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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高校法律援助制度信息化建设

2021-01-03扬州大学法学院王颖

区域治理 2021年36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援助当事人

扬州大学法学院 王颖

一、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近年来,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并逐渐倾向于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律矛盾与法律纠纷。一方面,对于经济较为困难、无法自主寻求专业律师帮助的普通群众来说,法律援助无疑是他们获得帮助的最佳选择。然而,法律援助相关的案件总量逐年递增,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与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之间无法完成很好的匹配。另一方面,令人惋惜的高校社会新闻不在少数,例如部分大学生正处于从校园进入社会的过渡阶段,由于心理等各方面不够成熟,尤其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普遍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度和熟练度不足,在日常生活中容易出现情绪冲动或行为过当的情况,从而带来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作为民间法律援助团体的分支之一,一方面能够有效分担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可以借助自身特有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主动提供社会服务,有利于解决我国目前法律援助资源严重短缺的问题。高校拥有大批的法律专业人才资源。高校法律援助,具体指由高校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师生群体,为本校师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如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各类诉讼等法律服务。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已经逐步建立。1992年5月,我国第一个高等院校法律援助机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成立。随后,北京大学等一批高等院校陆续成立了各自的法律援助机构并投入使用。

二、高校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宣传方式亟待改善

在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知名度不高、宣传力度不够。首先,案件当事人主动咨询的途径不外乎电话和电子邮箱两种方式,不同年龄段的群众进行法律援助咨询的占比方式亦存在较大差异。一方面,法律案件的多样性决定了电话咨询的内容难以被完整、准确地记录下来;另一方面,利用电子邮件交流的案件信息缺少统一的归档系统,使得当事人和援助工作人员的反馈工作量较大。其次,高校法律援助案件的当事人寻求法律援助多以主动咨询的方式为主,如此一来便造成了援助方和受助人的信息交流渠道不统一的情况,降低了当事人得到精准援助的可能性。

(二)学生志愿者专业性不足

我国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主要工作人员是在职教师,另外会有一部分在校大学生参与其中,从事辅助性法律援助工作。毫无疑问,工作人员中的高校教师首先需要完成本职教学工作和学术科研任务,其次才能利用业余时间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而学生工作者的主要来源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中的志愿者群体,他们尚处于基础法律知识的学习阶段,实践经验较少,专业水平不足,只能从法律咨询和法律文书这两方面为当事人提供理论性的帮助,因此容易导致理论与实践出现脱节,使得法律援助服务出现专业性不足,甚至误导法律咨询者的现象。

(三)机构人员严重短缺

由于学生主要参与的是非全职性的辅助性工作,且高校学生志愿者具有流动性大和参与随意性强等特点,因此,我国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存在严重的人员短缺问题。同时,援助服务工作的不稳定性导致开展日常援助工作缺乏连贯性和完整性,例如大部分的援助服务工作不能由某一个或几个特定的工作人员全程跟进,最终限制了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范围,降低了进一步推广的可能性。

(四)地区服务覆盖面较小

传统的普法活动基本在线下展开,从物料准备到服务人员培训都需要较高的宣传成本。出于地域和法律援助资源的局限性,在线下设置服务点的高校,其法律援助中心的服务范围一般只能覆盖到其周边较小范围区域内的需求者。因此,高校法律援助服务的线下活动往往反馈效果不佳。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传统的线下普法活动显然不利于高校法律援助服务制度的持续性发展。

(五)援助机构暂无代理诉讼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在实际的援助工作中,志愿者往往只负责援助机构内的日常运营和联系服务工作,均属于自发性参与公益服务,并没有得到社区、单位等社会团体的推荐信。而这些多由在校大学生组成的志愿者群体专业性不足,亦不具备律师从业资格,因此不具备代理诉讼的权利,无法充分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

三、高校法律援助制度信息化

在高校法律援助的众多宣传方式中,传统的线下普法活动占有绝对优势,其次则是高校内的海报文字宣传。相比之下,通过网络平台咨询法律问题的当事人数量较少,这从侧面反映出目前我国法律援助信息网络平台的建设不够完善。在现阶段的大数据时代下,许多案件的当事人在面对法律纠纷时,更愿意寻求法律相关的传播媒体。互联网作为当下传播各类信息的重要媒介,其社会影响力必然能够使得法律信息更为公开、透明。但大部分高校法律援助中心尚未建设信息数据库,更不必说将信息数据库与互联网充分结合的创新型发展模式。因此,信息技术在高校法律援助领域还存在较大的发展应用空间。因此,建立高校法律援助信息数据库,充分利用互联网交流平台,对于推进高校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同时也具备充分的线下可行性。

