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赋能与数据约束:基层政府数字治理的实践逻辑与路径建构
——基于“龙游通”数字治理的案例考察
2021-01-12沈费伟叶温馨
沈费伟,叶温馨
(杭州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1121)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述评
基层政府是国家权力执行的末端,由于包含国家权力与人民利益、历史传统与时代进步、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等矛盾与冲突,使得基层政府治理成为最富实践意义的研究主题之一。目前学术界关于基层政府的界定不仅包括了传统意义上乡镇、街道办事处,而且也将区县级政府纳入基层政府的研究范畴[1]。基于此,本研究将从广义层面来理解基层政府的内涵,认为基层政府作为国家政权一体化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包括县区级及下属的乡镇政府,也包括城镇街道办事处,在中国政府组织体系中占据着“承上启下”“上传下达”的重要战略位置。近年,全国各省区市的基层政府纷纷开展数字政府治理实践工作,尤其是浙江、广东作为国家电子政务综合试点省份,自2018 年以来推进了“最多跑一次”与“掌上政府指尖办”系列改革,以政务互联网思维和移动化建设思路全力打造一体化数字政府,有效提升了政府治理效能。面对基层政府数字治理的蓬勃发展,本文拟分析基层政府数字治理的实践逻辑及路径构建。
现有的基层政府数字治理研究成果主要从三种研究视角展开:一是结构功能视角。认为基层政府实现数字治理有赖于现代国家治理结构和治理体系中不同层级的政府、不同政府部门具有明确的分工和清晰的边界,责、权、利的合理配置,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合理的组织规模与行政层级。现代国家的这些正式制度和治理体系既能激发基层社会的自主发展,也能够对基层政府进行结构性限制[2]。二是治理过程视角。认为仅仅把基层政府数字治理放在政府治理的制度框架中是不够的,还应该把基层政府数字治理放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互动框架中,互动过程为考察基层政府数字治理逻辑提供了切入点,也为研究国家在基层治理体系的重构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提供了契机[3]。三是民主发展视角。认为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基层政府数字治理面临着各项挑战与问题,除需要实现基层政府有效治理的目标外,还需要通过数字治理保障村民群众民主价值的利益诉求[4]。
可以说,上述研究成果对基层政府数字治理进行了深入分析,形成了多视角、多主题、多层面的研究格局,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资料。然而,笔者认为当前对于政府数字治理研究主要集中于地市级以上政府,基层政府数字治理研究成果非常稀少,尤其缺少相应的现实案例进行深度探究。基层政府数字治理研究从结构功能视角、治理过程视角以及民主发展视角展开研究,尽管关注到了时空立场中的空间维度,但是却忽视了时间维度。其实,基层政府数字治理是历时性的发展过程。近年,国家鼓励信息通信技术在各个领域的转化和应用,把科技作为推动经济转型、政府改革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5]。这对于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基层政府数字治理无疑带来了重要的启示意义和实践借鉴。基于此,本文将基层政府数字治理置于数字时代情境中,从政府的维度和数据的维度来界定数字治理。政府的维度是国家通过数字技术向社会赋能,旨在提高基层政府的治理效能,实践政府意志;数据的维度是数字技术在释放效益的同时,也产生了数据约束的困境。笔者拟从政府赋能与数据约束的分析框架出发,在厘清现阶段基层政府数字治理实践逻辑的基础上,提出新时期基层政府数字治理的路径构建。
