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袭警罪的立法与落实
2021-01-07王雪娇
韩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采用非独立罪名模式,没有单独设立袭警罪,在刑法中以公务执行妨害罪来处罚袭警行为。此外,韩国通过一些专门针对警察的法律如《警察法》《警察职务执行法》《警务人员服务守则》等具体规定来规范警察执法行为及保护警察合法权益。
韩国近年来的袭警情况
根据韩国警察厅网站提供的年度工伤殉职警察数据,造成警察工伤殉职原因包括“安全事故”“犯人袭击”“交通事故”“疾病”四个类别。从袭警罪的研究视角来看,主要是考虑直接外力作用对警察的伤害。虽然“疾病”中的新冠肺炎病毒、心脏病等不算袭警的结果,但执勤过程中被交通工具意外撞到的,应该算入袭警中进行研究。
近年来,韩国违法犯罪分子袭警造成警察伤亡的数字呈现出上升的趋势。通过韩国2017-2019年警察工伤统计表(表1)可以看出,2019年韩国警察工伤总人数为1996人,比2018年同期增加了9.8%。这些工伤人数中,遭到袭击受伤的警察有584人,这比2018年的531人遇袭受伤增加了9.9%。2018年因交通事故工伤的警察427人,比2017年的408人同比增加了4.7%,而2019年同期有381名警察遭遇交通事故。另外,无论是男性警察还是女性警察,工伤人数都有所上升。2019年,男性人数由2018年的1683人上升了10%,达到1851人;女性人数由2018年的135人上升了7.4%,达到145人。
根据韩国前国会议员郑仁和发布的资料显示,韩国各个市道的袭警情况是不同的。 2016年到2018年三年来,袭警量最大的前五个地区分别是京畿道(392)、首尔(285人,其中包括1人死亡)、大邱(105)、仁川(102)、釜山(88),袭警量最小的五个地区是济州岛(12)、蔚山(38)、大田(41)、忠清北道(49)、全罗北道(49)。此外,由表2可以看出,2018年韩国警察工伤人数同比增长最快的前五个地区为忠清南道(69%)、忠清北道(58.7%)、全罗南道(35.8%)、首尔(30.7%)、庆州北道(27.1%)。其中,因“被犯人袭击”造成工伤的警察,忠清南道有25名,同比增长66.7%;忠清北道23名,同比增长64.3%;全罗南道25名,同比增长127.3%;首尔106名,同比增长30.9%;庆尚北道24名,同比增长41.2%。2018年全年袭警量最多的是首尔地区,增幅最快的是全罗南道地区。
韩国袭警罪的立法情况
韩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其袭警罪首先需要法律方面的依据。从法律层面上看,涉及袭警罪的韩国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刑法层面、其他法律层面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层面。
(一)韩国刑法层面的袭警罪规定
在韩国法律体系中,没有单独针对袭警规定的条文。在韩国刑法第八章中,统一对公务执行妨害罪作出了规定,但没有具体规定法律所保护的执行公务的范围。警察公务员作为行使公权力的主体,无疑成为该法条所保护的主要人群。与保护警察执法权益相关的法条是第136条第一项“攻击或威胁公职人员执行公务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千万韩元以下罚款”;第二项“以强迫、胁迫公职人员履行职务或辞去职务为目的,攻击、威胁公职人员的,也同前款处罚”;以及刑法第137条“以欺诈等手段妨碍公职人员执行职务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千万韩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除此之外,在执法过程中,如遇到犯罪分子辱骂警察、拒不配合执法的违法行为,警察公务员也可以适用刑法第307条关于诽谤罪和第311条关于侮辱罪的规定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二)其他法律层面的袭警罪规定
在韩国专门针对警察的法律中,对警察遇到袭击时的处理方法作出了规定。韩国《警察职务执行法》第一条中规定:“本法规定的警务人员的职权,应当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最低限度内行使,不得滥用。”并对警察使用警用装备的情形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条(警用装备等的使用)
