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型本科高校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实施路径研究
2021-01-08孙结才
姚 明 孙结才
(铜陵学院,安徽 铜陵 244061)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治中国建设的人才教育培养问题, 明确指出,“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 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1],强调了法治人才培养对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意义。 本文拟以应用型本科高校法治人才培养为研究标的, 通过对现有研究和教育实践两个维度的实证考察,分析现状、剖析问题,最终基于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坚持德法兼修 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的意见》,提出优化对策建议。
一、 应用型本科高校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研究与实践现状
(一)研究现状
1.剖析应用型本科高校实施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短板
学者们基于应用型本科高校自身状况,通过与重点大学、法学强校等高等教育机构的横向比较, 实事求是地指出了应用型本科高校在实施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中的短板不足。王晓慧指出“对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由于应用型本科高校以地方高校为主,相较于‘国家队’和法学教育传统名校而言,在生源、师资等方面都存在先天的局限性”[2];张先友认为,“由于财力不足,相较于重点大学而言,应用型本科高校在建设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服务中心、法学实验室等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必备的硬件设施方面,存在天然的劣势”[3]。
2.阐释应用型本科高校实施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中的主要问题
学者们通过分析应用型本科高校实施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的实然状况与应然要求之间的差距不足, 客观分析和阐释了目前我国应用型本科高校在实施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中存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吴文平等人认为“一些应用型本科高校在培养卓越法治人才时,目标不明确、定位不清晰,脱离了‘应用型’的办学要求”[4];宣刚等人强调“一些应用型本科高校在法学教育中存在实践环节的‘形式化’、‘过场化’等问题,与现实的法律职业要求之间的脱节现象比较严重, 导致毕业生缺乏应用技能,在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中力有未逮”[5]。
3.探讨应用型本科高校提升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质效的可行路径
学者们先“破”而后“立”,在立足我国应用型本科高校师资、财力等现实条件的基础上,对改进和提升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质效的可行路径提出了若干意见建议。 王贞建议“应用型本科高校应以法律职业为导向,通过完善和强化专业见习、社会调查、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毕业实习等实践课程安排,突出鲜明的应用特征, 以提升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质效”[6]; 李晏认为“应用型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直接瞄准和对接国家司法考试(注:国家司法考试现已正式更名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按照考试大纲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进行改革和调整,通过提升‘通过率’,以凸显应用型高校的特色和优势”[7]。
综上可知, 当前在应用型本科高校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问题的研究上,学者们通过学理分析和实证考察,取得了不少有益的成果,但亦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一些研究往往将该应用型本科高校卓越法治人才的教育培养问题视为单纯的学理问题而漠视其社会实践性,因而未能准确把握该问题的现实尺度;一些研究“引而不能发”,仅提出了目前应用型本科高校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所存在的问题,而无法提出解决问题的切实可行之道;一些研究虽基于相关应用型本科高校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的实践进行了一定的实证分析, 但深度和广度不足,未能深刻把握我国应用型本科高校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现状。
(二)实践现状
1.部分高校建构了学校与地方司法实务部门卓越法治人才联合培养模式
部分高校基于长期形成的与地方司法实务部门的合作关系,通过“借助外力”的方式,建构了学校与地方司法实务部门卓越法治人才联合培养模式。 例如,“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开设法学专业( 律师学方向),与淄博市律师协会,法院、检察院等司法实务部门一起联合培养应用型法治人才, 合作培养法学专业(律师学方向)本科生,共建教学、科研、就业实习基地,为法学专业学生开展法律实务训练, 并及时开展法律疑难问题、前沿问题研讨”[8],初步形成了“学校—司法实务部门联合培养”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2.部分高校立足于地方法治人才需求,因地制宜设计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模式
