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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品格

2021-01-05梁鸿飞

求是学刊 2021年6期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摘 要:大国法治是连接过往又指向未来的宏伟系统过程,并非城邦式的良法善治,借由简约的制度设计即可促成,而是需要具有卓越理论品格的法治思想作为根本指导。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阐扬了“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精义,具有科学的实践理性发展观,以人民为主体的价值取向进一步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律理念。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站在历史前端的法治规划,不仅以辩证法的处理方式推动了法治与改革同轨并进,也将借由社会主义的制度优越性将改革向纵深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总结了世界政治史的经验教训,强调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的法治建设,既立足于本土实际,又善于借鉴域外经验,从而在实践中凝结成现代法治文明的中国结晶。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品格;马克思主义法理学

作者简介:梁鸿飞,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江苏省法学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南京  210044)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20&ZD004)

DOI编码:10.19667/j.cnki.cn23-1070/c.2021.06.003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實践中,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法治领域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更是明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解和运用,并非按照不同的领域将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与论著进行归纳组合即可,这绝不是求取习近平法治思想精义与奥妙的可行之法,而是应当基于妥当的理论和现实的历史脉络,认真分析习近平总书记为什么这么说,以及所生成的制度效果是怎样的。亦即,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卓越理论品格及内涵创新意义的认识与体悟,不能仅从诠释学的角度或形式逻辑的方式对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进行理论阐述与类型归纳,还得将之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根本指导,从法治领域中的改革方略、制度创新以及历史性成就中去领略其理论之光。由之,可以发现,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时俱进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既具有高屋建瓴的理论视角,也饱含赤子之心,在实践中凝结成现代法治文明的中国结晶。

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与时俱进

(一)强调理论与实践结合的中国样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时代在变化,社会在发展,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依然是科学真理。尽管我们所处的时代同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相比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但从世界社会主义500年的大视野来看,我们依然处在马克思主义所指明的历史时代。”“在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这一根本问题上,我们必须坚定不移,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1习近平法治思想既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为指导,同时又以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实际问题为聚焦,使得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妥切地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并非一种纯粹的思辨理论,而是力求引起实践变革,即“理论与实践结合”2。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科学地分析了我国法治现状与社会主义现代法治之间的距离,指明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经由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规划的法治建设方案也在不断地被付诸实践。譬如,在立法方面,对于法律体系中的规范空白问题、规范滞后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需要继续完善法律。一个是要适时制定新的法律,一个是要及时修改和完善现行法律”3。在立法实践中,《英雄烈士保护法》《退役军人保障法》《民法典》等一批新法实施,《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批现行法律得到修改完善。由之,也形成了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法治实施体系的运转提供了必要条件。在行政执法方面,对于普遍多发的执法失灵和行政违法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4。在实践中,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综合执法权下放措施随之铺展开来。而且,“在权责法定上,确立和推行‘三张清单制度’,切实把政府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5。在司法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活动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6。在司法改革的实践中,一方面,过往的冤假错案被纠正,指向未来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原则被确立;另一方面,司法责任制被嵌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之中,办案人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有效遏制了司法领域的违法问题。

可以看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出台了 20 多项重大法治改革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出台了 180 多项重大法治改革举措,包括法治领导体制机制改革、宪法实施体制机制改革、立法体制机制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政法领域综合改革、法学教育体制改革、国家治理体系变革等”7。“空谈误国,实干兴邦”是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的关键词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有强烈的问题意识,以重大问题为导向,抓住关键问题进一步研究思考,着力推动解决我国发展面临的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8。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准确地把握了问题症结,提出了行动指南,更是有效率、有层次地将之付诸实践,充分阐扬了“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精义。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理性发展

马克思认为,如果没有国家的“实际”基础的转变,国家法律的持续变革也不会清除对人类幸福的障碍。1诚然,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乃是法治改造社会的过程,但是如果没有准备好改造的土壤与基础,那么法治建设方案无论如何调整、更新也不可能得到完整、彻底的实施。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展现出丰富的理论内涵,也包含了法治土壤的培育、法治实施的基础构建问题,具有科学的实践理性发展观。