二、政府赋能与数据约束:理解基层政府数字治理的分析框架
数字治理理论最早是由曼纽尔·卡斯特在《网络社会的崛起》中提出的,他认为数字治理是应对信息时代背景下的新型公共治理体系[6]。此后数字治理理论围绕网络社会、民主问题、整体性治理与公民参与等核心概念得到进一步发展深化。其中,英国学者帕特里克·邓利维主张数字治理理论是数字信息技术与治理理论相结合产生的新型理论范式,信息技术将促使公共部门改革管理机制,实现权力分散化并逐步实现社会善治[7]。而国内学界关于数字治理理论的研究,最早是由复旦大学竺乾威教授在《公共行政理论》中系统译介了邓利维关于数字治理理论的观点之后逐渐成熟起来。后续韩兆柱、黄建伟、鲍静等学者就该理论进一步展开研究,主要聚焦于数字治理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推动作用[8]、数字治理应用中的公民互动参与机制[9]以及数字治理与政府治理结构转型[10]等方面。由数字治理理论解构出来的政府赋能与数据约束,为现阶段探究基层政府数字治理议题提供了框架基础。
政府赋能是指政府通过数字技术向社会下放权力,引导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治理,旨在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政府赋能的作用在于为社会治理带来诸多潜在的发展机遇,例如降低政府服务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高公民参与治理的便利性、促进公共治理的民主化等。政府赋能对于政府利用数据要素的价值和能力有着关键性的作用。当前基层政府的数字治理赋能已具备一定的实践基础,在以数字治理平台、系列配套制度构建而成的治理框架下,根据治理实践发展形成部门协同、精细网格、层级联动的高效治理模式。各平台尽管存在治理单元、初创意图的不同,但在实践过程中都不断丰富基层治理内涵,运用信息通信技术、云计算、互联网等数字技术创新治理方式、提升治理能力,形成颇具共性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互动”基层治理格局。
数据约束则是数字治理的另一维度。基层政府数字治理以数据信息作为重要的治理资源,它作为“赋权”的理想方式为曾经被忽视的团体提供发声的空间[11]。然而,数字技术的运用并非价值无涉和政治中立的。在这个科技生产体制中,数字技术的生产者、传递者、使用者的行动逻辑差距较大,他们各自不同的行动目标导致数字技术生产难以实现真正价值。在具体的基层政府数字治理过程中,数字技术由于过度重视技术的高效、精密和准确而忽视了隐藏在数字背后的社会责任。以大数据为首的算法体系以一种更为隐蔽的方式加强了国家对于社会的控制,它默许了公民对技术的未知性,隐藏了社会另一种风险可能。因此,只有克服基层政府数字治理中的数据约束困境,基层政府才能实现数字治理价值目标。
政府赋能与数据约束的关系实则体现了数字技术是把双刃剑。一方面,技术参数的“精确化”被政府部门很好地利用以达到高效治理的目的。而另一方面,技术的去“权威化”和去“中心化”特点却削弱了政府的权威,存在政治风险,这就需要国家通过制度的吸纳对数字治理加以控制。现阶段基层政府数字治理实践主要以“治理平台+制度规范”的形式呈现。为更好地理解基层政府数字治理的形态,本文运用数据赋能与数据约束的分析框架,以浙江省龙游县“龙游通”为例,试图解释新时代基层政府数字治理的实践逻辑。之所以选择“龙游通”为例,是缘于“龙游通”具有基层政府数字治理的典型特征,是当前基层政府数字治理的主要应用形式,并且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龙游通”由“村情通”发展而来,最初是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张王村基于村内信息公开、村务执行、村民意见表达的实际需求,运用信息技术创新村内治理模式的成果。