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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族某氏”到“姓某氏”:秦汉时期氏、姓演变的一个侧面*

2021-01-03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简牍司马迁文书

祁 萌

今天所言个人名前的称呼为“姓氏”,至少可以追溯到西汉。《史记·秦始皇本纪》说:

秦始皇帝者,秦庄襄王子也。庄襄王为秦质子于赵,见吕不韦姬,悦而取之,生始皇。以秦昭王四十八年正月生于邯郸。及生,名为政,姓赵氏。①司马迁:《史记》卷6《秦始皇本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23页。

本段记载为学界所熟知。太史公文笔凝练简洁,却留下了一个“陷阱”:众所周知,秦君为嬴姓,而非“赵”姓,严格地讲“赵”乃其氏。司马迁却云“姓赵氏”,姓、氏似已无别,俨然类似后人所惯称的“姓氏”。“姓某氏”之说,《史记》中俯拾皆是,称述的人物,近至秦汉,远及三代,以至姬等古姓亦被混同于氏,出现“姓姬氏”之类怪诞的说法②司马迁:《史记》卷1《五帝本纪》第45页,云“帝禹为夏后而别氏,姓姒氏。契为商,姓子氏。弃为周,姓姬氏”,古姓均以“姓某氏”来表达;卷34《燕召公世家》第1549页:“召公奭与周同姓,姓姬氏。”。

《史记》此说,宋代以后便遭质疑。郑樵、顾炎武均批评司马迁混淆了姓、氏之称,郑樵评论姓、氏在三代有所区别,司马迁却“昧于此”③郑樵撰,王树民点校:《通志二十略·氏族略》卷1《氏族序》,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1—2页。;顾炎武则更为明确地指出:“姓、氏之称,自太史公始混而为一。《本纪》于秦始皇则曰‘姓赵氏’,于汉高祖则曰‘姓刘氏’。”④顾炎武撰,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23“氏族”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279页。近代以来,不少学者依然受司马迁影响,对“姓氏合一”有不少新解,往往认为西周尚明确区分姓和氏,春秋或战国以后已经走向混同,姓、氏之称可彼此互通,亦可混用⑤争议之处往往在于“姓氏合一”的时间,但各家基本认同战国时姓、氏已经走向混同。相关研究可参丁山:《姓与氏》,《新建设》1951年第6期,第43—45页;杨希枚:《论先秦姓族和氏族》,《先秦文化史论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197—210页;徐复观:《中国姓氏的演变与社会形式的形成》,《两汉思想史》卷1,北京:九州出版社,2014年,第264—313页;马雍:《中国姓氏制度的沿革》,《中国文化研究集刊》第2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158—178页;雁侠:《中国早期姓氏制度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193—199页;陈絜:《商周姓氏制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411—426页;张淑一:《先秦姓氏制度考索》,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31—146页。。

不过,近年来出土的简牍中包含不少秦及汉初的官文书,并无“姓某氏”的说法,却能见到“族某氏”的记录方式,挑战此说。“姓某氏”的出现当在西汉中期前后,并取代了“族某氏”,渐成为称人时常用的表达方式之一。这段久被遗忘的幽隐有必要加以揭示。

湖南龙山县里耶镇出土的里耶秦简,是揭开这一幽隐的有力实例。它们主要属于洞庭郡迁陵县的文书及各类簿籍档案,以秦始皇时期为主。这批简牍提供了观察秦代县乡行政实态的重要资料,其中各类文书、簿籍称呼吏民基本以私名为主。不过,在一份小吏的人事档案中,却留下了其详细的履历,记录了其族、氏。

冗佐上造临汉都里曰援,库佐冗佐。AⅠ

为无阳众阳乡佐三月十二日,AⅡ

凡为官佐三月十二日。AⅢ

年丗七岁。BⅠ

族王氏。BⅡ

为县买工用,端月行。CⅠ 8-1555

库六人。 8-1555背①释文据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57页。图版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里耶秦简(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第202页。里耶简尚有含“族”等字的残简,性质不明,暂不论。

