启蒙的主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救亡压倒了启蒙”[13]。
那么,启蒙真的被救亡“压倒”了吗?李泽厚称这是一个“历史事实”[16]。中国近代的启蒙活动,至五四新文化运动而达到一个高潮,然而,在这之后,政治救亡的任务日益紧迫,新文化运动初期倡导的“民主”“科学”“自由”“人权”“理性”等价值理念不得不让位于“民族独立”的历史任务。以西方启蒙运动的理念观之,五四新文化运动确实没有完成启蒙的任务,难怪其被称为“激情有余而理性不足”[16],五四新文化运动,归根结底,仍是以救亡为出发点的。但是,若我们将启蒙的理念不再局限于所谓的“自由主义启蒙”,便会发现,五四新文化运动还有另外一条启蒙的路线,即马克思主义,或者说科学社会主义启蒙。陈独秀从一个民主主义者向科学社会主义者的转变[17]正说明了这一点。在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后,虽然自由主义启蒙几乎被救亡的“大局”所掩盖,但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启蒙,却随着中国革命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壮大,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而在中国取得“领导”地位。就这一条启蒙路线而言,我们不能说是“救亡压倒了启蒙”,因为二者是并行不悖的。因此,我们可以说,中国共产党实际上是同时完成了启蒙与救亡的双重任务:以科学社会主义的思想启蒙,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了救亡图存、民族独立。
五四新文化运动以后,中国近代以来政治正义的核心议题,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得到了解决。中国共产党在完成启蒙与救亡的任务之后,也历史地获得了其政权的合法性。但是,新的时代议题会不断涌现,政治正义也不会总是囿于历史而止步不前:救亡虽已完成,但国家仍未富强;而思想,似乎总是需要一次又一次的启蒙。“周虽旧邦,其命维新”(《诗经·大雅·文王》),其意正在于此。
(二)建设:前进与曲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面对百废待兴的局面,改变国家“一穷二白”的“基本情况”[18],就成为实现并维护政治正义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④,中国共产党对政治正义的叙事集中表现为“路线”问题,即我们所说的总路线或者基本路线。在1956年之前,这条总路线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基本上实现国家的工业化,二是完成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中国共产党又在相当短的时间内接连提出了其他路线⑤。在这些路线的指引下,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部分地实现了政治正义的诉求;但是,其间也出现了艰难与曲折,政治正义的发展受挫。
首先,作为“公意”表现机制的民主制度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在“文革”这种狂热的运动之中,民主已经变得可有可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9年没有进行正常工作,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更是在10年之内均未召开[19]。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所确立的建设社会主义的目标,很快被淡化,并转向了阶级斗争。其次,法治与人权沦为批判的对象。“文革”时期,党内外人士很多因坚持真理而遭到不同程度的批判甚至“批斗”。因此,如果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是这30 年的主题,那么,其中的曲折则是对正义问题不容忽视的注脚。
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这30年,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共产党已有历史性评价[20],此处不必赘述。其成就自然不容抹杀,但其中的苦难我们更不必讳言。所谓“多难兴邦”,正是这种前进与曲折的叠加,使这一时期的政治正义叙事更多了深刻的意涵。
(三)改革:“黑猫”与“白猫”
1978 年,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开启了改革开放的步伐。在经历了社会主义曲折的发展过程之后,中国人民深刻地感受到了经济基础的重要性,“以阶级斗争为纲”并不能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从“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再到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40 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主要矛盾来展开工作。毫无疑问,现代中国在这一阶段取得了巨大成就,一跃而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发展才是硬道理。”[2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越发认识到这句话的重要性,尤其是在经济方面。然而,倘若我们把注意力几乎完全集中在经济上,则可能会出现偏差,即所谓的“发展是硬道理,硬发展没道理”[22]。改革开放初期,党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方针,虽然有效地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无疑为社会中的不公平现象埋下了伏笔。比如,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法律与政策往往更多地进行成本方面的考量,倾向于保障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往往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在国内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为吸引更具资金与技术优势的外资企业,往往给外资更优惠的税收政策与投资环境;等等。更进一步,“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仅是前一阶段的任务,“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才是经济发展的初衷。
