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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不动产继承购买公证服务

2021-01-03山东省单县公证处张新华

区域治理 2021年23期
关键词:公证申请人机构

山东省单县公证处 张新华

自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的物质经济与社会经济均呈现出了急速发展的趋势。在这种大环境影响下,人们手中的财富累积速度也有了相应的提升,物质财富呈现出了越来越丰富的趋势。与之相伴的,便是人们在财产保护以及个人权利方面意识的觉醒。加之近几年来,中国的房价始终呈现持续上涨的情况,而房屋作为不动产,又是人们生活中所不能缺少的东西,亦是个人财产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因此,与不动产购买以及继承相关的公证服务作为民生热点话题之一,自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在此类购买和继承行为中,必然会涉及许多法律问题与道德问题,且绝大多数人因对继承法、产权法等相关法律不熟悉,往往会忽视许多细节。鉴于此,不动产继承购买公证服务的作用和意义便显得越发重要起来。当然,根据中国境内相关法律规定,在房屋所有人秉承自愿原则的情况下,凡主动申请不动产公证服务,有关部门便需要参照法律章程,在详细分析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后,进行符合法律意义与标准的公证服务行为。此类不动产继承购买公证服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和纠纷,亦能够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绝大多数房屋所有人在需要遗赠或买卖不动产前,为求安心会进行相应的公证服务。

一、关于公证服务

所谓公证服务,即是依照人民群众或者是企业、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及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一项服务。公证服务是依靠公证机构来实现的。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它是经过上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比如说,经过省级、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批准。此外,对于公证机构而言,其能够对不动产继承进行全方位的服务,即不动产继承所提供的登记材料的经费不需要申请人去承担,而是立足于公证服务机构的委托,由政府财政来负责。它不同于以往的强制公证,会进一步减少申请人的成本负担,同时还有助于保护申请人的财产权益。因此,不动产继承购买公证服务能够为不动产的继承起到“保护”作用,能够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带来“铁证如山”的法律依据和证据,从而更好地预防不动产继承的纠纷,减少诉讼。

就当下而言,公证服务所提供的证据效力体现如下:

(1)法律效益的体现。对于公证服务而言,经过公证的任意的法律行为及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即是在法律上产生法律效益。对于不动产继承的公证而言,也是一样的。在对不动产继承的相关文件进行公证时,会根据不动产继承的相关资料、文件、文书内容进行公证,从而给予不动产继承相应的公证证明,确认其继承的法律效益。

(2)法律行为的体现。对于公证服务的实施和落地而言,需要靠相关的公证证明去验证是否存在法律行为,这就是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必要条件。当然,法律行为具有不同的体现,比如说,口头的阐述、书面的撰写以及公证的证明等内容,当这些内容可以提供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时候,其就能够成为一种法律行为。

(3)债权文书的体现。债权文书的证据效力主要体现为:如果债权人和债权人对权利义务不存在争议,且经过公证证明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那么当债权人拒不履行其职责的时候,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期间,是不需要法院作出裁判的。这就为不动产继承的“牢固性”提供了根本性的保障。

二、公证服务对不动产继承的意义

公证服务对不动产继承的意义主要体现如下:

(1)对于不动产继承的合法性诠释。不动产继承,通过依靠公证服务进行公证。在公证过程中,公证机构会对不动产继承的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进行相关的验证,对不动产继承申请人的实际场地进行查验,以及对不动产继承的所有利益关系进行调研。通过上述内容的全方位调研、调查及管理,从而在继承登记中,对遗嘱、遗赠抚养协议、夫妻财产约定、继承权判定等法律事实与文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涉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公证专业意见的提供,从而为不动产继承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给予不动产继承以认证、认可,从而让其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从这一方面来说,公证服务就能够为不动产继承申请人的权益提供保障,从而让不动产继承“有法可依”。

(2)对于不动产继承的合理性诠释。对于不动产继承而言,其涉及内容广泛,法律关系也更为复杂。比如说,在不动产继承过程中,需要考核与验证其所上交的资料是否符合具体的形式、要求,同时更要进一步验证不动产继承相关材料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这种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的审查就会变得十分严格,同时也可能出现虚假登记的问题。此外,不动产继承登记一般来说是由单方进行申请的,如果说被继承人已经死亡,那么就有可能出现继承人有无剥夺继承权的事实,导致继承人范围出现不确定性。当然,对于不动产继承还存在口头阐述、遗属文本、录音等内容。对于上述情况,如果相关的审查机构不能够“细入毫芒”,那么就很有可能引发一些纠纷。因此,对于不动产继承的公证服务而言,其更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这样的问题和预防这样的矛盾。其可以通过前置程序,进一步分解公证机构的审查步骤、审查风险,从而确保公证登记的正确率,给予不动产继承以合理性。