这份档案分三栏写在一枚长牍上,第二栏记录了年龄和族氏,全牍还记录爵、县里等基本身份和任职经历。关于此牍,学界多关注官吏迁转,对于“族王氏”多理解为姓王②如《里耶秦简牍校释(壹)》第357页注释即解释为“姓王”,不少学者简要提及,亦持此说。。如上引,原文作“族王氏”,而非西汉中期以降常见的“姓王氏”。笼统地把“族某氏”理解为对姓的记录,遮蔽了两者之间的细微差别。

官文书中注“族某氏”不仅见于秦代,亦见于汉初奏谳文书。

《奏谳书》乃各地上报的疑难案件文书,经廷尉或皇帝判决后颁行各地,作为处理类似案件的参考。这份《奏谳书》在高祖十年七月上报,大意为临淄狱史“阑”负责把女子“南”押送到长安,中途结为夫妻,企图盗窃传信逃亡未遂。案件主要聚焦阑的处理,对南的指称亦值得注意。与里耶秦简类似,对女性同样称“族田氏”,以族、氏称之,此处的“齐国”乃高祖六年封长子刘肥而立,“南”或属战国时期齐国贵族后代。高祖九年“徙贵族楚昭、屈、景、怀、齐田氏关中”⑤司马迁:《史记》卷8《高祖本纪》,第386 页。不过,《汉书》卷1 下《高帝纪》第66 页作:“(九年)十一月,徙齐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田氏五姓关中。”《史记》未写“五姓”,《汉书》“五姓”之说,恐怕是后来添加。,此案或与此有关。本案的核心是如何处理阑,是否按照“从诸侯来诱”处置。记录“南”的身份,不过是证明阑犯罪的事实,无关“南”是否战国时齐国贵族,注明其族与氏当是此类文书的一般性要求。可知,最晚到高祖十年,文书中依然沿用秦朝旧制,以“族某氏”而非“姓某氏”来标识人。

此外,秦国的资料中还有“某氏”私印和陶器上“某氏”的刻划文字。氏的著录在秦人刻印行为中非常普遍,学者从秦私印中统计出上百个氏⑥王辉、陈昭容、王伟:《秦文字通论》,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347页。,其中明确称氏的如珍秦斋所藏“郝氏印”,其印面即录“郝氏”二字⑦印文及图版可参许雄志主编:《秦代印风》,重庆:重庆出版社,2011年,第57页。。关中地区亦出土了若干统一前后的秦庶民墓葬,多墓均出包含刻划文字的陶器,内容多为“某氏”或“某氏若干斗”,用以表示器物的所有者,如西安南郊潘家庄秦墓93 号墓即有刻划铭文为“杜氏十斗”的陶器,西安南郊茅坡村秦墓124 号墓亦见“冯氏十斗”陶文①目前所见关中秦庶民墓葬分别涉及上述墓葬群及凤翔高庄秦墓,带有类似的刻划陶文的陶器有约40件,言“氏”的陶文共计18 件,另有9 件虽未写“氏”但亦有“赵”“杜”等单字刻划铭文。相关陶文汇编及分析,参袁仲一、刘钰:《秦陶文新编》,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182—186、188—190、220—225页。。上述不晚于战国晚期的秦庶民已普遍拥有并使用氏,却常被今人误解为“姓”,据里耶秦简,这些都应称为“族某氏”。

族与氏的密切关系见《左传》。《隐公八年》“无骇卒”条记录了无骇去世后,鲁隐公赐其谥号和“族”的情况:

无骇卒。羽父请谥与族。公问族于众仲。众仲对曰:“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谥,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公命以字为展氏。②孔颖达正义:《左传·隐公八年》,北京:中华书局,影印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1980年,第1733页。

“因生以赐姓”众说纷纭,可不论。整段主要围绕族的赐予展开,羽父所请、鲁隐公所问、众仲所答都与族关系密切,而最终的结果则是氏的命赐。对于这一点,郑玄说:“以此言之,天子赐姓命氏,诸侯命族。族者,氏之别名也。”③司马迁:《史记》卷1《五帝本纪》《集解》引郑玄《驳许慎〈五经异义〉》注,第46页。也就是认为族是氏的别名。李学勤亦论及《左传》本条,同样认为“族就是氏”④李学勤:《释多君多子》,胡厚宣主编:《甲骨文与殷商史》第1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13—20页。。就此而言,族与氏应有比较明确的对应关系。《左传》中还有不少类似的说法,如《僖公七年》:

