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中国共产党青年法治教育的历史回眸、基本规律和未来展望
2021-01-03覃冠文
覃冠文
1921 年至2021 年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波澜壮阔的征程。在这一百年间,中国共产党带领广大人民群众栉风沐雨、披荆斩棘,在百年征程中不断探索中华民族百年复兴之路。“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1]依法治国是党在探索治国理政方面做出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战略部署。“法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要目标,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2]少年强则国强,青年代表着国家与社会的未来,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生力军,青年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的养成与我国民主法治化的现代进程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3]。中国共产党对于青年法治教育可谓波澜壮阔、硕果累累。回首百年,党对青年法治教育的百年历程历经了六个阶段,即政法萌芽期(1921—1948 年)、尚法探索期(1949—1966 年)、法治挫折期(1966—1978 年)、法制恢复期(1978—1984 年)、守法普及期(1985—2003 年)、崇法培养期(2003 至今)。回望百年,中国共产党青年法治教育的维度也随着时代的变迁而经历多次转变,即由“革命法治”的教育到“政法教育”的转变、由“法律制度”的教育到“法律体系”的教育的进阶、由“法治观念”的教育到“法治理念”的教育的升华;由“法律思维”的教育到“法治思维”的教育的嬗变。总结百年,党的青年法治教育的变迁逻辑呈现基本规律,即坚持与法治建设的发展同步、始终遵循教育发展的一般规律、以思想政治课程建设为主线。继往开来,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下,对青年法治教育实现途径的现代性,需要多元方式共治之道,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社会支撑起青年法治素养培育的微观再造、学校助力青年法治素养培育的辅助渠道、自身养成发挥青年法治素养培育的内在潜力。回顾党成立以来至今青年法治教育发展的历史过程和基本经验,明晰党对于青年法治教育演变的时代根由和发展方向,揭示青年法治教育的基本规律,厘清新时代对青年法治教育的新要求,对推动新时代青年法治教育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百年辉煌:中国共产党青年法治教育的历史回望
国家与法律相伴而生,历史上任何一个国家政权都由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制度来实施统治和管理。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需要仰仗于一定的法律制度来实现。自诞生之初,中国共产党就注重对青年才俊法治教育的培养。新中国成立后,新生的人民政权需要由新的符合人民政权性质和广大人民生活需要的法律制度来予以巩固和确认,并逐步确立起“依法治国”的法治思想,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任交付给具备法治观念与道德观念的社会主义新青年身上。
(一)青年法治教育的政法萌芽期(1921—1948年)
从1921 年中国共产党成立至新中国成立前夕,是党法制建设的初创期,也是青年干部法治教育的萌芽期。伴随着革命政权与革命法制建设,中国共产党开创了与民国政府截然不同的“政法教育”[4]。1922 年中国共产党颁布《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首次对外明确了革命法制思想与法制宣传教育方法。中国共产党建立之初,在积极推进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建设的同时,也高度重视干部青年的法学教育。例如,苏维埃大学(成立于1933年)即明确了“以造就苏维埃建设的各项高级干部为任务”[5]的培养定位。其开设的司法班就以当时苏维埃政府所制定和推行的法令为内容向广大青年干部进行讲授。再如,延安大学(成立于1941 年)面向革命根据地的青年干部开设政法班,为地方的司法机关培养法律人才。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党分别在《东北日报》等报刊专门发文呼吁,号召广大民众自觉树立起现代的法治精神,培养现代法治观念,还专章探讨了现代司法文明中非法刑讯逼供、涉及国家财产奸商诈骗行为、司法机关组织条例等问题。[6]上述举措代表了新中国成立前那个特殊时期党政治意识形态领域内的主流法治话语。这一时期是中国革命法制的司法进程中“探索新民主主义理念”[7]的特殊时期。由于党的法治教育尚处于初始阶段,受革命政权建设、战争环境影响以及地处偏远地区的限制,多数青年干部法律学习没能进行系统化教育,对青年干部的文化水平和理论修养并未能严格要求。其法律人才培训的课程一般也较短,课程设置的内容方面也偏向于实用主义,以期快速学习适应,满足服务政权建设、为人民服务的需要。
(二)青年法治教育的尚法探索期(1949—1965年)
