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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决策模式与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内在契合与运行逻辑

2021-01-11汤资岚罗依平

河南社会科学 2021年7期
关键词:协商共同体决策

汤资岚,罗依平

(1.华东政法大学 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1620;2.湘潭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社会有效治理是一切国家治理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最终指向[1]。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我国社会治理在2035年的远景目标是“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协调、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民主协商是当代中国社会治理智慧的结晶,是将制度优势转变为治理效能的重要渠道和手段[2]。其中,协商决策作为我国民主协商的重要实践形式、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和程序,本质是将协商价值偏好和民主决策程序贯穿于政府决策全过程,以加强政府与社会的合作交流,不断凝聚利益共识,实现共治共享,将协商民主的理念、制度等融入公共决策全过程,构建协商决策模式,是当代中国公共决策模式创新的重要选择,也将助益于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协商民主体系的优化,形成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强大合力。

一、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涵释义与实践取向

在了解社会治理共同体之前,我们需要厘清何谓“共同体”。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共同体是指个体或群体以“同一基本关系”为基础的一种联合形式[3],这种联合形式可以基于自然、亲缘、文化、情感、价值理念等形成。以“现实的人”为共同体研究的逻辑起点,马克思主义根据人类发展历史图景,将共同体分为自然共同体、虚幻共同体和真正的共同体[4]。在前资本主义时期,土地给予人们基本的生活场所和物质资料,个体与共同体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气候、土壤等自然性质的变化。由于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人类对于自然的认识还处于懵懂状态,个体很难独自应对外界的威胁。为了更好地生存,他们需要依据地域、亲族等关系,共居共生、互相协助组成更大的一个整体。在自然共同体中,缘于没有形成明确的社会分工和丰富的社会交往,人的发展尚处于原始状态,是不自由的、受限的和不充分的。在这种无剥削的共同所有中,个体作为共同体的附属物,“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才能把自己看作所有者或占有者”[5]。工业革命之后,随着商业资本的加剧,“自然共同体”开始转变为国家这种“虚幻共同体”。“虚幻共同体”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逐渐被资本主义化、物化,内含着巨大的不平等。国家以实现“普遍利益”为遮羞布维护着统治阶级少数人的利益,成为与人民相异化的力量,所有人的社会联系是建立在资本统治之上的,“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6],大多数人是非自由的、被奴役的,得不到真正的解放和发展,人的主体性逐渐丧失。马克思主义深入批判了这种共同体的虚假性,要求复归人的本性,建立“真正的共同体”,他认为,“只有自由人的联合体才是真正的共同体”,“自由人的联合体”意味着“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个体不再是“堕落了的人、丧失了自身的人、地域性的个人和阶级的个人”[7],每个人都能通过共同体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实现真正的共同体这种理想社会,是整个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和逻辑。在中国话语体系中,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创新马克思主义共同体理论,相继提出建立“中华民族共同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这里,共同体是基于共同价值追求的联合体,强调个体在集体共识基础上进行相应调适,其中暗含的和平、自由、公平、正义、民主等理念与真正的共同体要求一致。这些极具当代中国特色治理命题的提出,也赋予了我国社会治理新的话语思维。

