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本的翻译策略
2021-01-09徐俊
徐俊
摘要法律是一种非常严肃的文本,法律英语作为一种有规约性的语言,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用词准确。因此在翻译中译者一定要慎重地选择翻译策略,准确地译出原文的内容,传达源文本的信息。本文拟就依照尤金·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两个英译本进行对比研究,就法律英语和法律文本翻译时可以采用的翻译策略来进行探讨。
关键词 合同法 法律翻译 功能对等
中图分类号:H315.9文献标识码:ADOI:10.16400/j.cnki.kjdk.2021.25.014
Translation Strategies of Legal Texts
——AcomparativestudyoftwoEnglishversionsof"TheContract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XU Jun
(Shanxi Vocational College of Art, Taiyuan, Shanxi 030024)
AbstractLaw is a very serious text. As a prescriptive language, the most important feature of legal English is the accuracy of words. Therefore, in translation, the translator must carefully choose translation strategies, accurately translate the content of the original text and convey the information of the source text. This paper intends to make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two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ccording to Eugene Nida’s "functional equivalence" theory, and explore the translation strategies that can be used in the translation of legal English and legal texts.
Keywordscontract law; law translation; functional equivalence
從语言本身的角度来看,法律语言和其他社会语言一样,是人们根据社会文化环境和交际目的等语用因素,在长期使用中形成的具有自身用途和规律的不同语言形式。法律语言属于专门用途语言,具有较强的程式化,因此翻译更趋于保守,以期实现其规范和提供信息的功能,进而实现法律的权威性。
1法律翻译相关理论
与普通语言不同,法律语言是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的法律载体。法律的应用涵盖范围包括:法规,合同,条例等。所有这些文件都涉及加强义务和赋予权利的内容。词法上,往往选择正式词语;句法上,多用严密相扣、复杂冗长的句子。
1.1发展概述
在法律翻译史上,有很多相关研究。Newmark认为直译是最基本的翻译过程。后来,一些关于法律翻译的观点将翻译从纯粹的直译中解放出来,“Vermeer的目的论使翻译理论现代化。他创造性地将翻译的功能确定为选择翻译策略的主要标准。……他认为,应根据每种情况下的具体交际功能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翻译。至于实践中使用的保险合同的翻译,译者可以采用目标语言公式,而如果译文被用作法庭证据,则将模仿源语言公式。Vermeer正确地认识到,所有的法律翻译都不一定是字面的,但他将法律翻译者的决策过程简单化了。他忽略了法律文本受制于其在法律机制中使用的特殊规则的事实。最重要的是,法律翻译在选择合适的翻译策略时必须考虑法律标准。”Sarcevic主张:“由于法律文本的特殊性,法律翻译的目的不仅在于尽可能准确地保留源文本的意义,而且还要保留源文本的法律效力,并表达起草人真正的意图。”
1.2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
奈达的翻译理论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被引入中国,在翻译实践中的应用颇为广泛。奈达的翻译思想大致分为三个阶段:语言学阶段、交际理论阶段、社会符号学阶段。其中在第三个阶段,他提出了功能对等理论,他的“功能对等”主张“翻译是从语义到语体,在目的语中使用最切近的自然对等语再现源语言的信息。译者应着眼于原文的意义和精神,而不应该只拘泥于形式上的对应。”本文将采用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作为分析的理论基础。准确的法律文本翻译,除了语言功能上的对等之外,更重要的是法律功能上的对等。在应用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指导法律翻译时,主要注意以下规则:
准确性优先。“意义必须得到优先考虑,因为它是最重要的信息内容。”由于法律语言的特殊性,准确性是非常重要的,翻译应该将源语言的信息准确地传达给目标语言的读者。
再现原文风格。“翻译不仅仅涉及在两种语言之间找到对应的词。……在许多方面,段落的语气(即语言的风格)比词语本身带来更多的影响,甚至更多的意义。”法律语言是严谨的,没有歧义的。因此,翻译者必须通过选择合适的词语,组织句子及段落结构,使目标语言更加精确,尽量再现原文的风格。
目标语言自然流畅。上文提到的“准确性优先”并不意味着目标语言的自然流畅不重要。通常源语和目的语有着不同的词汇和句法体系,当中国法律翻译成英文时,应遵循英语的使用方式,以获得功能对等。
2翻译策略
法律所阐述的内容是整个社会群体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规定。法律翻译的目的是尽可能准确地传递原文的意义,译者必须“不仅能够理解单词和句子的含义,还能理解它应该具有的法律效果,以及如何在其他语言中实现这种法律效果。”因此必须使用准确、明晰的词句向法律主体、客体传达法律条文的约束性,从而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九九九年十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英译本分别由法制出版社(1999年)和方正出版社(2002年)出版,对规范外商投资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两个译本在词汇选择,句法结构和表达方式上存在差异,译者必须考虑到这些因素,并通过一些技巧来克服翻译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本文依据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两个英译本进行对比研究,探讨其翻译方面的可取之处,以期寻找法律英语中“最切近而又最自然的对等”。下文中将从两个译本中选取大量实例作对比研究,从而寻求更好的翻译方法。
2.1古语词的使用
古语是诺曼征服前在英格兰流行的中古英语。这是因为大陆法是在十三世纪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古语似乎为语言增添了十分严肃的味道。汉语的法律文本习惯于使用的经典表达有“兹、拟、谨、予以……”而英语中通常使用由“where-”,“here-”,“there-”等词根构成的非常正式的专业术语,比如wherein,hereby,thereof等。这些词语的使用,可以代替较长的短语,比如in this law。既可以避免重復和歧义的出现,同时也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庄严。例如:
