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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兼修: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标准

2021-01-06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法学法治道德

彭 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法治是由诸多要素组成的。虽然法治推行的关键要素在于人、法治实施的有力保障在于人、法治实施的最终成效在于人,但更在于新时代法治人才的系统培养[1]。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组成部分,又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以及坚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的应有之义。而德法兼修作为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标准是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的客观要求,它不仅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专门概念,也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基础与积淀,在某种程度上是“德法合治”这一中华政治文明与历史优秀传统的产物或者缩影。“德法合治”则为德法兼修提供了生存环境与发展空间。在我国悠久的历史长河中,德与法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两大重要手段。作为治理国家的两大重要手段,德离不开法,法也离不开德。德与法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应当齐驱并进、双管齐下,不可偏废。

一、新时代德法兼修法治人才培养标准的规范含义

新时代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培养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大课题之一。在我国当下,德法兼修主要是指在认真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之上,培养既具有较高的法治素养与熟练的法治技能,又具有相当的道德素养与崇高的道德品质,且适用于衡量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法律监督、法律服务等法律实践工作的专门人才的重要标准[2]。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3]。德法兼修是对一批又一批法律人的新时代要求。对于公民个人而言,要想立身首先得立德。立德树人和学习法律知识必须同时进行、齐驱并进,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法为德之资,德为法之帅。德与法就如同法律人的两根顶梁柱,互为依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从现实层面来讲,德比法更来之不易且容易丢失。若法缺失不足尚可弥补,若德缺失不足则难以弥补[4]。

德与法均是社会的特殊价值形态或者价值集合体,它们二者表征着这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意志需要、意义追求、意念要素。社会的主流价值通过制度体系与信仰系统得以维系。不论是现代国家的合法性、合道德性依据,还是法律的合法性、合道德性依据,都是基于正义而言的。德与法的建构亦基于同样的价值根基与意识结构[5]。而就德与法的关系来讲,有一个最为普遍的论断,即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6]。正所谓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德与法的关系集中体现为内容上互相吸收、功能上互相补充、实施上互相促进[7]。而在现实中,德与法是可以相互协调、相互融入与相互补强的。通过具体的制度体系建设与持续的信仰建设可以使它们二者达到某种平衡与进入某种和谐状态。而在德涵养法、滋润法的同时,也能够以法促进德的普适[8]。

德法兼修的相关概念主要是“德”“法”“兼修”三者。这三者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体,组成了德法兼修这一专门概念。对其相关概念进行分析,应当作动态的理解,不论是德法兼修中的“德”,还是“法”或者“兼修”,均是随着物质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而变化的,并应当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社情、民情以及大政方针。德法兼修需要借助于教育这一媒介或者方式方法来加以实现。自古以来,我国就非常重视教育的作用,有关教育的思想与实践在诸多古籍文献中都有具体而又生动的体现。

(一)“德”在德法兼修中的规范含义

“德”具有极其丰富的意涵。《现代汉语词典》对“德”的解释主要包括:道德、品行,心意,恩惠,姓氏。根据学界考证,“德”这一个汉字始见于商代的甲骨文。“德”的古字形从彳,以示遵行正道之意。也有人认为“德”的本义是登上、升。总体而言,“德”字是褒义的,具有美好的寓意与象征。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在抗疫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中华民族有力彰显了德性的光辉、美德的能量、道德的价值[9]。基于此,“德”总体是可以理解为普遍意义上的道德。有学者指出,普遍意义上的道德主要表现有二:一是各个族群或者文化共同体所共同拥有的重叠的道德直觉和道德公理;二是人们基于理性洞察而自主建构的所谓人工的道德[10]。笔者认为,德法兼修的“德”主要有三个层面的含义,即人们共同生活的道德准则、有德行的人、好的品行。德法兼修中的“德”应当分别置于道德规范层面、道德思想层面、道德行为层面加以考虑。切实遵守人们共同生活的道德准则(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是道德规范层面的客观要求;培养有德行的人是道德思想层面的客观要求;具有良好的品行是道德行为层面的客观要求。而不论是人们共同生活的道德准则还是有德行的人抑或好的品行都不能脱离特定的环境和背景,都要受到一定物质条件的具体制约。

