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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融合背景下公办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探究

2021-01-03田玮娜罗雅婷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21年18期
关键词: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

田玮娜 罗雅婷

(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云南·昆明 650500)

1992年,中共中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职业教育“主要依靠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办学和社会各方面联合办学”。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进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2019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提出,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院校。山东、浙江、云南等省份尝试混合所有制办学,推行校企协同育人,经过几年探索,各地区各职业院校在混合所有制办学中形成了一些经验、做法。尤其是山东省于2020年出台了具体的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指导意见(试行),从总体要求、办学形式、设立要求、办学管理和支持政策五个方面对混合所有制办学做了指导,这在混合所有制办学中具有了突破性进展。然而,近几年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一直是热门话题,在探索改革的路上有进步与发展,也存在很多需思考与探索的困境。

1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趋势和意义

混合所有制办学是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的新突破,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创新举措。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对接行业、企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需要企业的深度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在明确资产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借鉴经济混合所有制模式探索发展职业教育,打破原有的“非公即民”思维。混合所有制办学,让多主体参与到职业教育中,形成协同育人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在人才培养中的能动作用,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岗位匹配度,切实解决校企合作不深不实的问题。可以说,混合所有制办学为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供保障,进而促进职业教育发展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

混合所有制办学,一方面通过吸纳社会资本、管理等因素参与人才培养,为职业院校提供一定的经费、师资保障,解决高职院校教育经费、师资不足的问题,有效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另一方面,企业参与教育教学管理,形成学校与企业共建专业、共享成果的协同育人模式,直接增加了办学活力,充分发挥企业在人才培养中的能动作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2 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中的现实难题

混合所有制办学,在国家政策的鼓励支持、社会经济发展和职业教育改革推动下,很多高职院校和企业都纷纷进行尝试,但在机制保障、混合所有制模式创新、管理治理等方面都出现困难。

2.1 机制保障方面,缺失相关政策和法律保障

国家相关政策明确了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形式和方向,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职业教育实施》等文件中,对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提出了鼓励与支持,但配套制度并不完善,缺少具体的保障,尤其在操作层面上存在空白,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中各院校结合实际情况在探索具体的实施路径、办法。

2.2 混合模式方面,缺乏创新性和突破性

目前,在国内公办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主要是两种形式:学校层面(“大混合”)和二级学院(“小混合”),其中校企双方共建二级学院的办学模式是公办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主要方式。这种模式办学主体之间的重组缺乏实质性举措和进展,合作不深入,出现“不愿混”“不能混”的现象。

2.3 管理层面,校企治理差异过大导致合作难以长期持续

推进混合所有制办学,混合后治理体系相应改变,投入要素形式丰富,有资本、技术、知识等,各主体相应要享受一定的权利,主体的多元化和投入形式的多样性直接促使管理模式的改革,进而对学校治理结构的优化提出要求。公办高职院校作为二类公益服务性事业单位,具有公益性、教育性,一直按公益事业进行管理,管理、招生、人才培养等方面局限性较大,企业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校企治理体系差异较大,“育人”的教育属性、公益属性与混合所有制产权结构引起的经济属性间出现矛盾,这直接影响着企业和学校在开展校企合作,推进混合所有制办学中难以深度融合,出现管理冲突,很多校企合作项目呈现“开始积极热闹,中期互不干涉,末期相形渐远”的现象,校企双方合作按协议低要求推进,合作止于形式,停于表面。

3 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新举措

公办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中,基于“小混合”的形式较为普遍,校企双方通过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科研、实训基地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深入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种混合形式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混合办学,就要进一步改革,探索新举措,尤其是在提高校企合作的紧密度方面需要深层次的探索。

3.1 健全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法律制度

建立健全法律条款,为混合所有制改革去除法律障碍;细化政策文件,修订完善现行制度中与混合所有制办学发展不相适应的内容,对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概念、性质及各方利益义务进行明确,提供合理的鼓励政策和扶持政策,充分调动社会、企业、学校多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并稳步推进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试点工作,进行有成效的交流总结反思,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

3.2 在人才培养全过程中建立互利共赢长效机制

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其目的是让利益相关方都能获利,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不同主体的权利都能得到保障、能动性有效发挥、意愿充分表达,学生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知识素养、技能素养,并全面发展及具备就业优势;学校能完成育人、改革、发展的目的,提高办学活力、声誉和职业教育水平;企业能够在参与中促进自身的长足发展。结合公办职业院校教育性、公益性的特征,坚持以学校为主体,其他资本形式为辅的混合形式,构建“校企发展共同体”,实现“共建学院、共用资源、共同管理、共育人才、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共谋发展”的共赢机制。校企共同完成人才培养、专业与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资源及实训场地建设和产学研转化等工作。在共同体构建后形成长效机制,学校依托行业、企业,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产业经济转型,适时调整专业、课程设置,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人才需求,避免教育和就业“两张皮”的问题,保证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与社会需求匹配度,实现毕业即就业的同时,保证胜任工作岗位要求,直接为行业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3.3 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促成资源与成果的转化共享

职业教育偏重学生技术技能培养,实训基地建设和学生技能训练是提升技术技能的基础保障,实训基地不足直接限制职业教育发展空间、办学实力,影响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和企业要加强重视实训基地建设工作,不仅仅重视实训效果和生产效能,还要重视对学生的培养质量和社会性服务水平。高职院校要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双师”队伍,教师担任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教学指导者,加入生产实训基地的管理。通过健全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强化实习实训的考核评价体系,融入信息化技术,将实训基地打造成能提供学生实习、承接项目科研、教师挂职、企业培训、社会服务等多功能一体的基地,实现产教一体化发展格局。

3.4 完善评价体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完善第三方评价机制,定期开展指导和评价工作,通过评价和监督机制的健全,促进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的运行和效率。一方面,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建立健全行业企业、第三方评价机构等多方参与动态调整机制,主要是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评价,开展效能评价,健全统计评价体系,强化监测评价结果运用,作为绩效考核、投入引导、表彰激励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等的作用,与企业建立健全混合所有制办学具体实施情况的评价、反馈与改进机制,形成多元监督机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技术发展趋势和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实际,及时科学地调整。

公办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需要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等利益相关者协作共推,形成协作、互助、互利、共赢格局,重点在于校企双方转变观念,明确责权利,不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体系,以健全法律制度保障、创新混合方式、解决公办高职院校在混合所有制办学中面对的困境,激发更多有效的社会资源参与办好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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