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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笔录标准化探究

2021-01-06李洪基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侦讯笔录侦查人员

李洪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侦查与反恐怖学院,北京 100038)

讯问笔录作为记载讯问情况的文字记录,既是一种取证手段,也是一种证据形式。与其他法定证据不同,讯问笔录不仅反映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也重现犯罪过程与细节,在证据体系中发挥着统领作用。鉴于讯问笔录的重要地位,提升笔录质量意义重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囿于侦讯人员法律素养不高、笔录制作规范缺位、人才培训机制不健全、办案时限制约等因素,讯问笔录总体制作质量始终徘徊在较低水平,突出表现为犯罪构成要件缺失、要素不全、语言不规范、时间冲突等方面,不仅影响办案质量,还容易在庭审过程中引起翻供,有悖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精神。笔者认为,讯问的目的是查清案件事实,固定犯罪证据,明确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责任,因此讯问笔录记载的核心内容应紧密围绕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构成要件系讯问笔录的总体框架,具有基础性、根本性的贯穿统领作用。

一、讯问笔录概述

(一)讯问笔录的概念

讯问笔录是指在侦查讯问过程中,记录侦查人员提问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文字材料。有学者指出,讯问笔录概念中应加入讯问现场信息的要素,记载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表情、肢体行为等内容,对此笔者甚为赞同。笔者认为,讯问笔录概念中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是宏观概念,不仅包含口头供述和辩解,也包含表情、肢体行为的内容。讯问笔录是确定案件性质和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根据,讯问笔录制作质量直接关系到办案质量[1]。

(二)讯问笔录的特点

1.全面性

与其他法定证据不同,讯问笔录是直接面对犯罪嫌疑人时所获取的证据,真实的讯问笔录能够全面地反映犯罪过程与细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口供能比其他证据更有力、更直接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尤其是在证实犯罪动机、目的、心态、细节等方面,具有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2]。虽然当前司法理论实务中强调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反对“口供中心主义”,但这并不能否定讯问笔录在证据体系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主观性

讯问笔录是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记录,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以及侦查人员记录两个维度,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具体来讲,讯问笔录是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对犯罪信息进行双重加工的结果,需要客观证据的印证,否则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庭审过程中,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进行补强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由此,讯问阶段也是主客观证据相互印证的过程。

3.反复性

由于非法讯问手段的运用、讯问方法不规范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心态变化等方面原因,从侦查到提请逮捕、审查起诉再到审判等环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会出现反复,甚至是翻供。这既有客观方面原因,也是讯问笔录主观性的折射。讯问笔录制作过程中要注意策略技巧的使用,促使犯罪嫌疑人真实态度转变,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供述的稳定性,降低笔录制作修改的频率。

(三)讯问笔录的分类

1.第一次讯问笔录

审讯人员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活动中制作的笔录称为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一次讯问笔录标志着审讯活动的开始。

2.提审笔录

提审犯罪嫌疑人是一个重要环节,在整个审查起诉阶段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3]。侦查人员或者公诉人审核全案材料后为拓展新的犯罪线索或者巩固、补充遗漏的事实、证据而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进行再次讯问时制作的笔录,称为提审笔录。

二、讯问笔录标准化的意义

(一)更好地发挥讯问笔录证据作用

制作讯问笔录是收集固定证据的过程,讯问笔录自身也是法定证据形式之一。讯问笔录的首要功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以及实施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详细记录,查清犯罪事实。其次,讯问笔录中会涉及物证、书证、证人、被害人、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的有关信息,高质量的讯问笔录不仅应全面记载这些信息内容,同时应对其与案件事实、与其他证据的关系作出清楚表述,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互相印证、补强,为案件侦查提供支撑。再次,讯问笔录中会涉及其他犯罪线索以及证据,通过讯问笔录标准化更好地固定这些新的犯罪线索、证据,有利于案件侦破。

(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

翻供问题近年来较为普遍,翻供率持续提升,尤其是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率更是居高不下。翻供现象产生并蔓延的原因有很多方面,讯问环节以及讯问笔录质量是一个关键点。讯问笔录记载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反映了讯问活动的全过程,是侦查人员分析案情,制定策略,开展取证的重要依据[4]。讯问手段不合法导致的讯问笔录质量问题在此不作讨论,讯问笔录自身存在的问题当前更值得关注。讯问笔录中记载内容缺失、错误、前后矛盾等问题极易引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笔者在研究历年翻供案件过程中看到过一个案例:邻居甲和邻居乙因为琐事发生争执,后两人互相厮打,其间甲持斧头向乙身上砍了几下,将乙砍成重伤,某侦察人员在对甲的讯问笔录中关于犯罪行为的过程只是记载“甲持斧头朝乙砍了四五下,后来见乙受伤就离开了”,后来甲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翻供。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到,侦查人员对甲客观行为的描述十分不清晰,无法感知当时的犯罪过程,对于甲的犯罪故意表述也不明显。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还有很多。