在我国,社会治理是指在执政党领导下,由政府组织主导,吸纳社会组织等多方面治理主体参与,对公共事务进行的治理活动[8]。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间的张力日益凸显,社会结构分化、群体需求异质化程度不断加深。个体的自我定义意识增强,社会变迁的原子化动向使得传统的共同体开始弱化,给社会治理带来了更大的挑战。以往单一的“政府本位”或“社会本位”式治理方式因无法走出“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间的博弈悖论,难以扭转当前社会变迁中个体追求自我利益的趋向。为了消弭个体自由与社会秩序间的张力,提升我国社会治理效能,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伊始,我国提出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远景目标。“社会治理共同体”作为一种合作式、融合式的社会建设思路[9],是指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基于权责对等的原则,围绕共同治理社会问题和回应治理需求,经由广泛协商互动,而自觉形成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促进的稳定结合体。基于“责任配置—责任履行—成果共享”[10]的逻辑链条,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实践取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吸纳多元主体参与以加强责任配置,确保“人人有责”。在传统社会治理话语中,政府本位以政府为中心,通过权力控制来实现对公民的“管治”,社会治理主客体间的分离程度不断加剧,形成了“中心-边缘式”的治理结构。后来社会本位的回归虽重构了社会治理的主体与对象,但因过分强调公民权利对公共权力的“反制”[11],加之实践运转中公民理性的不足,容易异化为“个人本位”,反而造成社会治理失灵。与二者相异,在共同体叙事语境下,社会治理共同体超越了二元分化的思维底板,倡导多元协同与权威引导。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七位一体”的社会治理体系,强调党委、政府、社会、公民是社会治理的主体性力量。其中政府与社会是共生互惠的关系,多个治理主体能够在协商互动的基础上,共同治理公共事务,实现责任归位,从而达到“人人有责”的境界。在共同体之中,每个“人”都需以超强的自主意识和公共精神,参与到社会治理过程中来,并自觉担当社会治理责任。为了做到“人人有责”,要对社会治理各主体的权力(利)和责任边界进行明确划分,厘清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公众参与与社会协同间的关系链条,在发挥各主体功能的基础之上,营造既无缺责也无越责的良好局面。同时,也要增进各主体间的功能耦合和协同行动,为“人人有责”创造实际条件。多元主体只有形构成一个相互补充和促进的共同体,才能避免责任分散与功能内耗,增进政府机制、市场机制、社群机制和技术机制的相互补充与嵌入,将社会治理责任落到“个人”身上。

其次,健全社会治理制度以落实责任履行,保证“人人尽责”。制度是一个群体的规范性联系纽带,是构建共同体的网络与经脉力量[12]。彻底破除社会治理的“形式主义”桎梏,让每个人都能真正参与和影响治理过程,将各主体的责任履行落到实处,是贯彻社会治理共同体“人人尽责”方针的重要目标。其中,制度建设作为共同体发展的重要依托,需发挥应然作用。根据社会学制度主义的观点,制度与行动者的偏好和身份联系在一起,既是一种刚性的约束又是柔性的凝聚力[13]。一方面,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成之一是制度共同体,它强调制度对社会治理主体和过程的规制,以凸显社会治理的公共性和普适性,增进“人人尽责”。在法制规则约束下,社会治理中的各成员要奉行统一的规章制度,并遵守共同体制定的契约,从而明晰不同个体、群体间的责任边界,使其行为举止符合共同体的要求。通过保持对共同体组织权威的敬畏,并在日常实践中自觉履行各种正式制度规定,遵循道德伦理与公序良俗,养成规范化的行为习惯。另一方面,“人人尽责”的社会共同体的实现,要求在现实中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为多方参与社会治理搭建平台和载体,最大限度地形成集体性偏好。在制度支撑下,各成员既能实现真实参与,也能根据角色责任履行职责,提高社会治理的民主化、制度化、协同化水平。

再次,追求社会治理成果普惠共享,以实现“人人享有”。基于人民的“共同性”,治理成果普惠共享既是共同建设、共同富裕、共同繁荣的自然归属,也是构成它们的共同前提[14]。社会治理共同体追求的是社会治理的公共善,它强调“共享发展”的结果导向,以及社会利益的“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和渐进共享”,即全社会的“人人享有”。“人人共享”的范围不仅限于物质层面,也包含了精神层面。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作为社会主义的共建者,他们在物质资料的分配上将提质增量,共享更高层次的就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资源。另一方面,在精神层面上,社会成员能通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提升对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在集体行动中拥有更多参与感和效能感。根据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要求,社会治理成果普惠共享应遵循范围全覆盖、过程渐进的原则。“共享”应打破各种身份和权力认同,落实到每个群体和个人,让全体社会成员都能享受社会建设的共治成果,并在整体性协调和个体性差异统一下,适当给予能力不足者特殊性救济,帮助其走出生存困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同时,社会治理成果的共享需摒弃不合理的权益诉求,在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分阶段分步骤实现,使共享水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确保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持续运行。

二、协商决策模式的理论溯源与现实特质

作为一种现代民主形式,协商决策的兴起肇始于20世纪后期西方盛行的协商民主理论。协商民主是指“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15]。协商决策的形成则得益于协商民主与政府决策的结合,意指将协商精神融入政府决策全过程,以吸纳和反馈多元主体需求,使政府决策更贴合民意。协商决策作为协商民主的实践形式,要求每个受决策影响的公民,都能够通过实质性的政治权利自由、平等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以达成理性共识。这些论述都为协商决策模式的构建提供了理论前提。

