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菇发源地探秘(六)
——明代菇民从矿工到菇民的艰难逃亡之路
2021-01-06梅盛龙徐金龙张寿橙
梅盛龙 徐金龙 张寿橙
(龙泉市林业局,浙江 龙泉 323700)
为确定陆容《菽园杂记》中“五金之矿等乃宋人写唐宋之事”,我们已从文史资料方面作了大量论证。但因其将动摇许多学科的既有定论,事关我国科技史、矿冶史的重大变动,不可能迅速改变人们对历史的认知。然而事关丽水地区之历史大错,不能不予高度重视。如能予以斧正,可极大提高其保护、开发及文旅价值,也可申报世界级人类文化遗产名录。现再以明代的矿冶产业发展的曲折历程,进一步论证大量坑民逃亡进深山以种菇为生等的历史实情。
1 唐宋至明代初期,银、铜、铅等矿业发展平稳
唐宋时期,对火爆法矿冶采取鼓励私采的较自由宽松政策,银、铜、铅、锡、铁、朱砂等矿冶业发展已成规模。宋初有金、银、铜、铁、铅、锡监冶场务201所,由官府置场监管,坑冶由豪民承包并组织矿户开采冶炼,产品20%上缴官府作为矿税,其余80%按规定价格卖给官府,再由官府统一出售。宋太祖开宝三年(970),以“不夺人之利”之名,地方一度废场监,听任民众采冶售卖,只需向官府纳税即可。宋仁宗皇祐年间(1049—1054)“每年得金课1.5万余两,银课21.9万余两,铜课510余万斤(宋秤每斤约640克),铁课724万斤,铅课9.8万余斤,锡课33万余斤,水银(液态的汞)课2 000余斤”。宋英宗治平年间(1064—1067),诸州坑冶增至271所。浙江西南矿冶在此阶段获得较大规模发展。
元朝基本延续宋代对矿冶产业的开放政策,整个矿冶产业比较平稳。元初,朝廷在各路设立矿冶总管府,掌管矿冶业,颁布矿业法规,以保护官办矿场和恢复税收。铁、银、金矿有较大发展,铜、锡、铅等铸钱用金属的生产则远远落后于宋代。但在矿税及管理上,又有变化。如固定矿冶分配制,据《徽州府志》卷3关于金锞的记载:某地于至元十八年(1281)规定坑户自备工本开采,每年每户交银1钱,之后每年定额增加,到至元二十七年(1290)户交即达5.5钱,此年收银946两。以后还采用宋代分成办法,官方得三,坑户得七,也有官方得二,户得八。至元二十一年(1284),朝廷在建宁、南剑等处设立银场提举司,调集民夫、囚犯开山煽炼。
至明洪武元年(1368)朱元璋建国之时,对前朝的政治和军事革故鼎新,并采取一系列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的措施。而银、铜等矿冶业作为一种人员高度集中,“盖恐奸民结聚为患”的产业,官方对其常持反对态度,认为投入劳力多,产出矿银少。遂下令停办官铁冶,让民间自由开采,官府只管收税,税率为“三十分取二”。这个税额比宋元时期三七或二八的分成还要低,所以民间积极性比较高。如福建各地矿场岁课仅2 670余两,浙江岁课为2 800余两。
巨大的矿冶利益,对各地都是巨大的诱惑。到了洪武末年,浙江温州、处州(现丽水市),福建浦城等地,皆有银场,每年征其税课,数额逐年增加。明成祖永乐年间(1403—1424)和明宣宗宣德年间(1426—1435),矿禁松弛,开始采掘新矿,矿税也随之增加。永乐时,每年银课福建提高到3.28万余两,浙江提高到8.207万余两;到宣德时,福建增至4.027万余两,浙江增至9.404万余两。