(三)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讯问笔录是法定证据形式之一,高质量的讯问笔录是司法权威的宣示,因为它不仅反映侦查人员的法律素养,也是依法办案、文明规范执法的体现。讯问笔录标准化无疑是提升讯问笔录质量的有效途径,培养树立侦查人员撰写讯问笔录的正确思维习惯,有利于高效快捷地制作完成高质量的讯问笔录。

三、讯问笔录的核心内容

作为收集证据的手段以及证据的重要形式,制作讯问笔录的目的与宗旨是查清犯罪事实,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固定相关犯罪证据,听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为刑事诉讼后续环节服务。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诸事实特征。由此可见,讯问笔录记载的核心内容应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对于各种证据的收集、调查和审查判断,最终结果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要件的要求和标准[5]。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等内容,这些是讯问笔录的框架主体,先搭建框架,而后根据不同犯罪类型以及不同行为特征填充细节就可以形成一份高质量的讯问笔录。

(一)犯罪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部分紧密围绕“是谁”的问题展开,首先必须详细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化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性别、民族、籍贯、职业、单位、职务、现住址、文化程度、家庭情况、主要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其他处分等情况。其次是明确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包括是否中共党员、是否人大代表或者是否国家工作人员等,因为具备以上身份的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需要履行相关手续,同时,身份信息与犯罪性质也会挂钩。例如,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两者在客观行为方面非常相似,主要区别就是犯罪主体身份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问明犯罪嫌疑人是不是人大代表、是否属于政协委员,以及是否曾经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等情况。”再者,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与法律责任密切相关,主要指是否未成年人、是否怀孕妇女、是否精神病人或者间歇性病人发病期、是否已满七十五周岁、是否盲聋哑人等。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二)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要件即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过失和意外事件三种形态。主观方面的不同不仅影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更是关乎是否构成犯罪及犯罪性质的根本性问题。例如,有组织犯罪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在组织中地位不同,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主观程度也会有所区别,并影响定罪量刑幅度。例如,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主观状态不同,犯罪性质和涉嫌罪名也会有区别。再例如,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和过失直接影响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而某案件一旦被认定为意外事件,更不会牵涉刑事责任问题。在此需要规避一个误区,即犯罪嫌疑人主观状态的认定并非通过其供述和辩解,而是通过对具体行为的分析判断。笔者在2016年办理过一起故意杀人案(未遂):犯罪嫌疑人孙某与受害人林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推搡过程中孙某将林某推倒在地,并顺手捡起旁边的一把劈木头使用的斧头朝林某脖子处连砍十余下,因斧头较钝,最后仅导致林某轻伤。在对孙某讯问过程中,孙某坚称没有杀人的想法,只是想拿斧子砍伤林某教训他一下,当时也有部分侦查员认同孙某的供词,但是通过孙某的客观行为分析,孙某持斧头朝林某脖子砍十余下的行为,正常情况下完全可以导致林某死亡的后果,只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此例中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更为合适。

(三)犯罪客体要件

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称为犯罪客体。确定了犯罪客体,在很大程度上就能确定犯罪性质以及危害程度。如果行为人侵害的不是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而是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这种行为不能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讯问过程中,首先要明确犯罪客体,因为不同的犯罪客体包含着不同的行为特征与条件特征,讯问的侧重点是不同的。例如,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讯问笔录记录的重点应为犯罪嫌疑人特征,选取作案时间、地点,使用的作案工具,实施具体行为,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例如贩毒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讯问笔录的重点记载内容应为贩毒嫌疑人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对毒品管理制度造成的后果和冲击,具体表现为贩毒次数、贩毒时间、贩毒数量、贩毒金额、下线人数等方面。

(四)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以及由此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某些犯罪中还包括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因素。任何犯罪,必然以一定的行为表现出来,如果只有犯罪思想而无犯罪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可以以积极的行为即作为或消极的行为即不作为表现出来。犯罪客观方面是讯问的中心环节,犯罪是通过具体行为体现的,犯罪行为的实施导致了犯罪事实和犯罪后果的产生,引起了物质和信息的交换,是侦查人员寻根溯源查清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的根本所在。犯罪客观要件的记录突出一个“细”字,讲求逻辑严谨、内容详细、语言得当、前后连贯,以最大限度地规避犯罪嫌疑人翻供和提出异议的可能。