部分高校牢牢把握地方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 将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根本指针和价值取向,以“地方需要”来制定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模式。 例如,“上海政法学院作为具有鲜明政法特色的地方应用型高校, 为满足上海市法治人才的实际需求, 开设了地方应用型卓越法治人才试点班、涉外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试点班,并构建了竞争淘汰机制、中期选拔机制等机制措施”[9],打造了极具地方特色的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模式。 其他应用型本科高校为教育培养卓越法治人才,亦在课程设置、教学安排和师资结构等方面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在此笔者不一一赘述。
综上可知, 目前我国应用型本科高校在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上“各有各的高招”,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毋庸讳言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一些探索视野欠广、格局欠小,仅圉于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狭隘空间,未能从法学专业与相关专业, 法律知识与相关知识之间的关联性出发,来统筹分析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课程设置、教学安排等问题;一些实践做法未能从“应用型本科高校”的客观实际出发,“照搬照抄”现象还比较突出,缺乏针对性和特色性。
二、《关于坚持德法兼修 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的意见》的新精神、新理念解读
(一)将“法律人才”演化升级为“法治人才”
《关于坚持德法兼修 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的意见》将过去文件中的“法律人才”改为“法治人才”,虽然仅有一词的改动,但发生了质的变化。 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注重技能型、 实务型方向, 更为强调培养学生的职业实践能力,而“法治人才是兼具法律之德性、法律之知性、法律之技性的‘三性’全面发展的法律工作者,法律之德性,是指法治人才既具有时代特色的法治精神,也有国别特色的政治素养,还有职业特色的伦理道德;法律之知性,是指法治人才应当具备的法学基本知识;法律之技性,是指法治人才应当具备的职业工作能力”[10],由上不难看出,法律人才主要强调和突出的是“技”的培养,而法治人才是“术”与“技”的结合,法治人才的内涵和外延较之法律人才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二者高下立见分晓。 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虽然可能培养出一个很好的 “法律工匠”,但无法塑造真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信仰者、 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者、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推动者和中华法治文明的传承者, 因此难以适应和满足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之需要。 综上,《关于坚持德法兼修 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的意见》将“法律人才”演化升级为“法治人才”,非形式之变化,而是对人才培养的维度、人才培养的高度提出了更严和更为科学的要求。
(二)将“立德树人、德法兼修”作为培养方向
在中国传统社会的人才观中,“德”居于突出地位,正如北宋政治家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所言,“德者,才之帅也,德胜才,谓之‘君子’,才胜德,谓之‘小人’”。 不难看出,在中国古代先贤的眼中,对人才的要求是德才兼备,而“德”更加重要,放在“才”之前。 的确,即使一个人掌握的文化知识、技能和本领再多,如果缺失了德行,则不仅不能有利于社会、服务于社会,反而可能会成为社会的蛀虫, 对法学人才的教育培养而言亦是如此。 君不见,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到安徽省高级法院院长张坚、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杨克勤,再到所谓“精英律师”的胡燕瑜、郝建华们,哪个不是有着光鲜的教育背景?哪个不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 但最终都走到了党和人民的对立面,成为了法的核心价值——公平、正义的背叛者,这其中虽然有其个人原因, 但也离不开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过于强调法律专业技能培养, 而对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教育相对弱化的缘由。 基于此,《关于坚持德法兼修 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厚德育,铸就法治人才之魂,注重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贯穿法治人才培养全过程各环节”,将“德”作为新时代法治人才教育培养的重要内容, 以强化和补足这一长期存在的短板和不足。
(三)将“明法笃行、知行合一”作为教育要求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重要的不是认识世界,而是改造世界,中国传统社会亦重视学以致用,强调了学习的根本目的在于服务社会实践。 《关于坚持德法兼修 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的意见》明确将“明法笃行、知行合一”作为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的要求, 不仅高度契合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和中国传统文化的科学理念, 更是对全面建设法治中国的及时回应。 当前,我们已经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时期,法治中国建设如火如荼,但同时我们的立法、 执法和司法等法治实务工作也更加迫切地需要各类高素质法治人才的“加盟”。 因此,对教育培养新时代法治人才而言,不仅要使其懂法明理,而且还要使其能把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充分应用于社会实践之中,即既能“提起笔来著文章”,又能“站起身来担正义”,真正能够投身和服务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事业之中。 “明法笃行、知行合一”的教育要求,既及时又必要。
三、我国应用型本科高校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实施可行路径探究