该平台建立于2016年,致力于运用互联网技术打通干群关系壁垒,运用于村务公开、村情表达。2017 年,龙游县将“村情通”与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和“基层治理四平台”(指综合治理、市场监管、执法管理、便民服务)统筹规划,现已建成“村情通”“社情通”和“企情通”三大板块,分别以村民、社区居民、企业为服务对象,“龙游通+全民网格”模式至此成型。截至2020年1月底,“龙游通”已覆盖全县所有行政村、社区和工业园区,关注人数达33.38 万人,占全县人口的82.4%,总浏览量突破1.1亿余人次[12]。通过“龙游通”平台,畅通了基层政府与普通民众的联系,极大地提高了政府的数字治理绩效。
三、政府赋能:基层政府数字治理的内生动力
政府赋能强调以基层政府数字治理平台建设为基础,形成的基层政府数字治理模式,将基层社会复杂民声综合纳入互动平台,通过民意表达和需求呈现的“数据流”进入治理视野。上述目标的达成凸显了基层政府数字治理的制度体系、组织协同、机制聚合、智能应用、公民参与的内生动力,最终实现持续性发展。
(一)制度体系:系统设计推进制度创新
基层政府数字治理实践的有序推进需要坚持系统论的方法,形成顶层设计、职能划分、制度框架三位一体的治理体系。首先,顶层设计强调高屋建瓴式的战略思考,以全局性视角为实践提供方向及原则性的指导。基层政府数字治理秉持“以人为本”“治理有效”的治理理念,一方面,构建“平台式”治理模式,倾听社会需求、扩大社会参与;另一方面,推动“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窗口”等机构改革,推动政府治理结构向扁平化转变,提高行政效率。其次,职能划分则以实现社会实际需求和政府功能禀赋的对口配对为目标,在横向层面上构建以主体功能为脉络的治理架构。再次,制度框架是在各项目、各层次、各板块之间建立起的行为规范和逻辑共识,有助于提升基层政府数字治理的制度保障。浙江省“龙游通”基层数字治理平台以满足数字时代的社会需求、提高政府治理效能为目标,打造包含社会治理多方主体及行政网络的治理模式。在人本思想的指导下,该平台将党组织、政府、社会团体在科教文卫等方面的不同功能与社会多元需求进行整合配对,设计了行政服务、政治参与、党建园地等不同板块,并辅以相应的权责体系、制度规范,从而形成目标明确、职能多元、规范清晰的基层数字治理体系。
(二)组织协同:组织保障强化治理链条
统合社会多元主体,形成党委引领、政府主导、社会辅助与公民参与的基层社会共治体系是实现基层政府数字治理中社会各要素充分调动、有序流动的组织保障。第一,充分发挥党员在各组织中的中流砥柱作用。龙游县湖镇以党员联系群众的方式落实网格制度,并通过以党员零基积分为核心的“党建+X(医疗、金融等)”的激励机制激发党员干部先锋意识、主体意识,以党员活动带动群众活动,以支部建设带动社区建设。第二,强化政府服务意识与责任担当。“龙游通”数字治理平台是浙江省龙游县基层政府职能重构与平台式结构改革的结晶,通过响应数字治理时代的社会期待与公众需求,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的责任与担当。第三,基层政府数字治理平台强调基层社会自我服务功能,将各社会主体及社会资源纳入治理体系,数字治理平台由此成为容纳众多服务资源的“服务超市”。“龙游通”平台内开设“远教学习”“龙湖法院”“信息广场”“浙里畅行”“先锋指数”等服务窗口,满足居民生活中的多样需求。第四,公众活跃于治理平台,丰富基层自治实践。龙游县龙游镇积极通过“社区通”平台参与社区自治,在互动广场中表达各自需求,自主形成社区活动小组、社区互助团队。由此,基层政府数字治理形成党委组织、政府机构、社会主体、社区居民多元并进的组织格局,凝练基层数字治理链条,有效提升基层数字化治理绩效。
(三)机制聚合:整合资源聚力基层一线