四、讯问笔录常见的问题

(一)要素不全

虽然公安部对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的制作已经提出统一的规范的要求,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案件中,基本上已形成统一的规范要求,但在基层实战部门,还存在标准不统一、书写遗漏等问题[6]。这是讯问笔录制作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既是法律素养不足的体现,也是讯问能力缺位的表征。讯问笔录总体上包括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和主体内容两个组成部分,权利义务告知部分包括涉嫌罪名告知、如实供述义务告知、聘请律师权利告知、申请回避权利告知、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配备翻译的权利告知、通知家属权利告知、核对笔录权利告知等方面,主体部分包括犯罪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客观方面要件等内容。很多侦讯人员不重视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部分内容,认为只是形式要求,不具备实质意义,实则相反,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系《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例如,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该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与此同时,讯问笔录中权利义务部分内容缺失也极易造成审判过程的被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能对证据能力提出异议,甚至引起翻供。

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庭审贯彻直接和言词原则,严格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证据质量提出更高要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与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缺失后果不同,主体内容要素不全更是一个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可能直接导致证据证明力受损,进而引起证据链条或者证明体系的断裂,在庭审实质化的背景下易引起翻供,造成败诉,削弱司法权威;犯罪嫌疑人主体要件中前科信息没有落实,可能将累犯、惯犯确定为初犯,影响判决公正性;犯罪嫌疑人主观状态没有问明或者表现主观状态的客观行为没有查清,导致主观方面落实不准。例如,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系多人,每个人的具体行为与分工没有在笔录中区分清楚,造成个体责任难以落地。

(二)语言不恰当

这是讯问笔录中常见却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具体包括语言不规范和语言泛化两方面内容。

讯问笔录是侦讯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对话,犯罪嫌疑人形形色色,各地都有自己的方言和土语,不可能对其语言规范提出过多要求,但是侦讯人员代表国家法律来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对语言使用进行严格规范,尤其是讯问笔录的制作,这样既可以避免用语的歧义与晦涩难懂,更能彰显执法人员素质与权威,这与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证据的规范化要求是统一的。例如,讯问笔录结尾会要求犯罪嫌疑人核对笔录,规范化用语是“以上笔录请你仔细核对,看和你说的是否相符”,但是有些侦讯人员却习惯于使用“以上笔录请你仔细核对,看和你说的是否一样”,“相符”与“一样”内涵是不同的,前者表达主体意思一致,后者表达逐字逐句完全相同,完全一样既是难以达到的目标,也完全没有必要。例如,故意伤害或者殴打他人案件中,各地对殴打一词的方言很多,有“捶”“砸”“凿”“ ”“削”“闷”“摢”等,侦查人员在提问过程中应使用规范用语“殴打”表述,而犯罪嫌疑人在回答问题过程中如果使用“捶”“砸”“凿”“ ”“削”等词语,侦讯人员也应及时在后面标注规范称谓,否则容易引起歧义,造成翻供。

与语言不规范相对应的是语言泛化问题,即不区分讯问对象而笔录用语千篇一律。来自不同地域或者具有不同文化层次、不同经历、不同性格特点的人,其用语习惯是不尽相同的。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语言尽量使用原句,保持原意,不能任意使用侦讯人员自己的语言进行转换或者在侦讯人员用语和犯罪嫌疑人用语之间任意转换,以免影响其真实性。

(三)逻辑不严密

讯问笔录如同行文,逻辑严密性是讯问笔录形式严谨、内容真实与完整的重要保证。侦查人员制作讯问笔录要有清晰的思路,做到环环相扣、融会贯通,对于仅涉及一起犯罪事实的案件,讯问笔录中犯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结果等要完整记录,犯罪嫌疑人动机、主观状态、心理痕迹等应准确体现,犯罪工具、犯罪目标的细节特征、市场价值等也不容忽视。对于涉及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讯问笔录首先应从总体上按照时间顺序、严重程度等对诸犯罪事实进行排序,以犯罪事实为单元,逐起对行为、动机、价值等要素进行剖析记录,最后进行合并。侦讯人员应善于从问题中引申问题,逐步拓展,织密诸要素连接的网络。例如,盗窃案件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提及目标车辆,侦讯人员应迅速联想到车辆具体特征、车主身份、车辆市场价值等内容;在故意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持刀砍人,侦讯人员应迅速联想到刀具的特征,握刀的姿势,持刀行凶的部位、力度,刀具的来源、下落等内容。实践中,许多侦查员制作笔录没有整体思路与规划,习惯于想到哪里记到哪里,导致要素残缺不全、衔接不流畅,对于经验丰富的侦讯人员可能会影响小一些,但是对于实战经验少的侦讯人员可能会造成巨大隐患。