道德有一个显著特征是其总是惩恶扬善、济贫救困、匡扶正义。道德并没有法律那样的强制力保障,其依靠人们的内心自觉、社会舆论压力或者传统风俗习惯等来保证实施。相比法律的“刚性”一面而言,道德更具有“柔性”的一面。或许,很多人可能会有这样的困惑——有时德法兼修的“德”是抽象的,而有时则又是具体的。但德法兼修的“德”并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事物,它的外在载体主要呈现为某种理解、经验、体验、感知、感悟、感受、情感、思维、习惯等[11]。德法兼修的“德”可以以人们共同生活的道德准则(可以是规范载体)①例如,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发〔2001〕15号)早就提出了“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二十字的公民道德基本规范。、有德行的人(可以是具体的道德模范)②比如,全国助人为乐模范、全国见义勇为模范、全国诚实守信模范、全国敬业奉献模范、全国孝老爱亲模范等。、良好的品行(可以是获得道德认可的具体行为)③良好的品行是表现在多个方面的,其包括但不限于善良、宽容、忠诚、关怀、诚实、守信、勇敢、坚强、严谨、负责等。等外在形式表现。另外,道德是可以教育的。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认为,牺牲精神、自律精神、纪律精神是道德的三大构成要素,它们三者并不是完全独立和相互对立的,而是最终统一于道德教育这一总体范畴之中[12]。另外,由于我国教育恰是旨在培养健全的道德人格,使受教育者能够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帮助人,拥有社会理性,从而与集体的道德生活相统一[13]。故而,需要把崇德向善的社会风尚,礼义廉耻的荣辱观念,自强不息、敬业乐群、孝老爱亲、扶危济困等传统美德融入我国现阶段国民教育体系的各个环节[14]。通过教育让人们对德法兼修的“德”有更为真切的感知与切身的体会,并努力将德法兼修的“德”转化为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内在的组织力、感召力、行动力与带动力,进而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输送专业人才、贡献聪明才智。

(二)“法”在德法兼修中的规范含义

“法”的古字写作“灋”,最早见于西周的金文。“法”字出现的时间比“德”字要晚,但“法”的含义相对比较稳定,古今变化不大。“法”的本意是法律、法令。在古代有时特指刑法,后来由“法律”引申出了“规矩”“标准”“方法”“办法”“规范”等诸多具体含义。而现代汉语中的“法”在多数情况下是指统治者或者统治集团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或者治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的程序或者流程,所颁布的调整社会关系的一切规范的总称。

德法兼修中的“法”是指作为社会行为准则与规范的法律及其制度总称。古今中外,关于“法”的名言警句不胜枚举。比如,春秋时期政治家管子曾曰:“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吕氏春秋·察今》一针见血地指出:“故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北宋学者欧阳修曾在《剑州司理参军董寿可大理寺丞制》中说:“法者,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教育在古希腊城邦时期是头等大事,当时的传统公民教育指的是个体精神由幼稚走向成熟的一个过程,“德性”“法律”和“教育”这三者密不可分[15]。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Law is order,and good law is good order)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曾经说:“法律乃最高的理性,为自然所固有,规定着当为与不当为。”(Law is supreme rational for the inherent nature,rules on when to and for)上述中外思想实际上是殊途同归的,即基本上体现了法最为基本的含义——集中体现统治者或者统治集团意志的关于调整社会行为的准则规范的总称。

(三)“兼修”在德法兼修中的规范含义

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法律与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推动社会发展以及维持社会秩序的现实功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既有交叉重叠部分,又各自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法律与道德在治国理政中都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独树一帜的功能。一方面,我国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的全方位、不间断的支持与促进;另一方面,我国道德的有效践行也不能脱离法律的全方面支撑。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法令行则国家治,法令弛则国家乱。”法能安天下。法就是规则、限制、契约以及公正的具体化身。大到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小到自我齐家、自我修身,关键就是要讲究与追求规则、限制、契约以及公正,树立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养、坚持依法办事。德能润人心。“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法律是调整人的外部行为的,而道德则不仅可以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还可以调整人的内心行为。道德可以深入人心、直抵人的灵魂最深处、精神最深处。道德对于个人、对于社会,都具有基础性和普遍性的现实意义。道德历来是人们修身养性、完善自我乃至治国安邦的重要工具。我们能够通过道德感化人、带动人、塑造人、教育人,从而对人进行心理洗涤与精神改造,充分激发人的善性,使人心不断向上向善,汇聚正能量,追求真善美,远离假恶丑,知道是非、黑白、正邪、荣辱、忠奸、真假、善恶、美丑,无奸邪丑恶之心,进而起到维持社会和谐稳定之功用。在重视法治之际,肯定也不能忽视德治。正如古人所言:“道德不倡,天下不宁。为物生贪欲,贪欲生妄念,妄念即祸根,祸根必大乱。”要系统有效地培养新时代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不断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并积极倡导、努力形成与认真践行“三个一切有利于”: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追求真善美、抵制假恶丑、增加正能量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履行公民权利和义务、用诚实劳动创造美好生活的思想道德,进而使整个社会风气改善、迸发活力、正气充盈、向上向善、人性顺遂以及和谐安定[16]。