四、高校法律援助制度信息化建设的实践价值

高校法律援助信息化具体是指以现代通信、网络、数据库技术为基础,将高校法律援助对象的各要素汇总至数据库,并根据信息数据库对海量录入数据的分析结果,为有特定法律援助需求的人群提供相关辅助决策的技术。依托于高校法律援助联盟这一公众平台,建立法律援助信息数据库的可行性则大大提升。高校法律援助联盟的成员多是各个地区的高校组织,所以从其信息库中收集来的数据能够较为准确地体现出不同地区的代表性、数据的丰富性等,这些信息数据都为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共享的信息数据库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如果可以将各地区的法律援助数据进行智能化整合,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系统,那么各地区高校在实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过程中,就可以随时使用该系统整理、查找、分析、利用相关数据,从而提高地区间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沟通效率,进一步缩小甚至消除地域间由于沟通不畅或信息不对等产生的矛盾和差异问题。此外,信息库中众多案例的存档能为高校法律援助中心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可靠的样本和实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服务人员专业性方面的弱势,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低级错误的发生。

五、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信息化建设的完善路径

(一)建立案件数据信息库

建立案件的数据信息库关键在于信息共享与资源整合。一方面,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有必要与当地扶贫办、民政、残联等部门展开积极的沟通,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对象动态数据库,尤其要将贫困人员信息录入数据库中,并实现平台信息共享。另一方面,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还应当设置专门的信息技术人员定期对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在受援人自身的基本情况、法律需求分类、案件复杂程度等多个标准下进行信息整合。对信息作出准确的分析与整合并非易事,因此高校可以借助其师生资源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升法律援助的专业性,从而提升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在群众中的知名度与可信度。

(二)升级线上援助渠道

完善线上的法律援助渠道关键在于高校法律援助统一服务的平台应用。全面启用统一服务信息平台,及时处理社会公众通过高校微信公众号和地方服务型软件等移动传播工具提交的法律咨询、援助申请;按照法律援助业务数据化的要求,包括但不仅限于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案件受理在线登记等多渠道服务,推进线上线下法律援助服务一体化办理。对法律援助结案案件实行电子化归档,要求承办人及时将案件基本情况、笔录等录入统一信息系统,实现案件信息全程记录,有效提升信息化系统的操作便捷度,使其更加人性化,全方位拓展法律援助的影响范围。

(三)结合媒体高效传递法律信息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与媒体建立合作关系,通过书面的法律意见的形式将援助结果反馈给案件当事人。这样既满足了当事人处理案件的法律需求,又能够给媒体带来正面的影响力。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利用媒体,尤其是互联网的公众影响力进行法律知识宣传,促进法律援助制度线上线下一体化,带动机构内部案件数量的增加。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在进行法律咨询时,可以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将一些具备报道传播价值的法律案件交由媒体调查,并跟进后续报道。媒体效应不仅能够给媒体带来实际效益,还可以提升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知名度,最终获得双方共赢的良好结果。

(四)建立与其他社会团体的良好互动

法律援助不仅是高等院校的社会责任,也是各社会团体组织应当重视的便民利民服务之一。除上述完善路径外,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还可以与消费者协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建立一对多的合作关系。社会团体在工作中遇到法律纠纷但无法为当事人提供进一步法律援助时,可将案件交由合作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解决。社会团体可以将其开展的普法宣传活动交由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承办,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活动资金问题,还能使社会团体更好地发挥其社会服务职能。此外,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还可以与本地的居民社区单位进行合作,由社区单位安排机构活动开展所需场地,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与社区工作人员一起开展法律援助扫码服务,缩短手续办理时间,提升法律援助的便利度。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提供初次援助服务后,定期进行受助人回访,并将获知的案件进程信息同步录入线上信息库中,实现线上线下援助信息的同步更新。若存在当事人无法解决的新问题,负责回访的工作人员应当将问题及时、完整地记录下来,并汇总至统一的信息交流平台,以便负责后台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信息审查与资源整合。

六、结语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在我国已有超过25年的发展历史,并将继续为社会法律工作注入活力,焕发生机。众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师生主动提供社会援助服务的举动,在缓解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困境、维护并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本文在对当前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现状进行探究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其面临的棘手问题,论证了大数据时代下进行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并结合具体现实的可行性研究,对我国高校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提出了完善性建议。不可否认的是,在当前日新月异的互联网背景下,高校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不可一蹴而就,但作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补充,我们期待高校法律援助组织能够更好地承担起自身的社会服务职能,为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服务体系,作出良好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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