在国内,许多学者的研究都认为“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政治实践的最为重要的结合在于协商民主是决策环节的民主”[16]。我国政治语境下的协商决策模式构建,既包含了人民民主的本质规定,也包含了协商民主的本质规定,以及由此形成的一整套协商程序和制度体系。其发展是以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协商民主体系为目标导向,以通过加强政府与社会的合作和互动,渗透至政府决策的各系统和全过程,来完善协商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的落实机制,丰富“众人商量”的制度化实践为目标取向。协商决策模式的构建,能确保政府部门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根本立场,围绕衣食住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就业保障和生态建设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将协商作为必备程序,使利益相关者充分表达诉求和意见,达成利益协调和决策共识,从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其主要具备以下特征:一是多元性。多元性是协商决策模式的社会现实,面对人民日益高涨的美好生活需要,公共决策应满足公共服务供给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因此协商决策的主体应是多元的,在法律规定下他们拥有各自明确的权责分工。二是平等性。政治讨论应彰显包容性,任何受决策影响的人都能参与到协商过程中来,不存在超越任何人的优先性。三是公开性。在协商决策中,每个人都有权利知晓与自身有关的政策或法律。协商决策的信息和过程是公开的,协商参与者能够公开支持某种观点,或者提出疑问,从而使决策的理由更有理性、结果更为公正。四是程序性。协商是决策的必经程序,应坚决实施于决策之前和之中。为了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民智,协商决策的过程应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各主体才能就有关决策事项有序进行协商与讨论,从而实现制度化参与。五是合法性。协商决策的合法性来源不是出自个人意志,而是经由协商而形成的多数人的意愿,这种意愿建立在公开审查的理性基础之上,能经受得起正当性的考验。六是责任性。责任是任何决策过程的基础,协商决策模式强调对公共利益的责任,作为政治共同体的一分子,各参与者都知道特定提案的来源以及个人的支持偏好,应该对协商结果的形成过程和后续实施负责。

三、协商决策模式与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内在契合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在社会治理层面,实现多元治理主体间相互协商、互动、合作而形成的。协商决策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程序和工具,协商决策模式的确立不仅能通过民主的运作机制来确保共同利益的实现,而且还能形塑良好的制度规范引导社会治理主体的行为。同时,还能激发社会治理主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凝聚他们的情感和行动共识,从而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形成。

(一)利益协调:消融治理主体间分歧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应考虑各方利益相关主体的诉求,使其获得更长远的竞争力。”[17]在社会治理中,政党、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公民等都是利益相关者,他们贡献力量、履行职责并承担着各种社会风险,其利益诉求是参与社会治理的客观动力。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呈现出鲍曼所言的“流动的现代性”,无数单位性的“共同体人”转变成独立的社会人,成员间利益取向的“自我化”倾向凸显。社会治理是人类重要的实践活动。为了拯救游离于群体之外的社会个体,疏通不同团体间的信息和互动阻隔,必须推进我国社会治理公共性的回归,重新打造社会治理利益共同体。马克思认为:“利益共同体是在个人利益基础上寻求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建立的。”[18]协商决策模式的利益调节、整合与分配功能对利益共同体的塑造具有重要作用。其一,协商决策模式有利于民众充分表达自身的真实利益需求。协商决策模式追求更大的组织空间来容纳社会参与和利益表达,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能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到协商过程中来,自由表达个人偏好和诉求,共同谋划治理方案。政府能据此制定出影响政治体制运转的公共议题,并转化为现实政策付诸实施,民众的多元利益需求才能得到更快回应。其二,协商决策模式能助益多元主体的利益协调和共享。在协商过程中,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能够经由多向对话,明确公共资源的有限性,并深入了解社会治理的各种复杂情况,实现利益的调试性改变,构建利益共赢的治理共同体。此外,协商决策也是消融分歧、开放共享的过程。基于有序良性互动,各层级区域的小共同体会最大限度地匹配公共利益,来追求国家层面大共同体的最高价值目标,通过共享而非侵占的思维转化,减少相对剥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制度创新:提升治理规范化水平