德若人之魂魄,法若人之精神,修德与修法两者缺一不可。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兼修”具有同时修备而不忽视其他之意。这里侧重强调的是同时修备,而不能厚此薄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这一中央重要文件为德法兼修中的“兼修”提供了根本指引与具体要求——新时代法治人才的培养既要修德又要修法。而德法兼修的“兼修”背后的内在机理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三点:在规范上,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互动;在功能上,道德功能和法律功能的互补;在信仰上,道德信仰和法律信仰的互通[17]。我们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需坚持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的促进与保障作用,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将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当中,通过法治的力量积极引导人们传递向上向善正能量。

立德树人和德法兼修既为新时代培养法治人才提供了根本遵循,又打了预防针,及时敲响了警钟。需要厘清的是,修德与修法二者对社会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一方面,有法无德或者只知法而不立德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有德无法或者只立德而不知法则不利于社会的良性、稳步、和谐发展。但只立德而不知法的隐忧或者潜在危害不如只知法而不立德。倘若只知法而不立德,那后果和危害可能是极其严重的——本应该成为法治人才的人的性恶一面就会迅速侵蚀掉那些了然于胸的各类法律规范,就会肆无忌惮地干起道德沦丧和违反法律的系列勾当[18]。北宋政治家司马光曾说:“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唯有德法兼修才能将道德与法律有机融合起来并充分发挥出二者的作用。

二、新时代德法兼修法治人才培养标准的评价要素

德法兼修的标准要求既不会带来片面的道德泛化思维、道德绑架倾向,也不会造就片面的法律万能主义和法律工具主义倾向。道德素养与法学素养在公民个体素质养成之中各有各的地位。同时,也需要将二者有机统一起来,而不是非此即彼或者相互背离。从现实的角度出发,任何标准都是由人这一主体要素制定、颁行和衡量的。作为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标准的德法兼修也不例外。我国当下主要有三大评价德法兼修标准的要素,分别是培养主体、培养对象、用人单位。通过不同的标准衡量,集中体现了这三大要素对德法兼修标准的价值取向、现实态度与自我决心。

(一)对培养主体要素而言,德法兼修是输送法治人才的标准

人才培养的主体指的是在培养人才这一系统,长期、综合、精细化工程中承担主要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整个大环境下,人才培养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各类学校。新时代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培养是契合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满足全面建设法治国家、推动国家治理体系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就培养德法兼修的新时代法治人才来说,其培养主体主要是高校。培养新时代法治人才是我国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与中心工作。“致天下之治者在人才,成天下之才者在教化,教化之所本者在学校。”①见北宋胡瑗《松滋县学记》。与此同时,高校是培养新时代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的主要阵地与第一摇篮。将德法兼修作为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高校教育综合改革的内在要求[19]。高校应当承担起为广大法科学生扣好人生中第一颗扣子之重任,要将法治意识和德治精神充分有机融入我国法学教育当中。

道德教育(修德)与法学教育(修法)是高校培养新时代法治人才的核心,二者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我国教育家陶行知曾说:“道德是做人的根本。”“建筑人格长城的基础,就是道德。”在某种程度上说,道德教育(修德)和法学教育(修法)共同有机组成了培养新时代法治人才的主要基石和核心灵魂。而德法兼修正好深刻强调了各大高校在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修德与修法的同等重视与同步进行[20]。高校不但要着力提高广大法科学生的法学知识掌握水平、稳步增加他们的法治素养和全面锻炼他们的法律职业技能,而且还要将他们培养成道德素质过硬的人才,将他们培养成全面依法治国所需要的新时代的法治栋梁之材[21],进而为祖国培养人格健全、品行过关、道德高尚、知识丰富、思维灵敏、坚韧不拔、孜孜不倦、勇于实践、敢于承担的新时代法治人才。

