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与法治化
2021-03-24周凡淼莫纪宏
周凡淼 莫纪宏
摘 要:“习近平法治思想”重要理论内涵“十一个坚持”中的第五个坚持,即“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蕴含着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化两个价值目标。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作为“国家现代化”内涵的进一步展现,体现了区别于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四个现代化”所具有的“物质现代化”不同的“精神现代化”的理论内涵和政策要求。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首先是法治化。在总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中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正确处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化关系,丰富国家现代化领域的法治理论。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6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729(2021)02-0005-07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举行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明确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概念。习近平在会议讲话中用“十一个坚持”高度概括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思想内涵,其中“第五个坚持”就是“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着重说明了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1](P3)。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上述重要讲话精神,关键是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正确处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化之间的辩证关系,提出有助于在实践中全面推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化的行动纲领,其中,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理论指导,才能正确地把握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化之间的辩证关系,构建科学的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一、“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進国家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大理论判断的形成
正确地处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化两者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大理论判断,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基于对法治建设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实际作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逐步形成科学和系统的理论认识,最终被纳入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主要思想内涵“十一个坚持”中的。这一点可以从“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重要理论概念形成的发展过程得到有力的印证。2018年8月24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格局、重点任务,并将其概括为“十个坚持”[1](P227-232)。在“十个坚持”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只是到了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举行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才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思想内涵纳入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十一个坚持”中,这说明了“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重大理论判断的形成接受了更复杂的治理实践的考验,进一步凸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从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和具体问题出发,而不是简单地从概念、原则出发,或者是就法治论法治。
事实上,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在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系列重要论述中很早就关注到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化两者之间的关系,并就互联网治理、平安建设、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乡村治理、疫情防控等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化的相互关系作了科学的分析和精辟的理论阐述,这些重要论述对于最终形成“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理论内涵起到非常重要的理论铺垫和实践支持作用。
2015年9月22日,习近平在接受美国《华尔街日报》书面采访时的答问中指出:“互联网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把世界变成了‘地球村,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力推动着社会发展,具有高度全球化的特性。但是,这块‘新疆域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讲法治,同样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1](P63-64)2018年4月20日至21日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强调指出:“推动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1](P66)2019年1月25日,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又进一步强调指出,“要使全媒体传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实行一个标准、一体管理。主流媒体要准确及时发布新闻消息,为其他合规的媒体提供新闻信息来源。要全面提升技术治网能力和水平,规范数据资源利用,防范大数据等新技术带来的风险。”[1](P66)
在强调提高平安建设现代化水平的批示中,习近平提出了“法治是平安建设的重要保障”这一理论论断。习近平指出要把政法综治工作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局中来谋划,“深入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坚持“运用法治思想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加强基础建设,加快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高平安建设现代化水平,努力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更大贡献。[1](P119)
2014年12月26日,习近平在中央军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国家和军队建设现代化离不开法治化的保障。他指出,军队越是现代化,越是信息化,越是“要法治化”,[1](P132)并进一步指出,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着眼全面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坚持战斗力标准,坚持官兵主体地位,坚持依法和“从严”相统一,坚持法治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相结合,创新发展依法治军理论和实践,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1](P131)
2017年12月28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指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P191)
2020年2月5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围绕着依法防疫和提升依法治理能力,习近平进一步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1](P269)“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履职,抓好任务落实,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1](P270-271)
正是在上述一系列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中,习近平在不同场合从不同角度出发,深刻地阐述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化之间密切的内在逻辑联系和实践互动。在2020年2月5日举行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根据2020年依法防疫工作的要求及时提出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化之间有不可分割的相互关系,一方面,法治化要与现代化相协同,即法治建设中长期目标的确立要统筹考虑国际国内形势,“法治建设进程”和“人民群众法治需求”要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协同;另一方面,现代化也离不开法治化的有效保障,也就是说,随着时代发展和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对科学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要求”越来越迫切。我们要在坚持好、完善好已经建立起来并经过实践检验有效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前提下,聚焦法律制度的“空白点”和“沖突点”,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立改废释”各项工作,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自此,“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理论判断经过实践的检验完全成熟,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思想内涵,正式成为“十一个坚持”中重要的必须坚持的全面依法治国应当遵循的重大理论原则和行动指南。
二、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