2 明代从宣德大采到正统封杀复又重开,矿业发展跌宕起伏
明宣德年间(1426—1435),福建、浙江两地大规模采银,福建每年收银4万余两,浙江9万余两。从洪武至宣德的80年间,五金矿产开发在全国取得很大发展,处州各县无数矿洞便是这一时期开发的。明正统元年(1436)英宗即位,处州各地矿产开发常发生官府课税加重,坑主与坑户矛盾激化,甚至发生坑户与官府械斗的事件。为稳定时政,明英宗下诏“封矿坑,撤闸办官”,这是对矿冶政策的一项极端性的大变革,其对闽、浙、赣山区实行封锁,并派兵驻守,严禁私人开矿,并规定“民间私煎银20两者,处以极刑,家口迁移化外;聚众偷挖银矿者,发兵追剿,获首贼枭首示众,当房家小发云南边卫充军”。这次封禁对以龙泉、庆元、景宁、云和,以及闽西北一带主产区的打击很大。然而到正统九年(1445)闰七月,又复开福建、浙江银场,云和县黄家畬银矿就是在正统矿工起义被镇压后,于那时重开的。正统十四年(1450),明英宗在宦官王振的怂恿下,率五十万大军讨伐北方蒙古瓦剌部,大败被俘。
景帝即位后,在景泰三年(1452)开处州银场;景泰四年(1453)开建宁银场。后英宗于1457年复辟,改国号为天顺,矿冶业重新抬头,一些老矿迅速扩大,产量上升。天顺二年(1458)三月,其下诏开云南、福建、浙江银场,分遣内臣监督浙江、云南、福建银课。天顺四年(1460)全国产银18.3万两,其中云南约10万两,超过总量的一半。朝廷为统一地方矿税,派出一批太监以内臣钦差身份驻矿督办。钦差持皇命办矿,作威作福,《牡丹亭》作者汤显祖时任遂昌县令,但因无法处理开矿带来的社会问题与繁重的矿税难题而离职。
清康熙二十九年(1691)的《云和县志》对明代矿税及太监作为中使之监管给地方带来的重负有所记载:“明代矿税盛行,天顺间,中使四出,地方骚动,知县刘洁以无术自经”。云和黄家畲矿重开后,也由朝廷专设矿局监管,此类矿局密集分布于龙泉、庆元、云和、景宁各县矿区。“矿官局,在五都,离县二十里,乃管坑内臣治事之所,旧名太监局,黄家畲太监局,在三都,去县三十里。” 可以想见,如此密集的分布,会对地方夫役、粮食等带来怎样的重负。虽钦命难违,然则地方实在无能为力,乃至时任云和知县的刘洁走投无路而选择自杀。这种严厉管控,极大地激化矛盾,增添了矿工造反的风险。处州各县诸矿的恢复与发展都在太监的管控之下。如云和黄家畲矿留有石碑:“钦差内官阮料在于黄家畲坑管采办煎销课银官局”,表明此矿乃天顺年间由陆料主持重起,却非此时开始开采。天顺五年(1461)诏罢浙江、福建各新旧矿洞,取回添设巡矿官员。天顺七年(1463),诏宽恤已行各银场,废坑银冶。
明武宗正德二年(1507)开浙江、福建、四川银矿。万历前期,明朝廷对银矿采取封禁态度,万历二十八年(1596),开采之端起,“银矿大兴”。
3 在明代,浙西南为我国矿冶中心
明陆容《菽园杂记》卷十一,记录了从洪武至弘治120年间的明代浙江银课。从中可知,在应用火爆法采冶五金之矿后,浙西南地区提取的银铜数量十分可观,成为我国五金矿业的冶炼中心。随着开采与封禁政策的反复,其记载的税收数量也发生如下变化。
洪武年间(1368—1389),岁办二千八百七十余两。
永乐年间(1430—1425),矿禁已松,增至七万七千五百五十余两。
宣德年间(1426—1434),增至八万七千五百八十余两后,镇守太监李德、兵部尚书孙原真奏:坑户实办银二万五千七百九十余两,陪纳六万一千七百八十余两。正统间减数止办三万八千九百三十余两。