“不管黑猫白猫,能逮住老鼠就是好猫。”[23]邓小平总设计师的“猫论”曾有效指引中国经济发展的方向。然而,当历史进入新时代,我们对于“好猫”的界定标准,已经不能仅仅是处理经济问题。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的建设过程中,全面、协调、可持续是其基本原则。中国在改革开放40多年中所产生的问题,终归需要我们加以解决。“改革开放是新的伟大革命。”[24]改革,仍然在路上。
百年以来,围绕革命、建设与改革,政治正义的重心不断发生着调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政治正义以救亡与启蒙为核心范畴,在二者的纠缠之中,引导着中国的革命向前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前30 年,围绕“阶级斗争”与“经济建设”,政治正义一度面临极大的考验;在改革开放之后,摒弃阶级斗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经济成为政治正义的主要指标。因此,我们可以说,在中国语境下,政治正义的实现,重点在于解决社会的主要矛盾,而主要矛盾的变迁,便决定着政治正义话语的变化。
三、面向美好生活:政治正义的当代中国发展
韦伯曾说,政治就是“争取分享权力或影响权力分配的努力,这或是发生在国家之间,或是发生在一国之内的团体之间”[25]。因此,政治正义的实现不仅要解决好国内的问题,还要处理好国际关系问题。当前,无论是中国还是世界,都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就中国来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不平衡”“不充分”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发展中的主要问题,这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社会问题的深刻认识。就国际来说,全球进入风险社会,从政治上的单边主义、极端主义甚至恐怖主义的抬头,到经济与金融危机,再到环境污染和破坏、核危机以及病毒与疾病传播等,不断冲击着现有的国际秩序,给各国人民的自由、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使政治正义的重心也随之发生了改变。一方面,针对当前社会的主要问题,要构建一套系统的制度,秉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逐步消除“不平衡”“不充分”的现象;另一方面,面对全球风险社会,政治权力存在的首要意义便是保障公民的安全,包括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同时,国际与国内层面的风险和挑战,也可能相互影响甚至相互转化,形成更加复杂的局面,如面对构成“全球大流行”的疫情,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所有这些,都对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以实现人民的美好生活,促进当代中国政治正义的新发展。
近代以来,政治正义不断趋向于世俗化,最终转向了我们所说的“公意”与“人权”。有学者将当代中国政治正义的核心范畴总结为五个,即自由与平等、民主与法治、竞争与协商、个人与集体以及权力与权利[2]。这种分类有其针对性,但是,很难说存在何种逻辑,或者说,为何此为核心范畴而彼不是核心范畴。笔者认为,以政治权力的来源、运行以及目的为逻辑标准来界定政治正义的发展面向或许更为可取。在现代中国,权力来源的正义问题早已通过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正当性”——革命、建设与改革——得到了解决。进而言之,政治正义的优化发展,还需要保证其在权力运行和权力目的方面的正义性,即以民主法治来规范权力运行,以公平正义作为政治权力的依归,并担当起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历史责任,最终实现人民的美好生活。
(一)运行机制:民主法治
著名思想家黄宗羲曾言:“有治法而后有治人。”(《明夷待访录·原法》)这里的法,我们可以理解为不仅指具体的法,而且指一套系统的制度。民主与法治便是政治正义实现过程中的“治法”。为了实现“公意”,必须有民主;而为了保障人权,也必须有法治。民主与法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没有民主的法治,可能会走向专制与暴政;而没有法治的民主,则可能会导致动荡与混乱。
作为实现“公意”的渠道,民主虽然已经被现代社会赋予正当性,但是,民主制度并非全部都是完美的,其中最易为人诟病的便是某些时候可能会产生“多数人的暴政”。更进一步来讲,便是某些集体或国家可能以民主的名义,忽视甚至压制个人的诉求;当然,也有可能存在相反的情况,即通过民主程序作出的决策,过度重视个人利益而损害集体和国家的发展。因此,民主制度便要求我们处理好集体(或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国家理论:一种是国家有机体论,即国家由国民组成,单个的国民虽然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但是,国家作为整体在利益位阶上要高于个人;另一种是国家工具论,即国家存在的目的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在这一意义上,国家仅具有工具主义的性质[26]。长期以来,受文化传统和历史因素的影响,在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天平两端,东方重视集体主义。但是,在集体主义中如何发挥每个人的积极性,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利也是历史的范畴、实践的范畴。正如马克思所说,“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7]。
再来看法治。亚里士多德曾言,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一是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大家的普遍服从,二是这些法律本身又必须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8]。我们可以进一步将其概括为“良法善治”。不仅如此,法治还应当包括宪治在内,即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防止其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因此,处理好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便是法治发展所面对的重要课题。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党的领导成为国家权力运行的首要环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过程中,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出发点,对权力的制约尽可能地严密。例如,在司法权方面,推行死刑复核的“三复奏”甚至“五复奏”;在地方行政上,实行监察制度,以防止地方坐大;在中央权力方面,典型的如唐代,以尚书省、门下省和中书省相互配合与制约;等等。在当代中国,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以及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推进,都可以视为对公权力的制约。唯有如此,才可以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不受公权力的侵犯。