(二)对培养对象要素来说,德法兼修是实现自我追求的标准

根据心理学有关知识,在认知经验中,自我意识是指能够觉察到自己身心的一切而区别于周围其他的物与人。这里所讲的自我意识既可以作用于个体的生理活动,又可以作用于个体的心理活动。而从某个方面来看,自我追求实际上接近于自我意识追求,主要是指个人对自己存在状态的某种认知或者存在感的认同,是个人对其社会角色进行自我评价的结果。基于此,由于德法兼修的培养对象是广大法科学生,就广大法科学生自我追求的目标而言,不外乎是自己能够被培养成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型、应用型、创新型、复合型法治人才及其后备力量。就广大的法科学生而言,德法兼修是实现自我追求的标准。此时,法科学生自我追求的目标可以是律师、公证员、仲裁员、法律顾问、法学教师以及以公检法为代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但这些自我追求的目标需要以德法兼修作为最终衡量标准。

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尤其看重道德教育的作用。道德教育所要培养的是自主的社会人。自主的社会人既不是一个仅仅懂得生存技能和老于世故的客观存在,也不是一个被掏空了一切情感和欲望的纯粹理性的存在,而应当是一个尊重、热爱社会生活,并且可以在社会给予的“客观理性”和自身欲望之间构建一种平衡,根据社会理性来进行道德判断与道德实践的人[22]。我国广大法科学生既要追求道德层面的目标,比如善良、勇敢、忠诚、宽容等,又要追求法学层面的目标,即拥有扎实的法律基本技能和良好的法学素养等。对实现德法兼修的目标标准而言,需要借助道德教育和法学教育的有机统一来实现,并且不能将道德教育和法学教育人为地割裂开来。

(三)对用人单位要素来讲,德法兼修是判断法治人才的标准

我国的法律职业并非是一种简单的或者纯粹的法律人的谋生手段与求存方式,其肩负着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尽快实现的重任,并兼具技术性和公共性双重属性[23]。跟法律职业相关的用人单位主要是指法治实践部门和教育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仲裁委员会、公证处、各类企业(主要是其法务部门)、人大系统、政府系统、监察系统、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以及高校的法学院系、科研机构的法学部所、社科联、法学会等。我国用人单位是判断新时代法治人才是否符合德法兼修标准的主体要素。更进一步而言,这些用人单位不仅是新时代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培养的“检验者”,还是“受益者”[24]。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与完善,各大高校的法学专业的开办与发展势头比较迅猛。依照有关统计,我国共有629个法学本科专业学科点,而法学专业在校生总数达到了30多万人。但法科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的比例并不是很高,而且还出现了不少法科毕业生就业时“用非所学”的尴尬现象[25]。根据媒体报道,我国法律职业每年的岗位需求总数大约为2万个,而各大高校的法学毕业生则多达14万人[26]。即便如此,用人单位依旧不断期盼新时代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来为其贡献聪明才智、创造价值。用人单位需要的是既有道德品质又有法学素养的新时代法治人才,这些人能满足其岗位的法律职业技能需求与道德素养需求,也能减少单位对新员工再培训甚至是再培养的成本与代价。

用人单位判断一名员工是否属于新时代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可以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法学类)》,从“德”与“法”两个面向加以判断与甄别。一方面,用人单位需要系统判断该名员工是否修德,是否具有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与个人品德。另一方面,用人单位需要系统判断该名员工是否修法,即是否具有科学合理的法律知识结构、扎实牢固的法学专业基础、切实可靠的法学素养,是否具备胜任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法律监督、法律服务等法律职业的能力,以及是否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际需要。

三、结论

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需要培养德法兼修的新时代法治人才。而德法兼修离不开公民个体的法治参与和推动,尤其是新时代法治人才的主观努力与积极付出。从某个角度而言,公民个体的道德建设是法治建设的“助推器”“孵化器”和“催化剂”。公民个体的道德建设有助于法治文化的弘扬、法治人才培养的推动、法治体系建构的促进、法治实践的深化[27]。德法兼修在客观上要求德法交融、德法共进、德法并举,将道德教育与法学教育置于相同的起点与高度,齐头并进,同时开展,并始终贯穿于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新时代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不但要具有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也应当做到为人向上向善,树立底线思维,并且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故而,为了实现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标准的德法兼修,必须将德法兼修和立德树人作为我国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新时代法治人才既要坚持中国立场、关注中国问题,又要提高自身的理论知识、专业水平、职业技能、社会责任感与职业伦理意识[28],从自我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始终彰显作为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标准的德法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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