景泰七年(1456),实得一万六千零六十五两。
天顺六年(1463),三万零四十八两。
成化三年(1467),奉敕办银二万一千二百五十两。
成化五年(1469),减数一万零二百三十七两有奇。因太监卢永之奏也,未几又有敕照天顺六年三万零四十八两。
成化十九年(1484),又因太监张庆之奏,照成化三年二万一千二百五十两。以后额办处州府所属各县二万一千二百五十两。温州府泰顺县九百九十一两八钱,共二万二千二百四十一两,比之成化三年额数多九百九十一两。
弘治二年(1489),减免一万一千四百两,止办解一万零八百四十一两,又禁取额外耗银三千余两,从巡按御史畅亨之奏,而刑部侍郎彭公韶覈实其事,今人全归功于彭,非也,畅后以事调外任,而其功不可泯故记之。
一两银子在明朝谓何价值?明朝米价,在洪武二十八年(1395)以后,一两银子可以购大米二石(读dàn,明代一石折合现在94.4千克左右)。《明史·食货二》记载:“于是户部定:钞一锭,折米一石;金一两十石,银一两二石。”陆容将当年某些太监及官员据实申奏,为减轻地方课银负担做了好事,值得后人敬佩。
4 明正统年间,朝廷严禁私自采矿,叶宗留等带领矿工起义遭残酷镇压,矿工逃亡,改以香菇业谋生
明正统七年(1442),曾在处州府衙当隶役的庆元人叶宗留,迫于生计,不顾朝廷禁令,与王能、郑祥四、叶希八等数百人,冒险在浙江、江西、福建三省交界的仙霞岭、铜塘山一带私开宝丰场、少亭坑诸银矿谋生。仙霞岭是当时朝廷明令封闭的矿区,严禁流民进山采矿。为了应对官兵追捕,叶宗留利用铜塘山的险要地势,组织武装保护流民开矿,并公开反对明政府对矿业的垄断和封禁,要求自由经营。
明正统九年(1444)六月,朝廷下令,收民矿为官有,禁止民间采矿。对私自开矿者处以死刑,家属发配边疆,“如有不服追究者,即调军追捕”。对于官兵的恐吓,叶宗留和矿工们不但没有屈服,反而向其发起挑战:倘若要战,可约定某日大战一场。七月,福建参议竺渊率官兵千人入矿区,叶宗留等率众起义,杀竺渊,伤都指挥刘海,威声大振。自此,叶宗留正式提出起义口号,他对矿工说:“与我取于山,既无所得,孰若与尔取于人,一撑而有余矣!”此话立刻在矿工中引起强烈反响和一致赞同,从此便不再开矿,而是在叶宗留的率领下,于政和县正式揭竿起义。起义军兵分两路,一路攻福建浦城,另一路进攻江西入闽要道车盘岭(今江西省铅山县东南)。闽浙一带矿工、农民集聚,转战于闽浙赣三省边界,与福建邓茂七起义军互为呼应。
明正统十三年(1448)秋,朝廷派大军进攻邓茂七部,都御史张楷统军六千、骑兵数百进击,邓茂七义军在闽、赣边界迎击官军时,死伤大半,叶宗留也在江西铅山黄柏铺中流矢身亡。叶宗留起义被镇压后,朝廷认为“开矿必当聚众,聚众必当妨乱”,对矿冶业采取一律禁封的政策,对起义矿区坑户进行残暴的屠杀,许多村庄人被杀绝后,成为“火烧坪”。闽、浙、赣三省边区各县,严密搜捕起义矿工,对起义军主要根据地铜场封禁数十里,即使山田,也不得耕种。
因此,幸存下来的坑户只能躲进闽、赣、皖地区的深山老林避祸,却没有条件以农耕谋生,只能以斧头、柴刀为工具,搭建菇寮作为屋舍,砍伐“杂柴”采些香菇谋生。在深山老林里,砍伐那些被称为“杂柴”的壳斗科杂木种香菇,在历朝历代都是被允许的,后来栽培量大了,才有必须和山主签订契约后方可砍伐的规定。