在中国的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少问题都涉及集体与个人、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问题。实际上,集体与个人、权力与权利这两对范畴经常混杂在一起。对于由此而产生的问题,也需要在民主与法治的框架下来解决。例如,对地方政府而言,公权力的行使既要促进地方发展,又要注意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同时引导公民通过合法渠道表达其诉求[29];在城市治理过程中,既要求整洁的市容市貌,也不能忽视商贩的市场参与,关键在于转变执法思路,从重管理走向重服务[30];对于打着言论自由的幌子,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他人与集体利益的人;更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坚决制裁。民主与法治是解决这些问题最有效也是最经济的方式。民主与良法善治的结合,定会成为解决集体与个人、权力与权利问题的一剂良药,同时也是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必须予以遵循的基本正义原则。
(二)价值目标:公平正义
社会正义理论的代表者罗尔斯曾提出著名的正义两原则:第一,每个人平等地拥有“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当这样安排,以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相应的“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31]56。第一个原则可以概括为平等原则,第二个原则可以概括为差别原则。前者相对于后者具有优先性,这是因为,对于平等原则的违反——如政治权利与自由方面的不平等——不能通过社会经济利益来调整或者补偿[31]57。因此,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可以进一步表述为:包括尊严的基础、收入和财富、自由和机会在内的所有社会价值,都应当平等地进行分配,除非这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31]58。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中,“不平衡”与“不充分”成为“更加突出的问题”,深刻制约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美好生活的实现。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中国经济腾飞,一跃而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另一方面,不同地区之间、不同阶层之间乃至不同个人之间的差距不断加大,“不平衡”“不充分”最终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尤其是“不平衡”的问题,甚至会给社会的稳定带来极大的隐患。我们讲妥善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那么,如何才能实现稳定?社会的公平正义无疑是其核心所在。唯有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在最大限度上消弭社会中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可以说,政治权力只有导向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称得上真正的政治正义。
当前,在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个问题上,相对于“不充分”而言,“不平衡”具有更为突出的问题导向,应当成为正义问题的重点关注对象。我们讲发展的“不平衡”,主要是指“区域不平衡、领域不平衡和群体不平衡”⑥。解决“不平衡”的问题,需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正如前文所言,改革开放以来,通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方针,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然而,现在看来,先富起来的人并没有很好地带动后富。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从党的十六大开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方针开始得到调整,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被表述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至党的十九大,则进一步强调,“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中央全力开展的全面脱贫攻坚战,是针对“不平衡”问题实行的重大战略。当然,对“不平衡”问题的解决,也不能忽视“不充分”的症结。目前许多“不平衡”的问题,实际上可以通过充分发展来解决,即只有把“蛋糕”做大,才有可能保证每个人都有“蛋糕”可分。
(三)历史担当: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人们曾经狂热地追求现代性,认为现代性乃是人类发展的新阶段,寄托着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但是,当人类步入现代性的大门,却怅然发现,原来这不过是人们需要度过的又一个历史阶段。解构主义、风险社会理论等后现代思潮不断涌现,惊醒了人们对于现代性的迷梦。