探索期党在青年法治教育上呈现出零散且不成体系的特点,但同时也具有紧密联系社会生活的显著特征。此时,新中国探索期的现代法治因素中的“法学性”与“司法性”[8]并不特别突出。伴随着国民党反动政府的覆灭,旧中国时期的社会各方面发生排山倒海般的变革。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六法全书”均被废除,代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主的新法制建设体系。基于当时国际环境和意识形态选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深受苏联的法制内容和教育理念的影响。这一历史阶段我国并未公布特别法律文件以规范广大高等专科本科院校的法治教育,仅仅将部分法治内容的教育吸纳在公共政治课程中。例如吸纳进政治课或关于历史唯物主义论等的教育之中。1954年在《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讲课计划、课堂讨论计划、课堂讨论问题与参考书目》一书当中,将“国家与法权的理论”列入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唯物主义的青年大学生课程之中[9]。国家法治教育的理论是马克思关于法治思想的高度凝练和升华,它奠定了广大青年学生对法律基本认识的基础。再者,广大高等专科本科院校法治教育素材也反映出社会生活的真实面向。例如,“五四宪法”的制定本着民主公开的原则进行,其历经3月并通过组织全民参与大讨论的公开方式,广泛吸收群众真实意见。当时有近1/3的全国总人口参与了此次大讨论。随着土地改革如火如荼地开展,国家制定并通过了《土地改革法》等有关法律规范,该法伴随那个特殊年代青年人的生活和成长印记,更得到了广泛普及,并循序渐进地由浅入深地进行法治教育。
(三)青年法治教育的法治挫折期(1966—1978年)
“文革”的全国爆发形成了法治教育的转折点。由于当时突出民主,忽视了法治,并且割裂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与内涵,形成了所谓的“大民主”[10]法制观。这一时期的法制教育逐渐转化为“意识形态化的阶级斗争教育”[11]。1966年至1976年“文革”十年动荡时期,新中国初步建成的法治体系被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被肆意践踏,之前的大学教育体制也消失殆尽,法学教育也被迫中断。学校正常的法治教育被叫停,法律专业招生也随之被终止。随着“左倾”思想的进一步加剧,知识青年的“上山下乡”在全国范围的铺开,这一代人的青年教育普遍被搁置。1971年,国家经教育工作会议讨论决定撤销全国106所高等大专院校,法律相关院系及专业中,仅北京大学和吉林大学法律系幸免于难。法律教育工作者被迫放弃法学另谋出路,大量法学教育资源也消失殆尽。应该说,这一时期是中国青年法治教育面临的一场浩劫。“文革”结束到1978 年之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一直处于徘徊不前的境地。变化来自1978 年2月,随着《国务院转发教育部<关于恢复和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报告>的通知》的出台,全国高等院校的法治教育才逐渐复苏。然而,由于身心饱受“两个凡是”的荼毒,教学秩序的恢复并未得到立竿见影的成效,法治教育尤其如此。
(四)青年法治教育的法制恢复期(1979—1984年)
改革开放以后,法制的恢复成为我国“百废待兴”的重要任务之一。民主与法制建设成为时代旋律,青年法治教育也得到重建并逐渐体系化。1982年教育部发出《关于在高等学校逐步开设共产主义思想品德课程的通知》指出:高等教育必须涵盖共产主义思想品德教育内容,其中就涉及法治教育。[13]其后,教委发布《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的通知》,“法律基础课”被纳入青年大学生的必备课程,并要求在各高校的公共政治课中学习社会主义法制内容。[14]这标志着法治教育重新被纳入高等教育的正式内容,青年法治教育步入正轨。这一时期法治教育的体系划分属于思想政治教育,其教育目的是德育与守法意识。青年法治教育内容更偏向于基础概念。该文件明确提及青年学生法治教育的内容,包括学习法律理论、学习法的本质和作用;学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知识、公民权利和义务;掌握马克思主义及其法学理论知识;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基本思想。此外,就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言,广大青年不仅要学习基本理论知识,还要学习各部门法律知识。比如学习我国的刑法、民法等部门法的基本规定。除了学习法律如何规定,还应知晓违法后果及法律责任,遵法守法,维护稳定的社会环境。20世纪末,国家逐步提升各高等院校对青年法治教育的普及和建设能力,出台了《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该大纲明确规定必修课包括法律基础课。同时大纲还细化了全国各本科、专科院校的法律基础课的最低学时量。[15]
(五)青年法治教育的守法普及期(1985—2002年)