制度作为共同体生活的强大同化力,是协调共同体成员利益、追求共同价值的重要保障。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制度建设尤为重要,能将社会公共事务纳入管理范畴,对治理主体进行约束激励,推进“人人尽责”。协商决策模式对于促进社会治理制度共同体的形成具有独特价值。一方面,协商决策模式有助于塑造立体-多元式的制度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需要挣脱传统制度体系的束缚,从以往的政府一元式控制走向现代化的合作-治理的制度模式。协商决策模式追求通过制度化方式,将自下而上的民意表达和自上而下的政策输出更好地结合起来,防止政策空转。在决策过程中,各主体能够通过多元化制度安排,有序参与协商过程,进行理性沟通和交流。这能让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间合作治理关系的制度基础更加坚实,社会治理制度的凝聚力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协商决策模式能有效规避制度惰性,保持治理规则的活力和弹性,避免社会治理的“内卷化”。当今社会,为了应对各种叠加丛生的社会风险、不断出现的社会矛盾,不能寄全部希望于以往的惯性思维模式,治理方式的自我革新也变得尤为重要。协商决策模式重视对社会力量的激活和动员,通过吸纳多方主体贡献治理智慧、参与治理实践,创新输出更多具备现实可行性的治理规则。实践昭示,我国现实中一些关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法规出台,都是源自对基层协商决策模式的经验推广和提炼总结,最后得到共同意志的许可,上升为顶层制度设计。这就说明,协商决策模式蕴含的创新活力,能够有效融通社会自治力与官僚行政力,不断推进基层实践与顶层设计互动的良性循环,提升社会治理的规范化水平,壮大社会治理制度共同体。

(三)情感耦合:构建持续性合作共识

在滕尼斯看来,共同体的构建是基于本质一致,即人们在传统和自然的感情纽带基础上的一致性和相互融洽。社会治理主体需对共同体具有一定的归属感、认同感,并在此基础上增强回馈意愿和公共精神,才能形成共识凝聚与情感耦合。相反,在民众不赞同、抵触情绪较强的环境下,社会秩序本身会遭受破坏,更遑论增强公众对决策、制度与规则等的认同,业已形成的遵法守纪、有序参与等观念和行为也有可能中止,进而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协商决策模式不仅对合作共识的达成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而且对社会的整合也有一定的调节功能。一方面,协商决策模式所包含的文化理念有助于形成社会共识。作为协商民主的实践形式,协商决策模式蕴含我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哲学智慧和精髓,其中一个文化根基就是兼收并蓄、求同存异,这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和谐感、安全感相一致。协商决策模式在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基础上,能通过较为包容、平等、公正、自由的沟通机制,让民意得到充分表达,并经由反复的磋商、说服等,达成理性共识。这种相互尊重、寻求理解的做法,比较容易赢得公众的认同,打造一个睦邻友好、守望相助的共同体社会。另一方面,协商决策模式将促进主体间的相互交往,实现社会整合。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流动和变迁的加剧,乡土中国逐渐变为城乡中国,基于熟人社会的信任度在不断降低,社会成员的各种情感关系正在淡化,一致性共识丧失,亟须完成社会治理结构的现代化转型。协商决策模式着眼于增强社会成员之间的互相交往和交流,公民可以多种群体聚合行动建立起社会联系,减少彼此间的陌生感甚至是敌对感。在协商过程中,有温度的对话交流和互动交往,更容易使共同体成员在互动中建立信任、情感,生成持续性的合作动力。如此一来,社会成员间的信任链将恢复联结,进而催生人们合作的意愿、情感和动力,构筑互助互惠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四)主体联结:塑造治理行动共同体