基层政府数字治理将公民信息、社会关系、行政渠道等迁移至线上数字平台,积极迎接“第三次浪潮”带来的治理挑战,在实践意义上重构了行政、经济、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工作中的合作形式,形成集基础服务、社会合作、安全防护于一体的“社会链条”。首先,基层政府部门通过将公民信息上传至数字平台,涵盖于社会关系中的社会资源以数据的形式得以呈现,在个人、组织、社会层面均能得到良好的组织,为实现基层政府有效治理提供充足的资源网络。其次,通信网络、数据库等技术在时间和空间层面畅通了不同主体间的沟通渠道,可以有效实现意见表达、合作期望,从而推动组织协作。同时,智能技术和组织功能的能量耦合可能会带来组织功能的聚变。衢州市龙游县为解决北片矛盾纠纷高发问题,以公、检、法、司、综治等部门联合为核心,邀请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进行人员派驻,构建“龙游通”基层矛盾纠纷调解一体化服务平台。龙游县政府通过“龙游通+全民网格”的双向融合机制,由网格员摸排网格内的民众纠纷问题并输入治理平台,使线下问题及时上传至治理平台。在此基础上,矛盾纠纷调解小组共同研究纠纷事件,确定纠纷性质、矛盾关键后实施精准的线下对接,变“被动受理”为“主动服务”,从而真正实现了基层政府应用数字技术实现有效治理的目标。
(四)智能应用:科技支撑保障统筹联动
智能应用是源自宽带、融合和泛在的网络架构,这种涵盖多元、快速、灵敏等多种特质在内的架构之于政府治理,突出体现为行政机构条块壁垒的技术性消解[13]。也即是说,基层政府数字治理所需的信息流通及资源动员突破了严格的行政层级和行政参与的时空局限,弥补了“旧式社会结构的裂痕”[14]。首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信息抓取和万物网络搭建,完善数据库资源。其次,将ICT技术与传统产业相融合,形成连接多主体、涵盖多产业的应用型产品,初步搭建数字治理的平台框架。再次,通过程序设计、算法优化来推动环节精简、流程再造,强化跨部门协同和前台综合、后台整合,尽可能解决由于政务系统的技术限制所部分导致的工作协同与信息共享难题,实现现行行政体制下行政系统的统筹最优。“龙游通”基层政府数字治理平台的产生与发展即是科技支撑的结果,通过运用GPS、ICT等技术将网格制度数字化,使村民概况、村务信息无缝转为行政机构的线上治理资源。村民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终端设备随时随地进行行政审批、表达社区建设意见、监督政务等工作,推动社会治理领域内行政部门这一正式体系与社会的非正式体系的便捷沟通与互相塑造[15]。因此,基层政府数字治理实则反映了公共管理的整体性治理内涵,用现代数字技术有效实现了统筹联动的良好绩效。
(五)公民参与:共治共享彰显当家做主
治理权力的大众共享是符合历史规律与现实需求的必然结果。正如美国著名政治学家萨缪尔·亨廷顿所言:“各国之间最重要的政治分野在于它们政府的有效程度。”[16]有效的政府必然对应着公民权利的有效行使和公民意志的平等表达。基层政府数字治理结合公共数据平台和基层治理平台,打造符合县域治理整体性与复杂性的社会共治体系,致力于实现人民权力的真正复归。在基层政府数字治理平台中,每位公民都可以通过实名认证在数字治理平台中获得独一无二的公民身份,能够通过手中的终端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进行行政监督、建言建策等活动。龙游县东华街道陈先生通过“龙游通”平台向社区反映停车位不开放造成不便的意见,社区居委会和党支部随即联动解决妨碍小区停车库开放的难题,保障居民权益。数字平台中的“基层治理”板块更是使居民由“局外人”变成了“参与者”。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龙游县部分村社在龙游通平台发布“快递员、外卖员进小区进行无接触投送,大家愿意吗?”的系列议题,由居民当家作主,参与决定社区公共事务,从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了基层社会共治共享的目标。
四、数据约束:基层政府数字治理的数据困境