《合同法》中“第一百一十七条……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方正出版社的译文为“…Force majeure as used herein means objective situations which cannot be foreseen, avoided or overcome.”译文使用了古语词“herein”来表示“本法”,然而在法制出版社中选择了“inthislaw”。虽然“inthisLaw”和“herein”都是正确的翻译,但是效果却大相径庭,后者更适用于法律文献,使行文更加简洁、明了。
2.2情态动词的使用
情态动词在法律文本中起着重要作用,可以用来区分权利、义务和声明等含义不同的法律术语。在法律英语中,“shall”用来表示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决定的强制性后果,而不是将来时的表征。法律义务同道德、宗教上的义务不同,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的,必须承担某种责任或者义务。中国实行法定义务的通常用语是“有……的义务”,“应当”。“在汉语的法律文本中,当施加强制性义务时,常用‘应当’来代替‘必须’。”英语的对应词常使用“shall”和“must”。例如:《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涉及有关“承诺”的条款“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方正出版社的译文为“An acceptance shall be madein form ofa notice…”,而法制出版社采用了“an acceptance may be made by performing anact,…”在该版本中,“应当”被翻译成“may”。虽然在法律文本中“may”也可表示许可或权利。但是法律主体有执行或不执行的权力,原有的法律效力被大大地削减。
2.3转换译法
2.3.1语态的变换
汉语是一种主体思维方式的语言,句子结构呈弱势,有时即便意义上被动,也仍然使用主动句式。而被动语态是英语的主要句法特征之一,被动语态可以隐藏施动者,更有利于思维的自由表达。法律英语也是如此。在英语中使用被动语态可以增强法律英语的客观公正的风格。合同中通常强调各方之间的普遍法律关系,行为人一般不会出现在文章中。因此,在翻译过程中,应该重视这两种语言之间的语态转换。例如:《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方正出版社的译文为“…the problem shall be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ated clausesof thecontractorwith tradepractices.”译文恰到好处的使用了被动语态,并添加主语“the problem”。汉语是话题突出型语言,因此有很多非主语句子,而英语的每个句子都必须有一个主语。因此,在翻译这种类型的句子时,译者应该通过添加主语并且使用被动语态来表达原文所传递的信息。
2.3.2词类的转移
汉语和英语具有几乎相同的词类,但是在翻译时,它们并非一一对应。动词名词化在英语法律文本中被广泛使用。在一个汉语句子中可以使用几个动词,但在一个英语句子中只能有一个动词。因此,在汉译英的过程中,一些动词应该翻译成英语的名词。相应地,汉语中的“副词+动词”结构往往被翻译成“形容词+名词”结构。这种类型的转换被称为名词化。例如: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中的“……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此句中有“约定”“实施”“使用”“分享”等动词,且并非并列平行的,需要分层次表述。因此方正出版社的译文为“…stipulate the method for sharing any subsequently improvedtechnologicalresultobtainedfromthepatenexploitation or utilization of the technical know-how…”,“stipulate”做了句子主语,“sharing”变为动名词,“exploit和utilize”采用了名词形式,做“obtainfrom”的宾语,这样安排句子成分符合英语读者的阅读理解习惯,就可以巧妙合理地解决了一句话中由多个动词所造成的困惑。
2.4增译
在法律文献翻译中有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就是,两种语言所表现的结构不同,从而有必要进行一定的句子成分增加。增译指的是在翻译的过程中译者恰当地添加一些词语,以期更加真实通顺地表达原文所要表述的中心思想,而不是简单肤浅地去保持原文本与翻译文本之间简单的词汇数量上的匹配。例如:
《合同法》的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法制出版社采用不及物动词“arrive”进行直译“the acceptance shall arriv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而方正出版社使用了及物动词“reach”,并且在其后添加宾语“offeror”,使得指代更加明确。
此外,在英语中语句的各个成分之间的相互连接,通常需要使用各种适当的连接词,这样才能够表述清楚其内部的结构关系。在汉语这种语言中,句子内部各个成分之间或句子之间的结合,大多数要依靠语义上的贯通,是极少要用到连接性词语的,所以汉语相对而言形式短小精干。在汉译英的过程中,翻译者必须首先理解句子和其各成分之间的语法关系,然后根据英语的语篇结构重新排列,适当添加连接词,可以有助于目标文本的可读性。
2.5反复法
简洁是用最少的词汇表达必要的意思。在日常英语中,通常使用代词、同义词或语言变体,来指代上文提到的内容,以避免冗余的重复。然而,在法律英语中,极少有代词出现,因为使用过多的代词会使指代混乱,会降低法律文本的准确性。因此,译者应尽可能少地使用代词,除非在绝对不会产生歧义的情况下。例如:
《合同法》的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在原文中“受托人”“委托人”和“第三人”交織出现,并且转换频繁。很显然,使用代词会产生歧义,两个出版社的译文都选择同样重复使用了“the principal”“the agent”“the third party”三个名词。
3结束语
法律语言是严肃语言,陈述事实,阐明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因此,在语言的使用上,要客观、准确,否则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甚至于产生严重的后果。
法律英语属于正式的规范语体。法律翻译者进行翻译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译文通顺,保证原文的关键信息能够得到准确地传递。针对法律英语的特点,翻译的具体方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不同的译本灵活机动地处理,采用不同的翻译技巧。功能翻译理论为法律翻译者确立了合理地理论构架,本文通过实例的分析,证实了“功能对等”原则在法律翻译中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英汉对照) [Z].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英文对照)[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