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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具有正当性、合法性、不可侵犯性
——《共产党宣言》提供的理论依据

2021-01-07沈宝祥

泰山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私有制公有制共产党宣言

沈宝祥

(中共中央党校,北京 100000)

在我们的社会中,除了公有制经济,还有大量的民营经济。民营经济是非公有制经济,人们称之为非公经济。

这些非公的民营经济,是伴随改革开放而出现、发展的。究竟怎样看待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民营经济?对此,长期以来有不同看法,争论不断。

多年来对民营经济持怀疑和否定态度的人说,社会主义就是要消灭私有制。这种观点符合科学社会主义的原理吗?

科学社会主义是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对这个问题,我们还是应当看看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

《共产党宣言》(以下简称《宣言》)是马克思、恩格斯阐述社会主义的基本著作。那么,《宣言》是怎样阐述所有制问题的呢?

一、社会主义不废除“一般的所有制”

《宣言》提出并阐明:“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1]这几句话,是《宣言》最具实质性的内容。

《宣言》讲了两种所有制,即“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和“一般的所有制”,这两种所有制都是私有制。《宣言》对这两种私有制,采取了很明确而不同的态度,一个是“不废除”,一个是“废除”。

怎样理解《宣言》中这些重要而又精辟的论述呢?

首先,马克思、恩格斯是从“共产主义的特征”的高度,论述所有制问题的。

《宣言》讲的“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不是一项政策、一项措施,而是从什么是共产主义社会的高度来讲的。那时,他们对未来新社会的构想还比较笼统。1875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分为第一阶段和高级阶段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就是社会主义阶段。从逻辑上说,《宣言》讲的应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特征,因此,可以将《宣言》的这句话,理解为“社会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

其次,共产主义的特征(应理解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特征)既然不废除一般的所有制,也就意味着保留和存在“一般的所有制”,发展这种经济,不应将社会主义理解为纯而又纯的单一公有制的社会。

最后,按照《宣言》的论断,“一般的所有制”的存在和发展,不是局限在社会主义社会某一阶段,而是在整个社会主义社会。

二、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废除“一般的所有制”

什么是“一般的所有制”呢?

从《宣言》的上下文看,所谓“一般的所有制”,是指资产阶级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的私有制(1)那时,英国等资本主义国家不存在封建土地所有制。。

《宣言》紧接着说:“有人责备我们共产党人,说我们要消灭个人挣得的、自己劳动得来的财产,要消灭构成个人的一切自由、活动和独立的基础的财产。”“好一个劳动得来的、自己挣得的、自己赚来的财产!你们说的是资产阶级财产出现以前的那种小资产阶级的、小农的财产吗?那种财产用不着我们去消灭,工业的发展已经把它消灭了,而且每天都在消灭它。”[2]

《宣言》中这些常常被人们忽视的话,其实包含了深刻的思想。

第一,这里所说的“小资产阶级的、小农的财产”,应当是属于《宣言》所说的“一般的所有制”范围。这里所说的财产,就是生产资料。我们可以把这一段话看作是对“一般的所有制”的注解。

第二,小资产阶级的、小农的财产,是“个人挣得的、自己劳动得来的财产”。这说明,这种财产不是剥削所得,也不是抢掠偷盗来的,是自己劳动所得,是合法经营所得。

第三,小资产阶级的、小农的财产,是“构成他们个人的一切自由、活动和独立的基础的财产”。这说明,拥有自己的财产,是人们自由和独立的物质基础。《宣言》的理论概括,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此都有切身感受。

小资产阶级的、小农的财产,即“一般的所有制”经济,是“个人挣得的、自己劳动得来的财产”,因而具有正当性、合法性,是不可侵犯的。

三、关于“不废除”与“彻底决裂”

《宣言》申明:“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不废除,就意味着允许这些经济形态的存在和发展。

《宣言》又提出:“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长期以来,人们据此理解为,共产主义革命就是要消灭一切私有制。

怎样理解这两个似乎是矛盾的提法呢?

这就需要弄清楚《宣言》等著作的历史背景和针对性。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这一重要著作开头就说,他们创立的社会主义理论,“首先是对统治于现代社会中的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阶级对立和统治于生产中的无政府状态这两方面进行考察的结果”。这就表明,科学社会主义是以英国等当年最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为背景、为对象的。而在这里,已经不存在“资产阶级的所有制”以外的“一般的所有制”了。马克思的判断是:在英国,彻底完成了对农民的剥夺。阅读《宣言》,通篇讲的,都是资产者与无产者的矛盾。在这样一些当时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废除了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就实现了全部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就实现了“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我们应当从这样的历史背景,来理解《宣言》的这个论断。

欧洲其他一些国家,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阶级对立”,但还存在小资产阶级和小农。当时,“旧欧洲的一切势力”制造各种舆论,攻击诬蔑共产党人。共产主义要消灭一切私有制,是他们制造的一个主要舆论。

《宣言》明确宣布:“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这是对反共产主义者的回答,又完整地宣示了共产主义的原理。

长期以来,一些人持公有制就是社会主义,私有制就是资本主义的观点,他们的依据就是马克思、恩格斯“两个决裂”的论断。其实,这是对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片面理解和误读。

四、社会主义社会是什么样的社会

共产主义(即社会主义社会)不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这涉及怎样理解社会主义的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等论断,是指英国这样当时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当时的英国,已经没有了小农。在这样的国家,废除了资产阶级的私有制(2)马克思、恩格斯还有“消灭”“剥夺”的提法,意思都相同。,实现了社会占有生产资料,就实现了“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这样的社会,当然是社会主义社会。

但是,有些国家,还有“一般的所有制”,即其它私有制的存在。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和他们的逻辑,在这样的国家实践社会主义,就不应当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应当允许“一般的所有制”的存在和发展。在这样的国家,废除资产阶级的私有制以后建立起来的公有制,必然处于主体地位。“一般的所有制”就必然成为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经济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存在和发展。这样的社会,当然也是社会主义社会。

以上仅从所有制的视角,讲社会主义社会。对这个问题,恩格斯在他的基本著作《反杜林论》中,有很深刻的阐述。

社会主义是什么样的社会呢?