首先,培育适宜法治信仰的社会土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2。黄仁宇先生认为,中国的传统社会结构如同一个“潜水艇夹肉面包”(submarine sandwich),上面是一块长面包,大而无当,此乃文官集团,下面也是一块长面包,也没有有效的组织,此乃成千上万的农民,其中的三个组织原则,即尊卑男女老幼,没有一个涉及经济及法治和人权,也没有一个可以改造利用。3在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央政府推动的诸如土地改革、基层政权建设等一系列举措打破了“潜水艇夹肉面包”这一大而不当的社会结构,上端与下端之间逐步建立起了法制联系。不过,新中国建立尚不满百年,由于种种原因,法治尚未演化为民众普遍遵循的文化信仰。因此,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法治的根基在人民。要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社会基础”4。

其次,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一起努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不断见到新成效”5。我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本质上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自由主义法治,后者在法治圭臬确立之前,已然在社会经济等方面准备好了充分的条件,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之后,法治即已成型,权威也归于无名氏,社会的发展演变乃是自然渐进的过程。而我国的近代史曲折坎坷,社会经济基础薄弱,因此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主要还是依靠自上而下的推动,譬如上文所提到的通过土改运动、基层政权建设来建立上端与下端之间的法制联系,即是法治建设最初的努力。而且,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具有改造社会的统一理论体系与宏大愿景,法治建设本身就是这一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而法治原则则是改造社会的重要方略。因此,在法治自上而下地推动、建设及发展过程中,各级领导干部如同层层递进的关键枢纽,对于法律的统一遵循既关系着法治建设能否自上而下、一以贯之,也决定了国家改造社会的有效程度和历史进程。“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6换言之,如果各级领导干部超越法度、各行其是,不仅使法治建设层层错落,国家改造社会的愿景落空,由于法律秩序的确定性、稳定性失调,更会导致政府公信的崩塌。所以,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有的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徇私枉法等问题,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损害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领域的正常秩序。所有领导干部都要警醒起来、行动起来,坚决纠正和解决法治不彰问题”7。

最后,建设新时代的法治工作队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1。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法治的实质在于控制公权,使之遵循既定的法律规范,因此法治的形式在于强调依法律治国。然而,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进度超过法律规范的辐射范围,依法治国的内涵必然要超越依法律治国。譬如说,在行政领域,为了应对社会关系的复杂变迁,并保证法律秩序的相对稳定,行政机关需要通过引入比例原则、平等原则来指引如何做出行政决定,对于其中失之抽象、概括的缺点,又得通过行政法理论及伦理思维的推敲予以弥补,由依法律行政迈向依法行政。2再譬如说,在司法领域,由于生活类型的多种演绎,法律规范对生活类型的问题总会有不圆满的功能状态,当司法者需要回应该问题时,则得借助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等法律方法填充不圆满的漏洞。3这就是所谓的法律漏洞补充。可见,推進法治建设、实现依法治国,法治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当成熟的专业技艺,尤其是直面社会复杂关系的行政主体、司法主体。当然,对于复杂问题的处理,除了要掌握相当成熟的专业技艺,也应当遵循既定的政治基础与法律传统。4因此,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法治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5。如果说各级领导干部在权属范围内扮演推进法治建设的枢纽角色,那么强健的社会法治队伍则是在各个层级、各个领域连接枢纽的干线,他们决定了法治建设的覆盖范围与精致程度。