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一个塑造集体行动的过程[19]。协商决策模式的主体联结功能,能推动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构筑社会治理的行动共同体。我国协商决策机制的运作体现了多层次、多方面的政治关系,包括国家、政党、政府、社会以及社会之间的关系。从国家形态而言,党委开展社会治理的重要决策、政府执行相关决策时,都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进行民主协商,包括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等;党委、政府与社会之间深入践行群众路线,也注重协商决策,切实体现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的结合。从公民形态来看,我国各种基层民主与社会自治制度也离不开协商决策,围绕与不同参与主体相关的重大事项,将地域内各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基层党组织、社会组织、公民等紧密联系了起来,各主体间的共同行动会更加具有效率。此外,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任务之一是破解压力型体制下的治理碎片化格局,推动整体性治理。由此可知,政府部门必须改变单权威治理模式下的各种命令式、指标化的行政手段,摒弃僵化维稳方式,复归共同体的本质,综合发挥法律规范、道德约束、政策网络、社会动员的作用,提升治理整体效能。在协商决策模式中,各治理场域中的主体能通过谈判、协商、交流方式,以及相对柔性的动态联合,来实现以共同利益为中心的社会治理目标。这种途径不仅促进了政府决策的合法公开,阻止各种幕后、秘密的政策协定,也有助于生成具有合作性、自觉性的社会治理行动者,形成协同度、吸纳力和可持续性较高的社会整合机制,构建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四、协商决策模式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运行逻辑

协商决策模式在社会治理中的广泛应用,将有效提升社会成员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协商与沟通的能力,拓展合作共识与公共理性的范围。这将助益于现代社会形态对共同体理念和价值的重新找寻,从而不断织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参与网络,健全共同体的框架体系。然而,当前我国协商决策模式在实践中的成熟程度,以及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发育状态,与实现“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发展目标之间存在明显差距。在人人有责上,各治理主体间的关系和责任仍需廓清,共同体建设所需的各种参与、协商、互动和责任意识孱弱,容易派生“搭便车”行径和“旁观者效应”①。在人人尽责上,社会治理的各项机制建设不够健全,掣肘于各种情景化和复杂化民情条件,社会治理个体与群体参与的制度化、理性化程度有待提升。在人人享有上,公民对于社会治理成果的分享,着重依赖于党的方针政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治理主体通过真正参与社会治理实践来获取治理成果的收效甚微,社会治理的公共性生产需要得到强化。实际上这些不足也反映了协商决策模式构建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所面临的一些困境,譬如公民知识理性与协商民主精神不足,利益协调、协商结果应用等机制建设滞后,导致实际运作的低效率等。为此,未来应依托已经形成的社会治理格局,以及丰富的协商决策实践,围绕“三共”政策取向,进一步发挥协商决策模式的独特优势,按照“主体培育—领域拓展—制度供给—技术赋能”的逻辑,建构起更具象化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一)主体力量培植: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前提

在社会建构理论语境下,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通过塑造社会成员交往互动的治理场景,增强社会治理的参与性与民主性,实现对社会治理主体性建构的过程。在共同体构建中,无论是协商决策模式构建,还是社会协同行动,都离不开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力量。换言之,只有充分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作用,才能提高政府决策的协商与民主效力,画好社会治理的“同心圆”。

1.培养积极公民,涵养公共精神

共同体的生长原点是公民个人。以积极公民的培育促进交流交融,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生成的基本前提,也是协商决策模式优长施展的关键所在。根据阿伦特的公民观,“积极公民”是指维护共同体生活、关心公共领域、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具有公共精神和公民能力的复合统一体,具有责任、法治、秩序、理性、协商、共享等公共品行。公共精神是社会治理主体多元互动、平等协商、共担风险的价值支撑,是抵御和消解原子化社会个体工具主义和社会联结机制困境、超越狭隘自我的精神力量[20],能唤醒公民的共同体意识,为其成长提供正确的群体价值定位。协商决策模式的最大优势就是能够遵循决策环节的开放协商轨迹,为政府与公民在公共事务中的合作治理提供多样化的实践平台,进而拯救传统公民观下民众自主性的迷失,提升其在公共生活中的权利和道德主体性。为了锻造积极的公民品格,当前我国应该借助多元丰富的治理场域和文化底蕴的涵养,致力于提升公民参与和责任意识,激发“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价值理念。在实践中,要以积极的权利观念为公民对话提供支持。政府需要关注公民民主权利,营造有价值的互动嵌入环境,通过设置多种具有现实性和吸引力的议题,吸纳公民参与各种协商实践,以增强民众的协商合作意愿,激发其内心深处的责任意识,形成哈贝马斯所言的“交往理性”,使公民逐渐成长为具有主体意识和独立人格的社会治理主体。此外,要大力厚植公共精神文化基因,涵养积极的公民参与文化。阿尔蒙德的公民文化理论认为,“要建立一种政治文化和政治结构相互协调的参与者政治文化”[21],强调公民必须以强烈的责任感主动、积极地参与社会治理与政府决策。为了发展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公共道德文化要素,一方面要主动吸收中华民族“和”“合”文化中的有益成分,改造以“己”为中心的差序格局的私人关系文化[22],培养“民主人”的文化人格,塑造伦理上的相互认同与信任,为公民参与协商决策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现代文化支撑。另一方面要以规范同行性的形式,依托全方位的隐性和显性教育,完善主体与环境间的同化过程,引导公民合法参与、理性协商,建立起“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家园意识,从而形塑起共同体建设所需的公共精神。