数据约束表明现代数字技术嵌入传统政府的政务流程过程中,由于数字技术未能与政府部门职能有机融合而出现了数据采集、数据保障、数据质量、数据运用、数据计算方面的困境。随着公共管理和服务环境的变化以及社会需求的改变,数据约束作为基层政府数字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治理难题,越来越需要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数据采集困难
基层政府数字治理相较于传统政府治理而言,其更多依赖政务信息平台的数据沟通功能。但在治理实践中,只有当政府所采集数据具备准确、精细、动态发展的品质,后续基层治理实践才能有效推进。因此,政府在运用新兴技术提高治理效率的同时,也应警惕数据采集过程中诸如“数据虚假”“基层人力素质落后及负担过重”的危险。首先,由于居民信息素养参差不齐,政务信息平台所收集的数据难以保证内容与格式的规范。面对这一数据采集难题,需要基层政府部门进行信息填报指导。尽管龙游县政府在数据采集工作开始前都开展过网格员、党员及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但基层工作人员的数据采集能力依然较低,直接影响了数据采集的绩效。其次,基层政府数字治理缺乏有效的专业团队助力数据采集工作。现阶段全国各省区市基层政府在实施基层数据治理过程中,一般以合同外包的形式获取社会技术支持,在体制内则将机关内部的部分人员进行统一培训、调整职位以负责此类工作。而在乡村、社区层面,基层政府的数据采集工作往往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以龙游县为例,龙游县及其下属乡镇政府通过“组团联村”“党员联户”机制,以党员群体作为数据收集的主要队伍,但在实践中依然没有实质性解决数据采集难的问题。
(二)数据保障滞后
基层政府数字治理的推进使得公民信息大量集中到政府的数据库中,这在提高政府治理效能的同时也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公共平台的信息安全已不仅仅局限于个人隐私,还涉及公共行为、政府资源、国家安全等各方面的共同危险。因此,行政部门必须建立起高技术支撑的集数据所有权保护、数据脱敏、数据库管理与预警于一体的数据保障机制,从而维护基层政府数字治理的绩效[17]。尽管我国2016年年底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已对社会个体及网络运营商的网络行为制定了系列规范,但在数字化时代,公共空间中的数据井喷式增长,信息安全已不再是以个人数据把控为核心的规范问题,而是如何从管理和技术两个方面统筹推进公共空间数据有效管理的治理问题[18]。但从全球范围来看,这方面的公共空间组织管理条例和大数据技术保障机制推进尚未取得有效进展。现实中浙江省龙游县的“龙游通”治理平台由高新技术公司承包研发。一方面,在涉及数据清洗、数据库保障、数据流动等方面的安全问题上,政府缺乏坚实的技术支持,需要依赖私人企业自发自觉的公共意识、道德操守予以保障;另一方面,政府亦并未制定全面有力的数据保障制度,这直接影响了基层政府实现数字化有效治理的目标。
(三)数据运用效果不高
数据采集与计算是数字资源的收集阶段,要将数据信息转化为实际可用的治理基础,关键在于对数据资源根据实际治理需求进行针对性分析。现阶段政府数据运用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为由数字治理观念落后、治理技术尚不成熟所导致的数据服务对象僵化、数据分析维度单一等问题。在数据服务对象方面,数据运用尚未实现由服务政府向服务社会转变,数据处理的目的在于便利政府管理而不是以社会服务为首要目标,在成本分析方面仍偏重政府经济成本而不是社会经济成本,其实质在于社会治理主体尚未形成责任联合,未结成成熟的社会利益共同体。在数据分析维度方面,对于地理信息、教育程度、经济水平、意见表达、行政事务办理等数据资源的分析运用,政府机关仍停留在简单机械的统计分析、信息诉求处理,而较少关注社会需求预测、边际效用探究、人群优势分析等更深层次的数据分析工作,开发数据治理资源的治理价值,为实现智慧治理加码。以“龙游通”为例,在“龙游通”数据运用后台,所显示的界面有人口分析、用户情况(包括总浏览量、在线人数、活跃指数)、行政事务(包括村民信箱、随手拍、网上约办)、即时值班信息等。而缺乏运用大数据对诸如“随手拍”的民意信息进行具体分析,主动了解民众需求,从而提升数据应用的效果。