我国法制建设水平的提高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对我国法治教育也提出了更高的建设要求。法治教育不能仅仅局限于培养广大青少年的守法意识,而且要培养青年学生对法律规范的知法和用法。我国的首例法治教育规划决定诞生于1985年。当时第六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该决议将法律规范知识的培养纳入社会主义普法要求的重要内容当中。1987年,国家教委出台了《关于高等学校思想教育课程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抓好青少年的法律宣传教育,在大中小学校将法制列为学生的必修课,保证教材、师资、课时。这是历史新时期下,国家在普法规划中提出的法学教育新使命。值此背景,我国高校大学生的思想政治课的法律知识得以重新审核与完善。1998年,国家重新启动对学校思想政治课的教学改革。在原有知识结构的基础上,把邓小平理论纳入重要内容;同时,法律基础课在保持其独立课程设置的基础上,新增了法律概念和制度方面的内容。高校学生的法治教育在这一历史阶段具备以下几点特征:一是教学内容由法律概念拓展到具体法律规范。二是国家整体经济制度调整由国家法律规范作为制度支持并要求广泛普及。这一时期出现的法律新制度包括有关市场主体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等。三是市场经济配套的法律制度逐步完善。2001 年我国通过的WTO 框架下一揽子协议,在这一时期也被列入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因此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也需要纳入法治教育的框架中来。四是法治教育更注重法律实践的能力培养。对法律规范的保障和实施,对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一视同仁是这一时期的又一大亮点。
(六)青年法治教育的崇法培养期(2003年至今)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对青年大学生的法治教育要求迈向了一个新高度。我国政府对大学法治教育提出了新要求。2004 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指出:“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增强遵纪守法观念”。[16]为了切实遵循该文件的重要指示,2005年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这彰显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性。2012 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针。高校教育体系作为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构成,高校法治教育创新是法治教育发展的内在需求。通过让青年一代社会实践学习,培养法治教育的实践能力。2013年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全国普法办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实施意见》,该文指出:“提高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格局”。[17]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课程。”这一新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国青年法治教育理念“迈入新时代。”[18]2016 年,我国又推出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大纲指出:“协调、组织政府各有关部门,构建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新格局。”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法治教育呈现以下特点:青年大学生法治教育由“填鸭式被动输入”转为“自主性学习”;法治教育内容从强制性规范拓展到权利性规范;通过打造多方位法制教育格局促进大学生自主学习;法治教育的方式上突出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
二、维度转变:中国共产党青年法治教育的内在机理
(一)从“革命法治”到“政法教育”的转变
自中国共产党建立革命根据地起,就将“革命”与“法治”两者结合起来。这一时期,作为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建立人民民主专政、巩固革命成果是特定历史时期赋予党的首要使命。“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19]“革命法治”作为一种新兴的法治形态,既区别于国民政府时期提倡的“六法全书”式法治模式,也区别于传统西方“三权分立”式法治的样态。在革命的特殊年代,党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旗帜,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实事求是地建设具有革命特色的法治。任何的法制建设、法治理念均围绕着巩固革命成果、保护新生政权而生,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法治观占了主导。就法治性质层面分析,该时期的法治可称为“革命法治”。[20]