2.助推社会组织成长,夯实社会自治基础

社会组织只有以共同体为基轴才能开展活动。它作为落实协商结果的主体,在促进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良性互动方面大有裨益。当前我国社会组织日益融入政治发展的主流进程,已成为政府机制、市场机制和社群机制相互嵌入运作的重要载体。但囿于大量僵尸型制度框架和非制度行为的存在,其在社会治理中存在着诸多限制,譬如公共话语权羸弱、自主行动力和公信力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等。因此,为了促进社会组织共同体的生成,让更多社会力量以主体身份推进社会自治,政府应注重对公共权力的调试和收缩,向社会组织让渡公共空间,以持续的战略增能催化其成长,构建互补与共生、包容与互信的新型政社关系。同时,政府部门应为社会组织公共言论生产的功能发挥提供支持。社会组织的公共言论生产可以是为某些群体的利益代言,也可以是就某些公共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和建议[23]。此种功能的正确展现,能够消弭原子化社会的隔离,为政社互动开拓更广阔的公共空间,营造广泛参与、处处协商的共同体氛围。政府部门应该将其纳入规范化轨道,为政府与民众双向平衡沟通提供渠道,以保持社会组织在协商决策中的活力与秩序,提升其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的水平,汇聚起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强大合力。其次,社会组织也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以真正凸显治理主体色彩。增强自身的政治性和先进性,借由意识形态的同化和社会组织的政策宣传功能,为营造协商决策过程中的和谐氛围,创制以协同发展为核心的自觉性社会治理结构。同时,扭转现有角色偏差,破除“组织外形化”②现象,通过提升组织和人员的专业素养,击退各种“业余主义”,为协商决策中的利益协调和资源整合贡献全力,从而夯实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基石。

(二)公共领域拓展: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基石

复杂、高度不确定的突发性公共事件的频发,使得我国社会治理越来越依赖于公共性,而公共性的扩大需要公共领域的拓展。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意指一种处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力领域之间的,有关内容、观点的意见的交往网络[24]。在现代社会中,它不仅包括各种实体组织,也涵盖互联网等虚拟场域。其开放性、思辨性和共享性特征,以及理性对话、民主沟通等功能,与协商决策主体间合作共识和共同利益的形成相互契合。政府能通过公共领域建立起国家与社会间的“安全阀”,将分散的个体组织起来发表理性和负责任的意见,经过充分的讨论、协商,形成具备最大公约数的决策方案,进而缔造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集体效应。党政部门作为协商决策的主导力量,要始终发挥“调节器”的作用。制定和完善法律体系,规范和监督各协商主体的参与行为,避免“集体失语”或“话语垄断”现象,在寻求社会共识中确保协商过程的合法性,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成长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同时,基于各主体平等原则,推进协商组织多样化、多层次发展,建构起政党、政府、社会组织和民众间多向的常规化对话合作平台,以打破城市社区“陌生人”困境,促进集体交往常态化,建立起社会治理中的公共信任感。此外,积极发展网络公共空间,为协商决策模式开拓新的实践平台。当前人们的社会活动逐步扩展到虚拟空间,网络成为政治互动的重要场域和媒介,由此网络共同体已然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一种重要类型。以协商决策模式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必须将网络空间塑造成人人能真正参与、自觉担当主体责任、尽享网络生活便利的优质生态环境。利用互联网展开友好互动的行为活动平台,并借助开放空间会议、共识论坛等网络民主形式促进公民的“内在发力”,助益公共意见的传播和社会共识的形成,有效凝聚共同体内外的各方力量。通过制度建设加强网络协商管理,对决策主体行为进行约束引导,使之能尽责自律,衍生出理性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实践行动。