与法治化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及辩证关系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化两者之间的关系,学界开始关注这个问题始于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精神和实质要义的解读[2]。《决定》首次以党的文件形式正式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治要求和政策概念,是继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中的“四个现代化”目标之后,第一次从“管理”的视角来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问题。这一重要的政策要求不仅仅科学和系统地深化了“现代化”的内涵,更重要的是明确了“现代化”与作为主体的“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任何意义上的现代化首先是人的现代化,特别是人的组织方式和组织行为的“现代化”,因此,“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拓展了“四个现代化”的外延,更重要的是明确指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具体制度路径,确保了“四个现代化”从政策要求转化为制度实践。
(一)“四个现代化”解决的是“物质现代化”问题
现代化的政策议题一直是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所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1945年,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就明确指出未来新中国的现代化目标,即中国工人阶级的任务,不但是为着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国家而斗争,而且是为着中国的工业化和农业近代化而斗争[3](P1081)。这是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首次提出工业化和农业近代化这个未来新民主主义国家的经济建设大远景。新中国成立以后,现代化一直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奋斗目标。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召开的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毛泽东提出了“由落后的农业国变成了先进的工业国”的奋斗目标[4](P329)。改变落后的“农业国”,建成先进的“工业国”,是这一时期毛泽东对国家建设目标的表达方式。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说过,我们是一个六亿人口的大国,要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要实现农业的社会主义化,机械化。这个提法比过去又前进了一步。1954年10月18日,在国防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毛泽东第一次把工业、农业、文化、军事并提。他说:“我们现在工业、农业、文化、军事还都不行,帝国主义估量你只有那么一点东西,就来欺负我们。”这是“四个现代化”提法最初的雏形。1957年3月,在中国共产党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毛泽东提出了“三个现代化”的概念。他指出:“我们一定会建设一个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农业和现代科学文化的社会主义国家。”1959年末至1960年初,在阅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笔记中,毛泽东对“三个现代化”的提法作了完善和补充,他说:“建设社会主义,原来要求是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科学文化现代化,现在要加上国防现代化。”[5]1964年12月在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周恩来根据毛泽东的建议,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争取在不太长的历史时期内,把我国建成一个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主义强国。[6]
在1975年召开的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周恩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重申在本世纪内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7]。1979年12月6日,邓小平在与日本首相大平正芳会谈时,把四个现代化具体化为“小康之家”,并称之为“中国式的现代化”[8]。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明确地规定“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自此,以“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为基本内涵的“四个现代化”政策目标成为我国现行宪法所确认的国家根本任务,成为国家发展的基本战略。但是,从性质上来看,“四个现代化”解决的还是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和“物质现代化”问题,并没有考虑到与物质文明相适应的精神文明建设的长远目标问题,因此,“四个现代化”入宪并没有从制度上解决国家在精神文明建设领域的发展目标问题,至少没有突出“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状态中的作为社会实践主体“人”本身的精神文明状况。
(二)“治理现代化”隐含的是“精神现代化”意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首次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策要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归根结底是国家管理的全面现代化,它要求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建立完善的治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全面提升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基于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辩证关系的原理,结合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提出的集手段与目标于一体的国家和社会发展战略,是实现“中国梦”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社会建设与国家管理工程。它的核心价值要求就是通过国家管理的全面现代化,为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四个现代化”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环境,并通过国家管理的现代化来提高中国参与国际竞争的软实力,为实现“走出去”战略提供可靠的制度实践,为全面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基本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念是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得到重视的,并在党的十八大以后的各项重要政策性文件中不断加以完善,直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加以明确确认。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科学发展观,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懈努力,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都发生了意义深远的重大变化,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科学分析我国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新机遇新挑战,全面认识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刻把握我国发展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更加自觉地走科学发展道路,奋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9]党的十七大报告在肯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明确地指出社会上层建筑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问题,并且提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深化了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认识,在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四个现代化”目标的基础上,首次明确了“国家现代化”的要求。十七大报告强调,改革开放是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目的就是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现代化,让中国人民富裕起来,振兴伟大的中华民族,并明确提出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目标。由此可见,在体现了物质文明要求的“四个现代化”基础上产生的“国家现代化”,在强调“物质现代化”的同时也关注了与物质文明相对应的精神文明。以人为本的理念意味着现代化不能脱离了人的现代化,因此,“国家现代化”的内涵比“四个现代化”的内涵更加丰富,其中也包括了体现“精神现代化”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现代化”外延上的不断拓展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个文明一起建设”的辩证法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道路指明了正确的前进方向。
(三)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首先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法治化
作为包括人的现代化内涵在内的“国家现代化”从一开始就与弘扬法治精神密切相连。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10]很显然,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从制度现代化的角度提出了要使“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其中已经明确地包含了国家治理“现代化”以及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在论述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始终把法治化的要求作为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战略之后,习近平在多种不同场合论证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离不开法治化。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他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很显然,在上述讲话中,习近平把“法律法规安排”视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党委政法委要明确职能定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1](P44)还明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上述要求实际上明确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律底线”“法律红线”标准,它意味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法治化”是“现代化”的最低标准,没有“法治化”,就没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
与法治化的政策化要求及发展战略
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概念,并将“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十一个坚持”之一纳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意义非常深远,当下,最重要的是要把对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化相互关系的重要理论判断及时地转化为政策层面的具体措施,并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