随着根据地建设的不断扩大以及国内形势的变化,党在根据地的法治教育逐步由“革命法治”教育模式向“政法教育”转变。由于革命战争和夺取政权的需要,“政治教育为主”成为当时法治教育的主线,此时的政法教育具有鲜明的时代性,“这样的历史条件塑造了这个时期相对独特的法治话语”[21]。“政法教育”所推行法治的出发点是整顿革命队伍的内部纪律,反对无纪律无政府的状态,惩治当时破坏根据地建设的不法奸商活动。政法教育的宗旨是重点培养行政与司法干部,教育对象是在职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当然也就包括广大的青年党员和干部。例如,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制度就呈现出“大众化”[22]特点。当时延安大学即提出教育方针:“本校进行中国革命史与现状的教育,以增进学院的革命理论知识与新民主主义建设的思想……以培养学生的革命立场及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23]其开设的司法系的专业课程也是以当时革命政权政策法令为内容,这些政策法令实则大部分仍属于政治教育的范畴,故这一时期的法治教育可称为“政法教育”的阶段。
(二)从“法律制度”教育到“法律体系”教育的进阶
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制定法制教育的方针和政策一直以“法律制度”教育为重心,着重培养普及青年制度层面法律知识。这时期的青年法治教育主要以部门法、法律制度内容本身作为重点,着力培养懂法、守法的现代公民。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社会主义事业各方面均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制基础。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体系是我国法制建设取得的最新成就,理应成为青年法治教育的新内容。为了适应转型的社会变革,提高青年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3年修订版)中增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标志着我国长期以来青年法治教育模式由“法律制度”向“法律体系”转变。各个高校、普法机构有针对性地从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各大法律中选取青少年在学习生活、实际工作中更为关注、较为密切的案例和条文进行系统教学和普法宣传,逐步让广大青年对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进行系统性学习。此外,由“法律制度”向“法律体系”的转变,有利于青年学生更系统化、更体系化地了解我国法律制度的宏观状态,树立广大青少年从小培养现代法治公民的意识,有助于对法律制度的深入了解。就“法律制度”层面的教育而言,各个部门法之间是独立的、彼此之间缺乏系统性联系,是法律教育“平面角度”的模式;而“法律体系”层面的教育,则更能让青年学生从宏观上、立体上对我国各大法律制度进行谙熟和学习,了解各个部门法之间的联系、了解各法律之间的法律位阶、熟悉法条背后的立法目的。
(三)从“法治观念”教育到“法治理念”教育的升华
进入21世纪,中国共产党在全面总结和系统分析了世界局势的发展,以及国内社会快速转型的趋势下,果断做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美好理想”的战略决策。对于广大21世纪的青少年来说,普法教育的理念,由初级的“法治观念”逐步向“法治理念”进行升华,青年法治教育理念有了新的发展。2008 年出台的《中国的法治建设》首次提出:“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①《中国的法治建设》可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v.cn/zhengce/2008-02/28/content_2615764.htm.我国广大高校也在法学教材中将“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教育发展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有利于青年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培养,体现了法治教育在法治理念层面的新发展。首先,法治理念是对法治内涵的深刻理解。法治理念的升华,有利于在广大青少年特别是大学生中树立起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抵制狭隘片面的法治观念。它不仅破除了广大青少年对西方“法治思想”的一味崇拜和盲目照搬,摆脱了西方长期以来对“法治思想”统治地位,而且将“法治”视为全人类共同的文明精神产物,意识到了“法治并非是社会主义的对立物,而是人治与专制的对立物”[24]。此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是建立在我国具体的国情基础之上,是针对新世纪青年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所必备的法治教育理念,其中包含:社会主义法治观、自由平等观、公平正义观等理性思想核心。青少年的“法治理念”教育理念的提出有利于广大青年深刻领悟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精髓,坚定社会主义“尊重法治、崇尚法治、积极参与法治实践”[25]的法治信念。
(四)从“法律思维”教育到“法治思维”教育的嬗变
