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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与国有上市公司财务重述*

2021-02-22蔡贵龙马新啸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委派董事股东

蔡贵龙,卢 锐,马新啸

一、引 言

高质量财务报告是降低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关键途径,构成有效资本市场的基石,对于更好地实现金融市场服务于实体经济增长意义重大。然而,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信息监管和披露制度仍未完善,会计信息质量较低仍是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①例如,近年来上市公司财务数据造假案频见报道,其中北大荒、万福生科、绿大地、东方园林、皖江物流等财务数据造假案件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关注,也给中小投资者利益带来了严重的损害,详见:和讯网,“财务造假套路深?招招教你识别真相”,2017年11月21日,http://stock.hexun.com/2017-11-21/191720246.html。。其中,财务重述是上市公司修正前期财务报告以反映财务数据差错被更正的过程,构成财务报告质量低下的直接表现(何威风,2010)。我国资本市场呈现出重述比率较高、不断增长、重述范围较广且往往涉及财务数据等特征,显著增加了公司的融资成本(Graham et al.,2008)和诉讼风险(Lev et al.,2007),损害了公司价值并不利于企业发展壮大。因此,对财务重述的影响因素及其治理方式进行研究,是公司财务与会计领域的重要研究话题。

关于企业财务重述行为的影响因素,国内外学者已进行了比较充分的研究,主要发现管理者的自利动机和内外部公司治理机制均对财务重述行为具有重要影响。一方面,委托代理理论指出,自利的管理者可能采取激进的会计政策提升公司股价并从中谋利,导致公司频繁的财务重述,股权激励(Burns&Kedia,2006)可能进一步强化管理者的自利动机。另一方面,诸如股权制衡(La Porta et al.,2000)、独立董事比例(Beasley,1996)、审计委员会(Abbott&Parker,2004)与法制环境(高芳,2016)等内外部治理机制亦会对企业财务重述行为产生重要影响。然而,在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部分国有企业因其较为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在经营活动和公司治理方面表现不尽如人意,频繁发生的财务重述行为更是饱受诟病,现有文献却并未基于中国特色的制度背景,对国有上市公司的财务重述行为及其治理给予充分关注。

然而,由于国有上市公司往往存在“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等委托代理问题,财务重述在我国国有企业较为普遍(于鹏,2007;高芳,2016)。统计数据表明,2008年以来A股约有178家国有上市公司发生财务重述,占国有上市公司总数的18.7%,而同期民营上市公司中发生财务重述的仅占比12.2%。已有不少研究表明,企业财务重述降低了投资者对财务报告的信任度(Wilson,2008),提高了公司的融资成本(Hribar&Jenkins,2004)且对公司价值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2013 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在此基础上,本文以2008—2015年国有上市公司为样本,考察非国有股东向国有上市公司委派董事能否有效抑制其财务重述行为。研究发现,非国有股东积极参与国企高层治理能有效抑制国有上市公司的财务重述行为。具体地,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的比例越高,国有上市公司发生财务重述的概率越低,尤其是盈余降低型财务重述,这一结论在经过二阶段GMM回归和稳健性检验后保持不变,而非国有股东仅持有股权难以产生积极的治理效果。进一步地,当国有企业的管理层权力较小和外部制度环境较好时,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可以更加显著地抑制国企财务重述行为。最后,本文还发现非国有股东抑制国企财务重述行为的作用只在地方国企中比较显著。本文表明,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非国有股东可以更好地约束国有上市公司的财务重述行为,维护资本市场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本文具有以下两方面的贡献:一方面,丰富了国有上市公司财务重述行为与治理机制的研究文献,在研究视角上进行了拓展。于鹏(2007)指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问题更为严重,其发生财务重述行为的可能性显著高于非国有上市公司。高芳(2016)指出,管理者代理问题是公司财务重述行为的关键动因,而这在缺乏有效监督与激励的国有上市公司中尤其严重。既有研究并未基于中国特色的制度背景(尤其是国企混改),对国有上市公司的财务重述行为及其治理给予充分关注。本文立足于既有的股权结构与董事会特征影响财务重述的文献,发现非国有股东参与国有上市公司高层治理可以较好地抑制国企财务重述行为,而单纯持股并无显著效果,在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上具有一定的增量贡献。另一方面,本研究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和政策参考价值。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当前及未来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方向。本文发现非国有股东向国有上市公司委派董事可以显著抑制企业的财务重述行为,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在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且对于改善国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资本市场监管和加强投资者保护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本文余下内容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文献综述与理论分析,第三部分是研究设计和样本选择,第四部分为实证结果与讨论,第五部分为进一步研究,最后是研究结论与启示。