为加强统治,明朝廷于景泰二年(1452),将今浙江丽水和青田的部分地区重新划分为宣平、云和、景宁三县,在福建置永安、寿宁二县增设县治,烧毁矿区所有生活设施,同时继续追寻参与起义的坑户踪迹。至明嘉靖四十五年(1566),遂安(今淳安县)发生矿民起义而被朝廷镇压,2 700余人被杀。五月初一,钦差总督立“告示碑”,将各山矿场严加封禁。如今,在离洪铜山不远的枫树岭镇新丰村和安阳乡上梧村、姜家镇甘坞村,还立着三块这样的告示碑。浙、闽二省轰轰烈烈的以火爆法为基础的矿冶业就此彻底摧毁。
明代在浙江发生的一系列民变、矿工暴动和农民起义中,以叶宗留起义的时间最早、规模最大,入载《明英宗实录》卷一七二:“浙江处州贼叶宗留伪称大王,传写妖书,流动金华、武义、崇安、建阳、铅山诸县。”冯克诚、田晓娜主编的《中国通史》,评价这次起义“体现了时代特征。叶宗留起义反对封建政府对矿业的垄断统治政策,要求开采自由,使斗争带有早期农民反对封建统治的性质”。
5 小 结
唐宋时期以火爆法开采五金,采取积极引导的方略,无论官办还是民营,均采取开放态度。铸造铜钱也非常积极,一年的铸钱量最高峰时为600万贯。而明朝常年不铸币,民间交易采用的是实物货币。浙闽地区作为矿冶主产地,乃是唐宋时代筑下的基础。
宋应星(1587—1666)字长庚,江西南昌府奉新县(今江西省奉新县)人,是明朝著名科学家,所著《天工开物》卷十四之五金中有一段话,概括了明初的矿冶形势:“凡银中国所出,浙江、福建旧有坑场,国初或采或闭。江西饶、信、瑞三郡有坑从未开。”宋应星这段话中有两处提到明代矿业开发的时间点,一是“旧有坑场”,二是“有坑从未开”,证实明朝所开之矿,乃是以前留下的老矿场,而且还有些老坑从来没开过。
明代既有前朝留下的良好基础,若不是政策时采时封,大可获得巨大的财富。但是历代宫廷都逃不过贵重金属和矿税的诱惑,为装饰和赏赐用,每年贵重金属的需要量都在增加。但地方官员因山高皇帝远,也会用尽办法扣缴和少交,于是朝廷在正统矿工起义后,加强了对矿税的收缴。朝廷派太监等内官为钦差,长驻矿场监管收取,并记录每日下矿人数、采矿数量、出银出铜数量等,使得矿头和地方官员无法私贪,激化中央与地方的矛盾。
银矿开采岁课在全国矿业中占有重要地位。明代前期出现了我国古代最后一个采银高潮,主要银场分布在浙、闽、川、滇四省。明时,浙西南和闽北,尤以龙泉、庆元、景宁、云和、遂昌、淳安一片,是全国主产区,银矿生产占全国产量的三分之二以上。明朝的银铜矿冶实际是继承了宋代大规模开采的技术,但因其统治者的极端反复政策,对矿业时封时采到最后的彻底摧毁,导致明代错失了将矿冶业发展壮大的历史机遇。
综上,明朝矿冶业基本是延续唐宋时期的矿洞遗址和火爆法开采技术,未见有革新之处。明陆容《菽园杂记》所引《龙泉县志》五条,虽是南宋之志,但实为宋人所著前朝之事,另有《唐书·地理志》可见证:龙泉孝义山和豫章山出铜。反复论证火爆法采矿这一光 辉历史,十分必要。贫穷、闭塞、落后的菇民区和菇民先人向来被贬视,如民国时期庆元县长陈国钧在《菇民研究》中所说:这是一个“形容枯槁,鶉衣百结”的群体。但就是这些人,为中华民族创造了火爆法采矿这项光辉成就。当美洲大陆还未被发现,欧州在17世纪才从中国输入火药时,唐宋时期的处州山区人民就已经在大规模地以火爆法提取五金之矿,获取“十分净铜与净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