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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通报

2021-01-07

四川农业与农机 2021年2期
关键词:禁渔期宣汉县渔具

案例一

2021年1月1 日是四川省长江流域十年全面禁捕的第一天。当日16时30分,眉山市彭山区渔政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干警开展联合执法巡查时接群众举报,有人在江口街道大塘村4 组岷江河里驾船使用地笼网捕鱼。接举报后,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当场挡获了正在使用地笼网捕鱼的李某某,共查获渔获物1.29 kg、涉渔“三无”船舶1条、地笼网1幅。

按《刑法》第340 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其中‘(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李某某在长江流域“十年禁捕”首日,顶风作案,在禁渔区及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典型,性质恶劣。按照《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行刑衔接相关规定,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案例二

2021 年 2 月 2 日 22 时 45 分,宣汉县渔政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有人在清溪镇锣寨村大石盘河段疑似使用禁用渔具捕鱼。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奔赴案发地,现场抓获当事人覃某某、白某某正使用禁用渔具钓鱼。经查实,2 月2 日,覃某某、白某某在清溪镇锣寨村大石盘河段(该河段为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过江钓(俗称“台钓”)钓鱼,现场查获鱼饵活泥鳅0.25 kg、过江钓2副,每副过江钓长200 m,约每20 m 安装一盏灯,每盏灯下挂一个鱼钩,鱼钩上挂活泥鳅,共10只钓钩。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严禁使用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钓具、钓法”“禁止使用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按照《关于宣汉县天然水域禁捕的通告》规定:“禁止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鱼工具,禁止使用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等相关规定,覃某某2 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构成了使用禁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宣汉县农业农村局没收了覃某某、白某某非法渔获物,并对覃某某、白某某处以2 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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