(1) 警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可以使用警用装备。但是,使用可能危害人的生命或身体的警用装备(本条以下简称“危险警用装备”)时,必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后方可使用。
(2) 第一项中的警用装备是指武器、警用装具、催泪瓦斯及其发射装置、喷水器、识别装置、海岸监视装置、通信装置、车辆,船舶及航空器等警察在执行公务中使用的装备和工具。
(3) 警务人员不得擅自改装警用装备或在警用装备上安装任意设备并以非正常方式使用,从而对他人的生命或身体造成伤害。
(4) 应尽量减少使用危险的警用装备。
(5) 警察厅厅长拟引进新的危险警用装备时,应按总统令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并将安全检查结果报告国会下属的常设委员会。安全检查应有外部专家共同参与进行。
(6) 危险警用装备的种类、使用标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标准等,由总统令規定。
第十条之二(警用装备的使用)
(1) 警务人员在有充分理由认为有必要履行下列各项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通过合理判断情况,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警用装备:
A.逮捕或者防止在押犯或者犯有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拘役或监禁罪的罪犯逃跑的;
B.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和身体不受侵犯;
C.制止阻碍警察执行公务行为。
(2) 第二项所称警用装具,是指警务人员随身携带,用于抓捕、镇压罪犯的手铐、警绳、警棍、盾牌等。
第十条之三(喷射器的使用)
(1)警务人员在执行下列各款规定的职责时,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经过现场责任人判断,可使用喷射器(根据《枪支、刀剑、爆炸物等安全管理法》规定的种类,并包含使用其所需要的催泪制剂等)和催泪弹:
A.逮捕或者防止罪犯逃跑的;
B.制止因非法集会、示威对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身体、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
第十条之四(武器的使用)
(1) 有正当理由逮捕犯罪分子,防止犯罪分子脱逃,保卫和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和身体,制止执行公务的抗议活动时,警察应当合理判断情况,武器可以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但是,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外,不得对人造成伤害:
1. 属于刑法规定的自卫和紧急疏散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充分理由认为除使用武器外没有其他手段阻止或逮捕罪犯的:
A. 已犯或有充分理由怀疑犯有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三年以上徒刑或监禁罪的人企图逃跑或者阻碍警察执行公务时;
B. 在执行逮捕、拘留和扣押搜查的过程中,抗议警察执行公务或企图逃跑时;
C. 第三者协助有A、B项行为人进行逃跑并向警察执行公务进行抗议的;
D. 犯罪分子或有引起骚乱违法行为的人员,经警察命令丢弃或投降三次以上,但警告无效仍携带武器和武器等危险物品继续抗议的。
(3)武装间谍在执行反间谍行动中不服从警察的投降命令。
1.第一项所称“武器”,是指以对人的生命或身体造成伤害为目的的手枪、步枪、剑等;
2.在进行反间谍、反恐等与国家安全有关的行动时,除个人枪支外,还可以使用公共武器。
(三)相关规范性文件层面的袭警罪规定
根据韩国警察厅发布的2015警察白皮书,其中对警察应对袭警情况下的执法原则进行了规定:“妨害政府警察执行公务的,国家警察厅将立即出动警力赶赴现场,逮捕嫌疑人,并加强现场初步控制措施。遇到对警察直接进行人身攻击等情况,按照零宽容原则申请逮捕令对其进行逮捕。”
韩国袭警罪的落实情况