二、文献综述与理论分析

(一)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与财务重述

在现代产权制度下,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分离以及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委托代理问题。在两权分离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理性的经理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研究表明,财务重述已成为代理人为追逐自身利益而进行盈余管理之后的补救措施,是代理人侵害委托人利益的重要途径(高芳,2016)。为此,寻求有效的机制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抑制财务重述行为是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课题。

纵观现有文献,外文研究大多发现管理者代理问题常常导致公司财务重述,传统的试图缓解代理问题的股权激励(Burns&Kedia,2006;Efendi et al.,2007)机制虽能降低管理者道德风险,但也助长了管理者的自利动机,促使其通过操纵财务数据获取更多的私人收益。此外,相关研究也发现诸如股权制衡(La Porta et al.,2000)、董事会独立性(Beasley,1996;Dechow et al.,1996)、审计委员会(Abbott&Parker,2004)等内外部公司治理机制亦会对企业财务重述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相对而言,国内学者对财务重述的研究起步较晚,但基本认同代理问题是企业财务重述行为的重要根源。在我国国有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东往往持有较高比例股权,对国有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掌握控制权,这使得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忽视甚至损害。具体而言,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完成某些政策性目标(如维持社会稳定、降低失业率等),可能导致辖区内的国有企业承担一系列政策性负担(Lin et al.,1998;Lin and Li,2008),包括更高的税负以充实地方财政资金(刘行和李小荣,2012)、过度投资以促进经济增长(唐雪松等,2010)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国有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率低下,为了掩盖这一事实或避免经营业绩差随之而来的惩罚,国有企业管理层有动机操纵会计信息和进行财务重述。

进一步地,国有上市公司虽然股权较为集中,过长的委托代理链条、国有产权虚置却导致“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等制度缺陷,国有大股东难以对经理人进行充分地监督和激励,经理人可能利用国有产权控制力较弱的特点,取得对国有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在此情况下,企业内部人有足够的动机和能力通过扭曲会计信息实现自身利益,譬如虚增盈利水平以获得政治晋升和更多现金收益,以及隐瞒在职消费和贪污腐败等投机行为,事后再通过财务重述进行掩盖和补救。杜莹和刘立国(2002)发现,国有企业较长的委托代理链条无法构成对国有产权的有效保护,使管理层操控财务信息披露成为可能。于鹏(2007)指出,在绝对控股条件下,国有上市公司发生财务重述的可能性比非国有企业显著更高。张俊瑞和马晨(2011)的研究表明,国有股比例越高,上市公司发生财务重述的概率越高。高芳(2016)发现,管理者代理问题是公司财务重述行为的关键动因,在缺乏有效监督与激励的国有上市公司中尤其严重。因此,在相对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影响下,我国国有上市公司面临更普遍的财务重述现象。

总的来说,现有研究对企业委托代理问题与财务重述的相互关系进行了有益探讨,基本认同代理问题是导致企业财务重述行为的重要因素,且发现国有上市公司财务重述行为相对非国有企业更为普遍。然而,既有关于产权性质对财务重述的研究主要按照产权性质二元变量进行研究,并未深入探讨非国有股东是否及如何影响国有上市公司的财务重述行为。基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本文研究非国有股东积极参与国企高层治理(委派董事)能否影响国有上市公司的财务重述行为,能够获取更加丰富的研究结论。