应用型本科高校作为以应用型人才为培养特色的高等学府,在贯彻实施高校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中,要按照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战略擘画的整体要求,在充分领会《关于坚持德法兼修 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的意见》的新精神、新理念的基础上,立足于自身实际,寻找可行路径,具体如下:
(一)以法治人才培养为目标,创新人才教育机制
《关于坚持德法兼修 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的意见》中的根本逻辑起点在于人才培养目标的“升级”,即由“法律人才”上升为“法治人才”,在人才培养的内涵、外延等方面高度契合法治中国建设的应然需求。 因此,对各应用型高等院校而言,为贯彻落实这一新理念,需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尽快修订完善各类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将新时代法治人才的培养要求和理念全面贯穿于各类规章制度和教学规范之中。 培养法治人才的理念首先要体现在应用型高等院校的“顶层设计”中,只有如此才能正确引导具体实践。 在此要特别强调的是, 该项工作的开展要注重充分吸收吸纳广大学生的意见建议,防止“闭门造车”造成新的制度安排“水土不服”。二是通过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 让实习实训单位充分认识和了解《关于坚持德法兼修 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的意见》中人才培养理念的“升级”,从而更好地形成与应用型高等院校的“合力”。 主要应立足于,按照法治人才培养的标准和要求,调整相关实习制度,以实现整合升级实习实训基地,切实服务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之目的。 三是要大胆更新教育理念,创新教育方法。 在立足于我国应用型本科高校法学教育历史文化、办学特色和师资力量基础上,按照《关于坚持德法兼修 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的意见》 所要求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等精神,通过诊所式教学法、仿真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多维教学方法和手段,借助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平台,使应用型本科高校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的相关要求和目标具体化、实践化。 例如,在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应用型本科高校要凸显和强化其应用型特色,可通过构建由法学教师、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司法行政人员、执业律师、人民调解员、“乡土法杰”、优秀毕业生等九类群体组成的法律诊所师资队伍,打造“9+1”模式下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案,通过让学生参与到“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之中,使其能够综合运用兼具法律、伦理、习俗的“情、理、法”相融合的中国式矛盾纠纷化解方案, 解决目前法学教育中学生司法实务技能欠缺和“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生成乏力等问题。
(二)以德法兼修为要求,创新师资建设机制
强调“德”在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中的价值地位是本次《关于坚持德法兼修 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的意见》的一大亮点。 “正人先正己”,要想培养出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首先要有德法兼修的师资队伍,因此必须创新完善法学师资建设机制,具体建议如下:一是完善法学教师师资录用机制。 录用法学教师不仅要看其学历学位、论文课题以及教学效果,亦要重点考察和关注其行为品行,而且要将“德”作为法学类教师聘用的首要标准, 只有如此才能为培养德法兼修的卓越法治人才提供扎实的师资保证; 二是建立健全法学教师评价标准。 建议在对法学教师的日常考核中,参考《关于坚持德法兼修 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的意见》 中对卓越法治人才德法兼修的评价标准和要求, 首先要看教师做的如何,改变过去轻道德品质,重业务技能的异化状态;三是积极与本地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等部门沟通对接,选纳一批既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亦具有高尚法律职业情操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校外辅导员等职务,充分利用好本地社会教学资源。
(三)以明法笃行为指针,创新学生评价机制
《关于坚持德法兼修 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明确质量目标,细化质量标准,强化过程监控和质量评价,切实推动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的确,只有确定了标准才能为前进指明方向, 而在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中,学生评价标准无疑是最为关键和重要的一个,因为其直接影响学生的思维和行动,是对学生最能产生影响的“指挥棒”,基于应用型本科高校和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实际,现提出如下建议:基于“明法笃行”的精神理念,按照 《关于坚持德法兼修 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中关于“加强学生职业意识、职业伦理教育,增强学生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具体要求,将法学理论掌握与实践动手能力并重,在期中、期末等考试、考核中,应用型本科高校更要突出“应用”二字,改变传统的“一张试卷定乾坤”模式,将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纳入考核指标,如其担任实习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助理的工作业绩;在校内外专兼职教师指导下参与法律援助、 参与多元化纠纷调解等方面的工作表现等, 建议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分数所占权重不低于试卷整体分数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