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尚有巨大空间
2021-01-11张锐
张锐
作为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完善老年人健康支撑体系与积极培育银发经济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日前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明确强调,要大力发展企业(职业)年金,促进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是相对于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作为“第二支柱”的年金计划而言的,包括商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两个主干部分。围绕着“第三支柱”的建设,最近5年政策创新层面所释放的推动与牵引力度不断加大。除了在国内31个城市启动实施税优健康险试点外,国家还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三地开展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特别是进入今年,继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宣布自6月1日起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以及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等六家人身险公司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之后,前不久由17家企业共同出资筹建的国内最大的专业性养老保险公司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也获准成立。
但总体而言,“第三支柱”的进展并不十分理想。以个人税延养老保险为例,从试点到落地三年以来,累计实现保费收入仅4.3亿元,参保人数也只有4.9万人,与此对应,目前国内商业养老保险总余额也仅0.6万亿元,占全部养老保障体系资产余额的5%,覆盖人群不到0.15亿人,至于个人养老储蓄,数额就更少,由此决定了“第三支柱”对全部养老金替代率(退后领取的养老金与退休前取得的工资数额之比)的贡献也只有微不足道的3%。
养老保险“第三支出”成长的不足同时说明其存在着值得想象的拓展空间,也代表政策层面还有较为丰富的激励与撬动余地。根据银保监会、发改委、财政部等13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到2025年要力争为参保人积累不低于6万亿元商业养老保险责任准备金,也就是要在现有基础上驱动商业养老保险规模增长10倍,年均增长达到2倍,为此,需要在税优政策的刺激力度、产品创造的供给力度等多方面加快步伐与精耕细作。
首先,要不断完善“第三支柱”专属账户制。在与个人绑定的前提下,“第三支柱”账户随参保人的居住空间以及工作职业的变换而发生变动,并且该账户实施投资人自我管理,同时在个人养老产品购买上获得税收优惠支持,按照监管标准对投资品种、税收优惠等进行自由选择。作为一种基础设施支持,建立养老金“第三支柱”专属账户的关键需要所有金融行业建造与配置运转流畅的并且统一的个人养老金运管平台,该平台除了及时为投保人提供产品供给与相应服务外,更应该与政务税收信息管理系统相衔接,以满足投保人创建第三支柱账户的现实需求与获得税优便利的渠道系统。
其次,要加大对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税收政策支持强度。一方面,调动与用足EET(投保资金税收递延至领取阶段征收,投资收益免税)与TEE(缴费阶段征税,投资分红、利息免税)两种税优杠杆机制的激励强度,包括针对投保人购买税延养老险,其在缴费期间委托投资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免征个税,同时领取阶段可部分征税,比如商只征收商业养老收入75%的个人所得税,并且为了吸引跟多投保人加入进来,构成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购买力,还可考虑领取阶段的投资收益全部免税,且只对本金征缴个税;另一方面,由于个人储蓄属于完全自主化行为,相应的养老保险产品购买也带有自由化色彩,也就是说针对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并不能确保产品养老性质的现状,监管层可特许商业银行充当税优代理人,进行更大力度的税收政策支持,同时商业银行在与投资人签署的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合同中做出明确的时间限定,违约提前取出可进行一定幅度的本金处罚和强制性要求利息返还。
再次,要畅通“三大支柱”账户机制,在此基础上加快建立总账户制为基础的个人养老金制度。一方面,允许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投保人将第一支柱中的个人所缴部分转移至第二支柱或第三支柱,在此基础上进行市场化投资与管理;另一方面,支持离职人员将“第二账户”中归属个人的资金转移到第三支柱;同时,对于那些没有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支持与鼓励其将年金中对应个人税优部位的部分资金转移到“第一支柱”账户中。畅通后的三大支柱账户封闭运行,既可用于保险人缴费,也可归集投资收益以及缴纳个税等,账户管理人就是参保个人,可在账户存续期内自主选择投资委托人。当然,作为力度更强的政策创新选择与安排,还可考虑对企业“第三支柱”建设的财政补贴或者贴息支持,同时敦促相关托管机构加强资产端更长久期资产的有效配置与管理,以更大程度地激励投保人参与“第三支柱”投保的积极性。
第四,通过竞争机制激活供给侧产品多元化潜能。目前“第三支柱”在产品层面既存在供给不足且与需求错位的短板,同时产品结构雷同、形式类型单一,差异化特色欠缺,性价比高的品种更是乏善可陈,由此也必然导致整个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体量规模难以提升上去以及出现许多产品叫好不叫座的结果。提升投保人对“第三支柱”的认可度与拥趸热情,增强相关产品的商业覆盖面,必须突出长期性、安全性和领取约束性的养老金融产品优势地位,支持保险业先行先试“第三支柱”养老金产品开发与扩大推广,鼓励商业银行、基金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养老金融产品提供,组成丰富的养老金融产品池,并基于相关标准,各类机构对纳入平台产品池中的产品进行信用背书,金融产品池中的产品实行动态调整,不断进行更新迭代。
最后,要强化基础设施服务的配置与供给。作为一种最基本性的技术工作,政策层面须对商业养老保险统计指标的主要内涵、统计标准做出清晰界定,同时规范与完善对行业经验生命表、疾病发生率表等重要数据资源的统计运作,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与国际商业养老保险相统一的标准与制度规范;另一方面,作为必要的人力资源配给,政策层面有必要对投保人所在单位建立与提供商业养老保险服务做出明确硬性规定,如由用人单位指定专人履行员工加入“第三支柱”的手续办理、个人缴费与税收征缴等;此外,重要的是须在中央银行主导下政府多部门联合建立统一的“第三支柱”公共服务平台,平台不仅可提供自由选择的丰富养老保险产品,以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也可以对账户内所有的交费、交易和投资信息进行备份,还能作为业务接口提供财税收优惠服务供给,且便于对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展开監管,以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
我们还想指出的是,不同国家与不同经济体之间,无疑存在着养老保险改革共识与成功经验借鉴之处,尤其是在“第三支柱”建设方面,像日本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供给以及新加坡的个人中央公积金医疗保健储蓄账户等,都值得我们参考吸收。除此之外,我们还要强调,对于民众而言,应当彻底转换观念思维,放弃完全依靠国家保障旧理念的同时,在量力而行的前提下,更多地运用自身财务基础扎建其能够强化自我保障能力的“第三支柱”保险屏障,对此,无论官方宣传层面,还是商业机构服务层面,必要的政策辅导教育以及投资管理技巧引导都须及时策应与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