(三)制度体系完善: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内核

制度是社会共同体影响个体和组织行为必不可少的认知模板和规范模式,能影响其价值偏好和“实践理性”的生成。推进协商决策制度建设,能够持续激发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热情,提升个体和组织的社会适应性,增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发展定力。基于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丰富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制度化实践。整个协商决策是一个闭环的制度实践过程,为了做到议而有决、决而有效,要以畅通民意表达机制为前提,不断拓宽民情民意征集网络,将对民权、民声的吸纳与决策方案连接起来,确保公共利益诉求顺利进入政策议程。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为关键,信息公开是夯实决策有效性、推进“人人尽责”的基础设施,政府部门要对协商全过程的信息及时动态公开,避免信息不对称引致的协商失灵,发挥信息满足需求、化解社会矛盾的效用。以健全协商决策运行机制为核心,聚焦民生热点和难点,探索协商议题制度化建设,合理制定协商计划;根据不同协商渠道,建立协商人员遴选机制,分类形成制度规范和协商规则,杜绝“假协商、事后协商、形式协商”;强化协商结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让人们在参与协商实践中增强获得感和效能感,以触手可及的治理成果推进人人享有;探索相应的督察和考核机制,并建立协商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协商成果落地。此外,各级政府部门还以基层自治为主战场,鼓励创新出更多顺民心、合民意的协商形式,并及时进行经验总结上升为制度规范,扩充协商决策的制度空间。长此以往,在协商决策模式制度化支撑下,人民群众将有更多亲身参与社会治理的机会,通过参与反馈形成有效激励的链条,从而塑造人人有责的认同氛围,以人人尽责的广泛实践促进人人享有,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

(四)信息技术赋能: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良器

新时代,技术赋能是协商决策模式发展的引擎,也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推动力,它能使原子化分散的个体通过网络实现组织化,容易形成集体行动[25]。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8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0.4%[26]。“云物移大智”等新技术在政治生活领域的运用,打破了传统协商民主的边界,让各种协商参与更加广泛、协商实践更加丰富、协商运行更加智能。借助各种技术手段推进“智辅决策”,能更好地感知社会态势、深化民众参与、增进社会认同。依据协商决策的过程维度,在协商前,政府部门可运用智能技术的数据获取和信息整合功能,对网络化民意进行可视化分析,生成较为精准的群体画像,让党政干部、人大代表等更全面地了解人民群众的诉求,从而提出更具针对性的协商议题。同时依托互联网快速交互的传递功能,全面推行政府部门信息公开、村务和政务公开,以打破信息的“寡头定律”,弥合传统权力分配下信息获取的差距,提高民众对协商事项的知晓率和信息的使用效度。譬如2017年以来,湖南省就上线了“政协云”平台,开拓了委员履职、提案管理、远程协商、多方互动、社情民意、民主监督等13个模块,为全省各级政协组织、政协委员和社会民众搭建了协商决策的重要阵地。在协商过程中,政府部门可借助网上民生讨论会等渠道,因地制宜拓展协商形式,赋权民众协商讨论,不断提高协商效率,助力寻求到符合全社会意愿的“最大公约数”。此外,在协商决策结果出台后,政府部门可将数字技术植入协商民主的监督系统之中,对协商成果应用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以防止决策执行力弱化的现象,切实打通执行“最后一公里”,进一步确保协商取得实效。例如,北京市政协就推出了“市民对话一把手·提案办理面对面”系列活动,政府部门和政协委员能通过新媒体与网民就各种民生提案展开讨论,再度强化了协商结果的公开和民众的监督。由此,技术赋能与协商决策实践的耦合,将有效推进智慧决策,使社会治理更加开放包容、智能高效,为协同化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

注释:

①也称“责任分散效应”,意指当面对一个任务时,若是单个个体被要求完成,责任感就会很强;但若是一个群体来完成的话,每个个体的责任感就会弱化,导致人多不负责、责任不落实。

②泛指社会组织的形式与运作方式不一致的现象,容易导致社会组织徒有其名、徒有其形,而失去社会治理主体性的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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