青年学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后备力量和主力军。党面对新形势、新时代,及时调整了青年法学教育的理念,为青年法学教育开创了新的局面。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普法工作的全面深入以及公民大众权利意识的提高,社会大量法律问题需要更合理、更高效的法律解决途径,而纷繁复杂的法律工作也急需呼唤一种更高层次的法学教育与之相适应。它不仅需要青年具备基本的“法律思维”,更要向更高层次的“法治思维”进行拓展和演化。“法律思维”的教育理念,即“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26]。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虽仅有一字之差,却彰显出我国青年法学教育理念的重大革新。“法治思维”是更高层次的法治素养,是分析、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方式,它突破了之前“法律思维”固有的局限性:在理念上,法治思维不仅关注法本身的因素,还要涉及司法、政治、社会、文化等多维度多要素的价值考量,而不仅局限于狭隘的法律思维一个维度上面。法治思维强调的是合法性基础上的合理性,而法律思维只强调法律事务解决的合法性问题;在内容上,法治思维包含着法律至上、司法文明、正当程序等前沿法治理念,而法律思维仅局限于法条规范本身的逻辑运用;在方法上,法治思维更偏重于讲法律、讲程序和讲法理,而不是生硬、机械地掌握和理解法律制度本身。
三、变迁逻辑:中国共产党青年法治教育的基本规律
(一)回应时代:坚持与法治建设的发展同步
建党百年来,党和国家及各个高校长期将法治教育同国家法治建设实践相结合,对青年一代进行法治教育,为培养新一代社会主义建设者注入法治因子。以高校为代表的青年法治思想教育与同时代的法治建设保持高度一致。新中国成立以后,各方面建设百废待兴,法制建设理念和实践刚具雏形,当时还没有青年学生掌握系统性的法律知识的必要和条件,也没有对其进行较为系统的法律教育。所以青年的法治思想教育机制并没有正式建立起来,国家是通过向全体社会公众进行普法教育的活动直接或间接惠及青年学生,以此来达到法治教育的效果。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党和国家受到“左倾”思想的冲击,让刚刚步入正轨的法制建设面临断崖式的打击,也使得青年学生的法治教育受到沉重打击。改革开放后,法治建设的首要的任务是要恢复法制,重新恢复法治的权威。由于失去了十余年法治土壤,青年学生的法治思想教育在这时期也面临着特殊性,不仅要破除先前“人治”的错误观念,养成知法守法的意识,还要掌握诸如民主与法制之间的内涵、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为使得经济发展行为有法可依,国家颁布了配套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推动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此时期的青年学生法治思想教育主要是学习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律法规,来达到重要法律知识普及的效果。随着法治建设迈上新的台阶,对青年的法治思想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即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要求青年学生着重学习法律对政府的制约监督作用、法律对公民的保障作用。2014年后,党和国家部署了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依法治国既成为全社会运行的重要工具,也成为衡量社会治理效果的重要指标。这时期的青年法治思想教育更加重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统一,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二)本末相顺:始终遵循教育发展的一般规律
法治教育作为教育活动的一种类型,我国青年学生的法治思想培养进程与教育活动的发展特征基本上保持一致,即经历了法治的一般定义—普遍常识—法治素养—法治理念由浅入深的阶段。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渐得到恢复,各种类型的法律工作进入重启时期。青年学生的法治思想教育也迎来了良好的环境。这一阶段的法治思想教育以教授共产主义思想品德课程为载体,帮助青年学生了解掌握诸如权利与义务、民主与法制、道德与法律、法律与纪律等基础性定义,使其对法律的基本功能、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区别、法律与国家发展之间的关系有了初步了解,初步形成守法的习惯。在1985—2003年间,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稳步发展时期,法律体系也稳健形成和完善。同时期的青年学生是通过学习基础法律课程教育的方式来接受法治思想,逐渐掌握了微观法律的法律知识,由此形成了细致的法律法规遵守观念。在2004年至2013年间,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较为完备,法律部门的组成渐趋稳定。国家法治的显著进步对于青年的法治思想教育产生了深层次的影响。