现代性的标志之一就是全球化:不仅是经济与政治的全球化,而且还有随之而来的风险的全球化。全球化一度被形容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但是,观诸国际社会的现实,一方面,部分贫困国家和地区并没有随着发达国家“一荣俱荣”;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和地区也未必随着某些地区的乱局而遭受损害,甚至这些乱局就是其主动造成的。就目前来看,除非席卷全球的环境污染、金融危机、疾病疫情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并不会随着部分贫困国家和地区“一损俱损”。因此,不论是利益还是风险,在全球化过程中似乎都存在一种“马太效应”,从而使原本已在国际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国家和地区进一步衰落。此外,“二战”以来,尤其是苏联解体以后,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实际上是以美国及其盟友为主导的。然而,美国一方面热衷于充当“世界警察”,另一方面又四处插手他国内政,成为区域战争的发动者和国际秩序的破坏者。在这样的情况下,不断增加的全球风险,不仅造成世界局势的动荡,而且危及我国,影响中国人民的自由与安全。因此,构建新的国际秩序以应对复杂的国际风险,不仅是中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所应当承担的国际责任,更是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以促进国内发展,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中国自古便有以“平天下”为己任的政治追求,更是构建了稳定的“天下秩序”。虽然随着近代西方国家对中国的战争,这一“天下秩序”遭到了彻底的破坏,但是,其精神内核却在新时代得以焕发生机:致力于推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2017 年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如此,2018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序言,这就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历史任务。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为世界未来的发展贡献的中国方案。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需要摆脱古代东方的“中国中心论”和现代西方的“欧美中心论”的影响,以平等的视角来审视这个“地球村”中的所有成员,建立中国古代天下观与当代世界法的重叠共识[32],在法治全球化的框架内应对人类所面对的风险与问题,保障人类社会的安全、自由与发展。
四、结语
近代以来,中国的政治正义逐步实现了从“天”与“民”到“公意”与“人权”的转变。但是,古代中国的“天”“民”观念没有消失,而是随着现代政治正义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并内含于“公意”与“人权”之中。百年以来,中国社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革命、建设与改革,以政治正义作为政治逻辑的最高标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向前发展。当我们的脚步跨入新时代,国内外形势的变迁为政治正义的深化发展提出了新的时代要求。一方面,对于国内而言,要着力解决当前社会主要矛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维护并发展社会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对于国际社会而言,则应创造有利于中国发展的外部环境,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国治而后天下平”,现代政治正义的中国叙事和中国话语,既是东西方文明在中国的重构和发展,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前进的战略要义所在。
注释:
①五四时期,随着马克思主义的传播,新文化运动发展为马克思主义思想运动,从而为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做了思想上和干部上的准备。参见毛泽东:《毛泽东著作选读》(上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45页。
②学者一般对于“民本”思想的目的主义与工具主义不作区分,而将这两种进路统称为“民本”思想。参见金耀基:《中国民本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③在西方,关于人权的来源,除“天赋人权”外,还存在“法律权利”说和“社会权利”说。参见李步云:
《论人权的本原》,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2期,第10 页。但“天赋人权”理论仍是启蒙运动的代表性理论,也是最具革命性的人权学说。
④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的这一段时间(1949~1978),被称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参见冉昊:《改革开放与党的九十年》,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18年12月7日,第7版。在这大约30年的时间之中,虽然只有1956年至1966 年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全面建设时期,但是,在对这30年进行整体研究的过程中,不少学者也将其统称为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参见梁柱:《党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巨大成就不容抹杀》,载《红旗文稿》2017 年第16 期,第29页。本文即取这一说法。
⑤关于改革开放前党总共制定了几条路线这一问题,存在四条路线或者三条路线等说法。参见王香平:《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基本路线的历史演变及其经验启示》,载《当代中国史研究》2010 年第2 期,第14 页;赵付科:《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基本路线的历史演进及启示》,载《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第7页。
⑥吴慧珺、姜刚:《半月谈专稿: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指什么?》,载半月谈网:http://www.banyuetan.org/chcontent/sz/wzzs/szft/20171228/242852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