(二)非国有股东治理与国企财务重述行为

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非国有股东积极参与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下能够缓解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改善国企经营状况和治理效率,进而抑制国企财务重述行为。

一方面,非国有股东通过“真金实银”购买股权进入国有上市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所有者到位”,非国有股东天生逐利的特性促使其有动机整合企业资源和改善治理结构,增强了中小股东对国有大股东的监督与制衡,能够缓解第二类代理问题,即大股东操纵会计信息“掏空”国有资源和谋求私利的难度加大。另一方面,入股国企后,追求投资收益的非国有股东也有动力加强对国有企业高管的监督和激励,譬如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刘运国等,2016)和改善高管薪酬契约激励效率(蔡贵龙等,2018),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国企高管产生较强的约束和监督作用,更好地激励高管积极改善企业经营业绩,同时抑制高管通过财务重述追逐个人私利的投机行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较弱和公司治理制度建设仍未完善的制度背景下,非国有股东通过委派董事积极参与国企高层治理甚为重要。作为外部投资者的非国有股东与国有上市公司内部人之间存在较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在不了解国企经营实情的前提下难以有效发挥股权制衡和监督治理的积极作用;相较而言,非国有股东只有委派董事参与国企内部治理,才能获取更充分的信息和话语权,真正发挥非国有资本的监督与治理作用(郝云宏和汪茜,2015;刘运国等,2016;曾诗韵等,2017;蔡贵龙等,2018),这在新时代全面深化国企改革,强调对非国有资本股东权利保障的现实情况下更为明显。事实上,企业实践中不乏非国有股东通过委派董事参与国企治理的案例。以中国联通混改为例,在国有股东依然保持绝对控股的情况下,百度、阿里巴巴、腾讯和京东委派的董事均进入中国联通董事会,切实参与到中国联通的生产经营、投融资等决策中去,发挥了良好的监督治理效果(张继德和刘素含,2018)。因此,非国有股东既有动机、又有能力,通过向国有企业委派董事、参与高层治理缓解国企代理问题和改善治理效率,进而抑制国有上市公司的财务重述行为,纯粹的非国有股东持股发挥的作用可能较弱。

综上,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非国有股东向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的比例越高,国有企业发生财务重述行为的可能性越低。

三、研究设计与样本选择

(一)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

借鉴既有财务重述(于鹏,2007;何威风和刘启亮,2010;高芳,2016)和非国有股东治理(刘运国等,2016;曾诗韵等,2017;蔡贵龙等,2018)相关研究的做法,本文构建如下回归模型检验非国有股东治理对国有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重述行为的影响:

其中,RESTATE衡量国有企业财务重述行为,已有关于财务重述的研究大多根据企业是否发生财务重述行为设置虚拟变量(高芳,2016)。然而,在我国资本市场实践中,上市公司的财务重述行为更为复杂,简单计算错误、文字错误甚至一些仅补充公司治理信息的公告也属于财务重述(袁蓉丽等,2018),由此单一虚拟变量难以充分反映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相关信息。基于此,本文不仅设置上市公司是否发生财务重述行为的虚拟变量(RESTATE_DUM),且从重述是否引起盈余变动以及变动方向进行更加细致地衡量,即设置上市公司是否发生“盈余增加型”财务重述(即公司在前期调低盈余,后期通过修正调增盈余)(RESTATE_WIN)、上市公司是否发生“盈余无关型”财务重述(即财务重述不影响公司盈余)(RE⁃STATE_NO)和上市公司是否发生“盈余降低型”财务重述(即公司在前期虚增盈余,后期通过修正调低盈余)(RESTATE_LOSS)以期获得更加丰富的研究结论。NONSOE衡量非国有股东参与国有企业高层治理的程度。参照蔡贵龙等(2018)的做法,以非国有股东委派的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总人数的比例(D_NONSOE)衡量。本文定义的股东委派董事参考蔡贵龙等(2018)的做法:对于自然人股东,其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则视为委派一名董事;对于法人股东,则上市公司的董事亦在前者单位任职视为委派一名董事。