(三)以人民为主体地位的价值取向

马克思认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的任性的性质,真正的法典应当是人民自由的圣经。6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律理念,真正的法律应当反映人民的自由,法律所限制与处罚的应当是滥用自由,而不是把自由看成一种滥用而加以限制与处罚。那么,如何使得法律成为真正的法律,成为人民自由的圣经,而不是仅仅具有法律的形式,作为特权者的习惯,排异、压制人民的自由。显然,那就是将反映人民自由的基本原则嵌入法律之中,成为其价值取向。只是,随着历史变迁、社会发展,在现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真正的法律,其价值内涵已不再局限于反映人民自由,而是扩展到人民的权益、人民的意志、人民的福祉等诸多方面,而且这些还贯穿于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可以说,从法制的完善到法治的建设,俱是坚持以人民为主体地位的价值取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7。可见,习近平总书记是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及人民的愿望需求,充分发展了马克思的法律理念,“把保障人民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8,为我国法治建设指明了价值坚守的方向。

马克思所强调的法律规范应有普遍性以及不取决于个别的任性之性质,实际是指法律的平等性原则,它构成了现代法治的基石。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规范正义最重要的品格乃是尊重宪法确认的公民平等权,也即法律制定的平等。9法律执行的平等,用于防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恣意妄为。譬如,没有平等原则的拘束,行政执法可能滥用裁量,恣意的畸重畸轻,司法裁判可能出现恣意的同案不同判。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1。

同时,也应当认识到,习近平总书记之所以特别强调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乃是因为,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平等原则不仅仅在于尊重宪法确认的公民平等权,更关乎法律正确统一地实施,进而关系到国家用法治方法改造社会的成效。譬如,在苏联时期,对于法制不一、地方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列宁特别强调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长有权利和有义务做的只有一件事:注意使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理解,不管任何地方差别,不受任何地方影响”2。回望历史,不难发现,列宁之所以将传统意义上的检察机关改造为法律监督机关,乃是基于法制统一的需要,也即法律平等实施的需要。由之,国家政策才能按照既定的方案、程序有条不紊地落实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不遵循平等原则的法律制定和实施,其负面影响甚至会胜于无法国家,无论是国家治理还是社会生活,都将演绎出杂乱丛芜的景象。而且,回到一般法治的原点来看,唯有各个国家公权机关切实地遵循平等原则,和谐稳定的法律秩序才能形成,人民的期待性才有安放的空间。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更是进一步强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3。可以说,习近平总书记既指明了我国法治建设以人民为主体地位的正确价值取向,又洞识到保证这一价值取向得以确证的重要原则,精准地把握了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关节。

二、坚韧的理性意志回答时代之问

(一)站在历史前端的法治规划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4。在经济全球化的当代,国家的发展繁荣,不仅依靠国内的法治建设水平、法治治理能力、法治的覆盖范围,也取决于在国际交往中能否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把握机遇、占据优势、维护权益。可以说,法治建设不仅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进程,也是一种国家对外交往的重要竞争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我国处于近代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两者同步交织、相互激荡”5。可以说,在这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对于存在诸多新兴发展、新兴关系及云谲波诡的国际局面,过往经验已无从参鉴,习近平总书记守正创新,站在历史的前端规划了法治方略。具体来说,一方面,科学技术尤其是交通、通信、医学、生物学、互联网、人工智能领域的突破及其应用,使人类社会产生了巨大变化,6 日趋新颖多样的社会关系亟待法律予以回应。因此,可以看到,国家近几年制定了《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護法》,编纂了《民法典》,等等。而且,近年来国家还增设了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等新型司法机构,使得各类新兴事务能被法律规制,使得各类新颖社会关系能由法律所调整。“在这一大变革中,新的法治系统正在形成,与以往迥然不同的法治理论正在重塑,与新的经济社会条件相适应的法治秩序渐次确立,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治发展进入了崭新的境界。”1

过往至今,任何国家创新科技或应用新科技,都会对社会秩序产生一定的震荡性影响(即所谓的创新性破坏)。而我国,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国家法治规划准确判断并及时消化了新科技所带来的震荡性影响,这也证实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高超的前瞻性与强健的调处能力。