这一阶段的法治思想教育是由学生学习国家统一编订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书本以及政治教师讲授道德和基础法律的方式实现的,使其由内而外地学习法治思想和养成法治的思维方式。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党高屋建瓴地部署了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法治理念融入全社会治理中成为必然趋势。把法治思想教育贯穿学生整个教育过程成为新时代的呼唤,所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书几经修订后着重介绍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人民主体地位和法治的关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等,如此使得青年学生对于法治理念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和了解。[27]
(三)提纲挈领:以思想政治课程建设为主线
在高校,青年大学生的法治素养主要是以开展思想政治课程方式来培育,大学生的法治素养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思想政治课程。有关法治、法律、纪律等共产主义思想政治教育是思政课程的主要内容,而对守法观念的良好形成也依赖于此。随着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加深研究,法治素养教育开始寄托于“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德育仍未独立出现。直到1984年《共产主义思想品德教学大纲》(试用本)的出台,各高校开始将德育与法治共同归于思想品德课程的内容,德育作为独立部分与法治结合形成思想品德课程。1986年后,高校新增“法律基础课”,作为与道德课程并行的课程,主要讲授一些与市场经济运行有关的具体法律法规。1998年,将“道德课程”改成“思想道德修养”课程,并且和法律基础课一同组成高校思想品德课程,关于法律知识的内容上没有很大的变化。我国在2005年对高校政治教育进行整合,将原来两门各自独立的法律基础课和道德教育课进行统一。其目的旨在促使青年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其法律修养。2014年后,我国的法治教育扩展到了更宽的领域,逐渐融入中学甚至是小学的思想政治教育中,使得青年学生在接受法治思想学习时更加容易掌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28]。关于法治和德治关系的重要论述,让青年学生的法治教育和德治教育拥有了意识领域的支撑。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当中都必须坚持法律和道德手段,二者不能割裂开来,要使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这是新时代对于青年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新内涵。
四、继往开来:青年法治教育的未来展望
青年大学生作为国家建设的重要人才资源,他们的法治教育程度与国家法治化程度息息相关,关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社会工程。因此,我国法治化建设进程应当在党的全面领导下,善于发挥多元主体力量,从社会支撑到校园助力再到青年自身养成,这一项伟大实践将对青年大学生的法治素养的大幅提升提供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准备。
(一)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高校作为青年大学生法治教育的主阵地,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行相应的法治素养培育,巩固正确的意识形态和把握正确的政治定位,具备上述思想的青年大学生才能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法治人才。近年来,西方新自由主义思潮、宪政思想曾入侵法治教育程度较低的青年群体中,青年大学生时常接收到歪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负面信息,严重阻碍了青年大学生的正确的法治化培养方向。高校法治化培育是抵制西方不良思潮的有利思想武器,为增强青年大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文化的正确认识和深刻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内容应当在高校法治教育中得到深刻体现。习近平总书记谈到思想政治课程要坚持价值性和知识性相统一、坚持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统一。因此,高校青年法治教育首先应当处理好法治传播、价值引导、能力培养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同时,高校法治教育还需完成三个任务:教授法治知识、培养法治观念和提高法治实践能力。其中,提高青年大学生的法治实践能力是关键一环。高校青年法治教育中,教授的法治知识的内容应当包括事实性和价值性知识这两方面。传播大学生法治知识的基础工程是普及大学生对法治价值性知识的认知,以及事实性知识对价值性知识的印证,两者是青年法治素养必不可少的知识储备。此外,课堂作为法治教育的主场不应只有脱离实践的理论教学板块,还应当配套相应的实践教学板块与之相辅相成。只有将青年大学生汲取的法治知识与司法实践的情景教学两者融合在一起,法治教育的效果才会有更大的提升。
