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2021-01-10杨希
摘要: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虐待行为,所包含的对象主要有子女、配偶以及父母等,而这一点不仅体现在身体上,还包含了利用语言等手段所展开的虐待行为。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导致夫妻婚姻破裂;引发以暴制暴的情况;影响社会稳定。降低家庭暴力的法律建议:(一)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二)提升执法人员能力;(三)健全法庭举证制度;(四)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五)加强公民道德教育。
关键词:家庭暴力;危害;法律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24-0069-03
引言
根据国内相关机构所做的调查显示,在我国共计2.7亿的家庭中,有0.81亿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占比达到了30%,其中男性施暴者高达90%以上。家庭行为不仅会破坏一个家庭的幸福生活,伤害到被施暴者的身心健康,而且还会出现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也都是非常不利的,因此近些年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为了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应当从法律角度采取有效措施,有效惩罚施暴者,以便起到警示作用。
一、家庭暴力的概述
(一)概念
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虐待行为,所包含的对象主要有子女、配偶以及父母等,而这一点不仅体现在身体上,还包含了利用语言等手段所展开的虐待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在法律上没有对家庭暴力进行明确定义,仅仅是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了定义,即行为人捆绑、殴打等行为,或是利用了其他手段导致家庭成员在精神与身体两个层面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本身具有明显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1.特定性。根据相关数据,有超过85%的家庭暴力对象是老人、儿童与妇女,而在近些年中該比例出现了下降。
2.循环性。从古至今,国人都是“家丑不可外扬”,导致很多遭受家庭暴力的人因为各方面的原因而默不作声,导致施暴人更加肆无忌惮和变本加厉。
3.多样性。在家庭暴力方式上呈现多样化趋势,从以往身体上的损害逐渐扩大到精神层面,所以家庭暴力不仅仅是简单的殴打,还包含威胁等精神层面上的虐待。
(二)危害
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
1.损害儿童身心健康。当夫妻之间出现家庭暴力行为时,对儿童的伤害无法避免,甚至还会直接作用到孩子身上,给幼小的内心留下阴影,对于其未来的成长非常不利。
2.导致夫妻婚姻破裂。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的家庭暴力主要体现在丈夫的施暴行为,导致妻子在身体上受到严重的伤害,甚至还会在其内心留下无法抹去的伤痕,精神层面伤害久久无法消除。
3.引发以暴制暴的情况。对在家庭承受家庭暴力的成员,如果无法通过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加以解决,往往会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让自己摆脱当前的困境,甚至会将施暴者残忍杀害。
4.影响社会稳定。家庭暴力虽然发生在家庭范围之内,但是却不只局限在家庭与个人本身,最终扩展到整个社会中,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面对家庭暴力本身所存在的危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原因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制度原因。即便我国当下对于家庭暴力有着相关的法律规定,然而从其所产生的效果来看并不理想,没有起到遏制家庭暴力发生的作用。
2.历史因素。由于我国历经了长期的君主专制社会,人们的思想受传统男尊女卑和家丑不外扬思想影响,认为家庭暴力属于正常现象,其中部分人还会感觉让别人知道了丢脸,也就不会将发生的家庭暴力拿出来说事,这助长了家庭施暴者的嚣张气焰。
3.心理因素。此点是导致家庭暴力不断发生的最重要原因。对于很多受到家庭暴力迫害的人,常常选择默不作声,怕有损自己的脸面而不向社会或是其他人寻求帮助,即便有时行政部门介入其中调查,却只是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阻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受害人并不希望亲人受到法律制裁。
4.经济因素。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男性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主要经济压力,造成其他家庭成员在经济上依附于他,若是离开了他家庭便不能够生存,所以对其产生的各种暴力行为,家庭成员处于长期忍受的状态,久而久之便习以为常了。
二、我国家庭暴力立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现状