在控制变量的选取中,本文控制一些常见的企业特征和公司治理特征变量(杜莹和刘立国,2002;何威风,2010)。其中,企业特征变量包括企业规模(SIZE)、财务杠杆(LEV)、成长性(GROWTH)和盈利能力(ROA),公司治理特征变量包括董事会规模(BOARDSIZE)、董事会独立性(INDEPENDENCE)、两职合一(DUAL)和股权制衡度(BALANCE),同时参照高芳(2016)和袁蓉丽等(2018)的做法,本文控制了上市时间(LISTYEAR)和是否由四大事务所审计(BIG4)。此外,本文在模型中设置了行业虚拟变量(INDUSTRY)与年度虚拟变量(YEAR)以控制行业和年份固定效应。所有连续型变量均在1%水平上进行Winsorize处理,回归模型均经过异方差稳健处理。鉴于因变量RESTATE是虚拟变量,本文采用Logit 模型进行回归。各变量具体定义见表1。

表1 变量定义与说明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为了研究非国有股东治理对国有企业财务重述行为的影响,本文选取2008—2015年国有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原因在于:一方面,非上市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进程较低且相关研究数据一般难以获取(魏明海等,2017);另一方面,新时代下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更加强调对非国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保障,特别是选举和委派董事的权利,在国有上市公司中可以对此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

在研究期间选择方面,考虑到2007 年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才总体完成,且2007 年开始新企业会计准则正式提出“追溯重述”概念,本文选取2007年作为起始研究年份。非国有股东治理数据主要对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前十大股东性质和持股比例、董监高个人简历等数据进行手工收集和整理得到;财务重述数据来源于CNRDS数据库,公司财务和治理的数据主要来自于CSMAR数据库。

考虑到仅部分国有上市公司存在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的状况,本文采用倾向性得分匹配(PSM)进一步选取本文的研究样本。具体而言,剔除金融行业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异常(资产负债率>1 或<0)样本、ST样本以及主要变量数据缺失的样本后,对非国有股东是否向国有上市公司委派董事,采用卡尺为0.05 的可重复近邻匹配方法,进行1∶1 的倾向性得分匹配,最终获得1685 个公司—年度观测值。均衡性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匹配后各变量在处理组和控制组间基本均衡,匹配效果较好。

表2 倾向性得分匹配前后的变量差异

四、实证结果与讨论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表3 是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其中,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比例(D_NONSOE)的平均值为0.089,表明研究样本中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参与国有上市公司的比例平均约8.9%,非国有股东参与国企高层治理的程度仍较为低下;RESTATE_DUM的均值为0.044,表明样本中约4.4%的观测值存在财务重述行为,其中约2.2%发生向下调整盈余的财务重述,约1.5%的样本存在向上调整盈余的财务重述,约0.7%发生不涉及盈余调整的财务重述。

表3 研究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

(二)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与国有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概率

表4 报告了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与国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财务重述的回归结果①本文也分析了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与国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财务重述的影响,结果发现,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对国企财务重述行为的抑制作用不显著,限于篇幅并未报告此表格。。其中,列(1)中D_NONSOE的系数为-3.769 且在5%水平显著为负,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参与国企高层治理能够显著抑制企业财务重述行为;从经济显著性来看,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比例每增加一个单位,国有企业发生财务重述的胜率(odds ratio)降低为原值的2.3%。进一步地,列(2)至(4)细分财务重述的方向考察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的治理作用,列(2)和(3)中D_NONSOE 均不显著,而列(4)中D_NONSOE 在1%水平上负向显著,表明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主要约束了国有上市公司发生盈余降低型财务重述的行为(即前期虚增利润后期调低利润的行为)。这一结果与主流文献保持一致,即虚增利润的财务重述行为对投资者具有更为负面的影响,非国有股东因此对盈余降低型财务重述的抑制作用更明显。由此,本文研究假设得到支持。