(3)对于不动产继承的可行性诠释。在上文不动产继承的合理性中曾阐述,不动产继承所牵扯的内容广泛,法律关系也更为复杂。那么,如何更好地推进不动产继承的可行性,这就是公证服务为不动产继承所带来的一种便利。就目前而言,公证机构所提供的公证证明服务应该符合《公证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不动产继承的证明材料、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的查验,也会对相关材料、内容提供信息技术的保障。这就说明了公证机构能够进一步体现出专业优势,可以为不动产继承带来信息技术的内容提供,也就进一步保障了不动产继承的有效运行、可行性运行。

三、不动产继承购买公证服务问题

对于不动产继承公证服务而言,其影响因素是多样的,毕竟公证机构的职能体现和公证服务审查容不得半点差错。经过统计和总结,不动产继承公证服务当下所存在的问题主要为以下几点:

(1)配套制度的问题。对于不动产继承公证服务,其为不动产继承带来公证的前提就是要有相应的制度支撑和相应的政策保障。有了这些框架和基础,才能进一步谈不动产继承公证服务,其所建立的必须是符合国情、符合社会发展、符合人民群众期盼的一个制度。在这一方面,很多地区的公证机构会出现继承业务的审查原则与登记部门的审查原则不符的情况,导致不动产继承的公证服务出现“错位”的情况,延误不动产继承的公证服务时间。

(2)相关配置的问题。不动产继承公证服务包含了很多的要素,比如说,如何抓好材料的审查、如何管控各个环节、如何进行操作、如何配置权限、如何确保法律效益等等。这些要素内容、充实了不动产继承公证服务的内在。对于这些要素内容,要能够结合互联网的标准化、规范化以及安全化而制定,才能够全面保证不动产继承公证服务全过程无忧。如若不能够谨遵要素,就有可能影响效率和功能。比如说,在很多地区的“互联网+公证服务”工作中都会出现实际成效不大的问题。该公证功能在审批全过程控制、审批结果监管、项目信息共享、审批资料流转等方面还不够成熟和完善,“网络联审”未能真正实现。

(3)能力要求的问题。对于办理不动产继承业务,不管是公证机构还是不动产登记机构,都需要进行继承关系的核验,以此来确保继承的正确进行。在这一方面,《公证法》就对公证员提出了任职的要求,如,“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等。在这一方面,有些机构的执行力度体现“不够”“不足”。其主要影响因素就是相关公证人员技能水平的高低不同以及人员素质不同。因此,要能够抓好不动产继承公证服务的质量化和高效化发展,就要切实抓好公证人员的能力培养工作,使人力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由此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继承公证服务水平

(4)办理时限的问题。对于不动产继承的公证服务和不动产登记的压缩时限而言,其要求不同、时限不同,这就导致了继承登记“办理难”的问题。因此,只有认准源头,从源头把控风险、认知风险,才能够在不动产继承公证服务管理中灵活解决各种突发状况,保证公证服务的优质性。在不动产继承公证服务的办理过程中,要建立起可持续性、科学性以及有效性的工作责任制,并结合公证机构的实际情况不断注重其实用性和规范性,让每一次继承业务和不动产登记都能够做到有序管理。

四、不动产继承购买公证服务之建议

(1)强化落实建立健全不动产继承的“一套机制”。对于不动产继承的公证服务,应该做到细化责任分工、强化工作落实。由相关公证机构牵头,建立健全不动产继承管理考核制度,实行工作开展情况月度通报协调机制,重点对办件量、注册量、活跃度等关键指标进行月通报、月调度,不断补齐短板,确保不动产继承公证服务不缺项、不漏项。

(2)全力推进不动产继承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对于不动产继承登记的公证服务,应该加快效率和效益。在这一方面,就更应该做到贴合时代发展趋势,加大硬件投入,做到公证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全部事项均可实现网上办理,在符合申请条件和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应该尽量做到“最多跑一次”。

(3)积极协调申请人办理公证“只进一扇门”。对于不动产继承而言,其包含不动产的继承公证及不动产继承的登记等内容,这些内容及工作进度不一致会导致办理时限出现偏差。因此,相关公证机构及部门应该考虑让不动产继承公证服务及不动产继承的登记服务同步进行,从而实现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继承公证“只进一扇门”,加强事项梳理和对接。

总结而言,对于不动产继承的公证服务,应该时刻站在“利民”的角度出发,让其更加具有便利性、效益性、法律性,才能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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