我国在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还在不断完善过程中。禁止家庭暴力是在2001年正式纳入到法律规定,主要是在《婚姻法》中呈现出来,而我国一直在发对为家庭暴力的道路上不断努力。而在2005年,我国出台和实施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此部法律中再一次明确强调了需要禁止对妇女使用家庭暴力,让人们对家庭暴力有一个更加深入的认识。但是,最具有历史意义的则是我国在2015年所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问题直接制定成单独的法律。此部法律是针对于家庭暴力问题所制定的第一部法律,主要是对我国所存在的家庭暴力问题进行处理,除了界定了家庭暴力范围以外,而且还在人身保护制度等方面也展开了大胆的尝试。但是,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过程中没有获得预期的效果,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这需要我国在此方面继续努力。
(二)存在的问题
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一直都是学界中学者所诟病的方面,主要是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有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也就是到底在家庭中哪些主体所采取的暴力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在此方面《反家庭暴力法》中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首先,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关于暴力形式的界定十分狭窄,只是对精神、身体这两方面所遭受到的侵害行为做出了规定,没有对消极的家庭暴力行为进行规定,如采用冷暴力的方式对待家庭成员。其次,对家庭成员所做出的定义,到底哪些成员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这也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这一定程度上将会给司法实践工作造成很多难题,对家庭暴力的判断与定性也会产生消极影响。所以,如果想要从法律上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处罚,以便起到惩戒与警示的作用,那么就需要对家庭暴力做出明确的定义,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问题。
根据具体实践情况来看,并非是每一个家庭暴力事件都是由法院进行处理,通常情况下法院所处理的家庭暴力事件都是已出现严重后果的,如因为家庭暴力导致被施暴者丧命等。如果仅仅是轻微的家庭暴力事件,一般都是由公安机关进行调节,如此便需要公安执法人员拥有较高的素质,进行家庭暴力调节工作。但是,当前我国公安执法人员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只会采取行政拘留的方式,以便起到小惩大诫的作用,也有执法人员当和事佬,进行简单的处理,但是此种方法不仅不能够起到惩戒的作用,反而会让施暴者的气焰变得越来越嚣张。之所以执法人员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难以获得良好的效果,主要原因在于其自身素质较低,无法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处理,这对于减少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难以产生良好效果。
因为家庭暴力案件都是发生在家庭生活中,拥有较强的隐蔽性,在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取证时通常具有很大的困难,而且法官通常实施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此则导致很多家庭暴力案件无法举证,也就无法对施暴者进行有效惩罚。被施暴者想要证明自己在家庭暴力中所受到的伤害存在难度,还因为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没有明确的证据鉴定标准,况且许多被施暴者自身缺乏维权意识,即便因为遭受到了家庭暴力而入院治疗,也不知道将所有治疗和住院证明留存下来。此外,邻里之间对此莫不关心者居多,碰到此种事情往往选择三缄其口高高挂起,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被施暴者想要进行举证变得更为困难。正因为举证机制上所存在的问题,被施暴者无法将自己在家庭生活中遭受到的暴力进行有效举证,导致施暴者逍遥法外,无法受到法律的惩罚,从而导致施暴者越来越嚣张,家庭暴力案件发生的概率也无法降低。
三、降低家庭暴力的法律建议
由于对家庭暴力方面所展开的立法工作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那么就需要采取有效方法加以解决,具体如下所示。
(一)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
当家庭暴力的定义变得更加清楚明确以后,那么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才能够做到有法可依,这也是当前相关工作人员努力的地方。若想要让家庭暴力变得更为明确,那么就需要先明确家庭成员,也就是当哪些家庭成员之间出现了暴力行为才能够真正算是违反了《反家庭暴力法》,将其定性为家庭暴力。此外,应当对家庭暴力的方式进行拓展,将更多的行为纳入到家庭暴力中。以往家庭暴力只是对身体或是精神施暴,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形式也发生了改变,消极暴力也应当被认为是家庭暴力中的一种,将其有效纳入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中,同时对消极暴力所对应的处罚加以明确,如此才能够保护被施暴者的合法权益。当法律能够给予家庭成员有效的保护,才能够有效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降低家庭暴力事件。
(二)提升执法人员能力