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历史前端,习近平总书记不仅规划了国家法治建设的宏伟蓝图,其法治思想也立足于经济全球化的历史潮流之中,坚持以开放格局统筹法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不断发展壮大,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要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要引导企业、公民在走出去过程中更加自觉地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近年来,我国电信、互联网企业在海外市场遭受他国政府的无端制裁。对此,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涉外战略布局,对本国企业在遭受他国政府无端制裁这一现实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未来我国政府、企业在对外交往过程中的风险预防能力及竞争力提升具有未雨绸缪的意义。

进一步看,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了全球法治的应然方向。他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讲话特别强调:“各国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就政治安全、贸易发展、社会人权、科技卫生、劳工产权、文化体育等领域达成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书。法律的生命在于付诸实施,各国有责任维护国际法治权威,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法律的生命也在于公平正义,各国和国际司法机构应该确保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不能搞双重标准,不能‘合则用、不合则弃’,真正做到‘无偏无党、王道荡荡’。”3 对于云谲波诡、脱离常轨的国际关系,习近平总书记的演讲可谓切中时弊,也充分阐释了国际关系正常化、恢复和谐的法治之道。

(二)改革与法治同轨并进的历史创举

在新时代,各项改革事业的力度与法治建设的进度俱前所未有,但法治与改革之间的张力并未表现出来,反而形成了两者并轨共进、相互成就的良好态势。这可归因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辩证处理方式。

首先,法治与改革的并轨。人类的法治发展史同样也是一部着眼未来的改革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4。习近平总书记正是洞悉了人类法治的发展规律,将法治与改革辩证统一地看待,才做出了如此精辟的论断。他还进一步提出,“当前,我们要着力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和法治紧密结合,变旧法、立新法,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宋代王安石变法到明代张居正变法,莫不如此”5。当然,相比王安石超越社会基础的改革,张居正“人亡政息”的改革,而我国新时代的改革是建立在已然消除社会政治差距的基础上,6又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为根本遵循。因此,能够保证改革事业可竟事功,法治建设亦有望可期。这既证实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历史正确性与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彰显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对过往改革精神的继承、创新、阐扬。

其次,以法治建设为目的的改革设置。法治国家所创造的乃是稳定的、可预期的法律秩序。但是,如果将稳定作为法治的唯一标准,那么实为择恶固执、以古泥今,反而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稳定。回顾人类法治发展史可见,英国法治的突破性发展,正是通过创新性地引入亚里士多德的衡平原则来消解制定法的缺陷,从而发展出衡平法,完善了司法解纷功能;苏联及俄联邦的法律监督制度,正是通过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创造性地改塑了传统的检察制度而得以成型,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总结了人类法治发展尤其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治的经验,他指出,“法治领域改革有一个特点,就是很多问题都涉及法律规定。改革要于法有据,但也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那是无法推进改革的,正所谓‘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需要推进的改革,将来可以先修改法律规定再推进”1。

因此,可以看到,为了应对国家反腐新局势,我国监察体制改革首先是由中央在2016年做出决定,在北京、山西、浙江进行试点,汲取一定经验之后,开始着手修订《宪法》,制订《监察法》,兹后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铺展。同样,为了消解“公地悲剧”现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而后在北京、内蒙古、吉林等13个省级行政区域试点实施,在充分汲取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修订完成,颇具中国特色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在此,亦可窥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实践理性品质。

最后,以法治作为稳定保障的改革发展。法律固然不应成为社会变革的阻碍,但不能质疑的是,保持法律秩序的稳定同样至关重要。2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必须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的统一。只有社会稳定,改革发展才能不断推进;只有改革发展不断推进,社会稳定才能具有坚实基础”3。从法治与改革辩证关系的起点上讲,得先有稳定的基础,才能将各类改革事业铺展开来。

具体来说,不至于成为偏离目标的运动式改革。没有法治作为稳定保障的情况下,即使改革方案是“对症下药”,由于国家疆土面积广袤、区域差异大、各级执行主管的政治素质参差不齐,改革方案的实施往往会出现上下脱节、偏离目标的现象。因此,改革反而成了使问题更加严重的催化剂,使得原本的制度基础没有被完善,社会矛盾又被激化。新中国建立以后,有些改革之所以发展为难以控制的运动,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法治作为稳定的保障。因此,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发挥好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4。