郑伯使大子华听命于会,言于齐侯曰:“泄氏、孔氏、子人氏三族,实违君命。若君去之以为成。我以郑为内臣,君亦无所不利焉。”⑤孔颖达正义:《左传·僖公七年》,第1799页。

本段文字同样言及族氏,所谓“泄氏、孔氏、子人氏三族”亦将族与氏联系起来。类似的情况比较常见,以“氏”称“族”应是《左传》指称某族的通例,甚至是春秋以来惯用的说法。上述秦及汉初官文书所言“族某氏”中的族也应与此类似,并不带有姓的意义,所记录的应该是氏。

不过,西汉中期以降情况却发生了变化。不止司马迁说“姓某氏”,昭宣以后的官文书中“姓某氏”亦颇常见。西北简中姓的记录已经比较普遍,“姓某氏”甚至作为某些文书的固定内容。如下简:

状:公乘,氐池先定里,年卅六岁,姓乐氏,故北库啬夫。五凤元年八月甲辰以功次迁为肩水士吏,以主塞吏卒为职/戍卒赵国柏人希里马安汉等五百六十四人戍诣张掖,署肩水部,至□□到酒泉沙头隧,阅具簿□A

廼五月丙辰,戍卒赵国柏人希里马安汉戍诣张掖,署肩水部,行到沙头隧,阅具簿□□□□□□亡满三/甘露二年六月己未朔庚申肩水士吏弘别迎三年戍卒……候以律令从事□□□B 肩水金关汉简73EJT28:63⑥释文图版据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肩水金关汉简(叁)》,上海:中西书局,2013年,第133页。

这是关于小吏失职劾状的一个部分⑦李均明指出“完整的劾状通常由劾文、状辞及相关呈文组合而成”,见氏著《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77页。该简并非完整的劾状,无相关呈文,主要用以说明犯罪情况。西北简劾状的研究,亦可参唐俊峰:《甲渠候官第68号探方出土劾状简册的复原与研究》,《简牍学研究》第5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38—58页。,时间为宣帝甘露二年(前52年)⑧还有性质类似的散简、残简时间可能更早。73EJT1:20“状:爵簪褭,居觻得富里,姓虞氏,年卌五岁,乃本始”,暂未找到下简。本始(前73—前69年)应指该吏迁转时的年号,当在该文书前不久。居延旧简10.10、20.6、金关简73EJT4:98、73EJH2:2 亦见涉事官吏迁转时间,基本在地节、元康、神爵间,均早于73EJT28:63,但文书写作时间不详。从官吏迁转的一般时间推测,这些文书的写作时间也应早于EJT28:63,可旁证“姓某氏”不晚于宣帝初已行用于此类文书。,下残,收发方不详。文书两面书写,各两行。肩水士吏“弘”负责将柏人县戍卒送往肩水部,但戍卒在途中逃亡。起首即详细说明了弘的身份,不仅记录了其爵、县里、年龄,还包括曾任职务和迁转履历,并以“姓乐氏”说明其姓。类似的爰书在西北简中数量可观,虽然不少是断简,但残留文字多留下了“姓某氏”、爵里、年龄、履历等内容,此类记述方式当为西北边塞地区处理官吏职务犯罪的通行做法⑨类似性质的简牍,如居延旧简20.6 记录“姓孙氏”、居延新简EPT59:1 记录“姓衣氏”、金关简73EJT4:98A 记录“姓吴氏”。。该简对小吏身份的记录与里耶简8—1555 颇为相似,需要说明的事项大致相同,但“族某氏”已经演变为“姓某氏”。

姓的记录亦不限于此类文书,西北简涉及大量通关事务,传的使用非常频繁,无论官吏出差所用的公传,还是民众所用私传,传中多会要求注明用传者“名县爵里年姓”或“县里年姓”①资料及分析参[日]鷹取祐司:《肩水金関遺址出土の通行証》,[日]鷹取祐司编:《古代中世東アジアの関所と交通制度》,东京:汲古書院,2017年,第175—335页。,并在过关时查验,已无族、氏等说法。这些“传”的持有者来自西汉诸多郡国,传的签发亦出自很多内地、边塞县级机构,可知这已是普遍做法。