(四)数据计算落后
随着基层政府数字治理的发展,社会治理各方面的问题都将纳入数字治理的范畴,由此需要进行海量的数据计算。而现行计算机在数据运算过程中偏重计算机处理数据速度及容量的“算力”升级而忽视数据处理逻辑结构的“算法”效力,这直接造成了数据处理杂乱无章的局面,形成资源浪费、治理空间萎缩的治理难题。其实,在海量数据的处理中,算力与算法相辅相成。在算力一定的前提下,符合基层治理逻辑的算法可以有效降低数据存储、分析与开发的成本,提升治理效能。通过开发人工智能的感知机制、联想机制、传递机制与共享机制,形成与治理实践共同发展的“治理大脑”[19]。此外,基层治理技术人员不足是数据计算难度的重要影响因素,其实质是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缺乏,关键在于岗位需求、学历层次的人才结构性分配。从“龙游通”基层政府数字治理案例来看,目前我国基层政府数字治理较为落后,一方面是因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智力资源尚未与基层社会治理内容精准对接,先进的数据技术、算法功能未能落实到基层数字治理实践中;另一方面是因为缺乏基层治理与信息技术的高素质“两栖人才”,因而无法建立适合基层数字治理实践发展的人才队伍,这极大地阻碍了基层政府数字治理绩效的提升。
五、基层政府数字治理的路径建构
在对以“龙游通”为代表的基层政府数字治理的实践逻辑进行系统阐述的基础上发现,政府赋能与数据约束分析框架体现了技术、组织、行为是基层政府数字治理主要变革内容,也是影响数字治理绩效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增长点。因此,基层政府数字治理的路径构建可以从技术发展、组织优化、行为规范三方面加强数字治理能力建设。
第一,在技术发展层面,通过对技术水平、技术功能、技术合理性的优化能推动基层政府数字治理理念的成熟和体系的完善。首先,技术的层次性优化使信息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实现由IT 向DT 更替的时代性变革。基层政府数字治理应秉持服务大众、激发社会生产力的理念,加强基层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创新动员、能岗优配,形成“基础广覆盖、高尖有专攻”的基层治理技术发展框架,应对数据存储、数据孤岛等数据困境和实践中资源整合、公众参与等方面的技术性难题。其次,技术的功能性优化是指以数据、算力、算法为核心驱动,搭建符合大数据时代取向的数字基础设施及数据流动体系,使技术要素上升成为直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设施。正如英国著名演化经济学家卡萝塔·佩雷斯提出的技术-经济范式,科学技术强势地渗透进生产、管理等各领域,与经济结构形成“互动的发展”[20]。基层政府数字治理应着眼于开发当地资源价值、提升公民生活满意度,积极运用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区块链等先进信息技术建设城市发展中的智能计算中心和万物互联网络,并依据当地资源优势打造产业集群、产品闭环、技术共享的数字园区,形成集数据中心、信息网络、产业园区于一体的基层数字基础设施。再次,技术的合理性优化不仅是指科技的进步,还包括技术在社会管理层面发挥智能优势。对此,芬伯格指出:“技术合理性的永久标志是生产和社会统治并行的预设。”[21]这启示基层政府数字治理人员在运用数字技术赋能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应平衡技术的工具理性和伦理道德,应关注技术资源配置的群体偏重和相对公平,应协调数据产业链的边际成本与边际利润,以此形成技术与治理的结构性融合。