而且,也只有将法治作为改革事业的稳定保障,才能将改革成果导入法治轨道,从而切实地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所以,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我们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 ,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規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上升为法律”5。总体而言,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与观照下,以法治建设为目的、以法治稳定为保障的改革事业被铺展开来,并在实践中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良性循环趋势。

(三)向纵深推进的法治改革

从政治学来讲,改革需要权力集中创制并推行新的政策,破除盘根错节的传统权益,从而实现现代化的改革目标。6也就是说,无论是在哪一领域,一个国家的现代化改革如果想要取得成功,那么必然都得将改革政策更加深入地予以落实。因此,回顾中外历史可见,一个国家的领导者发现问题并制定合理的改革政策并非难事,但往往因为不能破除传统利益蔓藤、向纵深推进而半途夭折。习近平总书记深知改革成功的关键所在,他指出,“我们的改革要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敢于涉深水区、啃硬骨头。我们要以勇于自我革命的气魄、坚忍不拔的毅力推进改革,敢于向积存多年的顽瘴痼疾开刀,敢于触及深层次利益关系和矛盾,坚决冲破思想观念束缚,坚决破除利益固化藩篱,坚决清除妨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1。习近平总书记在接受俄罗斯电视台专访时就明确表示,“为了集中力量推进改革,我们成立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由我本人担任组长,任务就是统一部署和协调一些重大问题,再把工作任务分解下去逐一落实”2。习近平法治思想也同样秉持了集中力量,敢于向纵深推进的改革精神。

具体来说,一方面,以实际问题为导向,向纵深推进的法治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讲话中指出,“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如果完全停留在旧的体制机制框架内,用老办法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或者用零敲碎打的方式来修修补补,是解决不了大问题的”3。“这次全会提出了18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许多都是涉及利益关系和权力格局调整的‘硬骨头’。凡是这次写进决定的改革举措,都是我们看准了的事情,都是必须改的。这就需要我们拿出自我革新的勇气,一个一个问题解决,一项一项抓好落实。”4在实践中,根据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及相应的体制机制障碍,各项改革政策被有序地全面铺展。这实际也是发挥了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能够集中权力和力量进行深化改革和自我革新的制度优势。

譬如说,法治领域改革的重头戏——司法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问题是工作的导向,也是改革的突破口。要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5。“法治领域改革涉及的主要是公检法司等国家政权机关和强力部门,社会关注度高,改革难度大,更需要自我革新的胸襟。如果心中只有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拘泥于部门权限和利益,甚至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讨价还价,必然是磕磕绊绊、难有作为。”6司法改革是基于实现司法公正和强化司法能力之需要,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措施,难点在于涉及国家机关的组织关系及权能分配的调整。其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能改革是为典型例证。过往,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在学界存有较大的争议,不少人认为这项职权与侦查监督权、公诉权连为一体,有难以调和的张力,如同法律监督的增生物,有影响司法公正的潜在风险。尽管职务犯罪侦查权如同增生物一般,但它事实上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在实践中它的启动成为法律监督其他各项职权的路径依赖。在新时代的司法改革行动中,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到国家监察委员会,不仅为重塑法律监督权能提供了契机与可能,也有助于国家在制度层面形成反腐合力。从司法改革的这一具体领域即可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规划与指导之下,我国的法治改革既敢于也能够冲破传统的利益藩篱,深彻地实施改革政策,从而实现改革目标,开创法治建设的新局面。也可以说,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改革精神借助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为法治建设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能。