执法人员在解决家庭暴力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需要在此问题上给予更多的关注和重视。对于公安部门来说,应当成立专门调节家庭暴力案件的工作小组,对于组内的所有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在解决家庭暴力方面的能力,使其在面对家庭暴力案件时能够采取相应的方法加以解决。另外,国家应当在解决家庭暴力案件方面给予重视,应当认识到家庭暴力案件的解决不能够只依赖于法院、公安部门进行解决,应当成立专门用于解决该问题的机构,并培养出专业的工作人员,以便能够有效完成相关工作。当执法人员自身能力得以提升,其在解决家庭暴力案件时也就能够获得更为理想的效果,让施暴者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在日后生活中不再犯相同的错误,从而有效避免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
(三)健全法庭举证制度
当前我国法庭举证过程中所采用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导致受害人由于无法举证而不能够让施暴者受到惩罚。面对此种情况,应当采取举证责任分配模式,例如借鉴行政法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就是让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以原告所提供的客观证据为基础,让被告证明自己并没有出现相关行为,即让被告证明自己没有出现过家庭暴力行为,若是被告无法找到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那么其便会面临败诉的情况。通过使用此种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被施暴者的负担,而且还能够有效打击施暴者的嚣张气焰,增加了被施暴者胜诉概率,能够从内心安慰被施暴者。总体来说,如果想要对家庭暴力施暴者进行处罚,需要不断健全法庭举证制度,规避以往法庭举证制度本身所存在的弊端,使得该制度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能够充分发挥出其本身的作用。
(四)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基于社会干预角度来说,如果暴力让人开始觉得无法忍受,受害人求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却也并不一定会得到有效支持,这也是造成部分受害人不求助的原因。如今,社会面对公权力在家庭暴力上是否能够进行干预依然有着不同的意见,亲朋好友则是抱着“劝和不劝分”的想法,所以很多人都希望能够息事宁人,让受害者继续忍受下去。而作为帮助妇女的妇联,其在面对家庭暴力事件时常常只能进行协调,而这并不能够对施暴者产生威慑,如此则无法获得良好的干预效果,甚至因为受害人向其他人求助而导致承受的暴力變本加厉。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报警一事,警察按常规面对此种情况通常会视为是家务事,让受害人去找社会帮忙,如果想要离婚直接去法院。由于整个社会在面对家庭暴力时认知十分有限,言行谴责制止不明显,这对于受害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所以,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改变以往的思想观念,提升自身法治意识,如果有受害者需要帮助,则需要为其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通过构建健全的社会救助体系,提升人们自身的认识,那么就能够有效降低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从而解救更多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
(五)加强公民道德教育
为了避免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应当加强公民道德教育,提升广大公民自身的素质与道德水平。通过道德教育让人们认识到家庭暴力行为的危害,从思想上鄙视家庭暴力行为的出现,而通过法制教育则是让人们认识到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个人行为,而且还涉及到违法犯罪,借助法律来约束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根据相关调查,在发生家庭暴力行为的家庭中,家庭成员自身素质相对较低,所以需要对其加强宣传教育,使其形成正确的思想观念。促使其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有深入地认识,并能够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受到家庭暴力行为的侵害。
结语
因为我国在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规定上存在明显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在家庭暴力司法活动方面的展开,所以需要根据我国社会当前的具体情况,对法律不断加以完善。并且,还应当认识到家庭暴力并非是我国所独有的问题,更是世界性的问题,任何人在家庭生活中遇到了家庭暴力,都应当勇敢地说“不”,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如今,我国对弱势群体给予了更多的重视,希望家庭暴力案例都能够得到有效解决,以便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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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希(1986—),男,汉族,四川南部人,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法学。
(责任编辑:赵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