首先,“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辩证地处理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化两个不同价值目标之间的关系。“法治轨道”至少包括了以下几层寓意:一是法治化是现代化的前提。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其“基本性”就决定了法治是使用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所有领域的通行有效的方法,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要条件,没有法治的基础性保障作用,实现现代化的目标无从谈起。二是“法治化”与“现代化”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化两者是齐头并进的,必须在彼此相互作用的基础上共同发展、共同推进。法治必须要与时俱进,要随着现代化的发展要求及时地充实自身的内涵,同样,法治的每一个进步也必然会导致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手段与成效的提升,所以,“法治化的现代化”与“现代化的法治化”的任务都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三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要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说,必须要制定大量的推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律法规,形成保障國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比较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2020年10月29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规定,要“完善重要领域国家安全立法、制度、政策”“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11]等等,上述政策要求都很好地体现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需要依靠健全的立法来加以保障和维护。
其次,“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包含了正确处理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化的关系,也包含了正确处理社会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化的关系。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第一次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政策要求[1](P16)。党的十九大报告还通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两个重要时间段”的划分,明确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进一步强调了到2035年基本形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重要战略任务。应当说,法治国家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在实践中是密不可分的,而法治政府建设又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两步走”战略目标,“法治国家”意味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想状态是“法治化”,而“法治社会”也要求“社会治理现代化”符合“法治化”的要求。由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必须“一体建设”,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化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践中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纲要》规定,党的十九大把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之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任务艰巨。该《纲要》的发布对于实现2035年“基本形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远景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突出了法治社会建设所要关注的重点事项,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擘画了发展方向,为法治社会建设的全面和顺利推进提供了行动纲领和行为指引,有力地保障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的贯彻落实以及具体措施的“落地生根”和“开花结果”,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化提供了科学有效的政策指引。
三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人的全面现代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其中“法治化”是最重要的现代化指标,但不限于法治化的要求,还应当包括其他方面的价值要求。2014年1月7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这种“综合治理思想”的方法论基础对于构建具有现代化特征的国家治理体系有着很好的启发意义。“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不只是法治化,更多的领域首先需要加以“规范化”“制度化”。“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除了要从提高法治化能力入手,还要学会如何驾轻就熟地运用包括法治手段在内的各种治理手段来形成有效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能力,特别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提升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能力中的引领作用,形成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结构,这是中国走向现代化过程中所面临的艰巨任务。
总的来说,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在实践形态上是密不可分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法治化”也是相互融合交错的,形成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法治工作格局。在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措施的过程中,必须要牢牢地把握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化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平衡度,以期协同发展、同步推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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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ernization and Legal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and Social Governance
ZHOU Fan-miao,MO Ji-hong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Beijing 100720,China)
Abstract:The fifth insistence in the “eleven insistences” that constitutes the important theoretical connotation of “Xi Jinpings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that is,“persistent on the rule of law to promote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governance capabilities”. The in-depth interpretation of the inter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value goals of national governance and social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 and legalization points out that th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and social governance as a further demonstration of the connotation of “national modernization” has the difference from the technological “four modernizations” of industry,agriculture,national defense and science with different theoretical connotations and policy requirements of “spiritual modernization” from “material modernization”. Th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and social governance firstly focuses on the legal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and social governance. At the same time,on the basis of summarizing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s gained in th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and social governance since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1th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the theoretical plan and practice for correctly handl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and social governance and their legalization were put forward and enriched the theory of rule of law in the field of national modernization.
Key Words: Xi Jinpings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national governance;social governance;modernization;legalization
責任编辑:刘 博
收稿日期: 2020-12-27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研究”(17AFX002)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周凡淼,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2016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宪法;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