另一方面,通过持续不断的法治改革推求法治建设的至臻完善。一般而言,现代化改革是指改变传统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扩大通信、发展教育,将对家庭、村落和部族的忠诚扩大至对国家的忠诚,使公共生活世俗化、权力结构合理化,发展具有特定功能的组织,以成就标准代替关系标准,以及更公平地分配物质性的和非物质性的资源,等等。1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已然完成了大部分的现代化改革目标。这正如黄仁宇先生所言,“中国过去一百五十年内经过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革命,从一个闭关自守中世纪的国家蜕变为一个现代国家,影响十亿人口的思想信仰、婚姻教育与衣食住行,其情形不容许我们用寻常尺度衡量”2。不过,我国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诸多领域的改革发展仍有待推进完善,只有在契合时代的正确思想指导下,通过不断的改革,最终才能到达宏观愿景的彼岸。宪法序言就已指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所以,习近平总书记着重强调,“要继续高举改革旗帜,站在更高起点谋划和推进改革,坚定改革定力,增强改革勇气,总结运用好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的改革新经验,再接再厉,久久为功,坚定不移将改革进行到底”3。

就法治改革而言,亦复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展望 2035 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可以说,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顶层智识规划了法治建设的远景目标,通过诸多改革措施,并不断地予以优化调整,必将推求出颇具特彩又至臻成熟的现代法治图景。

三、现代法治文明的中国结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的法治建设

国家立宪不仅被视为法治建设的开端,也被视作是否迈入现代化国家的标准。依照卡尔·施密特的观点,表达国家各种秩序类型的宪法是拥有行动能力的政治统一体所做出的政治决断。4回顾历史来看,自清亡之后,由于军阀割据,政治统一体开始瓦解,呈现出破碎化的趋势,国民党曾试图担纲起诸如英国议会那样政治统一体代表的角色,促使中国走向他们所理解、标榜的“宪政”之路,最终却以失败收场。兹后,乃是由中国共产党担当起了政治统一体的角色,在政治实践中创新与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在理论层面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实践层面刷新了国家面貌。因之,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这是历史的结论、人民的选择”5。就此而论,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唯有如此才是契合于政治共同体的政治决断,有助于国家法秩序的演进。

所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就具体性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全会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6与之同时,习近平总书记还进一步标识了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关键所在。他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1。习近平总书记之所以一再强调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乃是因为世界政治史已经证明,美国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所输出的以三权分立、制约和平衡、联邦制、党派竞争等为主要内容的政治改革方案不仅未能促进亚非拉地区的现代化进程,反而导致了这些地区更加严重的政治衰朽和更加剧烈的政治动荡,而共产党则可以提供有效的消除政治差距的方法,建立起有效的权威,对于那些深受冲突和动乱之祸的国家,共产党可以提供保持政治秩序的定心丸。2也正是因党的领导对于国家法治建设的关键意义,2018年的宪法修订首次将党的领导作为首要原则嵌入到序言中,在政治决断和统摄性法秩序的层面重申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合法性、权威性、至上性。

可以说,中国共产党担纲政治统一体的角色做出立宪的政治决断,与其领导法治建设的地位,在逻辑上是一致的。从此一点,既可发现习近平法治思想背后的宏观历史视角,亦可窥悉其逻辑之缜密。

(二)立足本土实际的法治建设

“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像艺术和音乐一样,都是他们的文化的自然体现,不能从外部强加给他们。”3进一步讲,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与法治体系必然带有自己的文化基因,法治建设纵然是用法治方式改造社会,但是如果脱离国家实际情况或强行抹去文化基因,无论如何精巧的法治建设规划都会水土不服、效用不彰,甚至在一定情况下会与作为立宪表达的政治决断意图相抵牾,反而造成国家秩序的紊乱。所以,习近平总书记就未雨绸缪地指出:“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則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4正是得益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宏观指导,我国的法治改革才能有条不紊地展开,法治建设才显现出愈加精进的趋势。