文书写作往往有“式”可依②关于文书书式与律令之间的关系,可参邢义田:《从简牍看汉代的行政文书范本——“式”》,《治国安邦》,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450—472页;张俊民:《简牍文书格式初探》,《简牍学论稿·聚沙篇》,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2014年,第63—82页。,书式并非小吏任意为之,而多出自律令,有制度上的规定。西北简“姓某氏”作为此类文书的书写要求,亦应以律令为参照。

此外,《汉书》记录甘露三年(前51年),宣帝于麒麟阁绘功臣像,并题写官职人名,其中对霍光称“大司马大将军博陆侯姓霍氏”③班固:《汉书》卷54《苏武传》,第2468—2469页。,以“姓霍氏”讳霍光私名,以示有别。就此而言,“姓某氏”不仅见于郡国、部塞的各类文书,朝廷亦会使用。

综上,“姓某氏”在西汉中期以降普遍使用,秦代及汉初的官府文书中,则使用“族某氏”,存在前者取代后者的变化。汉初以前,人们私名前的称谓恐怕亦应被理解为氏或族,而非汉代人所讲的姓。郑樵、顾炎武批评司马迁混淆了姓、氏,责任未必在于史家著述,与官文书以及背后的制度性规定分不开。不过,姓在汉代人的观念中确实走向模糊,亦对后世有所影响,衍生出后人对先秦“姓氏合一”的误解。

氏在贵族时代意义重要,长期为贵族垄断,而里耶简中的“王援”是爵位为上造的秦县小吏,恐非贵胄之后。与此类似,里耶古城遗址北侧壕沟中出土的一批木牍,一般认为是秦的户籍简牍④释文据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发掘报告》,长沙:岳麓书社,2007 年,203—210 页。较重要研究如张荣强:《湖南里耶所出“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第68—80页;黎明钊:《里耶秦简:户籍档案的探讨》,《中国史研究》2009 年第2 期,第5—23 页;陈絜:《里耶“户籍简”与战国末期的基层社会》,《历史研究》2009年第5期,第23—40页。,这批户籍简基本都在户人的称谓中同时记录了氏和私名⑤孙兆华、王子今也注意到这一现象,但其“妻从夫姓”的理解恐怕还要结合秦汉孙吴户籍特殊著录格式再做分析。孙兆华、王子今:《里耶秦简牍户籍文书妻从夫姓蠡测》,《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第43—53页。。这些人居住于偏远小县,当属普通庶民。结合上引秦印、陶文,氏在秦庶民中已经比较普及,以至在户籍中普遍著录,直到高祖十年,尚以“族某氏”作为官文书中的基本表述方式。

然而,不晚于武帝时期“姓某氏”已见行用,昭宣之后甚至成为文书的固定格式。虞万里分析了先秦姓、氏的起源与意义,指出姓是西周初年出于特定政治目的而强调的符号⑥虞万里:《姓氏起源新论》,《文史》2011年第4辑,第36页。。姓在汉代官文书中的使用,亦可能有某种遵从周道的意味。关于西汉对于秦制的变更,《史记·贾谊列传》云:

贾生以为汉兴至孝文二十余年,天下和洽,而固当改正朔,易服色,法制度,定官名,兴礼乐,乃悉草具其事仪法,色尚黄,数用五,为官名,悉更秦之法。⑦司马迁:《史记》卷84《贾谊列传》,第2492页。

文帝时贾谊已呼吁在正朔、服色等方面变更秦制,亦包括法度。汉初承袭不少秦制,张家山汉简仍多见肉刑,武帝前期的走马楼西汉简关乎文景时期的法制改革,其中附加肉刑则已被耻辱刑替代⑧长沙简牍博物馆、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联合发掘组:《2003年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重大考古发现》,《出土文献研究》第7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63页。。刑罚的变动牵涉变更秦制,此后武帝太初改制,亦是变更秦制的重要一步⑨此外,关于秦到东汉“古典国制”形成过程,即汉代对秦制的扬弃以及对礼、法的改造利用,亦可参[日]渡辺信一郎著,徐冲译:《中国古代的王权与天下秩序——从日中比较史的视角出发》,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82—96页。。从称族、氏到称姓,可能同样是武帝后逐渐放弃秦制,重拾周道的局部措施,还需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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