(二)社会支撑:青年法治素养培育的微观再造
社会支持的力量来自于社会中所形成的守法光荣、违规可耻的良好社会法治文化环境和氛围,只有在这个社会大环境中播下了办事依法、遇到困难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种子,才能够给予当代青年大学生一个更好的社会法治文化培养环境,使得他们的法治素养能够在社会法治文化环境中不断得到提升。首先,由于目前的社会环境仍未达到最理想的法治化培育环境,所以需要每一位公民率先垂范遵守法律,树立正确的法治化观念与信心,这是营造良好法治化氛围的必经之路。全民应当认识到自己的严于律己不仅提高了自身素养,更帮助和带动了更多群体尤其是青年大学生的法治素养的提高,并且为整个良好社会环境的营造添砖加瓦。其次,社会媒体对信息传播起到重要作用,更对营造良好的法治化社会氛围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加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是社会法治化建设进程的重要举措,亦是对引领广大青年朝着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目标前进有着重要作用。最后,监管部门应当不断完善监管机制。舆论部门、宣传部门等各部门应当提升法治化管理的现代理念,传扬社会正能量,拓宽法治化信息的传播渠道,严查严打不良思想的入侵,构建良好的社会法治舆论环境。
(三)校园助力:青年法治素养培育的辅助渠道
高校应当落实相应的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措施,切实推动大学生法治化程度的提升:形成规范的法治教育实践基地;成立专门的法治教育机构和部门;各专业当中可能涉及法学知识的课程,应当适当融入法治教育,打造具备法治元素的校园走廊文化等等。其一,根据实际情况,各高校与法律实务相关的演训中心,如法律咨询中心、法律互联网学习与检索中心、模拟法庭实训中心等,进一步规范法治教育实践基地,为大学生提供更接近“实战化”的法治教育平台,深化学生的法律体验程度。其二,创设校园法治教育部门。校园法治教育部门既可以加强对青年大学生“学以致用”的转化能力,还能实际帮助和解决在校学生遇到的法律问题,提升学生遇事用法的意识与能力。其三,将法治教育融入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思政课作为大学生必修课程,对于大学生法治素养的提高起到关键作用,其中,思想政治教育尤为关键。稳步推进“思修”课堂的创新与发展,实现法治、政治、道德三者合力培育,这对于“强化法治权威,增强法治与道德合力具有积极意义”[29]。其四,校园文化建设需要突出法治建设的内容。校园文化作为高校特色文化,与青年大学生法治素养的培养息息相关。一方面,校规校训作为一校之“法”,应当促使大学生推崇与遵守,守校园之“法”也是法治素养培育的一项举措;另一方面,积极传播校园法治文化,例如举办法治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竞赛等。高校作为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重要阵地,正确发挥法治教育的引领作用,对于促进大学生法治素养的提升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四)自身养成:青年法治素养培育的内在潜力
青年大学生法治素养的提升,其自身的学习内驱动力才是最根本的内在潜力。青年大学生法治的素养,其内在潜力发挥应当符合个体接受新思想和形成素质的规律过程。这个自身修养规律过程包括:坚守正确的法治观念、坚定崇尚法治的精神、主动夯实法律基础知识、自觉以法治思维解决实践问题。其一,青年大学生自身法治素养的根基源于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新时代青年大学生法治知识学习的重中之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并且应当把握基本法律的内容与精神。其二,坚持正确的法治理念。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30]高校的法治素养培育课堂应当紧跟其后,坚定不移地推崇十九大所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和法律至上、正当程序等法治理念,使高校大学生能够紧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的脚步,坚决拥护正确的法治理念。其三,大学生除了知法守法外,更要敬畏法律、崇尚法律所倡导的法治精神,努力把法律作为崇高信仰,将法治素养作为青年大学生必备的素养之一。其四,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与社会利益是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最大化与最理想的成果,只有真正将所学的法治知识转化为实践中的法律力量,才能培育出优质的、法治化程度高的大学生群体,大学生的法治化程度不断在实践中得以提升,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也会得以更大的发挥,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社会增添一份属于青年大学生的朝气与活力。