就如何从实际出发进行法治建设这一问题,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5。“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6一方面,我国法治建设应当汲取国外的经验教训,尤其是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亚非拉地区盲目实施美国政治改革方案而导致政治动荡的现实事例,值得反思与警惕,因此法治建设必须立足于本国的政治制度。另一方面,坚持从实际出发,也意指用中国的法治理论指导制度创新,以解决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实际问题。譬如,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解决了司法地方化和跨区域案件审理的问题。再譬如,党内法规体系的完善解决了管权治吏和有效依规治党的问题,同时也构筑形成了“将纪律挺在前面”的依法执政态势。从实际效果上看,这些制度创新也着实推进了国家法治体系的完善与优化。

习近平总书记既警示我国法治道路勿入歧途,也指出了法治建设应当遵循的制度原则和理论渊源。法治建设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除了表现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制度创新,在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方面也有所昭示。“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1可见,对于完善法律规范体系而言,所谓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并非仅仅建立在理论层面或悬浮在半空中,而是植根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并且根据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经验改造传统法律文化,这也符合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在实践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亲亲得相首匿”这一传统人道的吸收即为具体体现。而在检讨中国古代法制的成败得失则可以发现,凡是国家强盛时期,法制都相对健全。2所以,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法制建设一直是国家工作的重点关注领域,这也促使法律规范体系在今天更加完备。

(三)善于借鉴域外制度经验的法治建设

“自然法学家认为,在各个国家的实在法之上存在着一种普遍的自然法。自然法的原则来自于人的理性,因此,自然法是普遍有效的,适用于任何民族、任何社会。”3当然,如今看来这一论断有言过其实之处。不过,不可否认的是,从当初的自然法启蒙到现代法治文明,人类对于良法善治孜孜不倦地求索的确提炼与创制出可以共享的法律原则和制度设计,就法律原则而言,如依法行政原则、公民身份平等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等,就现代化的法治设计而言,如程度不同的司法审查制度、行政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4。可以说,法治文明如同一个类型谱,各类型之间能够交流借鉴,只要坚守自己的本质特征就不会发生类型上的蜕变。

习近平总书记还更加深刻地指出,“中华民族是一个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民族,在漫长历史进程中,不断学习他人的好东西,把他人的好东西化成我们自己的东西,这才形成我们的民族特色”5。亦即是说,我国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设植根于底蕴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善于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文明的制度和经验也是我国文化传统的优秀品质。而且,中国共产党的改革开放精神又将这一优秀品质升华。使得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顶层智识既能敏锐地捕捉现实问题,又善于借鉴域外的制度经验,并妥当地予以改造和创新。譬如,2020年颁订的民法典这一宏图巨制即是典型例证。“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6可以说,我国民法典的诞生既彰显了中华民族兼容并蓄、善于学习的特质,也承载与表达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法律文化,更是回应我国法治建设问题与人民期望的经典之作。

当然,除民法典之外,还有公益诉讼制度的创立、法官和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等等,这些制度创设既借鉴了域外经验,也进行了本土化的改造和创新。尤其是公益诉讼制度,其虽然发源于美国,可在我国创设与改造之后,就推求出颇具特色的检察公益诉讼,对矫正行政违法、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以及化解“公地悲剧”难题,起到了显著的作用,无论是制度逻辑还是实际功效已然超越了只在“少数人正义”上做文章的美式公益訴讼。从方法论上讲,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作为权威性智识资源,并将之与中国的传统脉络和当代国情相结合,而将其他国家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作为参考资料、信息予以借鉴,呈现包容并蓄之势。而且,进一步亦可说,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坚持借鉴国际法治经验与立足本国法治国情的有机统一,破除了法治发展领域的‘西方中心主义’,为解决发展中国家法治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困境提供了经验借鉴”1。

结    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发展作出了原创性的理论贡献,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在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总书记的创新智慧和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决断能力。可以预期,随着新时代法治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意义必然愈加重要,其理论品格的卓越性、坚韧性必然愈加彰显。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是以“论”阐明了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逻辑、意义、路向,在实践层面更是以“史”的宏伟篇章赓续了百年大党对中国的现代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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