五、提升讯问笔录质量的有效途径

高质量的讯问笔录是最有力的证据,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其不仅彰显侦查人员的法律素养,也能最大限度地固定犯罪事实证据以及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认真梳理翻供案例,不难发现贯穿其中的一个共同点,即侦查人员在讯问环节以及制作讯问笔录过程中存在瑕疵,从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发挥”空间。

(一)熟悉法律法规

笔者认为,明法而成笔录,一名优秀的侦查员也是半个法律专家。

讯问是刑事诉讼的必要环节,讯问过程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讯问对象系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种罪名而触及某些法条,合格的侦查员在讯问前首先应该搞清楚犯罪嫌疑人涉嫌何种罪名以及该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而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以及结合具体案情、犯罪主体有的放矢地开展讯问工作。另外,《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于讯问主体、讯问时间、讯问地点、讯问方式等都有明确的要求,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必须严格遵循。例如,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法律对于讯问的内容也有一般性规定,讯问笔录中必须涉及。该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笔者认为,讯问笔录的制作过程是法学、侦查学以及心理学密切结合的过程。

(二)纲举目张,厘清思路

讯问之始,侦查人员应对讯问笔录进行整体设计,罗列提纲,排布重点,告知权利义务,明确犯罪性质以及涉嫌罪名,结合案件事实分析犯罪构成要件。一方面,从犯罪主体着手,以询问年龄、政治面貌、前科情况、是否人大代表、是否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盲聋哑人、是否怀孕妇女等影响量刑处置因素为重点。另一方面,分析记录客观行为,客观行为隐含着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细节等内容。首先是主观方面,客观行为昭示主观状态与犯罪心理,明确故意、过失、意外事件三种情形。以上因素关乎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此罪或彼罪,例如,放火罪与失火罪,故意伤害与过失伤害。其次是犯罪客体,犯罪性质与危害程度必然通过客观行为体现。再次是犯罪细节方面,这是查清犯罪事实、收集固定证据的过程,犯罪细节清晰可以更好地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

(三)问题“留痕”,化零为整

讯问笔录通常篇幅较长,尤其是涉及多起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跨度较长的案件,动辄几十页甚至上百页内容,牵涉数量庞大的问题,极易形成纰漏,造成要素和内容不全,给侦讯人员和讯问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问题“留痕”是笔者多年来实战经验的总结,讯问笔录的制作通常持续时间较长,其间侦讯人员会联想到很多相关问题,也会在与犯罪嫌疑人的问答中提出很多问题,对此侦讯人员应及时“留痕”,立即记录,尤其是随着电子笔录的广泛使用,侦讯人员完全可以将想到的所有问题归置在主体内容下方,并随着笔录的推进,在涉及相关内容时再行提问、记录。事实证明,这种化零为整的记录方式将最大限度地保证讯问笔录内容的完整性,尤其是篇幅较长的讯问笔录,效果将更为显著。

(四)穷尽可能,排除不确定性

汉语中词语的多义性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模糊性使得讯问笔录中易充斥诸多不确定的内容,影响讯问笔录质量,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提供了寻租空间和可能。例如,零包贩毒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习惯用“几个”代替“几克”来表述毒品的数量,许多侦查员在与犯罪嫌疑人的交流中也习惯于使用这种提法,并记录在讯问笔录中,这种记载方式使得毒品数量具有不确定性,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提供了空间。又如,洗钱犯罪讯问中,侦查人员问:是否知道对方在从事毒品犯罪?答:我知道对方长期贩毒。部分侦查员由此得出犯罪嫌疑人知晓赃款系上游犯罪所得的结论。其实从证据学角度讲,这是一种典型的模糊回答,知晓对方长期贩毒并不等于犯罪嫌疑人知晓本次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也来自贩毒,即结果指向不具有唯一性。讯问中心理承受的巨大压力以及趋利的本性使得犯罪嫌疑人倾向于使用模糊性语言,侦讯人员在保持其原意及确保真实性的同时要做好标注,用语规范,更重要的是将问题问深问透,排除其他可能性,否则在庭审中将出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解释。讯问过程不可能总是顺畅,对于嫌疑人拒供且不能迅速查清的内容,侦讯人员也应围绕相关问题问全问细,研究到极致,最大限度地降低不确定性。实质上,制作讯问笔录的过程不仅是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也是侦讯人员不断反问自己的过程,对照讯问笔录中提问反复查找漏洞短板并予以补足,使讯问内容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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