恩格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恩格斯讲的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社会是由人群组成的,人在社会中的生存状态,是社会的实质问题。社会主义社会更是如此。

恩格斯以上关于社会主义的论述,指明了三点:

一是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首要一条。马克思和恩格斯为什么要废除资产阶级的私有制?他们判断,资产阶级的私有制已经成为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桎梏(障碍)。他们认为,废除了资产阶级的私有制,由社会占有生产资料,就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实践社会主义,首先要致力于发展社会生产力,要调动各种经济形式的潜能,推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二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是最终目的。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最终目的,是消除两极分化,使全社会成员过上富裕幸福的生活。社会主义应把发展生产力的成果,创造的财富,即经济学所说的剩余价值,最大限度地用于改善民生。如果社会生产力发展了,社会财富增加了,却未能最大限度地用来改善全社会成员的生活,实现共同富裕,就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三是人的全面发展。保证社会成员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这就是人的全面发展。这就意味着,社会主义要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等事业,在培养新人上下功夫。社会主义要创造条件,提供广阔的空间,使人的聪明才智能很好的发挥(包括办民营企业)。恩格斯强调,要保证社会成员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只有在自由的环境下,人的体力和智力才能获得充分的发展和运用。自由,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们党提出的“以人为本”,较好地体现了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的论述。社会主义应当是“以人为本”的社会。

考察和判断社会主义,要把公有制同上述三点联系起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这是社会主义的首要标志。但是,对公有制要有清醒的认识,不应孤立地表面地看公有制。改变所有制本身不是目的,发展社会生产力也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使一切社会成员过上充裕的物质生活,使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成为人的解放的重要一步。无视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无视经济效益,无视其效益是否为全社会共享,无视全社会成员的生存状态,评价所有制的优劣,抽象地议论公有制,盲目地崇拜公有制,不加区分地反对私有制,不符合科学社会主义的初衷。如果是苏联那样的公有制,特别是苏联后期那样的公有制,如果是我国人民公社那样的公有制,如果是像胡耀邦所说的“全民所有,全民皆无,全民皆困”那样的公有制,就不符合马克思和恩格斯主张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初衷。孤立地抽象地议论公有制,会陷入为公有制而公有制,甚至“唯公有制”的泥坑。

五、理直气壮地发展民营经济

《宣言》关于不废除“一般的所有制”的论述,为我们正确认识、对待我国现实社会中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指针和依据。

中国原来的社会主义是照搬苏联模式,其主要特征,一是纯而又纯的公有制,二是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苏联模式已经形成了一套理论,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禁锢着社会主义者的思想。“文化大革命”末期,我国的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照搬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已经走到自己的尽头。正如邓小平所说,再不进行改革,就要葬送社会主义事业了。进行改革,首先要解放思想,在什么是社会主义的问题上突破,主要是突破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包括其理论和观念。在所有制方面,我们创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在初级阶段,突出的问题是贫穷和落后,因此,要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从而突破了传统社会主义的一个主要的僵化观念。

改革开放以来,在初级阶段理论指引下,我国社会中生长出大量类似“小资产阶级的、小农的财产”的所有制,我们称之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民营企业。现在,这种经济已占半壁江山。人们有“五,六,七,八,九”的说法,即民营经济贡献了中国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这是2017年的估算,现在大概也是如此。这些数字,有力地表明了,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重要经济基础。我国的经济总量由改革开放起步时的3600多亿,增加到2019年的90多万亿,全国人民的生活普遍有了大幅度的改善。这些,在照搬苏联模式的那种社会主义下,是不可想象的。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成就,有力地证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和生命力。

但是,初级阶段理论存在明显的局限性。这个理论没有回答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所有制该怎么办的问题。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出现了一轮又一轮的“姓资姓社”的争论;近年来,更有人提出“民营经济退场论”,鼓吹“消灭私有制”。出现这些问题,同我们的理论不彻底有一定关系。其实,《宣言》早就有明确的回答。由于受苏联模式和“左”的思想的影响,阻碍了人们对《宣言》的全面准确理解。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民营企业,如同《宣言》所说的“小资产阶级的、小农的财产”那样,是“个人挣得的、自己劳动得来的财产”,是从业者克服困难,艰苦创业,合法经营的成果,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形态,具有正当性、合法性、不可侵犯性,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障(3)这里是讲一种经济形态,某些非法经营者,另当别论。,如何认识和对待这种经济,可以从《宣言》的论述得到启示。这种经济的出现是必然的,也是合理合法的。这种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不应受歧视和排斥。

1997年,我们党的十六大报告就确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把多种所有制经济纳入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又完全符合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

如果把消灭私有制的目标指向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如果认为目前允许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民营企业存在和发展,是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将来经济高度发展了,就要消灭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民营企业;如果针对民营经济提出反对私有化、鼓吹“民营经济退场论”,这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本意,不符合科学社会主义的原理,而且是十分有害的。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民营企业的发展前景如何?我国到了中等发达的阶段,有必要消灭这种经济吗?到了发达的阶段,有必要消灭这种经济吗?能消灭这种经济吗?任何一种社会,消灭了大大小小的所有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民营企业,将会是什么样的情景?看来,多种经济并存和发展,最有利于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最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迄今为止,还没有成功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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