表4 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与国企财务重述

(三)稳健性检验

为确保研究结论的可靠性,本文进行如下的稳健性检验。

第一,本文研究可能存在逆向因果导致的内生性问题,因此采用二阶段GMM 回归进行缓解。参照蔡贵龙等(2018)的做法,选取样本企业所在省份的沿海港口数量(SEA_PORT)和第一次鸦片战争至新中国成立之前是否被迫开放为租界(TERRITORIES)①第一次鸦片战争至新中国成立之前(1842—1949),中国政府被迫设立租界,从而加强了与其他国家的交流。这些租界包括:天津、江苏、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山东、重庆和湖北。此外,本文在回归时对SEA_PORT取对数处理。作为工具变量,这两个工具变量同时满足外生性和相关性两条标准。一方面,在港口数量较多以及曾被迫开放为租界的地区,对外开放程度和市场化水平较高,当地的政府放权意愿较强且国企治理机制比较完善;另一方面,地区港口数量和是否曾经为租界不太可能对现代企业财务重述行为产生影响,符合外生性要求。表5 报告了二阶段GMM 的回归结果,工具变量通过了过度识别和弱工具变量检验,在第一阶段中,SEA_PORT和TERRITORIES的系数均显著为正,第二阶段回归中D_NONSOE的系数均在1%显著性水平为负,表明在缓解内生性问题之后,本文的研究结果保持稳健。

表5 二阶段GMM回归缓解内生性问题

第二,本文分别将解释变量滞后一期、控制滞后一期被解释变量以及控制公司固定效应进行回归,D_NONSOE的系数均至少在5%水平上显著为负(限于篇幅,表格未报告),表明本文结论比较稳健。

第三,考虑非国有股东持股的影响。本文也分析了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是否影响国有上市公司的财务重述行为,结果发现,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对国企财务重述行为的抑制作用不显著。进一步参照刘运国等(2016)的做法,以前十大股东中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之和除以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前十大股东中第一大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衡量非国有股东持股的影响,均未发现非国有股东持股能显著抑制国有上市公司的财务重述行为(限于篇幅表格未报告)。

第四,其他稳健性分析。首先,以非国有股东是否委派董事哑变量(D_DUM)重新进行回归分析,发现D_DUM的回归系数仍显著为负,表明非国有股东能否委派董事参与国有上市公司高层治理具有实质性的变化,非国有股东只有能够委派董事入驻国有上市公司董事会才能发挥积极的监督治理作用。其次,考虑到部分财务重述源于纳税调整,这类财务重述行为可能较为正常,本文将此类样本剔除后重新回归的结果不变;最后,考虑到独立董事发挥的治理作用有限,剔除独立董事后重新计算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的比例进行回归,结果保持稳健(限于篇幅表格未报告)。

五、进一步研究

(一)非国有股东治理、外部制度环境与财务重述行为

首先,非国有股东治理作用的发挥受到外部制度环境(政府干预和法制环境)的重要影响。在外部制度环境较好的地区,非国有股东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不易被国有股东或内部人侵占,非国有股东更有动机和能力改善国企治理以维护自身权益。相对应地,在外部制度环境较差的地区,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更差,会计信息质量较差和财务重述行为频繁,非国有股东参与治理的难度也相对更高。因此,良好的外部制度环境是维护中小股东权利的重要保障,在外部制度环境较好的情况下,非国有股东具有较强的意愿参与企业治理并切实发挥监督和治理的作用。

本文根据王小鲁等(2017)的市场化指数报告,采用“维护市场的法制环境”指数和“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指数衡量公司所处的外部制度环境,进一步分行业分年度中位数,将样本国企分别划分为法制环境高低组和政府干预高低组,研究外部制度环境对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与国有上市公司财务重述之间关系的调节作用。表6报告了非国有股东在不同外部制度环境保障下对国企财务重述行为的影响作用,列(1)和列(3)的结果显示,在外部制度环境较好的情况下,D_NONSOE的系数均在1%水平显著为负,而列(2)和列(4)显示在较差的外部制度环境中D_NONSOE的系数均不显著,这表明非国有股东仍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只有在其股东权利得到制度环境较好保障的基础上,非国有股东才能显著抑制国企的盈余降低型财务重述行为①表6和表7采用公司是否存在财务重述哑变量(RESTATE_DUM)分析的结果基本不变,限于篇幅这里不再赘述。。