第二,在组织优化层面,胡德等人在《数字时代的政府工具》中将数字技术作为强化政府工具的利器,形成节点、权威、财富、组织的分析框架,对行政组织运作在决策活动、网络构建、组织协同方面带来创造性的变革[22]。首先,组织决策优化是发挥基层政府数字治理的政务赋能,强化规模性组织统领协同作用的行政过程体现。基层政府数字治理应构建“网格+网络+数据中心+决策中心”的数据治理“神经系统”。通过网格监控、APP 数据跟踪等信息传感“神经末梢”与公民的行为数据同步,依据数据在网络中流通的轨迹完善数据生命历程,最后通过数据中心的数据运算成为组织进行统筹管理及资源配置的决策依据,由此形成基层政府数字治理的“大脑决策”功能。其次,组织网络优化是将组织运作中所需的各类资源依据不同的工作逻辑进行有序匹配,其实质是通过“人”这一主体资源带动财、物、法、事等社会资源及社会关系的线上化,由此降低资源统筹调配成本。基层政府可统筹安排各社区在线驻入“公安+医疗+就业+法律+X”的社区综合服务小组,以人联部,从而将社会资源与实际需求无缝衔接,进一步促进基层政府数字治理的组织效率。再次,组织协同优化的内涵在于提高各部门联动性。一方面,互联网技术与治理资源相结合而产生的“合作性权力”从根本上重构了社会主体的权力地位,使政治空间打破地理空间的限制,基层政府数字治理格局从集中、独立、层级向分散、合作、网络转变;另一方面,基层政府数字治理必须运用数字技术连接“孤岛”,形成多端联系的组织结构[23]。这样才能统筹把握基层治理的整体与部分,有效安排资源分散与集中,解决特殊或普遍的问题,显示出联动型组织的优势。
第三,在行为规范层面,充分认识基层政府数字治理行为规范的社会性、强制性、激励性特征,发挥基层数字治理在规范主体行为、拓展行为渠道、营造行为环境方面的治理优势。总的来说,需要结合基层政府数字治理技术,建立能够包容单位制、项目制等治理逻辑的制度体系,规范治理主体参与有序,优化基层社会法治环境,形成行为规范意义上“个体-组织-环境”的整体格局。首先,在部门行为规范层面,一方面要在组织层级结构、项目运行逻辑的基础上理顺部门协同关系,明确职能权责相对应的部门规范,形成省、市、县、乡镇、村五级行政层级信息畅通、不同部门高效协同的基层数字治理网络。另一方面,建立更为严格的行政过程监督制度,在基层数字治理平台上积极公开政务、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为打造基层政府数字治理的清廉、高效形象打好制度基准线。其次,在公民行为规范层面,基层政府在通过讲座、视频、宣传册、入户讲解等丰富的形式引导群众积极运用数字平台参与社会治理的同时,必须做好公民参与数字治理的规范设计。不仅要建立数字空间中公民活动的行为准则,而且要严格制定数据真实、数据权利、网络文明等方面的硬性规定并配套相应的惩罚措施。另外,也要注重打造公民参与治理的路径、程序、内容等方面有序、公正的制度化渠道,以基层政府治理逻辑规范公民在数字治理平台中的政治参与行为,确保基层数字治理各环节衔接顺畅。再次,在治理环境规范层面,数字技术的“高渗透”特质为强化法律权威提供技术基础。由于数据流动呈现出强沟通、弱边界的特征,“法律之眼”更容易抓捕到触犯法律界限的数字行为,从而实施精准制裁。同时,通过畅通官民沟通,形成基层社会“依法办事、以法化解矛盾”的法治环境。法律不再是远离基层生活的文字概念,而是扎入基层土壤的岩石架构,为基层政府数字治理各行为主体在治理生态圈中的有序运行提供坚实保障。
综上所述,数字治理是数字化时代背景下现代基层政府转型的现实要求与必然趋势。基层政府数字治理促进了数字技术与基层政府治理实践的深度融合,将数字技术变革、智慧政务服务与现代政府体制创新有效衔接,共同助力实现基层政府的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本文提供了基层政府数字治理的案例实践,但是未能深入研究基层政府数字“平台大脑”的运行状态,因而无法探讨完整意义的基层政府数字治理全貌。期待未来有更多的学者聚焦于从基层政府数字治理的平台构建与运行机制层面做更多的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