随着袭警量的日益增加,韩国警察的公权力正在受到严重挑战。据统计,截至2019年6月,韩国警察泰瑟枪保有量共有11000余支,其利用率却日益下降。全国警察执法中使用泰瑟枪的2016年433件、2017年379件、2018年338件,2019年全年和2020年上半年一共只有332件。同样,对于妨害职务执行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也不容乐观。根据韩国警察厅官网公布的数据,在2018年,韩国因职务妨害罪被拘留的有11426人,比2017年的12880人下降了11.3%,其中被逮捕的有656人,比2017年的901人下降了27.2%。耍酒疯妨碍执法、辱骂警察、破坏派出所办公用品甚至持刀袭警事件偶有发生。这些不利因素正在对韩国警察的公权力造成巨大伤害,甚至韩国社会流传着一种说法:警察的公权力正在沦落为“空权力”。
保护市民安全是警察的职责,但在韩国现实中为何这个群体却屡屡受挫?造成韩国警察这样的窘境与民众对警察的看法不无关系。韩国社会强调个人人权,公民意识中存在对公权力的轻视。根据韩国大检察厅官网上发布的《2019年犯罪分析》显示,在2018年,韩国涉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共9120名,其中,有妨害公务执行前科的有1793名,占总数的19.7%。这意味着每十名妨害公务执行的犯罪嫌疑人中就会有两人再犯。且与美国警察手腕强硬不同,韩国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如果发生市民受伤的情况,社会舆论很容易倾向于警察滥用职权暴力执法,警察最终会受到纪律处分或被起诉。例如:几年前,忠清北道清州的一名警察在查处一起违反信号灯事件中被指控滥用职权行使逮捕权,起因是这名警察在开具罚单时遭到当事人的拒不配合。类似妨碍公务执行的事件层出不穷,而当事民警迫于积极执法可能会面临法院调查、不利的舆论影响以及自证执法合法性等重重困难,只好选择忍气吞声,消极应对。
除了公民的漠视态度外,造成这类违法分子屡教不改的根本原因在于“棉花大棒”式的轻判。尽管妨碍公务执行的犯罪人数量在逐年增加,但逮捕率却在下降。根据韩国警察厅官网公布的2016~2019年妨害公务执行违法行为逮捕统计表(表3)可以看出,在2018年,韩国有11426人因妨碍公务执行罪被拘留,其中被逮捕的有656人,仅占5.7%。而在2019年,因妨害公务拘留的13235人中只有617人被宣布逮捕,比2018年同期下降了5.9%。
虽然韩国刑法第136条妨害公务执行罪明确规定攻击或威胁公职人员执行公务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千万韩元以下罚款,但是由于妨害公务执行的嫌疑人大部分是醉酒者,法律意识淡薄,并有精神障碍等量刑情节,他们往往仅被处以训诫谈话、罚款了事。而且被判处徒刑缓期执行的比率也在逐年上升。根据韩国大法院向国会提交的2020年关于一审刑事案件中妨害公务执行罪的相关资料,妨害公务执行人员中被缓刑的比例从2010年的31%上升到2019年的50%。2020年上半年,韩国妨害公务执行罪移交审判的 4158 名罪犯中,近一半(49%)人被判处缓刑。违法的成本低、“棉花大棒”式的司法轻判也助长了民众对公权力的轻视风气。
有韩国网友曾描述,韩国警察被赋予的权力“像指甲盖一样大”,被賦予的责任却有许许多多。2018年7月8日,庆尚北道永阳派出所的金善贤警员在接到112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在与患有精神分裂症的A某对峙过程中被A某挥动的凶器刺中身亡,另一名在现场出警的民警虽无生命大碍,但头部也受了重伤。此事件发生后,韩国青瓦台公众请愿公告栏上立即涌现出大量呼吁加强韩国警察公权力的留言。根据韩国《警察职务执行法》第一条规定,警察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得使用武力制止,只能进行最低限度的被动处理。事实上,如果韩国警察进行积极处理的话,一不留神就又会被卷入警察过度镇压群众的争议中去,严重时甚至连民事损失赔偿都要由警方承担。这样的执法大环境,造成韩国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缩手缩脚的局面。
【作者简介】王雪娇,女,上海外国语大学韩汉英口译硕士。现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建国门外派出所民警。曾担任第九届亚洲色彩论坛暨第九届“色彩中国”颁奖典礼、“东亚的历史与未来”第五届上海—木浦学术年会、中韩“一带一路”合作论坛等多项国际会议的同(交)传工作。
(责任编辑:古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