表6 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外部制度环境与国企财务重述

(二)非国有股东治理、管理层权力与财务重述行为

其次,非国有股东治理作用的发挥也受到国有企业管理层权力的影响。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的“所有者缺位”经常导致管理层拥有超额权力,形成内部人控制。管理层权力过大将降低公司决策效率,弱化董事会监督功能,甚至可能出现压制非国有股东声音、强制执行决策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即便非国有股东向国有上市公司委派了董事,其话语权仍相对较弱、可能难以发挥作用,只有管理层权力在一定限度内,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才可能约束国企内部人的投机行为。

本文进一步按照国有企业管理层权力大小分组进行回归,考察管理层权力对非国有股东与国企财务重述行为二者关系的调节作用。具体地,本文采用总经理任期、总经理是否兼任董事长(卢锐等,2008)和管理层持股比例衡量管理层权力,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构建综合的管理层权力指标,并分行业年度中位数将样本划分为管理层权力高组和低组,分组回归的结果如表7列(1)和(2)所示。可以发现,只有在管理层权力较小的样本中,D_NONSOE的系数才显著为负,在管理层权力较大公司中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对国企财务重述行为的影响并不显著,且系数差异检验也在1%水平上显著,这表明只有当管理层权力较小时,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才能更有效地抑制国有上市公司的财务重述行为。

(三)非国有股东治理、国企行政层级与财务重述行为

国有企业的行政控制层级可能影响非国有股东参与国有企业治理的动机和能力。中央国有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央企”)通常占据国家战略地位和垄断行业,并以此获得较高的垄断利润,非国有资本参股此类企业的目的更大程度上在于分享垄断红利,当后者满足其预期收益时,非国有股东监督的动力可能较弱(刘运国等,2016)。因此,本文把样本企业分为央企和地方国企,进一步考察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抑制企业财务重述的积极作用是否在不同性质的国有企业中存在差异。参照方军雄(2008)的做法,本文将最终控制人属于国资委、财政部等中央机构的国有上市公司划分为央企,其余为地方国企。

表7的列(3)和(4)报告了根据国企行政层级分组回归的结果,可以发现,仅在地方国有上市公司中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能够显著抑制企业财务重述行为,其中D_NONSOE的系数在1%水平显著为负,表明在抑制企业财务重述行为方面,非国有股东的治理作用依国企性质而异,即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只有在地方国企中才能显著约束企业财务重述行为。

表7 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国企自身特征与财务重述行为

六、研究结论与启示

财务重述是国有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降低了财务信息质量和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本文以2008—2015年国有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对国有上市公司财务重述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非国有股东积极参与国有企业高层治理能显著抑制国有企业的财务重述行为。具体地,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的比例越高,国有企业发生财务重述行为的概率越低,尤其是盈余降低型财务重述,而单纯的非国有股东持股难以发挥显著的治理效果。这种抑制效应在不同程度内部人控制和外部制度环境的国有企业中存在差异:当国有企业的管理层权力较小和外部制度环境较好时,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能够更有效地约束国有上市公司的财务重述行为。最后,非国有股东抑制国企财务重述行为的积极作用只在地方国企存在。

本文的研究具有以下两点启示:第一,引入非国有股东可以提高对国企内部人的监督和约束进而降低国有企业的财务重述行为。决策高层在今后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可以更加注重完善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权利的配套制度保障。第二,非国有股东发挥积极的治理作用面临诸多限制条件,管理层权力和外部制度环境都将影响非国有股东治理效果的发挥,因此,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需要同时确保相应的配套制度建设和限制国企管理者权力,也需要依国企性质分类实施混改,从而更有效地发挥非国有股东的监督与治理作用,切实提升国有企业的经营与治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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